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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828刑初411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2-05   阅读:

审理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8)鲁0828刑初41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裁判日期:2018-12-27

审理经过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8]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朝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1在以金乡县益顺农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沛县宏泰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金额:2697343.36元,税款350654.64元,价税合计:3047998元。上述发票沛县宏泰纺织有限公司已抵扣税款。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记账凭证等书证;证人高伟峰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1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1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2017年6月10日,被告人张某1到金乡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张某1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1的户籍信息,且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企业变更情况、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证实金乡县益顺农贸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营业期限、经营范围、开户银行、组织机构代码等企业基本信息情况。

(3)金乡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2016年12月23日,金乡县公安局将张某2持有的益顺农贸有限公司2014年度7-12月记账凭证6本,2015年度1-8月、12月记账凭证10本,2016年度1-7月记账凭证8本进行扣押并于2018年5月28日将上述材料随案移送至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4)金乡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2017年6月10日,被告人张某1到金乡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于2018年7月28日退回非法所得4万元(已上缴国库)。

(5)发票列表、金乡县公安局提取自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的高某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提取的江苏省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屯支行的吕某农商银行交易明细、宏泰纺织农商银行交易明细、益顺农贸中国银行交易明细及资金回流一览表,证实2014年8月27日至2016年2月22日金乡县益顺农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及2014年8月21日、2014年10月30日、2014年11月25日,金乡县益顺农贸向沛县宏泰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2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金回流情况。

(6)提取自金乡县益顺农贸有限公司的记账凭证复印件一宗,证实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8日金乡县益顺农贸有限公司的账目情况。

(7)沛县公安局关于对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宏泰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的立案侦查材料(包括宏泰纺织账目、法律文书),证实2014年8月22日至2014年11月25日,金乡县益顺农贸向沛县宏泰纺织有限公司向沛县宏泰纺织有限公司虚开2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047998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从2015年9月份时在益顺农贸担任兼职会计,根据益顺农贸提供的发票、收据银行存根等做账,每个月根据账目向金乡县国税局和地税局进行报税。一般都是益顺农贸的经理张某1给其送做账所需的相关凭证,其就给益顺农贸做了一套纸质账目,是从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2016年7月份时,益顺农贸没有棉花用于加工了,后来国税局停止向益顺农贸发放农产品收购单,益顺农贸也无法再申领增值税发票了。

2证人左某的证言,证实沛县宏泰纺织有限公司从2014年开始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法人代表从2016年3月份开始变更到其儿子左伯栋名下,之前其是法人。宏泰公司一共取得27张益顺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利用私人账户走过公司的账。现金是宏泰公司收取的贷款现金。抵扣税款的时间是当月或者一个月抵扣。

(3)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金乡县友源棉纺织有限公司的法人和实际经营人,其公司和金乡县益顺农贸有限公司在一个大院内,主要经营棉纺织品,其和益顺农贸有限公司没有经营关系。益顺农贸是张某1负责的,益顺农贸在平时的经营中,用过其的银行卡。益顺农贸和沛县宏泰纺织有限公司的业务关系中,其没参与。

(4)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沛县宏泰公司的现金会计,宏泰公司与金乡县益顺农贸有限公司有货物购销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示购货经办人是左某,宏泰公司有无取得与涉案金额一致的货物我说不清。购货有无合同我不清楚,宏泰公司已申报抵扣税款,宏泰公司一共取得多少张益顺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不知道。其的银行账户2014年8月21日向宏泰公司的账户转入45.6万和44.75万元,再由宏泰公司账户转入益顺公司账户45.6万元和44.768万元,2014年10月30日,2014年11月25日分别以其的账户转入宏泰公司1241586元、903168元,再由宏泰公司转出,这也是宏泰公司用钱时根据左太传的安排做的转出。

3.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证实其是金乡县益顺农贸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该公司于2013年3月15日成立,平时公司的业务就是棉花加工,2016年以来公司没再经营。其公司与沛县宏泰纺织之间没有真实的交易,2014年8月、10月、11月这三笔都不是真实的交易,以其公司的名义向沛县宏泰纺织有限公司出具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虚开的,每张票沛县宏泰纺织公司给其票额的1.5%,大约1600元,扣除其要交的税费,每张票大体能剩800元。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在本案审理期间,金乡县司法局接受本院的委托,对被告人张某1的个人及家庭情况等进行了社会调查,并向本院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经调查,其周围邻居及村干部均反映被告人和周围邻居关系不错,身心健康,无恶习,如果能够社区服刑,对村居不会产生影响,村干部及周围邻居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对其的监管教育工作。

庭后,被告人张某1为其财产刑的执行提供了保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1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1的犯罪情节、性质、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并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退缴至金乡县公安局的被告人张某1的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瑞平

人民陪审员冯婷婷

人民陪审员何秀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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