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6)闽0802刑初27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6-04-11
审理经过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6)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曹某甲在龙岩市新罗区北城常青滕网吧利用计算机网络申请QQ,通过搜索添加好友的方式,以每条8-10元左右的价格向他人购买淘宝买家客户信息,再将这些买来的信息,以每条赚取2元的差价在淘宝上卖出,到案发共计非法获利2787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账户历史交易清单,证人林某、吴某、曹某乙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曹某甲历次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曹某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
二、扣押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银行卡一张(卡号:62×××74),苹果6手机一部,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吕晓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易小燕(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