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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12刑初605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18   阅读:

审理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苏0312刑初60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9-08-27

审理经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9]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5日,为了APP注册推广,被告人席某1使用QQ号32×××76在QQ群(群号为473837942)内上传一条含有100万条身份信息的文件,提供给他人下载,先后被下载322次,经公安机关核实,该文件夹内公民个人信息准确率为94.34%。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席某1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席某1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席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情况说明,抽样的公民个人信息,抽样比对笔录,远程勘验笔录,QQ群聊天记录,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1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非法获取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席某1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席某1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席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焦建升

人民陪审员滕绍林

人民陪审员李慎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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