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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刑初594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0-22   阅读:

审理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浙0681刑初59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08-23

审理经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7)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职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某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职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5月中旬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职某1从QQ群内购买了1654组实名支付宝账号(账号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内容),然后上传至其在“买号街”网站(网址××)上注册的名为“MM团队”的17×××44账号内对外售卖。现已成交446笔,共卖出实名支付宝账户928组,违法所得8800余元。

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职某1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职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职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职某1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退缴人民币8800元。

上述事实,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职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的证言,归案经过,MM团队出售信息光盘一份,支付宝流水信息光盘一份,审讯同步录音录像一份,手机拍摄照片,人口信息,买号街“MM团队”部分销售记录,支付宝流水账单打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职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职某1系自首,并退缴全部赃款,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职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被告人职某1退缴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8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岚

人民陪审员石璐

人民陪审员石莎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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