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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30刑初29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19-12-28   阅读:

审理法院:永新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7)赣0830刑初2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裁判日期:2017-06-29

审理经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又以永检公诉刑追诉[2017]4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单位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文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韩某,被告人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10月,被告人章某委托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业务员章某1与江西祥和皮革皮件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张某1(另案处理)协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事,双方协商,由张某1得5个税点,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得12个税点。江西祥和皮革皮件有限公司收到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货款后,张某1扣除货款金额的5个税点将剩余货款转账至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会计祝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接受江西祥和皮革皮件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5份,金额6278068.33元,税额1067271.67元,价税合计7345340元。这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税款。被告人章某于2017年1月24日到江西省永新县公安局投案,并主动退回违法所得1067271.67元。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指控,2014年6月至10月,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被告人章某为了单位利益,以被告单位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的名义接受江西祥和皮革皮件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章某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为1067271.67元,被告单位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人章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主动退回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单位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判处罚金;对被告人章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适用缓刑由法庭根据本案事实依法处理。

被告单位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接受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庭考虑到其具有自首情节,又积极退赃,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嘉辰公司)因经济不景气持续亏损,被告单位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便于2016年6月份委托该公司业务员章某1与江西祥和皮革皮件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以下简称江西祥和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张某1(另案处理)联系并商定,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祥和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江西祥和公司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额的5%税点,被告单位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额的12%税点。被告单位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从2014年6月17日至2014年10月25日接受江西祥和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5份(其中2014年6月17日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号码008××××4638-00874647;2014年7月14日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发票号码008××××9639-00879660;2014年9月18日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发票号码010××××3002-01083019;2014年10月25日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分,发票号码010××××8614-01088628),金额6278068.33元,税额1067271.67元,价税合计7345340元。被告单位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接受税票后,通过公司的账户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款转账至江西祥和公司账户,张某1扣除虚开金额5%税点,再将剩余虚开的货款转账至被告单位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会计祝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被告单位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接受江西祥和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5份已认证抵扣税款。被告人章某于2017年1月24日主动到江西省永新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主动退缴税款1067271.67元。

审理中,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委托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对被告人章某的居住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及是否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进行调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送达《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表》,认为被告人章某符合监管条件,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江西省永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侦办江西祥和皮革皮件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发现,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章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江西祥和皮革皮件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张某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5份,金额6278068.33元,税额1067271.67元,价税合计7345340元。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江西省永新县公安局于当日受理立案侦查。

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章某于2017年1月24日到江西省永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法人代表身份证、2016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书,证实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被告人章某及该公司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4、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结果清单,证实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报送至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国家税务局的2014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相符。

5、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开具的证明,证实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12824592438523),从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取得江西祥和皮革皮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60830079043256)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5份均已进行认证抵扣。

6、发票清单,证实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接收江西祥和皮革皮件有限公司开具的6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税额等详细信息。

7、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江西省永新县公安局对被告人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67271.67元予以扣押。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章某已经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9、江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证实江西祥和皮革皮件有限公司开具给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税额等详细信息。

10、江西省永新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祝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2488)交易明细文件(查询结果),证实祝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2488)交易明细情况。

11、江西省永新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文件(查询结果),证实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

12、江西省永新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张某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8570)交易明细文件(查询结果),证实祝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8570)交易明细情况。

13、江西省永新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江西祥和皮革皮件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文件(查询结果),证实江西祥和皮革皮件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

14、税收缴款书复印件,证实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在河南省西平县国税局的缴税情况。

15、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江西省祥和皮革皮件有限公司的股东及实际经营者。他与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是通过该公司的业务员小章联系上的,后来就和该公司的老板联系。他给该公司一共开具了5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计(不含税)金额7839584.57元。这些票都是虚开的,没有实物交易。这些交易资金最后都打回给该公司的老板了。他从国税局开发票要交百分之三点多的税点,然后再以百分之五的税点卖给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再去抵扣税款,具体抵扣多少他不知道。他就是赚这其中百分之一点多的税点金额。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是将贷款打到他公司的账户上,再由公司的账户将钱转到他的私人农行账户(卡号尾号:2814)上,他再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卡号尾号:2814)打给对方的农业银行账户上的。他与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的合同是他写好后与增值税发票一起邮寄过去的。他给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回流资金最后是打给那个公司老板的老婆。

16、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行政经理,主要负责日常行政管理。他从2012年1月起在该公司工作,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28日,注册资本一百万美元,位于河南省西平县产业集聚区,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各类鞋、鞋材极其鞋类配套产品,公司法人代表及实际经营人是章某,公司采购员是其弟弟章某1。公司的采购业务由位于浙江省杭州市采购部负责,他不清楚公司是否与江西祥和皮革皮件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后,还在生产,2017年3月公司都有缴税。

17、被告人章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是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份,主要从事生产、销售各类鞋、鞋材及配套产品。2014年6月份,因为经济不景气,公司持续亏损严重,他就委托他公司业务员章某1(也就是他弟弟)与江西祥和皮革皮件有限公司实际操作人张某1取得联系,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接受江西祥和皮革皮件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与发票都是对方通过快递寄给他公司,收到发票后他让他公司会计祝某通过公司账户转账给江西祥和皮革皮件有限公司的账户。2014年6月17日接受10份,发票号码008××××4638-00874647;2014年7月14日接受22份,发票号码008××××9639-00879660;2014年9月18日接受18份,发票号码010××××3002-01083019;2014年10月25日接受15份,发票号码010××××8614-01088628;金额6278068.33元,税额1067271.67元,价税合计7345340元,这6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已经抵扣。他公司是通过公司账户转账到江西祥和皮革皮件有限公司账户,之后江西祥和皮革皮件有限公司实际操作人张某1把他公司的货款转账到他公司会计祝某的个人工商银行账户,然后祝某再把钱转账到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账户上。他公司得十二个点,张某1得五个点。

经质证,被告单位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章某对1-17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相关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在没有货物购销记录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章某作为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承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作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本单位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对被告单位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章某均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章某案发后能主动退出所骗取的税额,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能预缴罚金,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单位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并处罚金和被告人章某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单位河南嘉辰鞋公司及被告人章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同意对被告人章某进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可以对被告单位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章某予以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故对被告人章某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量刑辩解意见,本院可以采纳。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惩罚犯罪。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单位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退至永新县公安局的人民币一百零六万七千二百七十一元六角七分,由永新县公安局依法上缴国库用于补缴税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蔡创

审判员贺国华

人民陪审员陈家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述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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