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豫0105刑初207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10-24
审理经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7)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的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史小帅,被告人王某1及其指定辩护人潘成林、刘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1通过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00余万条,2017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1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国基路交叉口摩根居易国际9楼向他人销售公民个人信息时被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受案、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1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建议对王某1判处被告人王某1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被告人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某1应在上述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鉴于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