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2)虹刑初字第103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裁判日期:2012-11-24
审理经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2〕9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X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告人翁XX、张XX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2年10月12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刁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蒋XX,被告人翁XX、张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翁XX身为被告单位上海X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了该公司偷逃税收,伙同被告人张XX,由被告人张XX联系,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上海X1有限公司、上海X2有限公司向被告单位上海X有限公司虚开了1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139,294.10元,虚开税款人民币165,538.45元;嗣后,被告单位上海X有限公司将上述虚开的税款向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
2012年8月3日、8月6日被告人翁XX、张XX,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海X有限公司已将上述抵扣的税款全部退还给税务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X有限公司,被告人翁XX、张XX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金XX、葛XX、胡XX的证言,上海X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上海X有限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X有限公司、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翁XX及直接责任人张XX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上海X有限公司、被告人翁XX、张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单位上海X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翁XX、张XX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于案发后已退缴了全部赃款,并在本院审理期间预缴了部分罚金,可分别情节对被告单位上海X有限公司、被告人翁XX、张XX从轻、减轻处罚并对被告人翁XX、张XX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制度及国家税收征管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上海X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翁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卞飙
审判员凌琳
人民陪审员叶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倪帼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