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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刑初655号逃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2-05   阅读:

审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6)粤01刑初65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逃税罪

裁判日期:2017-12-25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6]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常某1、郑某2犯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常某1、郑某2及辩护人廖富凯、霍永基、郭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来公司)于2005年6月29日成立,纳税人资格类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常某1,公司股东为被告人常某1、郑某2。

2012年8月至2015年12月,今来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陇西利兴药材有限公司、陇西利翔药业有限公司、陇西永锋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农某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利宏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利海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凤勤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加浩药业有限公司、陇西聚锦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威震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县惠宇药业有限公司、陇西昌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陇西翔瑞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彬彬药业有限公司、陇西久义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县民惠药业有限公司、陇西西域药业有限公司、陇西陇原利某1药业有限公司、武陟齐某行怀药有限公司、文某市三达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文某市署宇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泸州百草堂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西藏和藤藏医药开发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正贸易有限公司共24家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615份,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356,462,690.54元,发票税款人民币46,389,938.01元,价税合计人民币402,852,628.55元,均已被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此外,2015年8月至11月,今来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康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2份,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1,530,394.90元,发票税款人民币1,498,951.10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3,029,346.00元,均已被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010年1月至2013年10月,今来公司取得东莞市人民医院、广州现代医院、广州南洋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等企业的销售货款,均是在货物己发出、纳税义务已实现的情况下,采取收款长期挂账的手法,不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和申报纳税,2010年逃税数额人民币294,422.08元,且占应纳税额的59%;2011年逃税数额人民币1,121,756.06元,且占应纳税额的77.68%;2012年逃税数额人民币2,340,327.80元,且占应纳税额的87.18%;2013年逃税数额人民币292,359.69元,且占应纳税额的30.68%。综上,2010年至2013年,今来公司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4,048,865.63元。另查,2010年9月,今来公司因在2007年1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偷逃税款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被告人常某1作为今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联系及设立相关企业为今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接受今来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决定以长期挂账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被告人郑某2主要负责管理公司的资金流转,积极协助被告人常某1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偷逃税款的犯罪活动。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银行账户明细、资金回流情况表,证人邓某2华、李某1、何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常某1、郑某2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单位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常某1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郑某2作为该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接受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今来公司及其辩护人廖富凯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今来公司为其他公司虚开发票以及逃税的事实不持异议,对接受陇原利某1公司、西藏仁正公司以及李某2控制的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没有异议;(2)对于接受其他16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侦查机关未取得税务机关依法定程序对上述行为作出的定性结论及处罚决定,未取得开票企业或经手人的确认,认定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的证据不足。(3)逃税部分已补缴税款、罚款和滞纳金。(4)今来药业的业务主要是由医药代表挂靠经营,犯罪所得主要落入医药代表之手。建议酌情对今来公司从轻处罚。

被告人常某1及其辩护人霍永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2)对指控的逃税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已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弥补了国家损失,可依法对逃税罪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3)公诉机关指控今来公司接受陇西凤勤等17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4)常某1属于初犯。综上,建议对常某1减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2及其辩护人郭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郑某2犯逃税罪的证据不足,本部分只有证人邓某1的证言可以证实,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凭孤证定案;(2)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中,郑某2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3)除陇原利某1公司、西藏仁正公司及李某2控制的六家公司外,指控今来公司接受其余16家公司虚开发票的证据不足,不应予以认定。综上,建议对郑某2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

被告单位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来公司)于2005年6月29日成立,纳税人资格类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常某1,公司股东为被告人常某1、郑某2。

2012年8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单位今来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被告人常某1、郑某2某2立的陇西陇原利某1药业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正贸易有限公司,以及他人介绍的陇西利兴药材有限公司、陇西利翔药业有限公司、陇西永锋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农某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利宏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利海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凤勤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加浩药业有限公司、陇西聚锦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威震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县惠宇药业有限公司、陇西昌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陇西翔瑞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彬彬药业有限公司、陇西久义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县民惠药业有限公司、陇西西域药业有限公司、武陟齐某行怀药有限公司、文某市三达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文某市署宇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泸州百草堂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西藏和藤藏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等24家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615份,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356,462,690.54元,发票税款人民币46,389,938.01元,价税合计人民币402,852,628.55元,均已被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此外,2015年8月至11月间,今来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常某1、郑某2某2立的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康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2份,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1,530,394.90元,发票税款人民币1,498,951.10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3,029,346.00元,均已被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被告人常某1作为被告单位今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联系相关企业为今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设立自己控制的相关企业向今来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告人郑某2主要负责管理被告单位的资金流转,在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过程中,协助被告人常某1操作资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第一组:书证

1.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提供的《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及各开票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证实: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接受陇西陇原利某1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利兴药材有限公司等24家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615份,发票税额共计46,389,938.01元,价税合计402,852,628.55元。

被告人常某1签认:“经我核对,我公司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接受上述24家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对应货物交易,是虚开的,数据无误。”

2.被告单位接受的上游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证实:发票所记载的购货单位均为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货物为大黄、当归、黄芪、党某、丹参等中药材,开票人包括陇原利某1、陇西聚锦、陇西惠宇、陇西西域、陇西久义、陇西凤勤、泸州百草堂等涉案24家企业。

被告人常某1签认上述发票是相关公司开给广东今来药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对应货物交易。

3.甘肃省陇西县国税局提供的陇西地区18家企业发票开具情况统计表,证实:陇原利某1、陇西翔瑞、陇西凤勤、陇西加浩、陇西聚锦、陇西利海、陇西利翔、陇西利兴、陇西农某、陇西威震、陇西惠宇、陇西昌源、陇西永锋、陇西彬彬、陇西久义、陇西利宏、陇西民惠、陇西西域等18家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具体情况。该18家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时间均为2012年至2013年间,除陇西昌源显示为“开业”外,其余企业纳税状态均为“非正常”和“注销”,注销(非正常户)时间为2014年至2015年间,所有18家企业正常纳税时间都在1至3年间,其中绝大部分为1至2年。

4.广州市国税局东区稽查局提供的西藏和藤、文某署宇、文某三达、陇西加浩、陇西凤勤、泸州百草堂、陇西久义、陇西西域、陇西惠宇、陇西昌源、陇西民惠、陇西威震、陇西聚锦、陇西彬彬、陇西翔瑞、陇原利某1、武陟齐某行等17家上游企业银行账户资金流明细表、广州今来药业有限公司资金回流情况表,证实:上述17家企业通过资金回流方式,将今来公司所支付的购货款再返回给被告人常某1、郑某2控制的相关私人账户,双方之间并无真实的货物交易。

被告人常某1对上述证据予以签认,供认上述明细反映了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资金回流情况。

5.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提供的陇西利兴、陇西利宏、陇西利海、陇西利翔、陇西永锋、陇西农某等6家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明细表、账户明细、资金回流结果明细表,证实:同案人李某2通过其控制的上述6家公司为今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资金回流情况,上述公司收到今来公司“货款”后随即又回流至今来公司控制的常某1等人的账户,部分货款显示以现金形式付款,故没有资金回流情况。

上述证据经同案李某2签认。

6.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农业银行陇西大园分理处、工商银行广州东城支行等银行提供的陇西惠宇、陇西威震、陇西利宏、陇西久义、陇西昌源、陇西农某、陇西利海、陇西彬彬、陇原利某1、陇西利翔、陇西翔瑞、陇西永锋、陇西利兴等企业及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常某1、郑某2、常某1、张秀英等账户的历史交易明细,证实:今来公司向涉案企业支付“货款”。上游企业在收到今来药业支付的“货款”后,便于当日或次日以购货款等名义转到今来药业控制的个人账户。

7.广州市国税局东区稽查局、甘肃省定西市国税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所附发票清单,证实:税务机关已认定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为拉萨仁正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接受陇西利兴、陇西利翔、陇西翔瑞、陇西聚锦、陇西惠宇、陇原利某1、陇西威震、陇西利宏、陇西农某、陇西永锋、陇西凤勤、陇西久义、陇西聚锦、陇西加浩、陇西民惠、陇西彬彬、文某三达、文某署宇等18家企业所开具的发票均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8.广州市黄埔区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防伪税控开具发票汇总表及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证实: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用于抵扣税款。

9.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提供的《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证实:今来公司向广州康某贸易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正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32份,发票税额1,498,951.10元,价税合计13,029,346.00元。

被告人常某1签认:“此是我公司开具给上述单位的增值税发票,无对应货物交易,是虚开的。”

被告人郑某2对今来公司虚开给拉萨仁正公司的发票予以签认。

10.广州市黄埔区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证实:广州康某贸易有限公司接受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的情况。

11.甘肃省陇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内资企业基本信息,证实:陇西民惠、陇西聚锦、陇西威震、陇西利宏、陇西久义、陇西惠宇、陇西加浩、陇西凤勤、陇西农某、陇西利海、陇西彬彬、陇西利兴、陇西翔瑞、陇西利翔、陇西永锋、陇原利某1、陇西西域、陇西昌源等18家公司基本情况,其中陇原利某1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法定代表人常某1。

12.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提供的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穗国税东稽处[2016]18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证实:由该局于2016年11月25日向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出具该处理决定书,认定广东今来公司2012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在无货交易的情况下取得陇西利翔药业有限公司等24户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615份,金额共356,462,690.54元,税款46,389,938.01元,价税合计402,852,628.55元,均已在当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46,389,938.01元,少计2012年至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356,462,690.54元。今来公司2015年8月至11月期间在无货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2份,金额共11,530,394.90元,税款1,498,951.10元,价税合计13,029,346.00元,均已在当期申报纳税。

第二组: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陇西利兴药材有限公司、陇西利翔药业有限公司、陇西永锋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农某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利宏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利海药业有限公司、武陟齐峰行怀药业有限公司等七家企业的负责人及实际控制人。其利用上述企业为今来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了使交易真实,广东今来公司制好合同邮寄到陇西,其在合同上盖好印章交给会计做账,然后其按约定给广东今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广东今来公司按照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将钱打在其公司的帐上,由于没有发生真实业务交易,其再将广东今来公司打在账上的钱又打到广东今来公司常某1的账户,其从中赚取开票费,是票面金额的1.4%。

经辨认照片,李某2指认出被告人常某1、郑某2。

2.证人慕某的证言,证实:其2011年2月到今来药业工作,担任公司主管,主要负责公司的申报资料传递,公章的保管和合同的保管,同时还是公司的发票领购员,审核发票的开具情况。不清楚那些进项发票是否已经付款或货物是否送到,从来没有核对以上资料,其就直接把进项发票给张某1做账,然后将发票扫描抵扣。今来公司是销售药物的,包括中成药和医疗器械销售。甘肃陇西、定西那边的业务是由老板常某1和老板娘郑某2负责的,这方面涉及的进项发票都是直接寄给常某1和郑某2,由郑某2提供给其交给张某1做账。公司向陇西地区购买的药物没有入库,所以没有录入“本草纲目”系统,其日常在公司的仓库就没有见过这些货物。常某1、郑某2、常某1等人的个人账户日常由老板常某1和老板娘郑某2负责保管的,具体他们谁操作不清楚。

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在其担任今来公司会计期间,有大量资金从私人银行账户转入今来公司账户,并且存在长期挂账现象。

4.证人何某2证言,证实:今来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郑某2或赵彩玲交由何某2送至税局认证抵扣;今来公司账户的对公账户有常某1个人银行账户转入的资金;公司的资金由郑某2管理。

5.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今来公司的药师。今来公司主要做成品药批发、医药器材批发,向药厂或者医药公司拿药,产品大部分发往医药公司、医院和药店。在其任职期间,今来公司没有拿过药材原材料自行制药,偶尔在广州九州通医药批发公司拿点中药饮片(即切片的药材)销售。老板是常某1,老板娘郑某2比较少在公司。今来公司药品进销需要通过“本草纲目”进销存系统。日常工作中,今来公司与供货商或客户第一次发生业务往来时,或者在首次购进新产品时会要求对方提供他们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法人委托书、业务员身份证及上岗证、随货同行单样单、印章备案表、发票复印件样板、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质量保证协议书、年度报告,产品的注册批件、检验报告、质量标准,包装说明书的备案批文,样盒。对方公司把资料寄过来后,其会逐一核对对方提供的这些资料,并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是否有该供应商。如果资料齐全,就把对方公司的信息输入今来公司的”本草纲目”进销存系统。自其2012年8月进入今来公司以来,其没有审核或录入过陇西利兴药材有限公司、陇西利翔药业有限公司、陇西永锋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农某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利宏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利海药业有限公司六家公司的公司信息资料到公司“本草纲目”进销存系统。其公司有向广州九州通公司买过一些中药饮片,价格不高,一次价税合计几百块钱,交易也并不频繁,一年两三次左右,主要是为了维持公司经营许可范围中的中药销售不被取消。对于中药饮片和中药材,其公司清楚两者的区别。今来公司没有采购过中药材。

6.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其2015年开始当今来公司的仓库管理员,自从当了仓管员之后,都没什么事干。一个月能来个200来件货。货物都是成药,主要为胶囊、片剂和膏药。货物由货车运到仓库门口,由其通过手拉板车拉到仓库。今来公司主要做药品批发。产品大部分发往医药公司和医院。主要做西药。中药基本没有,如果客户需要,就去九州通公司批发点。货物入库时,需要在对方的来货单盖上今来公司收货专用章并签上其的名字,其会把《送货单》留存联交给赵彩玲,由其在电话系统中入库;出仓的时候,会按《销售单》发货,并盖上公司的出货章。其从来没有听说过陇原利某1这家公司,也没有听说过陇西利兴药材有限公司、陇西利翔药业有限公司、陇西永锋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农某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利宏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利海药业有限公司。从来没有收到过这些公司发来仓库的货,也没有发过货给这几家公司。郑某2在公司负责管资金,公司所有经营账户的资金的划拨都由她负责。

7.证人常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常某1的妹妹。郑某2多次借用其身份证。其对郑某2利用其身份证开设的银行账户以及成立康某公司均不知情。

8.证人戚某证言,证实:其系常某1的老公。其曾根据郑某2的吩咐,利用本人的身份证开设了一张银行卡给郑某2使用。其对这张银行卡的使用情况不知情。另外,其对康某公司成立情况并不知情。

第三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常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今来药业是2005年由杨国芳注册成立的,2007年其和郑某2出资100万元从杨国芳处收购过来。从2007年至今,今来药业都是由其夫妻俩在经营,公司主要经营药物、医疗器械、耗材的批发,其和郑某2是股东,各占50%的股份。公司的整体采购、销售业务都是其来负责。目前药师有两个人,分别是余某和赵先生,他们负责医药产品文件的审核。今来公司的“本草纲目”系统中记录的就是今来公司的库存商品的进销存帐,所以商品的购进、售出、库存情况全部都如实记录在该系统的数据中。除了开办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其个人还开办过广州寰成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美奕物流有限公司、陇西陇原利某1药业有限公司,另外还与人合作开办了广东专诚药业有限公司、广西合山和煦医药有限公司。陇原利某1公司是其在2013年4月份在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工商行政管理注册成立的,陇原利某1公司实际上并没有从事收购和销售中药材的业务,其开办这间公司的目的只是为了在经营今来公司过程中,今来公司需要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时候,让陇原利某1公司开发票给今来公司,实际上这间公司就是用来开票的。所有陇原利某1公司开具给今来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其自己通知陇原利某1的工作人员按照其的要求开具发票给今来公司做进项发票进行抵扣的。因为今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大量的物流成本、销售成本无法取得发票体现出来,所以才要通过其他途径找一些进项发票来冲抵这部分成本费用。因为国家对增值税管理很严格,企业间有增值税发票往来,就必须要有对应资金往来的结算,为了应付检查,所以每次开票都需要安排资金从今来公司的银行账户走一次账给陇原利某1公司,然后再安排陇原利某1公司将资金转回其、郑某2或常某1的个人银行账户,最后再通过转账将这些资金回流给今来公司。因为这两间企业都是自己开办的,所以不需要支付任何开票费用。到后来又认识了陇西那边的李某2,他控制了多家企业。于是就找他帮忙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他就按照票面金额收3.5%、4%收取手续费用。其接受虚开的进项发票的企业有陇西凤勤有限公司、陇西加浩药业有限公司、陇西聚锦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利海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利翔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利兴药材有公司、陇西农某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威震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县惠宇药业有限公司、陇西昌源药业有限公司、陇西翔瑞药业有限公司、陇西永锋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彬彬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陇丁久义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利宏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县民惠药业有限公司、陇西西域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接受这些公司的发票都是没有货物交易的。其按照票面金额给对方公司对公账户支付金额,然后对方扣除手续费之后再转回来给其或者常某1、郑某2等人的私人账户,实现资金回流。

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还接受了武陟齐峰行怀药有限公司、文某市三达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文某市署宇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泸洲百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西藏和藤藏医药开发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正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武陟齐峰行怀药有限公司在河南省武陟县那边的,这家公司也是李某2联系的,手续也是和陇西那些企业一样,是票面金额的4%左右。而文某市三达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文某市署宇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泸洲百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西藏和藤藏医药开发有限公司这几家公司,是因为今来公司逃税被税务局罚款了,其答应每月补缴罚款,但由于当时公司的效益不太好,没有什么经济效益,资金运作有点困难,所以就想办法争取多一点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回来进行抵扣,就通过朋友介绍文某市三达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文某市署宇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泸州百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西藏和藤藏医药开发有限公司,这几家公司可提供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票面金额5%-7%的手续费用,这些公司给今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显示货物是中药材或饮片,但其实都是没有货物的。其公司收到对方增值专用发票后,就通过对公账户给对方假装付款,对方扣除手续费之后就把资金汇回来给其或者其妻子郑某2、妹妹常某1等人的私人账户,实现资金回流。以上都是没有货物交易的。

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除了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正贸易有限公司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今来公司的账面上有大量中药材库存,为了平衡财务账目,减少公司账面库存量,就想到往外面其他公司虚开一点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考虑给别人虚开发票,实现资金回流比较麻烦,所以就通过网上找到中介公司在西藏注册了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正贸易有限公司,这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会计等人都是中介帮其找的,之后把后续开票、做账的事情安排其妻子郑某2负责跟进。这家公司是由其操控的,没有经营任何实际业务。

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除了虚开给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正贸易有限公司外,还有虚开了给广州康某贸易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是以其妹妹常某1为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是其本人。由于公司账面库存量太大,所以就成立了广州康某贸易有限公司,用于清理账面库存,于是就用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给广州康某贸易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正贸易有限公司,这些发票都是没有货物交易的。

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在虚开发票过程中,主要是由其联系对方公司开票、谈开票、手续费费用等事宜,而郑某2就帮忙协助一下资金回流的情况。

2.被告人郑某2供述和辩解,证实: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是其和其丈夫常某1在2007年左右花了100万从别人手中购买过来的。主要经营业务有药物销售、医疗器械、耗材批发等,公司有十多个员工,其和常某1各自占50%股份,公司的整体采购、销售由常某1全权负责,同时公司还有很多医药代表,医药代表负责向各大医院销售药物,是按销售额计提成发放工资。广东今来公司在正常的运作过程中有大量的物流成本、销售成本没有办法取得发票,所以就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和常某1一起成立了陇西陇原利某1药业有限公司,就是为了方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陇西陇原利某1药业有限公司开具给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对应货物,都是虚开的。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除了接受陇西陇原利某1药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有接受陇西利翔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利兴药材有限公司等10多家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给对方多少税点不清楚,是常某1谈的。因为需要做账,所以每次虚开的发票,都是按照发票金额通过对公账户付款,然后再通过其个人、常某1等个人账户资金回流。公司是由其丈夫常某1在操作,其协助他操作资金。不记得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有多少,以税局资料为准,估计上亿元。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已经申报抵扣了。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还有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康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正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崔某,其实这家公司也是其和常某1的,由于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账面的库存太多,为了清理库存减少账面库存压力,常某1就找了崔某并用他的身份证在拉萨那边注册了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正贸易有限公司,把公司库存的中药材开票给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正贸易有限公司,还找了张特练在拉萨那边负责帮忙买发票做账,每月给他3000元工资,这些业务都是常某1安排联系好之后再由其负责跟进的,后期的开票做账工作基本上都是其和张特练在联系。仁正公司没有实际的经营运作,没有对应的货物。因为这公司是自己的,公司对公账户也是自己掌握着。广州康某贸易有限公司也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正贸易有限公司一样,只是为了清理库存而开设的,以常某1的妹妹常某1作为法人代表,实际上也是常某1在控制,公司具体虚开了多少金额,以税局资料为准。

(二)逃税事实:

2010年1月至2013年10月,今来公司取得东莞市人民医院、广州现代医院、广州南洋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等企业的销售货款,在货物均已发出、纳税义务已实现的情况下,采取收款长期挂账、不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的手法申报纳税,2010年逃税数额人民币294,422.08元,且占应纳税额的59%;2011年逃税数额人民币1,121,756.06元,且占应纳税额的77.68%;2012年逃税数额人民币2,340,327.80元,且占应纳税额的87.18%;2013年逃税数额人民币292,359.69元,且占应纳税额的30.68%。综上,2010年至2013年间,今来公司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4,048,865.63元。另查明,今来公司因在2007年1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偷逃税款,于2010年9月被税务机关进行了行政处罚。

被告人常某1作为今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决定以长期挂账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被告人郑某2主要负责管理公司的资金流转,在逃税活动中指使财务人员调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出具的《关于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案件的调查报告》、涉嫌偷税犯罪案件的综合偷税比例计算表、偷税数额和应纳税额明细表,证实:该局于2013年11月起对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今来公司取得东莞市人民医院、广州现代医院、广州南洋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等几十家企业的销售货款,均是在货物已发生、纳税义务已实现的情况下,采取收款长期挂账的手法,不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和申报纳税,2010年至2013年共偷逃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共计404.886563万元,本次是该公司五年内第二次定性为偷税。

2.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提供的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纳税相关资料,包括今来公司纳税申报表、情况说明、协查函、公立医院大额发票自查明细表、记账凭证等资料,证实: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偷逃税款的具体情况。

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穗国税东稽处[2014]7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证实:该局于2014年8月15日向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出具上述决定书,认定广东今来公司2010年1月至2013年10月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在“应收账款”贷方反映取得销售货物,货物已发出,未按规定纳税义务时间确认销售收入和申报纳税,少缴税款共计4,048,865.63元。

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穗国税东稽罚[2014]3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该局于2014年7月25日向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出具上述决定书,决定对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2010年1月至2013年10月少缴税款的行为作出罚款处罚。

5.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穗国税东稽处[2010]16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穗国税东稽罚[2010]14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该局于2010年9月17日对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2007年11月至2009年12月间少缴税款的行为作出罚款处罚。认定广东今来公司2007年11月至2009年12月间少缴税款共计121,885.86元。

6.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追缴欠税明细表及相关缴税凭证,证实: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分期缴纳欠税的相关情况,截至2015年4月30日公安机关立案前,今来公司已补缴税款2751292.34元,滞纳金783829.75元。

7.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于2016年12月5日、6日出具的《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补税情况说明》,证实:(1)今来公司2010年1月至2013年10月应补税款4048865.63元,连同滞纳金、罚款合计6937725.49元。截至2015年4月30日(立案日期),今来公司自行补缴税款938442.17元、滞纳金255548.05元,合计1203990.22元;另外,以进项税抵缴欠税额1812850.17元,连同滞纳金、罚款,合计抵缴2516838.02元;以上两项共计补税3720828.24元。该公司尚欠税款为1297573.29元、滞纳金80297.29元、罚款1838726.67元,合计3216597.25元(未含逾期补税将产生的滞纳金和可能罚款情况)。(2)2016年12月5日出具的补充说明:截止2016年4月19日该局第二次进场检查前,今来公司自行补缴税款1293137.62元、滞纳金463411.67元、罚款175251.24元(含加罚),合计1931800.53元。另外,该公司以进项税抵缴欠税1812850.17元、滞纳金518281.7元、罚款185706.15元,合计抵缴2516838.02元。以上两项合计补税4448638.55元。2016年4月19日后,该局通过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扣缴其税款942877.84元、滞纳金390493.72元、罚款1590102元(含加罚),合计2923473.56元。目前,该公司已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仍欠罚款449348.93元。

8.证人邓某1的证言,证实:2010年到2011年,今来公司存在长期挂账现象,郑某2授意邓某1进行违法调账。

9.被告人常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大概是在2010年左右,当时由于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的经营压力比较大、效益不好,导致公司的资金周转有困难,所以其就决定采取收款长期挂账的手法,不按照确认销售收入和申报纳税,导致少缴增值税款,后来被东区稽查局检查发现并作出处罚,其愿意接受处罚。关于今来公司取得东莞市人民医院、广州现代医院、广州南洋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等几十家企业的销售货款,均是在货物已发出、纳税义务已实现的情况下,采取收款长期挂账的手法,不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和申报纳税,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隐瞒销售收入合计10,663,824.62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812,850.17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236,015.46元,合计偷税4,048,865.63元,且本次是今来公司五年内第二次定性为偷税,该情况属实,而且公司在接受处罚的过程中也在积极补缴税款,现在应该还有60多万税款没有交齐,这个要以税务部门的材料为准。

10.被告人郑某2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0到2013年间,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陆续销售了二十多批银耳抗菌液给东莞市人民医院、广州现代医院等医院企业,当时货物药品已经全部发出,公司为了减少缴纳税款就少申报纳税,后来被税局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今来公司隐瞒销售收入1000多万元,少缴增值税100多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00多万元,一共偷税400多万元,公司之后也陆陆续续地补缴偷税款,一直到被抓进来前还剩下100多元万没有交齐。当时是常某1决定少申报纳税的,因为公司资金运作有困难。

本案事实,还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综合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广州市国税局东区稽查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广东省公安厅经侦局《关于立案查处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通知》等证据,证实:(1)2015年4月21日,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收到广州市国税局东区稽查局移送的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涉嫌逃税案,该局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侦查。(2)2015年11月4日,该支队接省公安厅经侦局下发的《关于立案查处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通知》,广州市公安局于2015年12月4日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立案侦查。

2.被告人常某1、郑某2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4月20日,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民警在广州市黄埔区开元南路870号骏雅南街10号2001房将被告人常某1、郑某2抓获。

3.被告人常某1、郑某2常住人口资料,证实:常某1、郑某2户籍基本信息,二人户籍地址均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骏雅南街10号2001房,为夫妻关系。

4.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商事登记信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税收管理系统查询信息,证实: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29日,法定代表人常某1,住所为广州市黄埔区骏雅北街3号803房;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27756725314,组织机关代码775672531,纳税人资格类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4月19日,侦查机关分别对广州市黄埔区骏雅南街10号2001房、广州市黄埔区骏雅北街3号803房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萝岗区沿河路9号大院2栋2楼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张某1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88号大院22号202房的住处进行搜查,并扣押银行卡、公章、电脑、记账凭证、增值税发票抵扣联等一批物品。

综合控辩双方所提意见,本院对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分析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单位今来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数额问题,经查:1、公诉机关指控今来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共涉及24家上游企业,分为三类:一是接受常某1、郑某2本人成立控制的陇原利某1、拉萨仁正2家公司虚开的发票;二是接受李某2控制联系的陇西利兴、陇西利宏、陇西利海、陇西利翔、陇西永锋、陇西农某等6家公司虚开的发票;三是接受陇西昌源、泸州百草堂等其他16家公司虚开的发票。2、关于接受陇原利某1、拉萨仁正等2家公司虚开发票部分,被告人常某1、郑某2某3供认,承认成立这两家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虚开发票,与今来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的货物交易,辩方对此亦无异议。此部分事实可予以确认。3、关于接受李某2控制的6家企业虚开发票部分,同案人李某2已作供认,被告人常某1、郑某2某4供认,证实双方之间并无真实的货物交易。此外,还有资金回流明细可予以印证。各项证据相互印证,辩方对此无异议。可予以确认。4、关于其他16家企业虚开发票部分。(1)被告人常某1和郑某2在侦查阶段均作了有罪供述,并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签认,供称所接受的发票均为虚开发票,并无真实的货物交易。被告人常某1和郑某2在庭审时又辩称,在接受的涉案发票中,部分有真实交易,但却不能提供货物购销过程中常见的《送货单》、《销货单》等单证予以佐证。被告人常某1、郑某2对于为何更改之前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也缺乏合理的解释,其辩解不足以采信。(2)今来公司的员工证人均证实今来公司并未向陇西地区采购中草药。其中,慕某证实,今来公司销售的货物是中成药和医疗器械,在仓库里没有看到过从陇西地区采购的中草药,这些药材也没有录入公司的“本草纲目”进销存系统。余某证实,今来公司的业务主要是成品药和医药器材批发,没有拿过药材原材料自行制药,偶尔在广州九州通医药批发公司拿点中药饮片销售,一年两三次左右,主要是为了维持公司经营范围中的中药销售不被取消。公司药品的进销都要通过“本草纲目”进销存系统。张占会证实,其公司仓库的货物都是成药,主要为胶囊、片剂和膏药,公司从来就没有采购过中草药这些药品。综上,公司员工均证实,今来公司没有销售过中药材,也没有采购过中药材,而今来公司接受上述16家企业所开发票均为中药材发票,证实了发票的虚假性。(3)相关银行账户明细证实,为了掩盖虚开发票过程,今来公司伙同上游公司伪造了支付货款假象,这些所谓的“货款”通过对公账户支付给上游公司后,很快又通过上游公司的私人账户回流至今来公司控制的常某1、郑某2、常某1等个人账户。除陇西久义、陇西西域、陇西民惠3家企业显示货款为现金付款或以应付账款充抵应收账款外,其余公司均有资金回流明细相印证,且资金回流时段基本与发票开具时段相吻合。(4)甘肃省陇西县国税局出具的调查报告证实,部分上游企业的纳税状态在案发后均已显示为“非正常”和“注销”,印证了所涉企业在案发后均已关闭或逃离当地的事实。综上,本案现有证据已足以证实今来公司所接受的上游24家企业所开具的涉案发票均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辩方所提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郑某2是否参与逃税的问题,经查:今来公司的员工证人均证实,被告人郑某2主要负责公司的资金管理,其中证人邓某1证实,2010年至2011年在其做账期间,公司收到款项但未开具销售发票,且未确认收入,这样挂账是不正常的,有时候挂账时间超过半年,于是就问郑某2,郑某2指使其调账,照会计法,这样调账是偷税行为。被告人郑某2对于逃税事实予以供认。此外,本案证据显示,被告人郑某2作为今来公司的股东,与常某1共同经营公司,负责资金管理,不可能不知悉逃税之事实。虽然在涉案期间,其有过生育小孩的行为,但不足以成为其未参与逃税的证据。综上,本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郑某2参与逃税的事实。

关于被告人郑某2的地位作用问题,经查:被告人常某1证实,在虚开发票过程中,主要由其联系对方公司开票、谈开票手续费等事宜,郑某2主要协助操作资金回流。关于逃税,当时由其提出采取收款长期挂账的方法,不按照确认销售收入申报纳税。被告人郑某2证实,今来公司的整体采购、销售由常某1负责,虚开发票的事情由常某1与上游公司谈,其主要协助操作资金。逃税是由常某1决定少申报纳税的。证人张某2、余某、张某1、慕某均证实,郑某2在公司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和调配,其中张某1和慕某还证实,涉及陇西地区的进项发票是郑某2提供给财务人员做账并抵扣。另查,被告人郑某2于2010年12月生育第二孩,发生于本案指控的逃税期间。综上,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常某1在今来公司实施的虚开增值税发票和逃税犯罪过程中,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某2属于该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郑某2的地位作用相对较为次要,属于从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还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又构成逃税罪。被告人常某1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郑某2作为被告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与上述犯罪,均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和逃税罪。被告单位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常某1、郑某2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虽然缴清了逃税罪所涉税款和滞纳金,但考虑到其中部分税款系以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予以抵扣,且本次逃税犯罪系因逃税被行政机关处罚后第二次实施的逃税违法行为,仅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常某1、郑某2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1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和逃税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某2作为被告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和逃税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郑某2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有限,且育有两孩,两孩目前均年幼,需家人照料,决定对被告人郑某2所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和逃税罪均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被告单位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常某1、郑某2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四十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因本案逃税接受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已缴纳的滞纳金和罚金人民币3323246.48元可折抵逃税罪罚金)。

二、被告人常某1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30年4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郑某2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四、追缴被告单位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利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抵扣的税款人民币46389938.01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兵

审判员蔡丽君

审判员许媛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宿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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