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苏0106刑初28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03-24
审理经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7〕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杨冬、谷胜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被告孙某多次通过网络向杜某(另案处理)购买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5万余条,杜某通过其QQ邮箱将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发送至被告人孙某使用的号码为69XXX489的QQ邮箱内,被告人孙某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向杜某付款共计人民币4000余元。2016年7月20日,被告孙某在本市建邺区XX新寓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电子邮件截图、汇总表等书证,证人杜某的证言,南京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侦查实验记录及被告人孙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孙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司法秩序,惩罚犯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一个月零八日,即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文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朱伶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