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盗窃罪
裁判日期:2008-01-09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性质:裁定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一案,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000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许霆不服,以其是善意取款,不构成犯罪;取款机有故障,银行有过失;与同案人相比处罚太重,量刑不公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