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浙0681刑初59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08-23
审理经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7)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职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某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职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5月中旬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职某1从QQ群内购买了1654组实名支付宝账号(账号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内容),然后上传至其在“买号街”网站(网址××)上注册的名为“MM团队”的17×××44账号内对外售卖。现已成交446笔,共卖出实名支付宝账户928组,违法所得8800余元。
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职某1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职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职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职某1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退缴人民币8800元。
上述事实,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职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的证言,归案经过,MM团队出售信息光盘一份,支付宝流水信息光盘一份,审讯同步录音录像一份,手机拍摄照片,人口信息,买号街“MM团队”部分销售记录,支付宝流水账单打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职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职某1系自首,并退缴全部赃款,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职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被告人职某1退缴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8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岚
人民陪审员石璐
人民陪审员石莎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