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浙0503刑初42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裁判日期:2018-10-26
审理经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18]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三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费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三林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靳三林在明知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伙同其妻子侯会新(另案处理)帮助本市南浔区的湖州市南浔富力低压电器厂、湖州德莱机械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凯乐五金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以及江苏省的苏州远澳铁链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从俞杰(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杭州厚龙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昊飞物资有限公司、杭州协邦物资有限公司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并收取价税合计的0.3%-0.5%不等的差价费用,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专票98份,价税合计972万余元,税款141万余元。其中帮助湖州市南浔富力低压电器厂虚开发票27份,价税合计261万余元,税款37.94万余元;帮助南浔凯乐五金有限公司虚开发票47份,价税合计484.53万元,税款70.4万余元;帮助湖州德莱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发票19份,价税合计176.5万余元,税款25.65万元;帮助苏州远澳铁链有限公司虚开发票5份,价税合计50.5万余元,税款7.3万余元。上述发票均已被申请抵扣。
2017年9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靳三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湖州市南浔富力低压电器厂、湖州德莱机械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凯乐五金有限公司及苏州远澳铁链有限公司已向税务门退缴了全部虚开税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靳三林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靳三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侯会新的供述,证人俞某、施某某、沈某某、顾某某、某某、张某某、沈某、沈某、沈某等人的证言,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湖州市南浔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关于湖州凯乐五金有限公司、南浔富力低压电器厂、湖州德莱机械有限公司的发票认证抵扣情况证明,苏州远澳铁链有限公司的刑事判决书,公司登记基本情况,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银行转帐凭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靳三林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三林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结伙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关于被告人靳三林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靳三林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靳三林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靳三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靳三林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靳三林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二、被告人靳三林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温奕弋
审判员张永成
人民陪审员朱晓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姚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