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苏0213刑初106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12-14
审理经过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梁检诉刑诉[2018]1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成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汪某于2016年3月1日,以QQ邮箱发送的方式,将从他人处非法获取的80条个人征信报告提供给吴某(另案处理)。
被告人汪某于2016年3月15日,以QQ邮箱接收的方式,从何某(另案处理)处非法获取109条个人征信报告。当日,被告人汪某以QQ邮箱发送的方式,将上述个人征信报告提供给吴某。
经比对去重,被告人汪某非法获取并提供给他人的个人征信共计180余条。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公诉人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由公安机关制作或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人口基本信息、QQ邮箱账号截图、邮件往来截图、电子数据提取说明、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证人何某、吴某的证言、被告人汪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制作的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汪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汪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汪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请求适用缓刑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不宜适用缓刑,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汪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苏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丹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