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青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7)冀0922刑初8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裁判日期:2017-08-22
审理经过
青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青县飞腾达隆商贸有限公司、沧州宇浩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青县飞腾达隆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凤华、沧州宇浩商贸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郭岭山、被告人王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12月初至2016年1月份,被告单位青县飞腾达隆商贸有限公司多次为以下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为沧州万隆电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5万元,税额共123504.28元,该税款已补交完毕。
2、为青县乾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万元,税额21794.87元,该税款已补交完毕。
3、为青县正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万元,税额29059.87元,该税款已补交完毕。
4、为青县纳瑞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万元,税额5811.97元,该税款已补交完毕。
5、为青县威泰电器设备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50850元,税额80038.03元,该税款已补交完毕。
6、为沧州鼎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3万元,税额33418.8元,该税款已补交完毕。
7、为沧州鑫鑫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50850元,税额50978.22元,该税款已补交完毕。
8、为青县科发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733900元,税额106635.05元,该税款已补交完毕。
9、为青县润亚强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16950元,税额16992.74元,该税款已补交完毕。
10、为沧州广缘电子机箱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万元,税额5811.97元,该税款已补交完毕。
11、为青县利明缝纫机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万元,税额5811.97元,该税款已补交完毕。
12、为青县森拓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0万元,税额116239.31元,该税款已补交完毕。
13、为青县明成机箱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67800元,税额67970.96元,该税款已补交完毕。
14、为沧州世发门窗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万元,税额2905.98元,该税款已补交完毕。
15、为沧州荣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52812.1元,税额65793.21元,该税款已补交完毕。
16、为沧州东方浩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万元,税额21794.87元,该税款已补交完毕。
17、为沧州万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16950元,税额16992.74元,该税款已补交完毕。
18、为青县鼎鼐电子机箱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50850元,税额50978.22元,该税款已补交完毕。
19、为沧州顺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20元,税额29062.73元,该税款已补交完毕。
20、为沧州融森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050元,税额29067.09元,该税款已补交完毕。
21、为青县鑫诚电子机箱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50120元,税额36342.21元,该税款已补交完毕。
22、为烟台光强电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83149.58元,税额31135.42元。
综上,被告单位青县飞腾达隆商贸有限公司对以上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6494301.68元,税额共计948140.51元
二、2015年7月份至2016年1月份,被告单位沧州宇浩商贸有限公司多次为以下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为青县弘越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70余万元,税额10余万元,该税款已补交完毕。
2、为沧州云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798500元,税额116021.35元,该税款已补交完毕。
3、为青县利明缝纫机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万元,税额7264.96元,该税款已补交完毕。
4、为沧州沐易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发票金额85497元,税额12422.64元,该税款已补交完毕。
5、为青县津青机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万元,税额5811.97元,该税款已补交完毕。
6、为沧州博盛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7万元,税额82820.51元,该税款已补交完毕。
7、为青县星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16950元,税额16992.74元,该税款已补交完毕。
综上,被告单位沧州宇浩商贸有限公司对以上公司虚开发票专用金额共计2360947元,税额341334.17元,该税款已补交完毕。
三、2015年5月份至2015年11月份,被告单位青县飞腾达隆商贸有限公司、沧州宇浩商贸有限公司共同为以下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为青县焕文电子机箱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0万元,税额43589元。二公司经办此事人为王某1,该税款已补交完毕。
2、为青县海翔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16950元,税额16992.74元,该税款已补交完毕。
3、为沧州玉成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约10万元,税额约14500元,该税款已补交完毕。
综上,对以上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516950元,税额共计75081.74元。
四、被告人王某1系被告单位青县飞腾达隆商贸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被告单位沧州宇浩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证人温某1、姚某、闫某1、王某1、刘某1、王某2、朱某、刘某2、吴某1、白某、陈某1、张某1、刘某3、张某2、聂某、李某1、刘某4、任某、王某3、周某、彭某、刘某5、温某2、陈某2、刘某6、张某3、陈某3、王某4、李某2、王某5、邓某、苏某、张某4、杨某1、董某1、刘某7、王某6、董某2、郑某、黄某、张某5、刘某8、于某、闫某2、韩某、吴某2、李某3、孙某、杨某2、刘某9、付某、张某6、靳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附照片;青县飞腾达隆商贸有限公司登记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票、销项票信息、发票抵扣认证情况;沧州宇浩商贸有限公司登记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票、销项票信息、抵扣认证情况;青县弘越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等相关公司完税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位青县飞腾达隆商贸有限公司、沧州宇浩商贸有限公司多次为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青县飞腾达隆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符合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某1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也符合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1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1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青县飞腾达隆商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单位沧州宇浩商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十五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鹏
人民陪审员马腾
人民陪审员叶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董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