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黑0108刑初9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12-03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平检诉刑诉(2018)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需要补充证据,公诉机关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决定延期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成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1及其辩护人刘文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吴某1利用其掌握的非法解开“余额支付功能关闭”支付宝账号的手段,通过QQ号67×××57大量在各种非法QQ群、QQ空间内招揽、承接非法解冻并提现支付宝账号的业务。作案手段有:(一)吴某1多次用被冻结的支付宝账号在阿里巴巴公司注册商户,将支付宝内冻结的余额作为该商户的保证金,吴某1扮演商户与购物者的双重角色,首先扮演购物者在商户上拍得商品,再扮演商户故意不发货,然后扮演购物者向商户索取违约金,吴某1以此种手段转出多个被冻结支付宝账户内的余额非法获利;(二)吴某1多次通过网络向支付宝公司申请将被冻结的支付宝账号重新实名验证,并申请将被冻结支付宝内的余额转至吴某1实际控制并使用的支付宝账户的手段非法获利。经查,在吴某1的作案台式电脑内检出支付宝相关信息文件82个。经鉴定,从吴某1作案电脑中获取的17个支付宝账户的123,762.29元资金转入吴某1使用的支付宝账户。被告人吴某1于2017年11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吴某1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吴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吴某1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1的辩护人认为,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有异议。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通过两种方式非法获利,但是没有进一步说明哪些获利是通过侵犯公民信息后,利用这些非法获得的信息通过上述方式获利的。本案证据中,吴某1只有部分信息是通过聊天工具上认识的网友购买的,而吴某1非法获利12万元,仅仅是利用从别人处购买信息的一部分,证据中也没有说明这部分获利具体金额是多少,利用非法获得的信息而获利的金额,缺少证据证实达5万元以上。除此利用非法获得个人信息获利之外,其他获利部分,没有证据证明是利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而获利。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吴某1的行为手段,从17个支付宝账户中,仅有少部分利用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而获利的。有一部分是支付宝注册本人向他提供的真实信息帮助解码而获利,不能将12万元完全定性为通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的犯罪所得。同时,被告人吴某1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其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建议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吴某1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了公民个人信息后,利用本人掌握的非法解开“余额支付功能关闭”支付宝账号的手段,通过QQ号67×××57大量在各种非法QQ群、QQ空间内招揽、承接非法解冻并提现支付宝账号的业务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作案手段有:(一)吴某1多次用被冻结的支付宝账号在阿里巴巴公司注册商户,将支付宝内冻结的余额作为该商户的保证金,吴某1扮演商户与购物者的双重角色,首先扮演购物者在商户上拍得商品,再扮演商户故意不发货,然后扮演购物者向商户索取违约金,吴某1以此种手段转出多个被冻结支付宝账户内的余额非法获利;(二)吴某1多次通过网络向支付宝公司申请将被冻结的支付宝账号重新实名验证,并申请将被冻结支付宝内的余额转至吴某1实际控制并使用的支付宝账户的手段非法获利。经查,在吴某1的作案台式电脑内检出支付宝相关信息文件82个。经鉴定,从吴某1作案电脑中获取的17个支付宝账户的123,762.29元资金转入吴某1使用的支付宝账户,吴某1从中获利4万余元。被告人吴某1于2017年11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吴某1所获违法利益人民币40,000.00元,依法追缴。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吴某1的户籍证明:吴某1的基本身份信息及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7年11月13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指定平房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办理马某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马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违法犯罪行为,并交待多名同案嫌疑人,为进一步查清此案,经市局指定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继续侦办此案。2017年11月17日20时许,平房刑侦大队侦查员经过信息研判,发现犯罪嫌疑人吴某1在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在城厢区刑侦大队协助下,在上述地址将吴某1抓获;
3、支付宝账号注册信息及交易明细:涉案的支付宝账户的基本情况和涉案支付宝账户的资金转出情况;
4、被告人吴某1伪造的承诺函:吴某1向支付宝公司伪造的的承诺函;
5、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的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了对吴某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检验工作的记录及相关检材的提取等工作记录;
6、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平房公安分局侦查员到支付宝管理公司没能调取到涉案支付宝的交易明细;
7、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在检材60201700580001中检出公民个人信息相关图片39张、支付宝相关信息文件82个;在检材60201700580002中检出QQ账号为10×××35的即时通讯记录1份;在检材60201700580003中检出QQ账号为10×××35、67×××57的即时通讯记录各一份,微信账号为×××的即时通讯记录1份、涉嫌公民个人信息的图片26张;
8、黑龙江中达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从吴某1作案电脑中获取的17个支付宝账户的123,762.29元资金转入吴某1使用的支付宝账户;
9、另案处理的马某供述:本人在网上倒卖公民个人信息,其下线向其提出查询信息的要求,例如:第一种有人(下线)给其某个公民的姓名、生日和地区,让其帮忙查,其接单后,就把这些信息发给其的上线,上线查询完后,向其索要20元-40元不等现金,查询这个人的户籍信息其本人有一个QQ号是17×××61、密码是qq12××××5,这个号码是其联系上下线用的;
10、被告人吴某1的供述:其从网上购买了个人信息,购买的个人信息是用于个人淘宝开店的店铺账户和密码;还有其提供某个人的身份证号码,通过网络购买这个人的户籍地等信息。其购买淘宝开店的店铺账户和密码是其自己用来开网店用的,其购买公民的户籍地址是用来想办法提取这个人支付宝账号被“余额支付关闭”后冻结在支付宝内的钱,需要这个人的身份验证。开网店的信息是通过“舞泡网”、“易店无忧”等网站看到的信息,然后加上面的QQ号,对方将信息发给其,其用支付宝和银行卡付款给对方;查询户籍地等人口信息是其在一个QQ群里认识的人,其不清楚他的真实身份,他自称是公安局的人,他说他可以查到公民户籍等信息,还可以做出假的身份证图片。其是通过QQ和对方联系,对方把信息数据通过QQ发给其,在他查数据要通过微信先付款,他用微信发付款二维码给其,然后其付款。其QQ号好友中的QQ号17×××61是其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卖家,其和对方联系的QQ号是67×××57、昵称是解支付宝余额提现功能关闭,其和对方联系的微信号是×××、微信昵称是后知后觉后悔了。其向QQ号17×××61购买的是两种信息,一种是其提供身份证号和姓名,让QQ号17×××61查询该人户籍照片、户籍地等其他信息,然后他PS出这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和手持身份证照片通过QQ发给其,这种一般他要其100元或者200元。第二种是其提供姓名和身份证部分数字,然后查询该人身份证照片全号、户籍照片、户籍地等其他信息,然后他PS出这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和手持身份证照片通过QQ发给其,他一般无法确定到准确的身份,他会给其一张照片,上面有一排身份证,要其自己去试探核对,这种列表收费100元,要做出PS身份证和手持证件照片再加几十元。有时候他查询的结果其用的时候发现错误,其要求他重新查,他就会加收几十元的费用。其从QQ号17×××61信息就是解开阿里巴巴公司的支付宝“余额关闭”功能,通过手段让这个支付宝账号可以正常将账号里的钱转出来。其自己从网上琢磨出支付宝“余额宝”功能的漏洞,掌握的将被冻结的支付宝账户内的钱转出来的方法,其就通过QQ群发布信息“待处理支付宝补全实名。、支付宝余额关闭、提现功能关闭、企业支付宝余额关闭、限制登录。接单中”等信息,然后有需求的客户通过QQ找到其,其会让他们提供“支付宝账号、密码、支付密码、绑定的邮箱、身份证号码或身份证照片等,有手机号最好”,一般的客户都能提供全部,有部分客户提供不出身份证号,或者着急提现需要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和手持身份证照片,其就帮他们去弄,就是从17×××6117×××61处购买。然后其就用这些信息登录支付宝想办法把冻结在支付宝里的钱提出来。其认为这些客户都是淘宝店店主,这些店主当初为了多开淘宝网店从网上买来很多身份信息或用他人信息已经注册好的淘宝网店账号,当他们经营期间出现销售假货等行为,收款的支付宝账号就被阿里里巴巴公司冻结了,就是支付宝余额关闭等,里面的钱就转不出来了,由于要解开余额关闭需要实名认证,这些店主无法完成实名认证,就找到其。开网店的支付宝一般都有备注,有的也没有,那就无法判断这个支付宝账户是做什么的。其替别人解开支付宝内金钱数额一般是五五分成,支付宝内金钱数额大的其也可以让点。其共获利4万元左右。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1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1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1所获违法利益上交已被追缴,且先期履行了财产刑,应酌情从轻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此款已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1所获违法利益人民币40,0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
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立新
人民陪审员关健
人民陪审员常淑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