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辽0204刑初12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4-25
审理经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8)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鞠某1、杨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员马卓然、被告人鞠某1、杨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鞠某1自刘某处获取学生及其家长信息后,于2016年1月至8月间,采取上门推销、指使被告人杨某2利用QQ群发布出售招生资源信息等手段,在本市沙河口区科技广场、锦辉商城麦当劳等地,向买家潘某某(10408条)、商某(5000余条)、王某某(1660条)、高某(60298条)、王某某1(17760条)、赵某某(12341条)、张某某(9362条)出售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1万余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杨某2利用QQ群招揽买家潘某某、商某、王某某、王某某1。
案发后,被告人鞠某1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潘某某、王某某、高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邮箱接受记录截图、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个人信息明细、转账记录、视听资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1、杨某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侵犯了公民隐私权,被告人鞠某1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杨某2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鞠某1、杨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鞠某1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鞠某1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2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缴纳罚金,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鞠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阎承寰
人民陪审员张桂兰
人民陪审员魏丽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