审理法院:当阳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9)鄂0582刑初10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9-07-08
审理经过
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公诉刑诉﹝2019﹞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裴某2、李某3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群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曹鹏飞、裴某2及其辩护人冉勇、李某3及其辩护人周开喜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于2019年6月29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1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牟利。出资请被告人裴某2等人制作14个虚假贷款网站,被告人李某3等人将该网站推广到百度搜索引擎上进行广告宣传。李某1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5326条,2018年7、8月间李某1获款42.54万元。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裴某2明知钟某(另案处理)利用虚假贷款网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钟某制作8个虚假贷款网站,钟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款369.615万元。裴某2有立功表现,获利3.16万元,已退赃4.75万元。李某3获利27640元,已退赃13908元。公诉机关认为李某1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裴某2明知李某1、钟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而帮其制作网站,李某3明知李某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而提供广告推广,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提请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其只作了5个网站,获取公民信息的条数中的7000多条是后台留下的,应予扣除,没有获利。其辩护人辩称:1.对指控李某1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没有异议,但指控情节特别严重,事实、理由不充分。2.李某1不懂电脑,网站的设计、开户等都是专业人员操作,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
被告人裴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整个犯罪的起意、实施,都是李某1主使的,裴某2仅参与了获取公民信息的流程,其作用较小,应为从犯。2.裴某2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3.裴某2主动退赃。裴某2在本案中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建议对裴某2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3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其获利未有起诉书指控的多,同意在庭审中指控的获利数额27640元。其辩护人辩称:1.李某3协助推广虚假贷款网页,系从犯。2.李某3符合自动投案的规定,应认定自首。3.李某3部分退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1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通过QQ、微信联系被告人裴某2等人,出资请裴某2等人按其提供的模板制作14个虚假贷款网站。同时,通过QQ、微信联系李某3等人,将李某1的虚假贷款网站推广到百度搜索引擎上,进行竞价排名等广告宣传。网页使用“0抵押、0担保,凭身份证申请1-30万”等广告语,诱骗需要贷款的网民,将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地址、贷款种类、贷款金额等个人信息,输入并提交到网页设置的“在线申请”模块,数据传送存储到李某1使用的后台服务器。李某1通过后台提取信息或转让后台给他人使用信息的方式,出售上述公民个人信息牟利。经对李某1设立的14个网站进行现场检查及远程勘验,有6个网站后台id为空,8个网站后台id总数为15344,除去后台id起始数及测试数据,李某1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5326条。2018年7、8月间,李某1从虚假贷款网站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获利42.54万元。
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裴某2明知钟某利用虚假贷款网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钟某制作8个虚假贷款网站,并帮助租用网络服务器,提供后台管理、网站维护等技术支持,按照1个网站500元、服务器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收费。钟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款369.615万元。
被告人裴某2为钟某、被告人李某1制作虚假贷款网站获利3.16万元。被告人李某3为李某1的虚假贷款网站提供广告推广获利27640元。
同时查明,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李某1、裴某2、李某3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裴某2在取保候审期间,李某1继续联系裴某2要其帮忙制作虚假贷款网站,裴某2向当阳市公安局报告,经许可提供了网站××,并提供了李某1作案时使用的手机号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李某1。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李某1的苹果手机1部、OPPO手机4部、笔记本电脑1部、记录本1本、科作业纸1本、白色华为无线网卡1个、东芝硬盘1个、服务密码卡1张、内存卡1张、绿色读卡器1个、银行卡4张、存折本2本、手机盒3个及现金23340元;扣押了裴某2的苹果手机1部、苹果笔记本1台;扣押了李某3的黑色戴尔主机1台、华为手机1部。裴某2退赃4.75万元,李某3退赃1.3908万元。安徽省和县司法局受本院委托对裴某2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提出了裴某2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物证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4份(作案工具和电子数据载体)。
(1)证明公安机关扣押李某1的苹果手机1部(银色,手机号131××××9396)、现金1340元、笔记本电脑1部(黑色联想牌)、记录本1本、科作业纸1本、白色华为无线网卡1个、东芝硬盘1个(白色)、oppo手机1部(黑色)、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卡号为62×××93)、李某1本人身份证1张。以上物品从李某1抓获地点搜查取得,与搜查笔录记载一致。
(2)证明公安机关扣押李某1的金色OPPO手机1部、白色OPPO手机1部、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6259960182338335)、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卡1张(6221840107078596015)、福建省社会保障卡1张(6213360688061879473)、服务密码卡1张(手机号码134××××8678、服务密码115052、卡号码111××××8320)、内存卡1张、绿色读卡器1个、中国电信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泉州分公司业务登记单1张、中国建设银行存折1本(1833429980110133427)、安溪县农村信用社存折1本(9070911029900000045278)、粉金色OPPO手机1部、手机盒3个(机身码分别是:869764030828694、863902030701018、866174034686093)、现金22000元。以上物品从李某1家中搜查取得,与搜查笔录记载一致。
(3)证明公安机关扣押李某3的黑色戴尔主机一台(标识:Vostro)、华为手机1部。电脑主机从李某3办公桌下搜查取得,手机从李某3处扣押。
(4)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裴某2的苹果手机1部(金色)、苹果笔记本1台(MacBookAir,A1466银色)。从裴某2处扣押。
2.书证
(1)户籍资料。证明李某1、李某3、裴某2作案时系成年人。
(2)公安机关从证人徐某处收集的裴某2租用IP服务器的业务记录、情况说明、公司营业执照。证明IP服务器的租用时间为6月6日至8月7日,结合裴某2证言、付费记录,确定年份为2018年。
(3)公安机关从沈阳凯域科技有限公司、证人程某处收集的网页,以及后台获取到的数据。证明mz.lzhsxd.com网页后台id为1308,时间截止2018年9月14日,记录姓名、电话号码、地址、身份证号码、创建时间、申请额度等公民信息。wap.heruidai.com网页显示申请贷款者需要填录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地址、贷款金额,公司为兰州市城关区弘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wap.heruidai.com网页后台统计数据为10。
(4)公安机关从裴某2处收集的①××/bdorder/bdadmin、②cc1.sddingyu.cn/bdorder/bdadmin的后台数据。证明后台数据共32条,均包括留言时间、姓名、额度、电话、身份证号、地址,时间均为2018年8月9日。
(5)李某1指认其抓获时正在使用的贷款网站的后台截屏。证明弘晟金融04,http://bm.eklgiwf.top/nund/main.asp,后台数据包括ID、姓名、身份证、电话、金额、地址、IP、时间。mz.lzhsxd.com/index.php/dkadmins/admin/index.htm1#,后台数据包括ID、姓名、电话、身份证、详细地址、申请时间、申请额度、IP。
(6)公安机关从裴某2处收集的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证明为李某1制作网页、租赁服务器,收取和支出的费用。
(7)公安机关从李某3手机中收集的通话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证明李某3与上家“李思华”从2018年7月18日15时许开始联系,从2018年7月21日开始资金往来,共计转款189124元。
(8)公安机关的票据及说明。证明李某1案件暂扣款23340元,李某3罚没收入13908元,裴某2罚没收入47500元,程某罚没收入2500元。
(9)公安机关出具的李某1、裴某2获利情况说明。证明结合李某1、李某3的供述、银行交易流水及李某1与李某3的聊天记录,李某1获款为42.54万元以上。裴某2收取钟某转款2.71万元,收取李某1转款4500元,共计3.16万元。
(10)李某3非法获利资金汇总。证明李某3从2018年7月至案发,收款42.38万元,出款39.616万元,李某3获利2.764万元。
3.证人证言
(1)程某的证言。证明其个体经营沈阳凯域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8月底给QQ昵称“宏图伟业”的网友做了一个贷款广告网页及服务器,收取2500元。该网页绑定的服务器系从福建福州陆陆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的,支付1000元租金。该后台还绑定了一个域名wap.heruidai.com,是“宏图伟业”拿的一个网站让其绑定的。后台数据显示,网页mz.Izhsxd.com获取了1308条数据,其中10条是测试数据,剩余1298条是“宏图伟业”获取的。wap.heruidai.com获取了9条,是测试数据。获取数据为ID编号-1,“宏图伟业”只有删除、导出数据权限,无权修改ID。
(2)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济南汇网科技有限公司业务主管,公司主要业务是互联网服务器的租用和托管,其负责销售。裴某2在该公司租用五个IP,服务器租用分为800元/月、1350元/月两种,前者只对应一个IP,后者可以对应258个IP。
(3)周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广州亿速云计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业务是提供网站后台服务器的租赁。裴某2从该公司租赁IP156.233.64.246,租赁时间2018年8月4日至2018年10月4日,还在有效期内,可提取数据。通过查询发现123.lzhsxd.com、vip888.sddingyu.cn、wap.Heruidai.com、Kka2.sddingyu.cn、cc1.sddingyu.Cn五个域名曾绑定该服务器使用。服务器提供给客户时是重置清空的,获取数据以ID从1开始依次顺序计数,后台删除数据不影响计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搜查笔录。证明对李某1的作案地点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新安路471号601室及福建省安溪县御锦豪庭1幢1梯2506室予以搜查,固定证据。对李某3位于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鸿兴大厦B栋7楼梅州市易瑞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百度梅州地区营销服务中心)的工作台进行了搜查,固定证据。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公安机关从广东亿速云计算有限公司提取的服务器数据、情况说明。证明裴某2从该公司租用IP地址156.233.64.246(美国),付款时间2018-08-0413:28:18,有效期从2018-08-04(13:28)到2018-10-04(13:28)。
(2)当阳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受当阳市公安局育溪派出所委托,对广东亿速云计算有限公司服务器备份数倍进行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明发现12个域名文件夹,导出各域名文件夹中数据库,使用Access013软件打开数据库文件并导出数据。12个网站数据库中有6个的id数为空,域名为123、cc1、dk2、hcty1、wap2、xxx,id总数为5414。https://mz.lzhsxd.com,后台内容页面有嫌疑人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317条。个人信息含ID、姓名、电话、身份证、详细地址、申请时间、申请额度、IP等栏目。
(3)当阳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受当阳市公安局育溪派出所的委托,对扣押的李某1使用的苹果手机一部(手机型号为iPhone6)进行电子证据检查。证明从QQ、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与案件相关的内容,裴某2制作网站的情况,李某3帮助广告推广。同时,裴某2还帮助网站维护,李某3帮助寻找贷款公司资质、网站运营降低成本。
(4)李某1和李某3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多次提到信息成本达到多少元一条,推定李某3的主观明知,反驳其关于李某1获取信息是为了贷款的辩解。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李某1的供述。证明其通过虚假贷款网页非法获取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号码、贷款意向金额、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其没有做贷款业务的资质,制作和使用网站的目的就是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是从后台提取的公民信息,以30多元∕条出售获利,二是将百度推广账户提供给下家,赚取点击量充值费差价。运作流程:其先在互联网上联系做贷款类百度推广的人,然后按该人指定要求找人做贷款网页及后台,将制作好的网页IP提供给做贷款类百度推广的人进行“解析”,得到百度账户。其向做贷款类百度推广的人打钱,由做贷款类百度推广的人在百度账户中充值购买百度币,网站就会在网上推广出去。百度网按互联网点击量消耗百度币,网民点击浏览虚假贷款网页,填写注册信息,虚假贷款后台记录注册信息。其通讯工具及载体是自己QQ号19×××48“宏图伟业”、微信号××ד丢了的心要怎么收回”。一部银色苹果手机、一部oppo手机,两个电话号码,分别是153××××9619和131××××9396(从网上购买,131××××9396,获取信息犯罪专用)。做贷款网站页面和后台的:QQ“百度代理商1573379717”,备注的姓名是“技术IP:156.233.64.246”。帮助百度推广的:微信号×××,昵称“AAA梅州汕尾揭阳百度,135××××2523。QQ号91×××60,昵称“曾经沧海”。支付宝账号LgL×××@163.com,实名认证。开通的账户数、IP等:自用2个:“弘晟金融”,百度账户解析的两个贷款网站后台。P192提供给下家5个(××、dyal.sddingyu.cn、ccl.sddingyu.cn、wap.heruidai.com、vip888.sddingyu.cn,密码都是888888,都是QQ“百度代理商1573379717”做)。租了2个后台服务器,可以绑定多个网站后台:20**年7月IP:23.88.142.55,2018年8月4日IP:156.233.64.246。QQ好友“452699847/AAA凯域科技一赛聪”1个(××,账号、密码adminadmin888)。QQ昵称“凤尘”做1个
(2)裴某2的供述。证明其为网友制作贷款类网页、租后台,进入网页的管理后台,可以看到贷款人员的个人信息,点击个人信息上方的一个模块,可以将后台中数据全部导出。ID数减1就是获取的信息条数。一共收取47500元,扣除向服务器商家汇网互联8600元,亿速云8**元,一共获利38097元。2018年8月配合警方抓获“RMB使者”。2017年上半年为“泪***”作1个贷款网站并进行百度推广,20多天后担心出事结束合作。2017年5月开始继续为“泪***”制作贷款网页,共做了5、6个,租用汇网互联的服务器,2018年4月20日租用服务器IP23.245.96.214。“泪***”明确说做网站的目的就是为了拿后台的数据,也就是转手卖贷款人员填写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联系方式、身份证号、住址、额度等。2017年10月开始为“RMB使者”制作12个贷款网页,公安机关从亿速云公司调取的IP156.233.64.246的12个文件夹(都是其专门给“RMB使者”制作的,每个文件夹对应一个网站后台,该IP专门提供给“RMB使者”使用,其中有一部分修改时间为2018年8月4日的文件夹是之前租用汇网互联服务器移转过来的文件。其制作的网站ID都是从1开始,ID-1就是获取的信息条数,“RMB使者”不能对该设置进行修改。通过扫描微信收款二维码或现存到工行卡付款,收款微信号×××。
(3)李某3的供述。证明2018年7月初,一个陌生男子打电话问能不能做贷款网站的广告推广,但其没有贷款资质,就介绍给李思华做,其负责中间传话,与李思华平分5%的返利。为对方提供了五个百度账户,收到369400元百度币充值费,纯获利13908元。李思华发了一个贷款网站的模板和要求,网站上都是挂的山东鼎域贷款公司。其所在公司为百度梅州地区营销服务中心,其任营销顾问。做推广这一行的基本上都知道做贷款这一行存在较大的风险。听说贷款的经常被用于干违法犯罪的事情,比如说骗别人钱之类的。因没正常手续,也不签合同,收费比正常客户贵,1万个百度币充值10500元。一般小客户1元换1个百度币,大客户有3-5%的返点。其收到李某1转款共有42.38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虚假贷款网站非法获取、出售可能影响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15326条,非法获款42.54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李某1将虚假贷款网站的模板发给裴某2制作,并要求李某3为其提供广告推广,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1的辩护人认为李某1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和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李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利用虚假贷款网站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裴某2明知被告人李某1和钟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而帮助其设立用于实施犯罪的虚假贷款网站,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裴某2按照李某1、钟某所提供的模块帮其制作网站,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裴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帮助李某1、钟某制作虚假贷款网站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裴某2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裴某2全部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裴某2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部门的评估意见,对裴某2依法可适用缓刑。裴某2的辩护人认为裴某2系从犯、立功、全部退赃,可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某3明知李某1利用虚假贷款网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而为其提供广告推广。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李某3将李某1的虚假贷款网站推广到百度搜索引擎上,进行广告宣传,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李某3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为李某1的虚假贷款网站推广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李某3部分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李某3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对被告人李某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李某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裴某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3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李某3先行羁押十一日,折抵刑期十一日,即李某1的刑期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李某3的刑期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6日止。罚金均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裴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后三日内缴清。)
四、对李某1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二万五千四百元(公安机关扣押李某1的现金人民币二万三千三百四十元折抵违法所得),李某3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七千六百四十元(已退缴一万三千九百零八元),裴某2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一千六百元(已退缴),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五、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李某1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OPPO手机四部、笔记本电脑一部、华为无线网卡一个、东芝硬盘一个、内存卡一张、读卡器一个、手机盒三个,李某3的作案工具戴尔主机一台、华为手机一部,裴某2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谭军
人民陪审员侯来锋
人民陪审员蔡祖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