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6)渝0117刑初80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赌博罪
裁判日期:2017-03-24
审理经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6]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章、黄勇(1984年生)、胡万祥、马培勇、刘鉴、符正贵、林淑玲、黄基珍、黄松柏、李帮惠、杨洪菊、李利、黄勇(1982年生)、谢祖明、唐平珍、彭清春、周莉犯赌博罪,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彦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章、黄勇(1984年生)、胡万祥、马培勇、刘鉴、符正贵、林淑玲、黄基珍、黄松柏、李帮惠、杨洪菊、李利、黄勇(1982年生)、谢祖明、唐平珍、彭清春、周莉及辩护人肖颖、江涛、殷正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文章与黄勇(1984年生)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共谋利用中国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采用2元起押,上不封顶的投注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约定被告人黄文章占五成、黄勇(1984年生)占一成的分配方式,由黄文章自制赔率表并出资坐庄,黄勇(1984年生)负责接受各下家六合彩销售“码单”并统计核对盈亏。随后二被告人在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分别招揽被告人符正贵、黄勇(1982年生)、林淑玲、黄松柏、李帮惠、李利、谢祖明、彭清春、周莉等人作为销售下家分别设置销售点为其接收他人投注,并约定各销售下家按照销售“特码”金额的10%,“平码”金额的3%作为抽头渔利。至2015年11月底,各销售点共计接收赌博金额615815元。
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文章、黄勇(1984年生)、胡万祥、马培勇、刘鉴为牟取非法利益,共谋利用中国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采用2元起押,上不封顶的投注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约定黄文章占四成、马培勇占四成、刘鉴占二成的分配方式,黄勇(1984年生)、胡万祥各领取每月5000元工资,由黄文章、刘鉴、马培勇自制赔率表并坐庄,黄勇(1984年生)、胡万祥负责接收各下家六合彩销售“码单”并统计核对盈亏。除上述各销售下家外,被告人黄基珍、杨洪菊、唐平珍等人作为销售下家加入并在各自销售点为其接收他人投注,并延续之前抽头渔利的方式。至2016年2月初,各销售点共计接收赌博金额4093395元。
2016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马培勇、刘鉴退出合伙,被告人黄文章、黄勇(1984年生)、胡万祥为牟取非法利益,共谋利用中国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采用2元起押,上不封顶的投注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约定黄文章占五成、刘鉴占五成(实为胡万祥占有)的分配方式,由黄文章、胡万祥自制赔率表并坐庄,黄勇(1984年生)、胡万祥负责接收各下家六合彩销售“码单”并统计核对盈亏。各销售下家在各自销售点接收他人投注,并延续之前抽头渔利的方式。至2016年3月26日,各销售点共计接收赌博金额6191039元。
至此,从2015年8、9月份至2016年3月26日,各下家共计接收赌博金额10900249元。其中符正贵接收赌博金额2839835元;林淑玲接收赌博金额1765930元;黄基珍接收赌博金额1392991元;黄松柏、李帮惠接收赌博金额957298元;杨洪菊接收赌博金额800255元;李利接收赌博金额766162元;黄勇(1982年生)接收赌博金额611858元;谢祖明接收赌博金额533288元;唐平珍接收赌博金额423165元;彭清春接收赌博金额365162元;周莉接收赌博金额269290元。
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当庭举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文章、黄勇(1984年生)、胡万祥、马培勇、刘鉴、符正贵、林淑玲、黄基珍、黄松柏、李帮惠、杨洪菊、李利、黄勇(1982年生)、谢祖明、唐平珍、彭清春、周莉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聚众赌博,其行为据已触犯刑法,构成赌博罪。被告人胡万祥、李利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文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肖颖辩护,1、被告人黄文章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黄文章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黄文章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勇(1984年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万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培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殷正福辩护,1、被告人马培勇具有自首情节;2、马培勇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3、在共同犯罪中,马培勇系从犯,4、马培勇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马培勇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江涛辩护,1、被告人刘鉴具有自首情节;2、刘鉴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3、在共同犯罪中,刘鉴系从犯,4、刘鉴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鉴适用缓刑。
被告人符正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淑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基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松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帮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洪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勇(1982年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祖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平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清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文章与黄勇(1984年生)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共谋利用中国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采用2元起押,上不封顶的投注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约定被告人黄文章占五成、黄勇(1984年生)占一成的分配方式,由黄文章自制赔率表并出资坐庄,黄勇(1984年生)负责接受各下家六合彩销售“码单”并统计核对盈亏。随后二被告人在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分别招揽被告人符正贵、黄勇(1982年生)、林淑玲、黄松柏、李帮惠、李利、谢祖明、彭清春、周莉等人作为销售下家分别设置销售点为其接收他人投注,并约定各销售下家按照销售“特码”金额的10%,“平码”金额的3%作为抽头渔利。至2015年11月底,各销售点共计接收赌博金额615815元。
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文章、黄勇(1984年生)、胡万祥、马培勇、刘鉴为牟取非法利益,共谋利用中国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采用2元起押,上不封顶的投注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约定黄文章占四成、马培勇占四成、刘鉴占二成的分配方式,黄勇(1984年生)、胡万祥各领取每月5000元工资,由黄文章、刘鉴、马培勇自制赔率表并坐庄,黄勇(1984年生)、胡万祥负责接收各下家六合彩销售“码单”并统计核对盈亏。除上述各销售下家外,被告人黄基珍、杨洪菊、唐平珍等人作为销售下家加入并在各自销售点为其接收他人投注,并延续之前抽头渔利的方式。至2016年2月初,各销售点共计接收赌博金额4093395元。
2016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马培勇、刘鉴退出合伙,被告人黄文章、黄勇(1984年生)、胡万祥为牟取非法利益,共谋利用中国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采用2元起押,上不封顶的投注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约定黄文章占五成、刘鉴占五成(实为胡万祥占有)的分配方式,由黄文章、胡万祥自制赔率表并坐庄,黄勇(1984年生)、胡万祥负责接收各下家六合彩销售“码单”并统计核对盈亏。各销售下家在各自销售点接收他人投注,并延续之前抽头渔利的方式。至2016年3月26日,各销售点共计接收赌博金额6191039元。
至此,从2015年8、9月份至2016年3月26日,各下家共计接收赌博金额10900249元。其中黄文章非法获利257000元;黄勇(1984年生)非法获利20000元;胡万祥非法获利34408元;马培勇非法获利87000元;刘鉴非法获利43500元;符正贵接收赌博金额2839835元,非法获利150000元;林淑玲接收赌博金额1765930元,非法获利38000元;黄基珍接收赌博金额1392991元,非法获利72000元;黄松柏、李帮惠接收赌博金额957298元,各非法获利30000元;杨洪菊接收赌博金额800255元,非法获利50000元;李利接收赌博金额766162元,非法获利46200元;黄勇(1982年生)接收赌博金额611858元,非法获利15000元;谢祖明接收赌博金额533288元,非法获利32500元;唐平珍接收赌博金额423165元,非法获利17000元;彭清春接收赌博金额365162元,非法获利35000元;周莉接收赌博金额269290元,非法获利21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文章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4月11日到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黄勇(1984年生)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4月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胡万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7日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9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8月23日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4月8日到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马培勇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4月11日到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6月14日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7日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9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4月11日到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符正贵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淑玲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黄基珍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松柏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5月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帮惠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洪菊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5月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利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8月27日被原合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5月16日到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黄勇(1982年生)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谢祖明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唐平珍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彭清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周莉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5月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日被该局监视居住。被告人黄文章、黄勇(1984年生)、胡万祥、马培勇、刘鉴、符正贵、林淑玲、黄基珍、黄松柏、李帮惠、杨洪菊、李利、黄勇(1982年)、谢祖明、唐平珍、彭清春、周莉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胡万祥、马培勇、刘鉴具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
再查明,案发后,部分被告人向本院及公安机关退缴了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其中被告人黄文章退缴257000元、黄勇(1984年生)退缴20000元、马培勇退缴87000元、刘鉴退缴43500元、符正贵退缴150000元、林淑玲退缴38000元、黄基珍退缴20000元、黄松柏退缴30000元、李帮惠退缴30000元、杨洪菊退缴3000元、黄勇(1982年生)退缴15000元、谢祖明退缴32500元、唐平珍退缴17000元、彭清春退缴35000元、周莉退缴21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示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码报、账单、宣传资料,银行交易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合川区民政局、合川区双槐镇人民政府关于严肃打击“私彩”的函,周某1、刘某1、孔某等90余名证人的证言,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立功材料,被告人黄文章、黄勇(1984年生)、胡万祥、马培勇、刘鉴、符正贵、林淑玲、黄基珍、黄松柏、李帮惠、杨洪菊、李利、黄勇(1982年生)、谢祖明、唐平珍、彭清春、周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章、黄勇(1984年生)、胡万祥、马培勇、刘鉴、符正贵、林淑玲、黄基珍、黄松柏、李帮惠、杨洪菊、李利、黄勇(1982年生)、谢祖明、唐平珍、彭清春、周莉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文章、胡万祥、马培勇、刘鉴、李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勇(1984年生)、符正贵、林淑玲、黄基珍、黄松柏、李帮惠、杨洪菊、黄勇(1982年生)、谢祖明、唐平珍、彭清春、周莉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万祥、马培勇、刘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万祥、李利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文章、黄勇(1984年生)、马培勇、刘鉴、符正贵、林淑玲、黄松柏、李帮惠、黄勇(1982年生)、谢祖明、唐平珍、彭清春、周莉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黄基珍、杨洪菊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还可对以上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各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同时,考虑被告人黄文章、黄勇(1984年生)、马培勇、刘鉴、符正贵、林淑玲、黄基珍、黄松柏、李帮惠、杨洪菊、黄勇(1982年生)、谢祖明、唐平珍、彭清春、周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还可依法对上述被告人宣告缓刑。对于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
对于辩护人殷正福、江涛提出的被告人马培勇、刘鉴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培勇、刘鉴所处地位、所起作用与其他被告人相当,故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殷正福、江涛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及辩护人肖颖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人黄文章、黄勇(1984年生)、胡万祥、马培勇、刘鉴、符正贵、林淑玲、黄基珍、黄松柏、李帮惠、杨洪菊、李利、黄勇(1982年生)、谢祖明、唐平珍、彭清春、周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文章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黄勇(1984年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胡万祥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7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马培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刘鉴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符正贵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林淑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黄基珍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九、被告人黄松柏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被告人李帮惠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一、被告人杨洪菊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二、被告人李利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三、被告人黄勇(1982年生)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四、被告人谢祖明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五、被告人唐平珍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六、被告人彭清春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七、被告人周莉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八、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向伟
审判员杨文超
人民陪审员孙邦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