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渝0101刑初91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9-18
审理经过
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柴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本院认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纯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向均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