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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刑初字第16号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01   阅读:

审理法院:荥经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5)荥刑初字第1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非法经营罪

裁判日期:2015-04-27

审理经过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5)第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3月10日、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欣、代理检察员刘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及其辩护人洪定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1自2010年7月以来,在未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未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先后以“商水县余粮电器标牌厂”、“商水县电器标牌彩印厂”、“河南省周口市电器标牌彩印厂”的名义,向荥经县教育局、荥经县煤炭企业协会、荥经县荥河乡政府、雅安市雨城区卫生局等单位销售出版物,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7月,被告人陈某1以“商水县余粮电器标牌厂”的名义与荥经县教育局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向荥经县教育局销售《中小学生安全教育读本》19000本、《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19000本、《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安全防范宣传画》130张、《家校安全教育监护责任协议书》20000本,销售金额共计135750元。

2、2011年6月被告人陈某1以“商水县余粮电器标牌厂”的名义与荥经县教育局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向荥经县教育局销售《快乐国学弟子规》5500本,销售金额46750元。

3、2011年9月,被告人陈某1以“河南省周口市电器标牌彩印厂”的名义与荥经县煤炭企业协会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向荥经县煤炭企业协会销售煤矿安全预防宣传挂历10000套,销售金额280000元。

4、2012年4月,被告人陈某1以“河南省周口市电器标牌彩印厂”的名义与荥经县煤炭企业协会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向荥经县煤炭企业协会销售《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技能训练教材》5000本,销售金额140000元。

5、2012年12月,被告人陈某1以“河南省周口市电器标牌彩印厂”的名义与荥经县煤炭企业协会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向荥经县煤炭企业协会销售毛泽东像挂历8000套,销售金额232000元。

6、2013年5月,被告人陈某1以“商水县电器标牌彩印厂”的名义与荥经县荥河乡人民政府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向荥河乡人民政府销售《荥经县安全社区(家藏手册)》10000本,销售金额50000元。

7、2012年4月,被告人陈某1以“河南省周口市电器标牌彩印厂”的名义与雅安市雨城区卫生局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向雨城区卫生局销售《雅安市巩固省级卫生城市宣传手册》10000本、《常见慢性病保健传染病预防控制健康手册》10000本,销售金额共计70000元。

8、2013年6月,被告人陈某1以“商水县电器标牌彩印厂”的名义与雅安市雨城区卫生局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向雨城区卫生局销售《震后卫生防疫宣传手册—疾病预防》10000本、《震后卫生防疫宣传手册—心理辅导》10000本、《震后卫生防疫宣传手册—健康知识》10000本、《震后卫生防疫宣传手册—传染病防治》10000本,销售金额共计48000元。

经雅安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鉴定,被告人陈某1向荥经县教育局销售的《中小学生安全教育读本》、《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快乐国学弟子规》为非法出版物,《中小学安全防范宣传画》、《家校安全教育监护责任协议书》为内部文件出版物;被告人陈某1向荥经县煤炭企业协会销售的《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技能训练教材》为非法出版物,煤矿安全预防宣传挂历、毛泽东像挂历为单位内部宣传资料违规出版物;被告人陈某1向荥经县荥河乡政府销售的《荥经县安全社区(家藏手册)》为非法出版物;被告人陈某1向雅安市雨城区卫生局销售的《雅安市巩固省级卫生城市宣传手册》、《常见慢性病保健传染病预防控制健康手册》、《震后卫生防疫宣传手册-疾病预防》、《震后卫生防疫宣传手册-心理辅导》、《震后卫生防疫宣传手册-健康知识》、《震后卫生防疫宣传手册-传染病防治》为非法出版物。

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陈某1在成都车站被抓获。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受案登记、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1的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1及其辩护人洪定国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对于经鉴定为内部文件和内部宣传资料的出版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是受行政处罚,其数额不应计入非法经营罪的范畴。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某1自2010年7月以来,在未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未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先后以“商水县余粮电器标牌厂”、“商水县电器标牌彩印厂”、“河南省周口市电器标牌彩印厂”的名义,向荥经县教育局、荥经县煤炭企业协会、荥经县荥河乡政府、雅安市雨城区卫生局等单位销售出版物,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7月,被告人陈某1以“商水县余粮电器标牌厂”的名义与荥经县教育局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向荥经县教育局销售《中小学生安全教育读本》19000本、《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19000本,销售金额共计109250元。

2、2011年6月被告人陈某1以“商水县余粮电器标牌厂”的名义与荥经县教育局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向荥经县教育局销售《快乐国学弟子规》5500本,销售金额46750元。

3、2011年9月,被告人陈某1以“河南省周口市电器标牌彩印厂”的名义与荥经县煤炭企业协会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向荥经县煤炭企业协会销售煤矿安全预防宣传挂历10000套,销售金额280000元。

4、2012年4月,被告人陈某1以“河南省周口市电器标牌彩印厂”的名义与荥经县煤炭企业协会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向荥经县煤炭企业协会销售《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技能训练教材》5000本,销售金额140000元。

5、2012年12月,被告人陈某1以“河南省周口市电器标牌彩印厂”的名义与荥经县煤炭企业协会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向荥经县煤炭企业协会销售毛泽东像挂历8000套,销售金额232000元。

6、2013年5月,被告人陈某1以“商水县电器标牌彩印厂”的名义与荥经县荥河乡人民政府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向荥河乡人民政府销售《荥经县安全社区(家藏手册)》10000本,销售金额50000元。

7、2012年4月,被告人陈某1以“河南省周口市电器标牌彩印厂”的名义与雅安市雨城区卫生局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向雨城区卫生局销售《雅安市巩固省级卫生城市宣传手册》10000本、《常见慢性病保健传染病预防控制健康手册》10000本,销售金额共计70000元。

8、2013年6月,被告人陈某1以“商水县电器标牌彩印厂”的名义与雅安市雨城区卫生局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向雨城区卫生局销售《震后卫生防疫宣传手册—疾病预防》10000本、《震后卫生防疫宣传手册—心理辅导》10000本、《震后卫生防疫宣传手册—健康知识》10000本、《震后卫生防疫宣传手册—传染病防治》10000本,销售金额共计48000元。

经雅安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鉴定,《中小学生安全教育读本》、《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快乐国学弟子规》、《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技能训练教材》、《荥经县安全社区(家藏手册)》、《雅安市巩固省级卫生城市宣传手册》、《常见慢性病保健传染病预防控制健康手册》、《震后卫生防疫宣传手册-疾病预防》、《震后卫生防疫宣传手册-心理辅导》、《震后卫生防疫宣传手册-健康知识》、《震后卫生防疫宣传手册-传染病防治》为非法出版物。

另查明,经雅安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复查,《中小学安全防范宣传画》、《家校安全教育监护责任协议书》系荥经县教育局制定的内部文件,不属于国务院第343号令颁发的《出版物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法规相关条款监管的范畴,不属于非法出版物。毛泽东像挂历和煤矿安全预防宣传挂历属于国家新闻出版署第10号令行政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条等规定监管的范畴,系内部宣传资料违规出版物,被告人陈某1印制时没有报批手续,没有办理准印证。

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陈某1在成都车站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荥经县监察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及立案情况。

2、被告人陈某1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3、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车站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6月20日12时05分,成都车站派出所民警在成都车站进站口对网上缉逃人员陈某1予以抓获。

4、产品购销合同、发票、支票存根、记账凭证、电汇凭证,证实被告人陈某1与荥经县教育局、荥经县煤炭企业协会、荥经县荥河乡政府、雅安市雨城区卫生局等单位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及其付款转款凭证。

5、2011年6月2日荥经县教育局与陈某1就购买弟子规书一事的谈话记录、会议纪要,陶某某提供的陈某1向其提供的“河南省周口市电器标牌彩印厂”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商水县电器标牌彩印厂”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荥经县教育局向被告人陈某1要求购买书籍、画册等情况及陈某1向陶某某提供了相关营业执照等。

6、周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确认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真伪的证明,证实“河南省周口市电器标牌彩印厂”没有进行登记备案,且其有效期已经过期。

7、商水县工商局注册股出具的证明,证实“商水县电器标牌彩印厂”未注册登记。

8、周口市工商局专业分局特种行业工商所出具的证明,证实“河南省周口市电器标牌彩印厂”未注册登记。

9、商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实经查询“商水县余粮电器标牌厂”于2008年1月8日注册,经营期限止于2008年12月31日,负责人是陈某1,企业状态是已注销。

10、荥经县监察局关于请求鉴定图书的函、移送图书清单、出版物鉴定受理通知书、雅安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雅新出鉴市字(2014)第2、3、6、8、9、10、11、12、13、14、15、16、17号出版物鉴定书、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川新出函(2013)119号关于指定市(州)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对非法出版物作出鉴定的通知,证实经雅安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鉴定,《中小学生安全教育读本》、《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快乐国学弟子规》、《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技能训练教材》、《荥经县安全社区(家藏手册)》、《雅安市巩固省级卫生城市宣传手册》、《常见慢性病保健传染病预防控制健康手册》、《震后卫生防疫宣传手册-疾病预防》、《震后卫生防疫宣传手册-心理辅导》、《震后卫生防疫宣传手册-健康知识》、《震后卫生防疫宣传手册-传染病防治》为非法出版物。毛泽东像挂历和煤矿安全预防宣传挂历为单位内部宣传资料违规出版物。

11、雅安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关于对荥经县公安局“关于对五份《出版物鉴定书》鉴定依据做出说明的函(荥公函(2015)7号)”的复函,证实经雅安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复查,《中小学安全防范宣传画》、《家校安全教育监护责任协议书》系荥经县教育局制定的内部文件,不属于国务院第343号令颁发的《出版物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法规相关条款监管的范畴,不属于非法出版物。毛泽东像挂历和煤矿安全预防宣传挂历属于国家新闻出版署第10号令行政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条等规定监管的范畴,系内部宣传资料违规出版物,被告人陈某1印制时没有报批手续,没有办理准印证。

12、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荥经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陈某1的手机两部、银行卡、U盘、商水县电器标牌彩印厂公章、商水县电器标牌彩印厂合同专用章等随身物品,并随案移送。

13、辨认笔录,证实夷某某、陶某某、王某某、刘某甲、罗某某、廖某某、黄某某、刘某乙、唐某某、闫某某、徐某甲通过混合辨认,辨认出被告人陈某1就是卖资料的人。

14、证人刘某丙、夷某某、陶某某、唐某某、闫某某、罗某某、刘某乙、徐某甲、王某某、刘某甲、徐某乙、黄某某、杨某某、廖某某、曾某某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陈某1向荥经县教育局、荥经县煤炭企业协会、荥经县荥河乡政府、雅安市雨城区卫生局等单位销售出版物的事实与查明事实一致。

15、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内容与审理查明事实一致。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与查明事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经营数额达604000元;其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经营数额达372000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荥经县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1的辩护人提出经雅安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中,将《中小学生安全防范宣传画》、《家校安全教育监护责任协议书》鉴定为内部文件出版物,将煤矿安全预防宣传挂历、毛泽东像挂历鉴定为单位内部宣传资料违规出版物,内部文件和内部宣传资料不应计入非法经营罪的范畴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陈某1在未取得《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的前提下,违规从事内部资料毛泽东像挂历和煤矿安全宣传挂历的编印活动,经营数额达372000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故辩护人认为单位内部宣传资料违规出版物的经营数额不应计入非法经营罪数额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家校安全教育监护责任协议书》、《中小学生安全防范宣传画》经雅安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复查,不属于国务院第343号令颁发的《出版物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法规相关条款监管的范畴,故该两份内部文件不属于非法经营罪调整的范围,辩护人认为内部文件出版物的经营数额不应计入非法经营罪数额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其经营数额26500元不计入非法经营罪的数额。被告人陈某1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1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商水县电器标牌彩印厂公章、商水县电器标牌彩印厂合同专用章依法予以没收;非法出版的《中小学生安全教育读本》、《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快乐国学弟子规》、《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技能训练教材》、《荥经县安全社区(家藏手册)》、《雅安市巩固省级卫生城市宣传手册》、《常见慢性病保健传染病预防控制健康手册》、《震后卫生防疫宣传手册-疾病预防》、《震后卫生防疫宣传手册-心理辅导》、《震后卫生防疫宣传手册-健康知识》、《震后卫生防疫宣传手册-传染病防治》、毛泽东像挂历、煤矿安全预防宣传挂历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丽蓉

审判员蒲彦桦

审判员何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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