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内0602刑初53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裁判日期:2017-07-24
审理经过
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诉刑诉(2017)428号起诉书、东检一诉刑变诉(2017)7号变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进东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呼毕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武小伟、被告人王进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3月间,被告人王进东与珠海杨怡天贸易有限公司和珠海诚彩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行为的情况下,经他人介绍以租赁舞台灯光设备为名与上述两家公司签订虚假租赁合同,让上述两公司为自己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进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进东公司)虚开了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总计人民币313000元,票面金额总计人民币267521.36元,税额总计人民币45478.64元。后被告人王进东使用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东公司应缴税款45478.64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王进东于2015年12月3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于2016年1月2日将人民币45500元交至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经侦大队。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进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证人胡某、詹某1、詹某2、詹某3、徐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会计凭证、暂留款专用收据、企业机读档案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侦破报告、公安部《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珠海詹某1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集群战役的通知》及所附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明细、灯光设备租赁合同、增值税发票收据、2015年乌审旗正月十五元宵节晚会舞台设备租赁合同、2015年绿色乌审文艺春节晚会设备租赁合同、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报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税局认证结果清单、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鄂尔多斯东胜区进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被告人王进东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明知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从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其应缴税款,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确认。被告人王进东作为进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安机关将其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与公司的犯罪事实,其与该公司均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鄂尔多斯市进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王进东已将税款全部补缴,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进东认罪悔罪、结合其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进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二万元。
(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进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期起止日期以执行文书为准)
三、被告人王进东缴至公安机关的涉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抵扣税款45478.64元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上缴税务机关用于补缴税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