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豫0603刑初17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污染环境罪
裁判日期:2019-12-12
审理经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一部刑诉〔201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运生犯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昊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运生及其指定辩护人李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李运生伙同李海豹(已判决)等人在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狮跑泉村无名分解轮胎厂无证生产,分解废旧轮胎,分解轮胎产生废液、废渣。经检测该厂所产生废液中汞、砷、铅、锌、苯并[a]芘均严重超标,严重污染环境。李运生本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运生及指定辩护人均无异议,且有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邢某、路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运生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5.勘验笔录;6.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运生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运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运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谷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申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