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5)弓刑初字第0008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玩忽职守罪
裁判日期:2015-12-24
审理经过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以辽弓检公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玉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在2011年11月间,郭XX(已判刑)以路XX(已判刑)的名义在辽阳市弓长岭区工商局注册了辽阳市弓长岭区运兴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兴达公司),2011年11月29日,该公司在辽阳市弓长岭区国税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报。辽阳市弓长岭区国税局苏安税务所副所长税管员被告人张X,在对该公司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核时,没有对该公司的人员情况做详细调查、没有对该公司的存货场地及货物实物进行实地查验,未经过纳税人辅导期直接将该公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日常税务账目监察工作上,被告人张X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就擅自调账;在对账目进行核查的过程中不负责任走形式,不制作书面调查结论,对成为增值税纳税人资格前后销售额前后发生数额巨大反差等问题,没有及时提请对运兴达公司进行纳税评估;在未经过发票增量申请的情况下达到每月360组的增值税发票量。被告人张X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致使运兴达公司获得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资格后,该公司在2012年至2013年6月间大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12份,虚开金额81,244,369.92元,税额13,811,542.89元,其中有826份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最终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2,058,968.09元。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户籍证明、公务员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2010年2月10日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期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情况说明及附表、情况说明、万顺通、运兴达进项发票统计表、税务稽查报告、辽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审理报告、情况说明、辽阳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6.2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隐形案值统计表、清单等相关材料及运兴达矿业有限公司领购发票的情况、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防伪税控企业信息登记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行结果通知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抵扣凭证回复函、协查报告、刑事判决书;证人郭XX、刘XX、张XX、赵XX、路XX、董XX、郭XX、邱XX的证言;被告人张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X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未提出异议,但辩称,其在审核上报运兴达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时,履行了核查公司场所、人员数额等规定职责,在核定该公司发票发放过程中,由于该公司系不需要限定发票数额的企业,系根据企业经营需要,决定为其申报每月360组增值税发票量的。综上,我的行为系工作失职,情节轻微,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在2011年11月,郭XX(已判刑)以路XX(已判刑)的名义在辽阳市弓长岭区工商局注册了辽阳市弓长岭区运兴达矿业有限公司,2011年11月29日该公司在辽阳市弓长岭区国税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报。被告人张X作为该公司税管员在对该公司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核时,在对该公司的人员情况调查仅以劳动合同为依据,明知该公司没有存货场地及货品实物的情况,仍在查验报告中载明“情况属实”,使运兴达公司取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对成为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运兴达公司前后销售额发生数额巨大反差等问题,没有及时提请对运兴达公司进行纳税评估;在未经过发票增量申请的情况下达到每月360组的增值税发票量。
综上,被告人张X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在审查运兴达公司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资格时未能够严格依照相关工作程序办理,从而使运兴达公司取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该公司在2012年至2013年6月间大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12份,虚开金额81,244,369.92元,税额13,811,542.89元。其中有826份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最终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2,058,968.09元。
被告人张X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X于19XX年X月X日出生。
公务员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证明2010年9月7日被告人张X任苏安税务所副所长。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2010年2月10日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期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证明税务工作的合法程序。
情况说明、附表,证明2012年至2013年6月被告人张X分管辽运兴达矿业有限公司期间,该公司共开具912份增值税发票,实际抵扣826份,应交税额13,794,560.33元,追回1,735,592.24元,共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2,058,968.09元。
辽阳市弓长岭区运兴达矿业有限公司核定发票情况说明,证明因运兴达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职工人数10人以上,为一般纳税人,不需要辅导期,发票核定根据企业需求供应。
万顺通及运兴达进项发票统计表,证明两家公司价税的具体情况。
税务稽查报告、辽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审理报告证明,辽阳市弓长岭区国家税务局于2013年3月发现运兴达矿业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并做出辽市国二稽罚(2013)56号税务刑侦处罚决定,对运兴达公司罚款500,000元。
辽阳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6.2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隐形案值统计表证明,运兴达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达81244369.92元。
清单等相关材料及运兴达矿业有限公司领购发票的情况、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防伪税控企业信息登记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行结果通知单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抵扣凭证回复函、协查报告证明,运兴达公司企业状况及利用虚假购销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况。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辽阳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郭XX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路XX犯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证人郭XX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其与赵XX、张XX用张XX妻子路XX的名义成立运兴达有限公司。该公司没有经营实际业务,没有存货场地和货品实物,只是通过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点,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钱。公司入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没有实际购买,只是花钱买来的增值税发票。
证人刘XX的证言证明,其是运兴达公司的代账会计,负责填报国税地税申请表,领购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等工作。运兴达是一般纳税人资格,公司没有经营业务,没有存放货物的地方。其与张XX、路XX、赵XX一起到国税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
证人张XX的证言,证明运兴达公司是郭XX用其妻子路XX名义注册的,公司没有库房、场地,主要用来虚开增值税发票。
证人赵XX的证言,证明运兴达公司是以张XX妻子路XX的名义注册的,公司实际负责人是郭XX,公司没有业务,主要用来虚开增值税发票。
证人路XX的证言证明,其是运兴达公司名义上的法人,但实际公司是郭XX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的,郭XX每月给路XX和其丈夫每月2000元,其没去过运兴达公司,只是按照郭XX安排填写虚假合同并加盖公司公章。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是与赵XX一起去的。
证人董XX的证言证明,运兴达的实际经营者是郭XX,其在运兴达公司负责找油贩子给公司买货物名称为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没有实际购买柴油,也没有对外销售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柴油。公司在支付油款时,由油贩子将购油款先存到赵金库和路XX的账户上,之后通过网银转账,在购油款存入运兴达公司账户,再通过网上银行从这两个公司将买油款汇入成品油销售部门。
证人郭XX的证言证明,运兴达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是郭XX,其是郭XX(赵建华叔叔)的司机,他也帮助郭XX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开具金额3.3%的比例购买增值税发票又以3.5%的比例卖给郭XX。
被告人张X的供述证明:1、其是运兴达公司的税管员,在公司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时,负责审核纳税人资质,有无货物摆放场地及货物实物等,在实地查验时,发现该公司没有存放货物的场地和货品实物,这个问题向所长王矗反映了,所长也向局里反映,但一直没有结果,我就在查验报告中填写了“情况属实”。2、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时,
运兴达公司没有经过辅导期,因为只有在注册资本在80万元以下,员工10人以下的企业需要辅导期,但运兴达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不符合纳税辅导期。3、运兴达公司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每月360组发票,分三次领购,验旧购新,最大额度10万元,这些数额是根据购销合同认定的,当时没有对该购销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产生怀疑。4、因为单位业务比较忙,我检查账簿都是让刘XX会计将所有账簿送到单位,这个行为没有得到局长的批准,我当天看完之后让会计千米拿回去了,没有检查出问题,也没有写书面检查报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的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国家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被侦察机关传唤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本案经济损失部分与被告人张X只能构成间接因果关系,其犯罪情节轻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X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学峰
审判员任嘉琦
人民陪审员单春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