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浙1081刑初53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审理经过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7)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1、王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1、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6年3月16日上午,被告人陶某1通过QQ邮箱发送的形式,非法提供文件名为“温岭资源”的包含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20000余条给程某,供程某、陈某2(均已判)所开台州中厚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推广业务使用,后程某提供同等数量公民个人信息与被告人陶某1互换。
二、2016年5月1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2通过QQ邮箱发送的形式,非法提供文件名为“金某国际”、“西江华庭”、“世纪大厦”、“现代城”、“远洲别墅资源”等包含姓名、房号、地址、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9000余条给程某,供程某、陈某2所开的合州中厚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推广业务使用。
2016年10月24日、25日,被告人王某2、陶某1分别接台州市公安局、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2、陶某1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1、王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陈某1、胡某、张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陶某1、王某2的供述,同案犯程某的供述,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邮箱信息截图,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被告人王某2电子数据光盘,同案犯程某电子邮箱数据,被告人人口信息及侦查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1、王某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陶某1、王某2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对二被告人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陶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蔡晓颖
二O一七年四月十二无
书记员
代书记员仇仁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