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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312刑初110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0-27   阅读:

审理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苏0312刑初11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3-27

审理经过

告人李某某1,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壮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一审请求情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某某、李某某、黎某某、李某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理想、张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同庆,被告人李某某、黎某某、李某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蓝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又通过发送邮件的方式,将该信息提供给被告人李某某、黎某某、李某某1等人。被告人李某某亦以发送邮件的方式,将其通过网络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发送给被告人蓝某某。其中,被告人蓝某某提供、非法获取公民征信信息545条,公民普通信息748条;被告人李某某提供、非法获取公民征信信息294条,公民普通信息349条;被告人黎某某非法获取公民征信信息150条,公民普通信息55条;被告人李某某1非法获取公民征信信息51条,公民普通信息114条。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蓝某某利用网络购买文件名为“南宁50.5.zip”的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该文件通过自己的QQ电子邮箱发送给被告人李某某1。经查,该文件去重后含51条公民征信信息。

2、2016年5月14日,被告人蓝某某利用网络购买文件名为崇左“50.5.zip”的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该文件通过自己的QQ电子邮箱发送给被告人李某某。经查,该文件去重后含50条公民征信信息。

3、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蓝某某利用网络购买文件名为“南宁50.5.zip”的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该文件通过自己的QQ电子邮箱发送给被告人黎某某。经查,该文件去重后含51条公民征信信息。

4、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蓝某某利用网络购买文件名为“南宁补.zip”的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该文件通过自己的QQ电子邮箱发送给许某(另案处理)。经查,该文件去重后含50条公民征信信息。

5、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某某利用网络购买文件名为“南宁1**.zip”的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该文件通过自己的QQ电子邮箱发送给被告人蓝某某,被告人蓝某某接收后又将该文件通过自己的QQ电子邮箱发送给廖某某(另案处理)。经查,该文件去重后含94条公民征信信息。

6、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蓝某某利用网络购买文件名为“崇左100.5.zip”的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该文件通过自己的QQ电子邮箱发送给被告人黎某某。经查,该文件去重后含99条公民征信信息。

7、2016年6月1日,被告人蓝某某利用网络购买文件名为“南宁50+5.2.xlsx”的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该文件通过自己的QQ电子邮箱发送给被告人黎某某。经查,该文件去重后含55条公民普通信息。

8、2016年6月2日,被告人蓝某某利用网络购买文件名为“南宁50+5.2.xlsx”的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该文件通过自己的QQ电子邮箱发送给被告人李某某1。经查,该文件去重后含55条公民普通信息。

9、2016年6月2日,被告人蓝某某利用网络购买文件名为“南宁50.5.xlsx”的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该文件通过自己的QQ电子邮箱发送给被告人李某某1。经查,该文件去重后含59条公民普通信息。

10、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蓝某某利用网络购买文件名为“南宁50+5.2.xlsx”的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该文件通过自己的QQ电子邮箱发送给被告人李某某。经查,该文件去重后含55条公民普通信息。

11、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蓝某某利用网络购买文件名为“南宁50.5.xlsx”的公民个人信息,将该文件通过自己的QQ电子邮箱发送给被告人李某某。经查,该文件去重后含59条公民普通信息。

12、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蓝某某利用网络购买文件名为“崇左100.5.zip”的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该文件通过自己的QQ电子邮箱发送给被告人李某某。经查,该文件去重后含99条公民征信信息。

13、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蓝某某利用网络购买文件名为“南宁50.5.zip”的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该文件通过自己的QQ电子邮箱发送给被告人李某某。经查,该文件去重后含51条公民征信信息。

14、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蓝某某利用网络购买文件名为“南宁50.5.xls”的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该文件通过自己的QQ电子邮箱发送给被告人李某某。经查,该文件去重后含53条公民普通信息。

15、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蓝某某利用网络购买文件名为“南宁1**.xls”的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该文件通过自己的QQ电子邮箱发送给陆某某(另案处理)。经查,该文件去重后含122条公民普通信息。

16、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蓝某某利用网络购买文件名为“南宁1**.xlsx”的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该文件通过自己的QQ电子邮箱发送给陆某某(另案处理)。经查,该文件去重后含108条公民普通信息。

17、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蓝某某利用网络购买文件名为“南宁1**.xlsx”的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该文件通过自己的QQ电子邮箱发送给被告人李某某。经查,该文件去重后含122条公民普通信息。

18、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蓝某某利用网络购买文件名为“南宁60-10-14.xlsx”的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该文件通过自己的QQ电子邮箱发送给被告人李某某。经查,该文件去重后含60条公民普通信息。

另查明,被告人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黎某某、李某某1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蓝某某、李某某、黎某某、李某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某的证言,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征信报告,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李某某、黎某某、李某某1违反法律规定,或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蓝某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某、黎某某、李某某1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蓝某某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李某某、黎某某、李某某1有自首情节,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蓝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蓝某某、李某某、黎某某、李某某1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蓝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李某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6S粉色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守平

人民陪审员杜秀丽

人民陪审员周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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