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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5刑初40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16   阅读:

审理法院:招远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9)鲁0685刑初4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9-04-16

审理经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以招检公诉刑诉〔201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甲先后承接青岛市崂山区京华担保有限公司、苏州达铭担保公司抵押车回收业务。2017年4-6月份期间,被告人蔡某甲承接了鲁BXXX**和苏EXXX**的车辆回收业务。为查找车辆的踪迹,其向昵称“山东托收”微信好友购买了鲁BXXX**车2017年4月21日-4月28日在莱芜市的78条行驶轨迹信息、苏EXXX**车2017年5月30日-6月7日在招远市的48条行驶轨迹信息,并于2017年5月2日晚在莱芜市区将鲁BXXX**车成功收走,于2017年6月9日将苏EXXX**车辆行驶轨迹提供给王某甲等人,于2017年6月10日晚在在招远市区将苏EXXX**车成功收走。

被告人蔡某甲于2017年12月12日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甲、卢某某、李某某、郑某某、杨某某、修某某、王某乙、许某、谷某某、蔡某乙的证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08)槐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招远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查获材料、办案说明、前科查询、随案移送清单、被告人蔡某甲的人口信息、苏EXXX**车辆信息、授权委托书、担保合同、微信照片、手机提取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黑色苹果7PLUS手机1部、黑色OPPO手机1部、U盘1个,手机取证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系有犯罪前科,可酌予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蔡某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苹果7PLUS手机1部、黑色OPPO手机1部、U盘1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蕴健

人民陪审员滕敬远

人民陪审员苗国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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