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3)青刑初字第253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0-22   阅读:

审理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3)青刑初字第25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3-03-15

审理经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3]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及其辩护人诸雪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非法获取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某路555号3幢2楼8217室上海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客户信息(公民联系电话个人信息)5000余条,并将上述信息出售给高某(另案处理),造成上海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付某某处依法扣押内有非法获取的公民联系电话个人信息的U盘1个。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戴某某、石某某、尹某某的证言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品成本价格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Excel文件记录光盘,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付某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故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付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U盘1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程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陆敏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