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汝州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8)豫0482刑初5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1-25
审理经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晓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汝州市市区经营的深蓝网吧(新都市网吧),利用拾得的21张他人身份证给未带身份证的人员登记上网。经查询,2016年9月22日至2017年9月21日,该21张身份证在深蓝网吧消费共计5234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余某某、李某、马某、许某等人的证言,物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作为网吧经营者,其用拾得的身份证让他人上网消费共计52343元,属于其非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缴纳罚金,并主动缴纳非法所得,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非法所得52343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所得52343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跃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