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滦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5)滦刑初字第114-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非法经营罪
裁判日期:2016-05-17
审理经过
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以滦县院公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1犯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陈某4犯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某2犯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冯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1、陈某4、李某2、冯某某及辩护人王智远、王君宇、张怀玺、张腾、陈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赵某1涉嫌的犯罪有:
(一)非法经营罪
1、2006年12月至2007年12月,由张某3提供资金来源,赵某1(张某3妻侄)出面借给唐山某公司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公司)人民币约3400万元,利息约定月息5%。至2011年8月,某公司公司尚欠本息累计1719.55万元。2011年8月30日开始,张某3、赵某1将某公司公司尚欠的本息借款1719.55万元作为本金再次计息,月息5%。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张某3、赵某1向某公司公司又非法发放高息借款703.2万元,书面约定月息3%,实际月息5%,差额部分以顾问费等名义补足。1719.55万元和703.2万元两笔借款采用复利(俗称“驴打滚”)计息方式。至2013年12月,1719.55万元借款产生利息2220.3971万元,703.2万元借款产生利息247.4954万元,两笔借款合计利息2467.8925万元。另有某公司公司未支付的797.7435万元顾问费又转为借款,再有752.8467万元借款利息转为借款。前述借款至2013年12月,本息累计达到4890余万元。上述给某公司公司借款本金合计5653.7902万元。
被告人赵某1以月息4%放贷给张某某200万元及5%的月息放贷给张某某57万元,以月息5%放贷给付某某500万元,是非法经营活动的骨干成员,与张某3形成共同犯罪,共计6410.7902万元。
2、2014年2月28日,赵某1向薛某某非法发放高息借款5万元,月息5%,实得利息0.2万元;2014年3月6日,赵某1向孙某某非法发放高息借款2万元,月息5%,实得利息0.1万元;2012年2月6日,赵某1向卢某非法发放高息借款7万元,月息5%,实得利息0.35万元;2012年,赵某1向沈某非法发放高息借款2万元,实得利息0.06万元;2012年12月1日,赵某1向沈某某非法发放高息借款2万元,未得利息;2012年,赵某1向张某某非法发放高息借款1万元,月息6%,实得利息0.3万元;2013年初,赵某1向张某某非法发放高息借款2万元,月息6%,实得利息2万元;2013年3月份左右,赵某1向李某某非法发放高息借款50万元,借款四五天实得利息0.5万元;2012年9月5日,赵某1向张某某非法发放高息借款4万元。以上共计75万元。
赵某1非法经营数额累计6485.7902万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4年期间,以月息2.5%从裴某某手中吸收资金50万元;以月息2.5%从王某手中吸收资金280万元;以月息2.5%从杨某某手中吸收资金58.5万元。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88.5万元。在与被告人张某3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中,被告人赵某1主要负责吸收存款业务,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骨干成员,和张某3系共同犯罪。
二、被告人陈某4涉嫌的犯罪事实
(一)寻衅滋事罪
2014年1月14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4伙同李某2、刘某(刑拘在逃)、师某(刑拘在逃)等人在滦县滦州国际KTV歌厅唱歌,酒后陈某4等人将KTV点歌员常某拉拽到KTV门口,要将常某强行带上车拉走。KTV负责人高某、张某乙夫妇等人上前进行劝阻时,与陈某4、李某2等人发生口角,陈某4、李某2、刘某、师某等人对高某和张某乙进行殴打,并将KTV大厅的3个花盆打碎、KTV大厅营业用6部对讲机砸坏。高某、张某乙被打伤,经法医鉴定,高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事后经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KTV大厅被打碎的三个花盆价值人民币99元、KTV大厅营业用的6部对讲机价值人民币2016元,被损毁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2115元。
(二)非法经营罪
2013年7月31日,陈某4参与以月息4%向张某甲放贷100万元;以月息4%向付某某放贷900万元。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3年5月12日,陈某4参与以月息2%从克某某处吸收资金300万元;2013年10月19日,陈某4再次以月息2%从克某某处吸收资金600万元,两次共900万元。
三、被告人李某2的犯罪事实
(一)寻衅滋事罪
如前所述,2014年1月14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2伙同犯罪嫌疑人陈某4、刘某、师某等人在滦州国际KTV,酒后要将KTV点歌人员常某带走,因KTV负责人高某夫妇劝阻,而对高某夫妇任意殴打、毁坏财物,情节极其恶劣。
(二)非法经营罪
2013年10月21日,李某2参与以月息5%放贷给付某某,从李某2账户打给付某某账户500万元;2014年8月1日从李某2账户以月息3%放贷给张某丙100万元。
四、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
2008年4月27日,滦县某村李某因改动供电线路问题与冯某某发生口角,李某将冯某某打伤。当日,冯某某住院治疗。一个月以后,冯某某出院,私自命令电工将李某家养殖场断电。2009年3月,李某一方向冯某某索赔断电损失5万元。时任某村党支部书记张某3、村主任冯某某私自决定由村委会承担此笔费用。2009年12月17日,该笔费用从某村委会下账报销。此外,冯某某被李某打伤的医药费4702.5元,李某已经赔偿,冯某某在征得张某3同意下,于2009年10月20日,将此笔费用在某村委会下账报销。
2008年,村民李某乙去敬老院,其房产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本村陈某某,卖房款均交给了时任村主任的冯某某。经查,该处房产变卖款未上交任何相关主管部门。
冯某某涉嫌职务侵占金额共计人民币65702.5元。
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1与张某3共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被告人陈某4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损毁公共财物,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十分恶劣;与张某3共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与张某3共同以高息为诱饵,变相吸收他人存款,扰乱市场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2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损毁公共财物,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十分恶劣;与张某3共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张某3共同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1、陈某4、李某2、冯某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罪行均不予供认,辩解称其没有犯罪。
被告人赵某1的辩护人王智远、王君宇的辩护意见是,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赵某1自2014年11月24日之日起之后的提讯均属于非法提讯,获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赵某1的对外放款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赵某1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被告人陈某4的辩护人张怀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陈某4的行为犯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现场勘查与价格鉴证意见不符,对多出来的3部对讲机没有合理解释,本案已以治安调解协议由公安机关处理,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陈某4向克某某的900万元借款属朋友间借款,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指控陈某4按月息4%向张某甲放贷100万元人民币,没有证据证明,出借给付某某的900万元并未获得利息收益,现有法律没有规定向他人借款的行为按非法经营罪论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2辩解称,我的银行卡别人用的多,我也不知道给谁转款,转了多少。
被告人李某2的辩护人张腾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李某2犯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现场勘查笔录与与价格鉴定中的被损坏的对讲机数量不一致,本案已以治安调解协议由公安机关处理,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指控李某2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冯某某辩解称,赔偿陆某甲的5万元是张某3出的,不知道这5万元由村里支付了;李某乙的卖房款11000元我只是经手清点见证过,没有给我;我的住院药费是因村里的事引起的,应该由村里支付。
被告人冯某某的辩护人陈华的辩护意见是,冯某某并不知道事后张某3由村委会支领了5万元的赔偿款,不是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李某乙的卖房款11000元只有买房人陈某某的孤证,不能认定冯某某占有;报销的住院药费数额较小,不应认定为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经营罪
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8月19日,赵某1从张某3处取款,以张某某的名义借款给某公司本金累计1719.55万元,书面约定月息2.1866%,实际月息5%,差额部分以797.7435万元顾问费名义补足。2012年5月23日至2013年6月18日,赵某1以张某某的名义向某公司借款703.2万元,书面约定月息3%。1719.55万元至2013年3月1日产生利息752.8467万元。2013年4月5日,双方约定将752.8467万元借款利息转化为借款,并约定此款在2013年5月1日前偿还。因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某诉至本院后,2013年9月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2013滦民初字第4803号民事调解书),某公司在2013年12月10日前分三期偿还借款752.8647万元,如未按期偿还,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有权要求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借款本金752.8647万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3年5月2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703.2万元借款至2013年6月18日产生利息247.4954万元。2013年4月8日,张某某和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双方同意将797.7435万元顾问费转化为借款,并约定在2013年4月28日前还款。因某公司未还款,张某某诉至本院,2013年9月6日,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2013滦民初字第4802号民事调解书),某公司同意在2013年12月10日前分三期偿还,如未按期偿还,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有权要求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借款本金797.7435万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3年4月2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前述借款及利息至2013年12月31日,本息累计达到4890.6425万元。
赵某1除直接负责借款给某公司的款项外,2014年4月、5月借款给张某某257万元,借款给薛某某、孙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75万元。
2013年7月31日,陈某4参与以月息4%借款给张某甲100万元。借款给付某某900万元。
2013年10月21日,李某2参与借款给付某某500万元;2014年8月1日李某2参与借款给张某丙100万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3供述:借给某公司的钱是我给赵某1的,但是是赵某1借给某公司的,我借的2000万都是在亲戚朋友好哥们那儿花月息二分的利息倒来的,不方便说。赵某1借给某公司钱实际得到了大约100万左右的利息。因为赵某1是我的妻侄,我想让他赚点钱,所以才这么帮他的。赵某1所得的这100万左右利息没给过我。我没向某公司放过借款。
李某2是我外甥,陈某4是我表弟,赵某1是我前任妻子赵某某的侄子,沈某甲是我前任妻子赵某某的外甥。他们的银行卡基本上都是我在用,哪个银行的都有。因为平时我向别人借钱或别人向我借钱啥的业务量挺多,所以我就用他们的银行卡转钱。
沈某甲在我原来公司那打扫卫生啥的,再有就是我需要给谁转钱啥的,我都让他办去,帮我跑跑腿。王某甲我们是在6、7年前,她想从滦县温馨家园买房着,托人找的我,之后我们就熟悉了。在前两年王某甲找我说让我帮她办张农行的金卡,之后王某甲就把她的身份证让给了我,我用她的身份证从滦县农行那找的人办的银行卡,一开始办的是普通卡,后来我就一直用着这卡转账啥的,后来就升级为金卡了,后来王某甲也没找我要这张卡。直到现在这张卡和身份证给没给她我记不清了。
2、被告人赵某1供述:大概是2006年年底、2007年年初,张某某找我说某公司找资金、借钱呢,给的利息挺高,月息5分。我一看确实挺高,就同意了。我借给某公司的钱每笔都是把现金给张某某,张某某再给某公司,我跟某公司没有手续,跟张某某也没有手续,张某某跟某公司有没有手续我就不清楚了,张某某当时也答应我,钱要不回来他负责去要。因为张某某的小姨子张某甲(张某甲)是某公司的副总。事情谈好之后,我就陆续借给某公司钱,从2006年12月底到2007年12月底,我陆续借给了某公司3400多万,某公司付利息也比较及时,后来某公司也陆续还了我一部分,至2011年8月30日,经过我、张某某、某公司三方核算,某公司还欠我本息共计人民币1719.55万元,这样又以张某某的名义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1719.55万元,利息为月息2分多,同时张某某与某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协议,就是按照当时我借给某公司钱时,说的利息月息5分,1719.55万元的借款协议上规定利息为月息2分多,某公司为了补足我的利息差额,给张某某7977435元费用,其实这钱是给我的。以上两份协议签订之后,1719.55万元的利息和7977435元的费用某公司一直未给,到了2013年3、4月份,我就总找张某某说这事,张某某就到滦县人民法院起诉了某公司,经过法院调解,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至2013年4月8日某公司欠了张某某7977435元,至2013年3月1日,欠张某某7528647元(1719.55万的利息)。这些钱实际上都是欠我的,但法院调解后,某公司一直未给。
另外从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某公司又以跑贷款的名义从我这分10多笔借走了703.2万元,借款的形式也是我给张某某现金,张某某再转给某公司,但利息也一直未给。
我2006年至2007年借给某公司的钱,都是从户名李某丁的两张某行卡(62×××13)、(6228480650295723813)提的现金。李某丁是我一个亲戚,她的这两张卡一直是我在使用,前段时间我不用了就都给李某丁了,她可能销卡了。
我借给某公司钱实际得到的利息一百万左右。2014年4月3日张某某提供的收据复印件:2010年8月20日第1666577号、1666578号、1666580号这三笔利息款是某公司付给张某某的,之后张某某就把这三笔利息款都给了我。
我平时也没啥具体事儿干,就是放贷款,有时玩牌赌博。我向沈某甲、沈某某、张某某、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某公司管件有限公司放过贷款,其它的我就记不清了。我和他们没有特殊的关系,都认识。
2013年底,我们村的沈某甲向我借了两万元现金,沈某某担保,当时约定的利息是月息4分,给了一千多元利息;沈某某也是我们一个村的,多次向我借钱,总共借了我三万块钱,当时约定的利息也是月息4分,大约给了一千元利息;甄庄村的张某某向我借了两万元,约定的利息是月息5分或者6分,记不准了,给了三四千元利息;李某某向我借钱时说给我点好处,然后我给他倒了六十万,他没使用多长时间,事后给了我一两万元利息;张某某具体借了多少我记不清了,他没给我利息,他借我的钱已经还清了;付某某向我借钱说给我点好处,到现在为止她还欠我一千万元;某公司公司向我借钱,是我从张某3手里拿的,当时约定的利息是月息二分五,到现在某公司公司连本带息还欠我4800万左右,我们有书面协议。
我向外放贷款的条件是只要利息合适,最好有担保,越不熟人越好,这样好要利息,但实际上我没收多少利息。我就是从我姑父张某3那里拿钱,然后给别人,但是张某3是从哪里来的钱我不知道。张某3也不收我利息,我收的利息都让我自己花了。
我借给他们钱,是因为他们都答应给好处,而且某公司还答应给利息,我想整点钱。我除了从张某3那借钱以外,我没从别人那借过钱,也没帮助他们办手续把钱借给张某3。
我借给某公司的钱刚开始说的是月息5分,但也没按那个利息给,就是每月给个两三万,再后来就是按照2分5的利息给了。到我手的利息现金是61万元,后来就没给过我,具体是多少我也记不清了,再后来我们想收回本金都收不回来了。我借给某公司、付某某的钱都是从张某3那拿的。借给其他人的钱都是我自己的。2013年年初,付某某让我借给她钱,说给我好处,每次借一二百万,后来到年底一算,她借了我1000万,但本金和好处都没有给我。
3、被告人陈某4供述:我从克某某手中一共借过900万块钱,第一次借了300万,第二次借了600万。这些钱是张某3让我借的,我记不清他当时说没说把钱借给谁,后来我知道他把钱借给了温馨家园的付某某了。借这些钱给克某某说的是2分的利息,利息有时候从银行卡上给克某某,有时候给现金。我给克某某的利息钱都是从张某3那里拿的,我没有把自己的钱支付克某某的利息。给了她多少利息我记不清了。我没有和付某某接触过,我听张某3说那边给4、5分的利息,具体付某某给了多少利息,我不知道给没给。后来张某3给了我一些购房合同,他说万一付某某还不起,就拿这些房子顶账。现在克某某的这900万元没有还呢。
4、证人张某某证言:我在滦县建设局工作,我和赵某1认识有四五年了,以前总在一起。大概是2007年,某公司的董事长黄某某找我,说公司想借钱,让我给联系一下,我找的赵某1,赵某1同意借给某公司钱。但是赵某1只对准我,他以现金的形式给我,再由我转给某公司,表面上是我借给某公司钱,但实际上出借人是赵某1,我只是顶个名,当时说的借款利息是月息5分。
说好后从2007年开始通过我借给某公司钱,刚开始利息某公司给的挺好的,从2010年开始利息给的不好了。到2011年8月30日,经过某公司、我和赵某1共同核算,某公司欠赵某1本息共计人民币1719.55万元,然后以我的名义就1719.55万元与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为2.1866%,当时赵某1不同意,因为从2007年开始借给某公司钱时谈的利息是5分,经过和黄某某协商,某公司同意与我签订两年的顾问合同,同意给付两年顾问费合计797.7435万元的形式作为给付赵某1利息差额的补偿。这样赵某1同意了,就签订了1719.55万元的借款合同,某公司又和我签订了两年的顾问合同,但这797.7435万元顾问费某公司一直未给。到了2013年3月1日,我就因为欠我借款利息的事到滦县人民法院起诉了某公司,在法院的调解下,我们双方和解,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至2013年3月1日,某公司欠我利息752.8647万元,但这笔钱某公司也一直未给。至2013年4月8日,某公司欠我顾问费797.7435万元,也一直未给我。就此事我起诉了某公司,经过滦县法院调解,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从2012年5月份至2013年6月份,赵某1以我的名义分十几次借给了某公司共计703.2万元。
以上我所说的1719.55万元,752.8647万元,797.7435万元,703.2万元,这几笔实际上都是赵某1的钱,我只是顶个名。到2013年6月份,某公司、我、赵某1三方就某公司的以上说的四笔本金及所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4890.6425万元经过协商,按某公司欠赵某14800万元整数算的,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大概内容见《协议书》。当时我、赵某1我俩都在场,某公司是法定代表人黄某甲委托某公司的副总张某甲签的协议,有黄某甲出具的委托书。我和赵某1签的字,按的手印,某公司是盖得公章及黄某甲的印章。时间签的是2013年3月20日,而实际上是2013年6月份发生的事。这是某公司一方提出来的,时间往前写。在某公司办公楼的办公室签的这份协议书。
你们出示的2014年4月3日张某某提供的收据复印件:2010年8月20日第1666577号,第1666578号,第1666580号,这是某公司付给赵某1通过我并借用我的名义借给该公司钱的利息,该公司把此三笔利息都给了我,给我之后我就给了赵某1。
我在农行有一张借记卡,老卡丢了,我补了一张新卡,卡号记不清了,在2014年5月30日我的借记卡存入57万元,我记不清是谁给我打的了,这是我和赵某1借的,当时约定4分的利息。这笔钱我做买卖用,我还没给他利息呢,这笔钱还没还他呢,赵某1也和我崔要过一次,但是钱还在买卖上压着呢,如果钱下来连本带利我肯定一起给赵某1。我在今年4月底的时候因为做买卖手里缺钱直接找的赵某1借了200万元,赵某1用银行卡一次性给我的,我给赵某1打了一张200万的欠条,但是忘了是在打款前还是打款后了。当时我们约定月息五分,借款200万,我就想和他短期借贷一两个月着,我记得只给了赵某1一个月的利息10万元,后来因为手里没钱就没给他本金和利息。这10万我忘了是直接给他的现金还是打卡上了。赵某1也找我要过利息款,我说等有了就给他,他也没说啥。他是做啥买卖的我不知道,我就知道他总往外放贷款啥的。我也不清楚他有没有这个资质。
5、证人张某甲证言:某公司这个公司名义上是黄某甲的董事长,实际上这个公司从成立到现在一直是黄某某负责经营,管理全面的工作。黄某某是黄某甲的父亲,这个公司以前的法人就是黄某某,2008年以后黄某甲当的法人,公司法人变更成黄某甲以后,黄某甲只来过公司两次,实际上公司还是黄某某的。我在公司是副总经理职务,主管生产和财务。我们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由黄某某保管。
张某某是我姐夫,张某某是上班的,没多少钱,我们公司通过张某某一共借了他人不到3000万的本金,最终协商连利息共4800万。这些钱都是黄某某和张某某协商的,最后签对账协议是我签的,也是黄某某让我拿着公司公章,黄某甲的法人章在对账协议盖章的。这笔钱具体是谁的我也不清楚,当时和我们签协议的除了张某某还有一个出借方姓赵的,叫啥不清楚。对账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我们某公司公司本息总共欠对方姓赵的4800万元,无力偿还,由姓赵的无偿使用我们公司院里办公楼南135亩地,抵偿这笔借款,使用年限是40年。谁提出来的我不知道。这件事是黄某某和对方谈的,签协议时黄某某没法去让我去的,其他的事情我不清楚。
6、证人黄某某证言:滦县有一个某公司,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我儿子黄某甲,他也是公司的董事长,我在公司里是分管技术的总经理,黄某甲现在在台湾上大学呢。我不认滦县赵某1、张某3,和张某某认识,但不熟。我们公司没有向赵某1借过款,也没有将我们公司的地抵押给过赵某1。关于你们出示的那些《协议书》,协议书中抵顶4800万借款的对账说明,借款明细都是假的,因为我无法验证公章手戳是真的。我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文件是假的。平时公司的公章,黄某甲的手戳都由我们公司的财务人员李某丙保管,但他也只能见到财务主管的签字才会盖章。如果以上三份材料是真的,我们公司李某丙就有权力借这些钱。
现在这个公司不是我的了,在2006年卖给美国一个叫se某丙的集团公司了,在唐山市工商局有登记。当时美国的公司要求我们还继续在公司负责技术方面的工作。
我们某公司公司的具体地址在滦县新城平青大线1号,龙盛小区东,胜利路北,平青大西,公司办公楼南。公司的土地性质是工业用地,但公司南面的135亩地手续还在申请中。我认为我和我们公司没有权利出让或者转卖公司南面这135亩地。
我没有借过张某某的钱,我也不认识赵某1,也没把135亩地抵押给过任何人。
7、证人潘某某证言:在2012年5、6月份的时候,我干工程手头紧,我跟我的好朋友张某甲借钱,我跟他说要用100万。当时张某甲就说他现在钱也挺紧,然后张某甲就打电话,打给谁我不知道。打完电话就对我说什么时候使钱你就说行了。过了大概一个月我就给张某甲打电话说要用100万,张某甲就说中,我就把我的银行账户号码给张某甲发信息发过去了,之后我就收到了100万的转账,再过几天张某甲就找我让我打个借条,我就在张某甲的车上给张某甲打了借条,当时借条张某甲已经写好了,我就在上面签了个名字,在车上我和张某甲说借款利息的时候,当时说比银行利息高点就行,之后我就使这个100万干工程了。在这期间张某甲也总给我打电话说他手头紧,总让我还钱。2013年4月左右,我干工程下来了一笔钱,我就给张某甲打电话说先给他80万并让他给我发卡号,张某甲就给我发了一个银行卡号,用户名是陈某4的,我就把80万打到了这张卡上。又过了1个月左右,我给张某甲打电话问剩下的钱还需要打多少,利息多少钱,张某甲说他在打电话问问,一会儿张某甲打电话告诉我说让我再打40万就行了,张某甲就把一个银行账户号码和用户给我发过来了,账户号码不知道多少了,用户名叫赵某1,之后我就把这40万转给这个用户名为赵某1的账户上了。
8、证人张某甲证言:2012年潘某某通过我向张某3借了100万元,是我帮忙联系的。
当时是潘某某给我打的电话,和我借100万,我说我这没有,潘某某说你必须给我想想法,这样我就给张某3打电话说我这有个好朋友干工程差100万,从你那先借给他,有什么事冲我说,意思就是我是担保人。张某3答应我以后我就给潘某某打电话说比银行利息高点,中不中,潘某某说中,但没有约定具体利息。我就让潘某某把卡号给我发过来,然后我就把潘某某的卡号发给了张某3,张某3就给潘某某打过去了100万。这笔钱去年还的款,分两次还的,还了多少我不知道,两次都是我跟张某3要的卡号,我再把卡号转发给潘某某,然后潘某某就把钱打在我发个他的卡号上了。
9、证人薛某甲证言:我是在2013年10月份左右,在西甄庄玩牌的时候,赵某1去牌场要账我们认识的。我和他没有啥特殊关系,也不是亲戚或者朋友,就是认识。
2014年2月份的时候我做生意着,正好手里没钱,我听说赵某1那总往外放钱,于是我就找他借些钱。当时我给赵某1打的电话说做买卖正等着用钱呢,让他借给我5万元钱。当时赵某1也答应借给我,向我要月息5分的利息,并且让我找个担保人,我就找的李某丁担保,但是李某丁不知道这里面啥情况。后来在滦县新城一个银行附近,具体啥地方我记不好了,赵某1让我找的他,在那他让我签了个借条,后来就把钱给我了。当时赵某1给了我4.8万元,扣了2000元,就算是把当月的利息扣了。这钱被我做生意用了,到现在也没还他呢。
10、证人孙某某证言:我和赵某1就是一个村的,没别的关系。
今年三四月份,我做买卖周转不开,我就给赵某1打电话说从他那借两万块钱,赵某1说帮我找找,但是得月息5分的利息,我同意了。赵某1让我去滦县新城建材大市场找他,我去了后给赵某1打了个两万的借条,赵某1给了我19000元的现金,过了两三个月,我就把本金两万块钱还给了他,赵某1说我们是一个村的,剩下的这两三月的利息就不要了,我从赵某1这借的2万块钱就还了第一个月的利息1000块钱。
11、证人沈某甲证言:我和沈某某、赵某1都是一个村的,谁跟谁都没亲戚。我们都是逢年过节的在一起玩玩牌。
2013年年底的时候,沈某某想从赵某1那借2万块钱,还不好意思开口,就让我帮着打的借条,说我借2万块钱,沈某某当的担保人,后来沈某某把钱还了。
因为我们村的都知道赵某1有钱,向外放钱挣利息,我们关系不错,赵某1肯定不要利息,缺钱就跟赵某1借点。
12、证人商某甲证言:我在某甲公司打工。2012年8月份的时候,赵某1找到我说他们村的沈某某想在他那借点钱,但他们是一个村的,不好意思要利息和抵押,就让我顶个名字,说钱是在我这借的,然后借给沈某某的钱他出。我顶名之后,以我的名义就可以和沈某某要抵押和利息,我就同意了。然后赵某1就拿了一张二手车的交易协议书还有车的收条,大概内容就是沈某某的车卖给我了,我收到了车,给了沈某某卖车款,钱都是赵某1出的,然后赵某1就走了。自始至终我也没见过沈某某,沈某某应该不知道是赵某1借给他的。
赵某1在2012年6月份的时候找到我,说有一个叫卢某的人想借钱,给我利息,他做担保,我问他借多少钱,他说卢某借7万元的钱,就借一个月,给三千五百元的利息,赵某1说他做担保,我就同意了。然后赵某1和卢某来找我,给我打了一张7万元借条,赵某1做的担保,签的字,借条上写的是借一个月,我就把66500元给了卢某,他们就走了。但后来卢某也找不到了,到现在钱也没给我呢。我只知道卢某和赵某1一起整装修公司着,他们之间的事我说不清楚。我因为卢某没有还我钱的事找过赵某1,他说没事,他想办法。
13、证人沈某证言:2012年一天,我找我兄弟沈某某,让他帮我从赵某1那借两万块钱。沈某某就给赵某1打电话说想借两万块钱,赵某1让我兄弟抵押点东西,沈某某就把自己银白色夏利车的绿本抵押给了赵某1,并写了借条。我跟沈某某一起去拿的钱,我没下车,沈某某从赵某1那拿过来两万块钱就给了我。过了将近一个月,我和沈某某就和赵某1把借钱的事挑明了,我说钱是我借的,我还就行了,我还说给赵某1点利息,赵某1不好意思要,我就给赵某16百块钱,让他买烟抽。后来沈某某的夏利车要年检,从赵某1手里把车的绿本要回去了,到现在我还有一万多块钱没还赵某1呢。
村里人都知道,赵某1总往外放贷款,我觉得我跟赵某1是一个村的,借钱也方便点。赵某1要利息的话我怕太高,赵某1不要利息的话,我觉得人家就是放贷款赚利息的,我还不好意思开口借,沈某某跟赵某1关系比较好,估计不要利息,我就让沈某某帮我顶名跟赵某1借钱了。
14、证人沈某某证言:2012年一天,我们村的我叔伯二哥沈某说家里没钱了,让我找赵某1借些钱,说是借2万,我也同意帮他借。之后我和沈某去赵某1在新城开的足疗馆那。沈某没下车,我直接找的赵某1。见到赵某1后,赵某1给了我2万,并且让我打了个借条,签了份卖车协议,当时把我车的绿本抵押给赵某1了。我的车是一辆银白色夏利车,车号是冀B×××××。这钱借来后,我就给沈某了。后来沈某还没还我就不知道了,这钱借来后过了一段时间,我就和赵某1说这钱是沈某用,赵某1也知道了。但是具体赵某1想沈某要没要利息我不清楚。后来过了半年,我车得去验车,我从赵某1那又把绿本要来了。
15、证人张某某证言:赵某1我们既不是亲戚也不是朋友,就是认识,我从他那借过两次钱。我听说赵某1放钱挣利息,社会上的人都知道,跟别人借钱也不好借,他能借给我,也就是利息高点。
2012年我因为赌钱输了,我就去赵某1的足疗店找他,我说跟他借一万块钱,他跟我说别人从我这借钱都是月息一毛的利息,咱们都认识,你要借一万块钱就按照月息六分的利息,我同意了,给他打了个借条,借一万先扣600元的利息,给了我9400元。后来我用了半年左右,利息大概是三四千块钱,然后我就把一万块钱的本金和利息都还清了。
2013年年初我因为赌钱输了又从赵某1那借了两万,月息6分,打了借条,赵某1先扣了1200,给了我18800元,然后我每个月还赵某1利息1200元,本金两万到现在我还没还呢。光利息到现在我差不多还了赵某12万多块了,时间将近两年了。
我跟赵某1借钱都是给我的现金,到每个月该交利息的时候,赵某1就给我打电话,让我尽量想想办法把利息或者本金一起还他,过分的话没说,一般的时候我都能按月还利息。
16、证人李某某证言:2013年3、4月份,我因为和朋友合伙注册公司验资差50万块钱,我就找赵某1,跟他说了,赵某1问我用多长时间,我说用4、5天。用了大约1个星期左右,我就把钱还给赵某1了。
这50万里有30万是赵某1直接转账给我的,剩下的有用别人账户转过来的,还有直接给我的现金。当时我借钱的时候跟赵某1说注册公司也不是我一个人的事,钱用完后给你点好处。钱用完后我就找到赵某1要借条,赵某1说等他撕了就行了,说完我就拿出5000元给赵某1,让他买点东西,当时他没要,过了有3、4天,我就叫赵某1一起吃饭,在吃饭的时候我给了他5000元,他就收下了。
我的卡是农业银行的,卡号是62×××60。
我跟赵某1借的50万,我一共给他打了4张欠条,20万,15万,10万,5万各一张。当时我还钱的时候他就把15万元的当时撕了,剩下的他说在保险柜锁着,等他帮我撕了就行了,后来他撕没撕我就不知道了。
17、证人韩某证言:2012年8月份,我因为赌钱输给赵某114000元,当时我没那么多钱就给赵某1打个借条,写好了我欠他14000元,上面我签了字,按了手印。这笔钱没利息,后来买东西又借了2000元,也没有利息。你们出示的那张借条上的“韩某”是我写的字。
18、证人张某丙证言:在2014年7月份我开发某小区因资金紧张,当时我知道张某3开了小额贷款公司,我就找到张某3想和他借款300万元,承诺在还款的时候给一定的利息,但没有具体约定,随后我就用手机把我的中国银行的卡号信息发给了张某3,在2014年7月31日前后有人给我中国银行0203的银行卡转了300万,当时是谁给我转的我不知道,李某2给我转的100万就应该是张某3借给我的300万其中的100万。我和张某3借款300万没有任何手续,我也不知道他是从哪里弄来的钱。2014年10月份左右,张某3的女儿就打电话找我说,她父亲张某3出事进看守所了,等着急用钱,让我把借的300万还了。我知道后分别在2014年10月份、11月份、12月份分三次每次100万的现金还给了张某3的女儿,每次还钱都是张某3的女儿让别人去找我,她告诉我车号并到银行门口等我,我在银行支取现金后在银行门口都直接给车里的人,取钱的人我都不认识。我归还张某3女儿300万,我们之间没有手续,我这里有取款凭条手续。这300万我也没有支付利息。
19、证人张某甲证言:我通过张某3认识陈某4的,只知道陈某4和张某3是表兄弟。在2013年7月份的时候,我还和张某3借过一次钱,是陈某4给我打的款。
当时我和张某3借了100万,张某3让陈某4用陈某4的农村信用社的卡给我转的。他的卡号我记不好了,我的是6210210080300813664。我借这笔钱月息是4分,每月的利息我都给现金,每月4万,利息我都给陈某4了。我大概用了4、5个月,总共付了二十万左右的利息。当时我就打了一个欠条,还款时陈某4给我了,我就给撕了。
我是听别人说张某3往外放贷款,他还有钱,我就跟他借了。
这笔钱我用网银给张某3转过去了,但是陈某4给我提供的卡号不是他本人的,是一个姓刘的人。
20、证人赵某证言:张某丁是我外甥女。大概在2014年11月份左右,张某丁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县医院南面的马路边上取物品。因为张某丁父亲张某3出事了,她在家看孩子,我也没说什么就开车到了张某丁告诉我的地点等着,等了没多久,一个五十多岁的人敲我的车门,我下车后看到他提着一个黄色的提包,就把后备箱打开,这个人也没和我说什么就把包扔在了我车后备箱里走了。之后我就开车把这包东西送到了张某丁家中。
大概过了一个月左右,张某丁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时代广场南面的马路边上取东西,还是上次给我东西的人,把一个装着物品的黑色袋子扔在了我后备箱里。
我不知道两次给我东西的人是谁,我也不知道张某丁让我取的是什么东西。
21、调取证据清单相关借款人借条11张
借款人
借款金额
借款日期
担保人
出借人
孙某某
2万
2014.03.06
无
沈某甲
1万
2014.03.01
无
沈某甲
2万
2013.11.29
沈某某
薛某甲
5万
2014.02.28
李某丁
赵某1
韩某
1.4万
2012.08.26
陈某丁
赵某1
李某某
20万
2013.03.21
李某某
5万
2012.12.04
李某某
10万
2013.03.06
张某某
2万
2013.02.19
无
无
张某某
4万
2012.09.05
赵某1
卢某
7万
2012.02.06
赵某1
商某甲
收条1张:收款人沈某某,证明人赵某1,收到商某甲购车款2万元,1万元。
二手车交易协议书1份:卖方沈某某,买房商某甲
22、赵某1提供李某丁两张某行卡(62×××13)、(6228480650295723813)自2006年12月20日至2007年12月21日交易明细
23、协议书、关于协议书中抵顶4800万借款对账说明、某公司管件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借款明细。
赵某1(甲)、某公司有限公司(乙)、张某某(丙)之间的协议书,借款总额是4890.6425万元,滦司服见字(2013)第0325号见证书:见证4800万借款用某公司公司的135亩土地40年使用权抵顶。
24、张某某提供收款收据7张(286万),付款凭证4张,借款收据19张(2213.55万)
某公司管件有限公司还款共计228万,还借款利息583399元;
张某某付给张某甲190万、900万、82万、66万个人业务凭证
借款收据借款人为张某某,盖章为某公司公司
25、张某某与某公司管件公司的借款合同、某公司管件公司与张某某关于1719.55万元的借款明细表、还款协议
内容:关于借款金额1719.55万元的合同,月利率2.1866%,日期2011年8月20日,担保人黄某某
26、河北滦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滦民初字第4802号民事调解书证实:张某某与某公司管件有限公司之间的顾问费7977435元转为借款,并同意分三期偿还,如未按期偿还借款,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3年4月2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2013)滦民初字第4803号民事调解书证实:张某某与某公司管件有限公司双方于2011年8月3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息7528647元,双方同意转为借款,并同意分三期偿还,如未按期偿还借款,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3年5月2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27、办案说明
本卷中关于张某3、赵某1非法经营一案的复印材料来源于付某某合同诈骗一案中。
28、薛某甲、沈某某、沈某甲、商某甲、张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卢某的户籍证明信
29、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凭条,中国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单,中国银行汇兑支付凭证
农业银行:2013年12月25日,张某丙(卡号62×××16)转给沈某甲(卡号62×××63)72万元
中国银行:2014年7月23日,沈某甲用张某3的卡(卡号60×××18)转给张某丙(卡号62×××03)200万元;2014年8月1日李某2(卡号62×××92)转给张某丙(卡号62×××03)100万元;2013年10月21日李某2(卡号卡号62×××92)转给付某某(卡号62×××52)500万元;2014年1月2日张某3转给郑某某(卡号62×××15)100万元。
30、调取证据清单
滦州镇农经站于2013年7月31日经滦县农村信用社给陈某4的转账支票,票额是100万,陈某4背书,陈某4当日将100万经农村信用社转给张某甲。
31、赵某1农业银行6228480652471225118交易明细
32、赵某1中国银行62×××06账号流水
其中:2013年3月21日转账给李某某(尾号8660)10万;
2013年5月25日潘某某(尾号7884)转账存入40万元;
2013年6月7日转账给张某3(尾号1916)59.4万元;
2014年4月24日转账给张某某(尾号0016)200万元;
2014年4月24日转账给王某甲(尾号2367)57.99万元;
33、潘某某6227000181760237884交易流水
2013年5月25日显示转给赵某1(6406)40万。
34、杨某某62×××20建设银行卡号交易查询2014年1月19日转给赵某1(6406)58.5万元,2014年2月12日至2014年9月13日每月存入利息27500元。
36、调取证据清单
中国农业银行李某某卡号62×××60、张某某卡号62×××16开户资料
李某某于2014年1月21日由张某3中行卡借20万
37、调取证据清单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62×××10)开户信息;
交易凭证:2012年9月8日张某3卡(6228460650002701916)转入潘某某卡(2510)100万;
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62×××10)的银行流水
38、调取证据清单
中国银行账号:10×××05,卡号:62×××84,户名付某某。开户信息
中国银行账号:10×××78,卡号:62×××10,户名赵某1。开户信息,交易明细清单
2012年10月16日付某某(3005)转到赵某1(4078)50万明细。
中国银行账号:10×××49,卡号:62×××79,户名张某丁。开户信息,交易明细清单
2013年12月30日经张某丁账户(8949)转入赵某1账户(4078)50万,
中国银行账号:10×××41,卡号:62×××58,户名陈某4。开户信息
2014年3月3日转出46万的交易明细
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11,户名赵某某,开户信息,2014年1月6日赵某1卡(5210)转入赵某某(1111)50万明细。
39、情况说明
由于滦县中行理财POS机损坏不能使用,故制作一台POS机,商务号为104130299000795,该POS机所挂户名:张某丁卡号62×××79,该POS机用于他行银行卡存款划转,直接划到张某丁的62×××79卡号中,再通过张某丁卡划入中行卡。
以上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某1、陈某4等人向他人和单位发放数额巨大借款的事实。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3年、2014年期间,被告人赵某1、陈某4与被告人张某3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吸收他人资金。2014年5月9日,被告人赵某1以月息2.5%从裴某某手中吸收资金50万元;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赵某1以月息2.5%从王某手中吸收资金280万元;2014年1月19日,被告人赵某1从杨某某手中吸收资金58.5万元;2013年5月12日陈某4以月息2%从克某某处吸收资金300万元、10月19日以月息2%从克某某处吸收资金600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4供述:张某3是我表兄。大概在2013年的时候,我和张某3说我通过转账的方式以2分的利息从克某某处借了300万元钱,哪里有使钱的,我可以放出去。张某3说温馨家园房地产那里正用钱,可以给他们使,并且说可以给我4分的利息。我就通过张某3给温馨家园打了300万元的款。我把款打给张某3后,温馨家园给我开了几套房的手续,说如果将来温馨家园还不了我的钱,就拿房顶替,等于买房了。后来我又在克某某那里借过600万元,3分利息,也给张某3了,张某3给温馨家园了,这回温馨家园说给我5分利息,并且给了我售房协议书,约定如果还不上就拿房子顶账。
我一共给了温馨家园用了900多万,总共得了六七十万的利息,本金还没还呢,房子的手续在刑警队押着呢。这900多万都是对准张某3放出去的,因为张某3能量大,认识人多,他和温馨家园的老板认识,我就是通过他在温馨家园那里挣点钱。
这900万我肯定给过克某某利息,但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
2、证人吴某丁证言:2014年6月13日刘某丁给我妻子王建地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打款4084500元,当时情况是刘某丁给我打电话问是否等着钱用(有400多万元),由于我是干工程的,资金需要周转,我就答应刘某丁让他把钱给我打过来,我就把我妻子王建地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号给了刘某丁,随后一个户名叫李某2的人就直接给我妻子打了4084500元,之后我妻子说现在不需要钱,这样我就跟刘某丁说不用了,随后刘某丁就给我发了三个卡号,让我向这三张卡号上分别转了322800元,1829200元,1932500元,但是这三张卡号我记不清了。
王建地的农业银行卡卡号是62×××16,我和刘某丁是非常好的朋友,我不认识李某2。
3、证人王某乙证言:我和张某3早就认识。2013年5月份、8月份、2014年1月份我让我妹妹王某丙转账给张某3三笔钱,2014年6月份前后我借给张某3400万元。
张某3和我聊天的时候问我有没有钱,他说他用一段时间,我当时手里也没什么钱,我知道我妹妹王某丙那有些钱,我就让我妹妹王某丙转给他了三笔钱,第一笔是在2013年5月份,张某3说他先用80万,银行卡号是张某3提供给我的,我跟我妹妹说让他把钱打到指定的银行卡上了。第二笔是2013年8月份张某3说还要用72万,银行卡号是张某3提供给我的,我跟我妹妹说让他把钱打到指定的银行卡上了。2014年4月份张某3还了我70来万现金,剩下的我让张某3转账给了我妹妹,转了好几笔一共转了82.8万元,还我的这70来万现金我没还给我妹妹,也没和她说过这些钱已经还给我了。张某3借钱的时候没说给利息,我记得是给了我2万元的好处。
第三笔是2014年5月份,张某3说还要用70万,我就让我妹妹把钱转到了张某3给我的银行账号上,后来我妹妹家里急用钱,我就让张某3给我妹妹转回了10万元,当时给我妹妹转了10.4万元,4000元是好处费,给我妹妹了。张某3还欠着我60万,这些钱也没说给利息。
有一次张某3问我有钱不,放他那每月给2分的利息(月息2%),我感觉比银行利息合算多了,我就答应给他找钱。2014年6月初我从我个人的工商银行卡转给张某3指定的账号200万,2014年7月份我从我个人的中国银行卡转给张某3个人中国银行卡28万,另外在此期间我给了张某3两次现金,一次150万,一次22万,一共凑了400万借给了他,都是在他公司楼下即滦县现财政局对面张某3办公楼外给他的,钱直接放在张某3车上了。从2014年7月份,张某3一个月给我8万的利息,一直到2014年10月份,我得了4笔利息,共32万,利息是张某3通过银行转账给我的,都转到了我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卡上,后来张某3被抓了,我借给他的400万元本金到现在也没还我呢。
张某3转给我的这4笔共计32万元利息都转到了我尾号为2516农行卡上了。你们出示的2014年7月4日、8月7日、10月5日、10月16日四次中国农业银行的取款凭条,都是张某3跟我借的那400万元按月息2分钱每月付给我本人的8万元利息。
这400万元分别是我从崔某某手里借了200万,从我妹夫大哥顾某某手里借了150万,剩下的50万是我自己凑的钱。我从崔某某、顾某某手里借钱的时候没说过利息的事,我和崔某某是好哥们,和顾某某是亲戚,互相之间就是搭人情。
4、证人王某丙证言:我们家除了我和我老公顾某甲的工资收入之外,主要是我公公顾品给我们不少钱,我公公是做买卖的,从四五年前经常给我们一些钱,每次几万不等,这几年给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给我们的钱我有的用于家庭开销,大部分都存到银行了。
2013年5月份,我哥王某乙说他急用钱,让我帮着倒一下,他给了我一个银行卡号,让我打80万过去。当时我家房子卖了50万,加上家里的存款,凑了80万按着我哥给的银行卡号打了过去,哪天打的款、打给谁了都记不清了。
2013年8月份,我哥让我给他找72万元,我当时手里没那么多钱,我和我老公说了后,我老公从他卡上转到我卡上50多万,我凑了72万,按着我哥给的银行卡号打了过去,哪天打的款、打给谁了都记不清了。
2014年7月份,我哥王某乙让我给他找70万,我就按我哥给的银行卡号把钱打了过去,哪天打的款、打给谁了都记不清了。过了将近两个月,因为家里急用钱,我找我哥让他先给我10万,我哥就让别人给我转了10.4万元,其中4000元算是好处费。
以上三笔我哥还给了我82.8万元,应当还欠我129.2万元。他把钱都借给别人了,借给谁我不知道,我也没问过。他还我钱是让别人存到我银行卡里的,我不知道谁存的,具体存了多少次,每次存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
张某3、李某2、沈某甲、王某甲四个人,除了张某3以外其他人我都不认识。但我和张某3之间没有联系,更没什么交往。我给张某3打钱那次也是我哥王某乙让我给张某3转的账。
杨某某是我父亲战友,我们两家关系一直不错。我通过杨某某向外借过钱,我还从杨某某手借过两笔钱。
2013年5月初,有一次我去杨某某家里,聊天的时候他问我手里有没有闲钱,他说能找地方给2分5的利息(月息2.5%)。后来我和我公公顾品说了这事,我公公顾品给了我25万,还说得了利息在卡上放着就行,我就转给了杨某某25万元,杨某某就把钱放了出去,按月往我银行卡里打利息,每个月给我6250元的利息,从2013年6月到2014年1月,我一共得了8个月的利息5万元。到了2014年1月份,杨某某又和我说那边还需要钱,问我还放点钱不,我感觉那边信誉挺好,我就准备再放30万,我就打给了杨某某29.25万元(7500的利息先扣除了,本金算是30万)。这样加上我以前借出去的25万元,我总共通过杨某某借出去55万元,杨某某按月往我银行卡里打利息,每个月13750元的利息,从2014年2月到2014年9月,我一共得了8个月的利息,共11万元,到了2014年10月份,杨某某把55万元的本金一次性还给了我。通过借出这些钱,我一共得了167500元的利息。
5、证人刘某丁证言:韩某某是我妻子,她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15一直都是我在用。我不认识李某并或者李木森。你们出示的中国农业银行汇兑支付账凭证2014年7月28日李木森代李某并给韩某某汇款32万元,这笔交易是我还中国邮政储蓄贷款时跟张某3借的钱,我一共跟张某3借了40万,剩下的8万元他也是给我汇的,但具体怎么汇的我说不好了。这40万没有借条,没有利息,过了两三天我就还他了,怎么还的我说不好了。
2014年6月13日我让张某3给吴某丁打了4084500元,我不知道打到吴某丁那张卡上了。这笔钱是在2013年年底的时候,张某3找我借钱,经我介绍,我帮张某3和董某某、王某乙、佘某某三个人那总共借了350万元,月息2分。但张某3和他们三个分别借了多少我记不好了。这350万是通过佘某某的卡转给张某3的,当时张某3给我的卡号,什么卡号我说不好了。2014年6月13日我让张某3给吴某丁打的那4084500元就是张某3还的本金和利息。因为我记得吴某丁说借钱着,我就让张某3把这笔钱转给吴某丁了,转给吴某丁后,他说不用钱了,我就让他把这笔钱转给董某某、王某乙和佘某某了。
2011年,张某3找我说把滦县新城温馨家园项目卖给了一个叫付某某的人,付某某那资金周转不过来,想借点钱,说付某某把卖楼房的钱收上来就把钱还给我,到时候这钱肯定不白使,给点好处,没说多少。但是我跟付某某不认识,我肯定不借给付某某,张某3说让我把钱借给她,到时候张某3还我这笔钱。现金我都给张某3本人了,转账借给张某3的钱基本上张某3给我的都是他妻侄赵某1的卡号,基本上都是在农行办理的,有300万的、200万的(从建行转的),最后一笔是2014年9月底借给了张某3110万,前后我一共借给了张某31600万左右。我们之间关系都不错,也没打欠条,可能是2012年的时候我就让张某3还钱,张某3没钱还我,说把钱都借给付某某了,张某3就把温馨家园项目中的八九套别墅、十套住宅楼的合同拿来了,说把这些房屋先顶给我,合同是付某某及付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好的,我签完留了一份。后来借给张某3400万左右,是张某3说钱倒不过来和我借的,到现在也没还我。
当庭证言:我的1600万元钱通过张某3介绍借给了明天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付某某了,到现在也没有还我呢。我有明天房地产开发公司给我的售楼合同,还不了钱就用楼房顶债。
6、证人阚某乙证言:2013年12月份的时候,刘某丁找到我说张某3想让我帮他借500万块钱。我虽然认识张某3,但是也没到帮他借几百万的份上。所以张某3找上了刘某丁。刘某丁跟我说了以后,我说要是张某3还不上怎么办,刘某丁说还不上冲他说。这样我通过关系,从迁安借了300万,从我家亲戚里边借了50万,然后在2013年12月27日,我用以我二嫂子佘某某的名字开的一张农业银行卡(62×××57)通过网上银行把这350万打到了一个叫沈某甲的账户上。这张卡是我女儿在唐山农业银行上班时为了拉存款用她二妈的身份证开的,后来这张卡就一直在我手里。
2014年2月份时,我找两个亲戚迁安的王某乙和滦县的董某某她俩凑了200万(王某乙170,董某某30万),就先还了从迁安借的300万中的200万。后来我又陆续把从亲戚中借来的100万在张某3把钱还回来以前还了迁安。这样也没有给迁安的利息。张某3是在2014年6月份把钱还回来的,当时刘某丁说张某3要把钱还回来,同时跟我说吴某丁可能要用钱,让我问问。吴某丁就说那就打过来吧,张某3他们就把350万连本带息一共408万多一点打到了吴某丁妻子王建地的账号上。当天下午吴某丁说钱不用了,我就让他把钱分别打到了王某乙、董某某、佘某某三个账户上,都是按照本金加利息给打的钱。其中打到佘某某账号上是193万左右,其中150万是本金,然后我就把这些钱按照本金加利息给亲戚分了下去。
当时借钱的时候说的是给月息2、3分的利息,一共借了不到六个月,给了58万多的利息,算算差不多有3分的利息。我不知道张某3还的钱是哪里来的,我其实主要对准的是刘某丁,都是和刘某丁联系,和张某3没有多少直接联系。
7、证人王某乙证言:2014年1月初的时候,我和阚某乙我们吃饭说起钱的事情来,阚某乙问我手里有闲钱没有,正好有朋友急需用钱,时间也不会太长,那时我手里正好有些闲钱,我就让阚某乙给我借出去。阚某乙给了我一个卡号(卡号和户名记不清了),我就用我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63)转给阚某乙提供的卡号170万,阚某乙说到最后给好处,也不会白用,就是说最后给点利息,就这样在2014年6月中旬的时候就连本带息的给我农行卡打了182万多元。
具体他借给谁我不知道,谁给我打的182万我也不知道。
8、证人董某某证言:2014年2月18日前几天,阚某乙问我有没有钱,他有个朋友想借点钱,给利息,当时他说的应该是月息2分,我一听比在银行存款利息高挺多,于是我就找亲戚凑了30万元,告诉了阚某乙,他就让我把30万转到一个叫佘某某的农行卡上,卡号记不住了。在还这笔钱之前,阚某乙给我打过电话说那30万回来了,让我告诉他我的银行卡号,直接把钱转到我的银行卡内,我就告诉了阚某乙我的农行卡(62×××15)。2014年6月13日我的这张某行卡就收到322800元。
9、证人克某某证言:我通过张陆认识的陈某4。陈某4跟我借过两次钱。2013年5月12日用我的工商银行尾号是6344的账户直接给陈某4的工商银行账户转了300万元。2013年10月19日,我用我工商银行尾号6344的卡给陈某4的卡打了个150万,我用我农业银行的尾号1213的卡给陈某4打了个400万,另外我当时还给陈某450万现金。
2013年6月到2013年10月,每月给我打6万的利息,2013年11月到2014年5月每月给我18万的利息。大部分都是陈某4给我打的卡,就有一次是张陆给的现金。2014年6月份以后,我看陈某4也给我打不起利息了,我就想把钱要回来,后来我就找到张陆,张陆把我和陈某4叫在了一起。我们三个商量好了,等温馨家园盖好了以后给我门市或者是楼房。但没给过。
10、证人崔某某证言:王某乙在2014年8、9月份跟我借了200万元。有100多万是通过银行转账,有几十万是给王某乙的现金,总共是200万。我的农行卡号62×××69。王某乙跟我借钱没利息,没打借条,我也没问他借钱干啥。当时说用一两个月,到现在也没有给我呢。
11、证人王某证言:我与赵某1认识五六年了,是朋友,与张某3就是认识。听说张某3那吸收资金,给的利息高,我就凑了280万元钱,在2014年4月下旬到明天房地产找到张某3,说放他那。张某3说中,并讲好月息二分五厘,月底付息,借款期限一年。后与赵某1一起在建设银行转款273万元,把第一个月的利息扣除来了,是张某3让把款打到赵某1的卡上去的。张某3和明天房地产一楼的业务员说好了,我到明天房地产去拿现金利息,每个月都给我利息。
12、证人裴某某证言:2013年4、5月份,我听说赵某1他们那用钱给的利息高,我就和赵某1说我有点钱存他们那。赵某1也没有咋说,意思就是得找张某3定行不行。过了段时间,我就到明天房地产那找到张某3,和他说了之后,他说月息2分5厘,后来发给我一个卡号,是赵某1的卡,我就把50万元钱打过去了。从去年开始一直到2014年10月份都给我利息呢,到11月份就没有给付利息了,我去找过几次,到办公室那总没有人,门锁着呢。
13、证人杨某某证言:我的一个老战友找我说有人急等用钱,我的钱在家放着干啥,借出去还能挣点利息。因为有他担保,我就把钱打到一个叫赵某1的建行的银行卡上了,当时约定的是二分五的利息。
14、李某2农业银行卡(62×××18)开户资料、交易明细
20140604200万王某乙转账
201406134084500元转给王建地
1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王建地农业银行卡(62×××16)2014年6月13日至2014年8月31日交易明细:
2014年6月13日转存4084500元,网银转账分别为-322800元,-1829200元,-1932500元。
李某2存入王建地农业银行卡(62×××16)4084500元的银行卡取款凭条。
1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王某乙工商银行卡(62×××31)开户资料及2014年6月4日转给李某2农业银行(62×××18)200万的银行交易凭证复印件
王某乙62×××31工商银行卡开户资料2014年5月19日卡存172万。
17、接收证据清单
佘某某卡号62×××65业务凭证及流水复印件八张与阚某乙证言内容相符。
王某乙中国农业银行卡(62×××63)明细对账单与王某乙证言内容一致。
董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62×××15)明细对账单与董某某证言内容一致。
18、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凭条
户名沈某甲,卡号62×××77,转入户名王某乙,转入卡号62×××16,金额8万元,日期2014.10.16
19、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中国工商银行卡陈某4(6222020403021569641)交易流水:2013.05.12汇款给中国工商银行卡(克62×××44)300万;2013.10.19汇款150万。交易凭证两张。
克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62×××13)于2013.10.19转给陈某4卡(6228480652153907413)400万。
克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62×××13)已销户。
20、接收证据清单
借款人
出借人
借款数额
借款时间
备注
张某3
王某
280万
2014.04.24
无利息约定
21、赵某1中国建设银行62×××06账号流水2014年1月19日杨某某(尾号5620)转账存入58.5万元;
2014年4月24日王某(尾号4369)转账存入273万元;
22、赵某1中国工商银行账号04×××34流水(2012年12月15日至2014年12月15日)
23、赵某1中国银行账号10×××78,2011年11月16日至2012年5月16日流水
2012年7月24日付某某(101659722884)转账给赵某1150万,赵某1当日又将150万转给张某甲(100163551588);2013年5月9日裴某某(101835662062)转给赵某150万;
24、调取证据清单
2013年5月9日裴某某(101835662062)转给赵某1(10×××78)50万
25、调取证据清单
中国银行赵某1卡号62×××10、裴某某卡号
6216665000000652604开户资料
赵某1中国银行账号10×××78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3日的流水:2013年5月9日裴某某转给赵某150万
26、调取证据清单
建设银行王某6227000181760164369银行流水
2014年4月24日转给赵某1(6406)273万
27、调取证据清单
建设银行王某6227000181760164369给赵某1中国建设银行62×××06转账273万的银行转账凭条
28、崔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69取款业务回单
2014年取款金额1462500元,转给王某乙账号62×××16
29、调取证据清单
王某丙中国建设银行卡号43×××75开户资料,交易明细
自2013年5月至2014年9月每月给杨某某利息
30、调取证据清单
陈某4中国银行卡(62×××58)分别于2014年5月27日、7月11日转入张陆中国银行卡(62×××59)18万、41万的个人业务交易单。
31、张陆中国银行卡(62×××59)客户资料及银行交易明细:2014年5月27日转入18万,7月11日转入41万。
上述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3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存在。
三、职务侵占罪
2008年4月27日,某村李某因改动供电线路问题与村主任冯某某发生口角,李某将冯某某打伤。当日,冯某某住院治疗。一个月以后,冯某某出院,私自命令电工将李某家承包大院断电。2009年3月,李某妻子陆某甲向冯某某索赔断电损失5万元。事后时任某村党支部书记张某3、村主任冯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二人私自决定由村委会承担了此笔5万元费用及冯某某的住院药费4702.5元。
2009年8月份,滦州镇某村民张某夫妇及李某乙三人去敬老院养老。按照规定,村民进敬老院养老,其房产应由村委会上交至镇政府,最后转入县财政。其中,张某的房产由张某3介绍,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本村陈某乙,卖房款交给了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张某3;李某乙的房产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本村陈某某,卖房款交给了时任村主任的冯某某。经查,该房产变卖款未上交任何相关主管部门,张某3、冯某某将卖房款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3供述:我是从2006年一直到现在担任某村书记。冯某某是2006年至2013年任村主任。
李某和冯某某打架的原因我不知道,冯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李某把他打了,后来他外甥陈某4和他儿子冯某他们又把李某的车给砸了,又把李某打了。让我回来看看。后来由派出所调解的,双方相互抵消3万元,由我们村赔偿李某家在我们村西承包地被断电补偿款5万。李某家的承包地我不知道断没断电,也没人跟我说过,以前也没给断过。我认为他们要5万就是想讹钱。因为陈某4是我表弟,并且一直跟我跑前跑后的忙活,还给我开车。冯某某是我们庄的村主任,我俩在一起搭班子,陈某4是他亲外甥。
这5万是我在新城派出所给李某家的现金,我出的。当时冯某某,郭某某,陈某丙,还有李某家两口子以及新城派出所工作人员都在场。我认为这钱谁都不该出,就是为了李某家给法院写出谅解书,给陈某4判个缓刑,也省着李某家上访,我才出了。我出了这5万以后我告诉会计郭某某最好从村里下账。当时告诉会计这么做就是怕李某家因为这事上访。这5万后来也没人给我,就是我出了。
在李某和冯某某打架之前或者事后,我都没有带人给李某家承包地断过电,冯某某也没说过给李某家承包地断电。
张某夫妇和李某乙去敬老院这件事是我通过镇政府组织办李某丙办的。当时张某夫妇把他们在村内的住房3小间卖给陈某乙了,卖了1万元左右,李某乙在村内的住房3间卖给了陈某某,也是卖了1万元左右,这两处房都是我联系着卖的。房款都给我了,这些钱我都给镇政府组织办的李某丙了。因为去敬老院得交钱,具体交多少钱我说不好,我就是给的李某丙现金,没任何手续。我除了找李某丙,没找过别人。
冯某某被打的医药费没有从我们村里报销过。
我从2006年任书记以来,我们村的郭某某会计期间,村里的公章和我的名章都在郭某某那拿着,村里下账,郭某某就直接盖我的名章,但村里的花费我和村长都知道,村长冯某某的章都是他自己盖,郭某某大概干了有五六年,郭某某不当会计以后,报账的时候我就改为签字了,但冯某某还是盖章,冯某某的村长被免后,报账时就由我一个人签字了。
2、被告人冯某某供述:我从2006年5月20日至2008年任村支委,因当时村里没村长,我实际行使的村长的权力;2008年至2013年任村长。我任村支委和村长期间,张某3一直是村里的书记,2006年至2012年郭某某任会计兼现金,2012年至今陈瑞友任会计兼现金。
2008年李某从我们村西承包了100多亩地,承包的时候地里一直有养牛场,村里也一直正常供电,由于通往李某承包地的低压线需要改线,李某应该找村里电工协商此事,但当时李某应该是喝多了,所以就在村里跟我说让我给解决,我说解决不了,他就打我。打完了,我就去医院了,在去医院的路上我给我儿子冯某打电话说我被李某打了,结果我儿子就找我外甥陈某4和其他几个人把李某的车给砸了,并且把李某打了。后来经法医鉴定我是轻伤,李某的车被砸损失是3万多元。这件事出了以后滦县新城派出所把我外甥陈某4,我儿子冯某、冯某乙和李某都刑拘了,我就跟张某3说让他帮着解决,张某3说他有多大能耐使多大能耐,也不见得办好。因为平时张某3基本上不在村里,村里的事都是我在前面替他管,并且我认为我挨李某打是因为村里的事,我外甥陈某4、我儿子冯某、冯某乙他们砸李某的车,打李某也是因为我被李某打,所以认为村里也有义务给我解决这事,张某3还是书记,所以我跟他这么说的。
我被李某打住院一个月左右,当时顶着气我下令让我们村的电工把李某承包地的电给断了。后来新城派出所和滦州镇政府多次找我们双方调解此事,但是我提的条件是把我住院的医药费给我出了,得共计给我3万元。李某媳妇提的条件是她家奥迪车被砸的损失3万多元我家得出,另外她们承包地因断电断水,她家买的小猪都死了,也得给损失。如果双方同意经济赔偿这一块,双方就不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但实际上双方都没出钱。
我的医药费实际花了4000多块钱,我的意思让大队把我的医药费出了。张某3说:“那大队出吧。”之后我就把住院期间的所有票据让张某3盖上他的名章,我也盖上我的名章,之后交给了会计郭某某,从滦州镇经管站报销了。
陆某甲2009年3月11日支取的5万元断电损失费的支领单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陆某甲倒是提过几次,反正她有要求也不找我,都找张某3,现在看这钱是村里出了,因为都盖着张某3和我的名章呢。但收条上的“冯某某”三个字不是我写的,名章是我盖的。
张某和李某乙都去敬老院了,李某乙现在已经死了。他俩去敬老院之前在村里都有自己的房子。但是都卖了。谁卖的我不清楚。张某的房子卖给陈某乙了,李某乙房子卖给陈某某了。按理说张某、李某乙的房子应该归我村所有,但我没有印象在大队账上有这两处房的收入。
从2006年至2013年,开支收入票据上盖上我的名章都是我自己亲自盖的。
3、证人郭某某证言:我在2006年5月至2011年12月任某村会计。2008年5月,我村李某在我们村西养殖场引电,电线从老村委会经过,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冯某某就把李某养殖场的电断了。后来冯某某带人把李某打了,把李某车砸了。在派出所调解,张某3把我们村两委都叫去了。因为冯某某带人把李某打了,把李某车砸了,由冯某某赔偿李某98000元,解决完事以后,张某3就说冯某某打架的事,村委会出5万,张某3就让李某妻子陆某甲打了个5万的白条。我代笔写的,写的是因冯某某给陆某甲承包地及场院断电造成损失赔偿款,陆某甲说让我注明断电日期是2008年4月30日。陆某甲按得手印。当时陈某丙、王某甲、陈某丁在场。
2009年10月份冯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把单据整整,当时在场的有张某3、冯某某、王某甲我们四个人,王某甲就拿出陆某甲当时在派出所的收条,张某3、冯某某就按上了手戳了,当时我就知道这5万是我们村委会出的了。当时是王某甲是现金,他应该知道。
冯某某和我到镇经管站报账的时候,冯某某拿出了他和李某打架的4702.51元住院票据,张某戌给他报了。当时票据上有张某3和冯某某的签字或者是盖章,具体是什么我说不好了。
给陆某甲的5万和冯某某的4702.51元我们村都没开会研究。
村里孤寡老人张某、李某乙去敬老院,张某3和冯某某没有通过村两委私自卖掉两人的房屋、院落,我是听我们村村民反映的,当时我是会计,但村委会一直没有收到这笔款项。村委会的账目上也没有。李某乙的房卖给陈某某了,张某的房卖给陈某乙了,张某夫妇不符合去敬老院的条件,张某夫妇有三个闺女,就因为是张某3的老爷爷,张某3就给他办了。
4、证人陆某甲证言:2008年4月27日下午15时许,李某与冯某某因用电问题发生矛盾后打架,后陈某4等人将李某的奥迪轿车砸坏了。我记得是李某的车被砸了之后第三天,张某3就带着我们村陈某丙、张某一、李宝庆就把我们的大院电断了。我们大院的电用的是村里的电,而且我们在与村里承包大院的时候,村里也答应了我们大院供电,当时我们都有协议。2009年3月份的时候,派出所调解下,由我丈夫李某赔偿冯某某费用3万元,陈某4赔偿李某多项经济损失32289元。我要求新城派出所退还我丈夫取保候审保证金,要求村里赔偿我大院的断电损失5万元,最后新城派出所和陈庄的有关人员在新城派出所的调解下答应了我的条件。我们将3万给了冯某某。
我们大院都是按时交电费,而且没有违规行为。张某3就是因为李某和冯某某打架,为冯某某出气就给我们断电了。我听说被断电以后,我就找张某3问,张某3说他和冯某某一起在大队搭班子,李某和冯某某打架就把我家断了电。赔偿我家5万没有任何依据,就是因为陈某4、冯某、冯某乙都被拘留了,他们不赔偿我5万元就达不成协议,陈某4就得判实刑。
5、证人李某证言:2008年3月,我妻子陆某甲承包了村里的100多亩地,当时土地上的水电齐全,都是走的村西老村委会那趟线路,从那儿接到我们地里有两股线路,一股通我们地里的房子和大院那里,常年接通,承包协议上写着保证供电;另一股是通往地里,用电时接到老村委会那趟线路上,不用时就摘下来以免产生电损。2008年4月27日下午3点左右,我从新城回村里去承包地那里,正好在村委会那看见冯某某在那儿,我就跟冯某某说:“大哥,你看也该种地了,你把地理的那股线给接上。”冯某某说:“你地里的线不能从庄里接了,你从庄外边河沿那儿的变压线那接去。”我说:“从那接,还要架杆子,还有很大的电损,协议上是从庄里供电,你们就要给我们供电。”我们因为这事吵吵起来了,后来冯某某就说:“哪里也不给接电,你有法想去。”当时我就推了冯某某一下,冯某某就走了。过了一段时间,我正在大院里,冯某给我打电话,我刚开车到了老村委会门口,陈某4,冯某某两个儿子冯某、冯某乙他们三个人就带着一帮人拿着镐柄就把我拦住了,开始砸车,打我,打完以后他们就开车跑了。
后来我们两口子在医院的时候,听说我们大院的电被断了,断了有三四个月。因为这事,我和陈某4、冯某、冯某乙我们都被刑拘了。后来的事在新城派出所调解的。都是我妻子陆某甲参与的,具体事我不清楚。
6、证人王某甲证言:2008年初我在村委会任村委,干到今年底二届期满。李某和冯某某打架事情过了有八九个月的一天下午,冯某某打电话叫我到村东头集合,当时我们村的陈某丙、陈某丁、张某丁、冯某某还有我,冯某某说去新城派出所,没说干啥。我们五个人就租了一辆我们村的面包车。到了新城派出所接待大厅,一会儿张某3就来了,张某3和冯某某他们两个就上了派出所二楼,我们四个就在那等着,大概半小时陆某甲就从二楼下来了,这时我才意识到张某3、冯某某他们是和陆某甲解决他们打架的事来了,过一会儿张某3和冯某某也下来了,我们就回家了。在路上我们也没谈过他俩打架的事。2010年秋后我开始管了大概两个多月的现金。我管现金的时候我以我个人的身份信息在滦县建华大街农村信用社办的存折,支出、存入都是在我这个存折里。我管现金时,郭某某是会计,村民报账先找会计开现金支领单,然后村民拿着支领单找我,有钱我就凭支领单给钱,没钱我就不给。在开支报销单据上必须由书记张某3、村长冯某某的签字或者盖章。张某3、冯某某的名章他们自己保管,报账的时候他们自己盖自己的名章。
我管现金时最大的一笔支出是5万元,是张某3跟我要的,我也没问他干什么,我就从村的账上拿的。我给张某3的时候冯某某、张某3我们三个人都在场,这5万肯定是从我们村里走账了。
某村现金日记账2009年10月至2009年12月这些账目7-10页的现金收支都是我经手的。
我把这5万给张某3后,张某3没给我手续,因为钱数太大,我就记了个便条,日期是2010年2月5日,就是我给张某3钱的日子。张某3过了大约两三天让冯某某给我补得手续,是一张数额为5万整数的条。这个手续现在走村里账,在镇里经管站下账了。冯某某给断电造成损失赔偿款5万是我经手的,也就是2010年2月5日给张某3的那笔钱。2009年3月11日陆某甲给村委会打的5万元收条是我和郭某某报给镇经管站的。这俩日期对不上,是因为当时村委会没钱,2010年初村委会收村民批宅基地的钱才有钱的。
7、证人陈某丙证言:2009年下半年我才干的村干部。给李某家村西大院停电我没去。李某的果园是从我们村的变压器上接的,从变压器到果园的一段里,线特别低,都快挨住了我们村老大队的房檐,电站的人有几次让大队把这段电停了,冯某某他们就去给果园停电,李某不让,双方就打起来,当时我正在边上干活,看见李某打了冯某某耳光,冯某某没还手,我们劝开他们之后,我就走了,后来听说他们打了第二回,我没看到。
8、证人陈某丁证言:我从2006年开始在本村村委会任支委。李某和冯某某打架调解的事详细情况我不清楚。我没参与去派出所调解。
2006年以来,一直都是村长冯某某管现金,到2009年年底,村委换届的时候冯某某才把现金交给了王某甲。李某和冯某某打架的事,我听郭某某说是冯某某赔偿李某他们三五万块钱。我没参与解决过这事。郭某某说是大队出的钱。
9、证人张某丁证言:李某和冯某某打架我是听说的,我当时不在家。只听说李某把冯某某打住院了,冯某某这边把李某的车砸了。这事解决的时候我跟着上新城派出所去着,只知道好像是2009年开春在新城派出所调解协议。意思就是李某打冯某某赔偿冯某某3万,陈某4这边赔偿李某砸车费3万多元两项互抵,再由村委会赔偿陆某甲承包大院断电损失5万元。解决这件事有冯某某、陈某丁、陈某丙、王某甲、陆某甲、还有我都在场,张某3去没去我不知道,在派出所办公室我没看见他,郭某某我印象中没在。当时给了陆某甲5万现金,我看见陆某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摁了手印,在另外一张纸上也签了字摁了手印,之后陆某甲拿着5万元现金就走了。
给陆某甲5万村里没有开会研究过,我也没参加过这件事的会。
10、证人李某丁证言:2006年至2009年初,我在村里任支委。李某承包了大院和土地,但是大院的电总是接着的,土地那边的电是季节性的送电,李某想干活把土地那边的电和大院这边长期供电的连上,但找冯某某不同意,他们因为这个打起来的。打完架之后两三天李某大院的电都给断了。我们村电工张某一给我打电话着,说张某3、冯某某让他把李某那的电都给断喽,过了一会儿,我去李某大院那时看见通往李某那的电线都被掐了,地上还有仍在地上的电线,我就把电线卷起来给张某一了。
给李某那断电我们没开会研究过。
11、证人张某一证言:我在村里干电工有二三十年了。2008年天热的时候,我们村书记张某3和村长冯某某找到我,让我把村西李某大院电停了,我问为啥,他俩没说。我就找到雷庄电站,电站说不能耽误人家用电,找一个解决方案,这样电站来一名电工到现场看看。后来说从电线杆到大院埋一根电缆,后来还没来得及埋,张某3、冯某某带我和李宝庆就把李某大院的电线掐了,电线掐断了以后,电线杆子也倒了,把李某大院的院墙砸出个豁口,当时还有陈某丙在场。
12、证人王某丁证言:我是雷庄供电所电工,工作了十三年。某村的电力业务是归我们雷庄电力所管辖的。2008年夏天,当时某村的电工张某一来电力所反映他们村李某村西大院用电的事。后来我去了,我记得那个大院通着电呢,只是电缆从空中架设过去的,我建议从地下埋根电缆过去,建议完了我就回电力所了。之后的事我就不清楚了。
13、证人张某戌证言:我自2005年至今一直在滦州镇经管站负责人。陆某甲打的收到5万元的条,我有印象,上方有个对勾,应该是我打的,表示同意该村报销此笔费用。当时应该是张某3或者是冯某某就此收条跟我解释了,就是说收条上的费用5万是因为村里给陆某甲家断电造成的损失,是村里的行为,所以我才同意报销的,如果是个人之间的行为给陆某甲造成的损失是不允许报销的。报销的正规流程是村里有收入必须交我们经管站,然后有支出了,由村里的会计拿着由书记和村长签字或者盖章的票据到镇经管站报账。但实际工作中各村有可能坐收坐支。
14、证人张某丁证言:2009年我在滦州镇经管站工作,当时我负责某村的账。某村2009年12月份记账凭单是我经手的。2009年3月11日陆某甲打的收条,表示陆某甲断电损失款这笔钱,是从某村的账上支了,也就是说这笔钱直接从大队赔偿陆某甲了。
15、证人陈某某证言:2008年,李某乙年龄大了要去敬老院,他自己本身没钱,村委会联系着把房给他卖喽,好到敬老院交钱。我正好想买房,经大队村长冯某某中间联系我就以1.1万元从李某乙手里买了房,买卖协议是在滦县新城一个复印店那签的,当时李某乙、冯某某都在场,当时给钱时我都给了冯某某了。他干什么了我不知道。
16、证人陈某乙证言:2008年或者2009年八九月份,我想买房,我们村张某正好要去敬老院想把房子卖了,经大队联系协调就以12000买了,当时张某3着急给张某办入院手续在签合同之前,我就在滦州镇门口,把钱给了张某3,合同是过后我到敬老院找张某签的。
17、证人张某证言:好几年前我和老伴都愿意来敬老院,因为我没儿子,后来大队的干部就给我跑着办这事,说得把房子交给大队,我就把房子交给大队了。后来卖给我们村陈某乙了,他在村里开超市,陈某乙找我来,说房给他们了,让我把房本给他们,我就给他了。
18、证人王某戌证言:我是滦州镇敬老院院长。村里孤寡老人入院的正常手续是将老人的房子交县财政局,然后由我们敬老院、镇政府、民政局分级审批后,再一次性缴纳生活费4300元,老人就可以入院了,我们敬老院一直养到老人去世,然后由财政局作价再将房子卖出,钱归财政。
张某是2008年11月份来的,他入院办的不是正常手续。他和他媳妇刘玉兰及他们村的李某乙、郭秀林他们四个是一块来的,是滦州镇民政部门通知的我,我就收下了。他们四个没往我们这交钱。
他们四个人入院是张某3给办的,他们的手续应该是后来补办的。
19、证人王某戊证言:我是滦州镇副镇长,分管民政、信访、综治等工作。2008年某村书记张某3多次找我,说他们村里张某两口子年龄大了,无儿无女,想去敬老院。后来我就跟滦州镇敬老院的院长王某戌说了,让他们两口子先寄养到敬老院,手续后来再补办。张某3给他们办手续,没有给民政或者其他部门交过费用。
2007年开始,关于这种老人去敬老院之后,房屋该交财政部门,但从上到下一直执行的不严格,从2011年才开始严格执行的。
20、滦县人民政府文件滦政发(2006)23号
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滦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1、滦县财政局文件滦财国资字(2008)4号
关于修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22、滦县财政局、滦县民政局文件滦财社(2006)1号关于建立农村五保供养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23、证明经查2008-2014年陈庄现金、记账凭证、分户账,未查到该村李某乙、张某夫妇卖房款的相关账目。
24、调取证据清单
陈某某与李某乙、陈某乙与张某买卖房屋的合同
25、证明
滦县财政局滦州分局至今未收到李某乙及张某夫妇的房产;
滦州镇政府民政办经查2008年至今没有收到某村李某乙、张某、李玉兰三人交个敬老院及民政部门的任何费用。
26、其他证据材料
李某乙的散居五保档案,某村委会开具李某乙没有房屋的证明,李某乙入院协议书,李某乙财产移交表:均是无。
27、滦州镇党委证明
张某3在2006年7月21日享受村支部书记工资,冯某某在2007年月26日享受村主任工资。
28、某村记账凭证
现金支领单:2009年3月11日冯某某给陆某甲承包地及场院断电造成损失赔偿费款5万元,支款人陆某甲;冯某某被他人打伤住院费4702.51元支领单;冯某某的住院票据
29、王某甲财产查询明细王某甲农村信用社账号38×××01在2010年2月30日现金支取3950元。
30、接收证据材料
陆某甲与某村委会承包协议书;土地承包合同;某村委会会议签字;
王某甲农村信用社存折380340121001433115、38×××01原件;支领条:张某3支领现金5万元。
31、滦县公安局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李某、陈某4、冯某某因打架一事调解解决,李某赔偿冯某某医药费、治疗费等人民币30000元,陈某4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32289元,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刑事、民事责任。
32、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陈某4涉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起诉书滦检刑诉字(2008)165号
33、滦县人民法院判决书(2009)滦刑初字第18号陈某4因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上述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3、冯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做主由村委会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赔偿款、医药费,将入敬老院的孤寡老人的卖房款收入不上缴财政的事实存在。
四、寻衅滋事罪
2014年1月14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4伙同李某2、刘某(刑拘在逃)、师某(刑拘在逃)等人在滦县滦州国际KTV歌厅唱歌,酒后陈某4等人将KTV点歌员常某拉拽到KTV门口,要将常某强行带上车拉走。KTV负责人高某、张某乙夫妇等人上前进行劝阻时,与陈某4、李某2等人发生口角,陈某4、李某2、刘某、师某等人对高某和张某乙进行殴打,并将KTV大厅花盆及对讲机砸坏。高某、张某乙被打伤,经法医鉴定,高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被告人陈某4供述:2013年底或者是2014年初的一天晚上,我和宁某、李某2、刘某我们四个人去了滦州国际KTV那唱歌、喝酒,我们玩的挺晚了,也都喝多了。到KTV门口时,不知道什么原因我们就和一个好像是KTV服务员或者工作人员的一个男的还与他媳妇发生了口角,之后我们就动手打在了一起。具体怎么打的我喝多了记不清了。因为啥我也不知道。后来是我表兄张某3出面帮我解决的这事,我没问。
我印象中我、李某2、刘某、宁某、师某我们在KTV喝酒着,有个KTV女服务员陪着我们喝着。喝完酒我们想带着女的出去吃饭,到门口准备上车时,KTV经理出来不让带着女服务员走,后来我们就和经理吵吵起来了,我们这边我、刘某、李某2和这经理动手着,宁某拉架着。
2、被告人李某2供述:2014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和宁某、陈某4、刘某我们四个去滦州国际KTV那唱歌、喝酒,大概玩到晚上11点多,我们都喝多了,准备走,不知道什么原因我们就和一个好像是KTV服务生或者是工作人员的一个男的发生了口角,之后我和陈某4、刘某就动手和那个男的打在了一起,好像还有一个女的在跟前着,是那个男的媳妇,怎么打的,我记不清了,当时喝多了。宁某拉架着。
我印象中当时我们在KTV大厅门口外面那和高某打起来了,当时我动手打高某着,当时高某媳妇还有几个KTV服务生在大厅门口外面那拉架着,当时我们打没打高某媳妇我记不清了。我们从门口打完后又都进到KTV大厅了,在大厅里面我们动手打高某着,高某媳妇在一旁拉架,我们在大厅又打了高某一次,打完高某后边上一直有人拉架,我们就不打了,后来我们就走了。
3、被害人高某陈述:2014年1月14日零点左右,我在滦州国际KTV值班,看到一帮男子正在把点歌员“心仪”往一辆银灰色宝马车上拽,我妻子张某乙正在劝那些男子别带她走。我也出去劝。这时大为从宝马车上下来说:“有你啥事?”我说我是经理,大为说经理算个屁啊。说完大为上来就用手里的手机打我头部一下,然后大为就让旁边的男子打我,我就用双手护着我的头部,我妻子张某乙看到我被人打了,就过来拉架,这时候我就跑到大厅,那些男子追着打我,我也跟这些男子瞎胡啦,我也不知道是谁给我一脚,我被踹到前台。这时附近的服务生把我们拉开了,之后我就躲到一边了。没过一会儿,我看到我妻子张某乙和大为吵吵,之后大为给我妻子张某乙头部一拳,我妻子也跟着瞎胡啦大为,我就上前拉架。大为看到我过来,就带着他旁边的男子追着打我,他们把我堵到走廊的墙角,把我打倒在地。打我过程中李甲某一直在拉架,也被那些男子打倒在地。
我们大厅的三个花盆被打碎了,吧台边上一个垃圾桶倒了,摔得不能用了,还有六部对讲机在打架的时候掉地上碎了不能用了。你们工作人员勘查现场之前,我们KTV的服务生把有些摔得对讲机收起来了,不知道哪个服务生了。
当时打架时吓跑了很多唱完歌准备结账的客人,还有很多刚来唱歌的客人也被吓跑了,随后几天也很少有客人来我们这唱歌。对我们生意影响很大。
监控录像中,2014年1月14日00时06分,视频中一名男子搂着一名女子强制往KTV外面走的,是陈某4和“心仪”,00时07分视频中走出KTV东门口的短发女子是KTV服务员小歪,00时14分踹张某乙肚子的男子是陈某4,随后抱住张某乙的男子是宁某,视频中的其他男子有陈某4的人,还有KTV服务生,穿黑衣服戴耳机的男子是经理李甲某,录像中显示陈某4等人相继打我和张某乙打了三四次。
4、被害人张某乙陈述:打架后他们开走的车有一辆宝马,一辆本田商务车,另一辆没看清。打架时我、高某、大为、刘某和一个穿黄色上衣、体型偏胖、秃顶的男子动手着。打架时我左耳嗡嗡响,高某头疼,头右侧起了三个包。
当时还有一个叫宁某的男子没动手打我,我和高某劝大为他们几个人别带走服务员时,宁某就说不让我管这事。
当时我们被打的时候,正好赶上很多客人结账,还有刚来的,人家看见打架就都走了,对我们KTV影响很大。
我们KTV六部对讲机、三个花盆和一个垃圾桶被打坏了。对讲机没法用了,花盆碎了,垃圾桶也摔坏了。对讲机我们的服务生每人一部,拉架的时候被打地上了,被打碎的花盆有一个在吧台西面的墙边放着,还有两个花盆在吧台东面的墙根处放着,垃圾桶在吧台边上放着着。我们被打完之后我们服务生把有些被损坏的物品收拾起来了,具体谁收拾的我记不清了。
5、证人常某证言:2014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8、9点钟,来了五六个男子到我们这唱歌喝酒,点我去他们包房点歌,包房号可能是666,在包房里大家喝了不少啤酒,那个年龄大的男的在喝酒时就跟我说带我走,让我陪睡。我以为开玩笑呢,没在意。到了晚上大概十二点左右,他们喝完酒离开时,三四十岁的男子(陈某4)当时喝酒喝的醉醺醺的,从包房强行搂着我走,当时我不愿意跟他走,但挣脱不过他。被他强行带出了门口,岁数大的和那个二十多岁的男的硬往车上抻我,我不上车。这时候KTV服务员小歪和萌萌也出来了劝这俩人不让带我走,这两人根本不听。我就给负责人高某打电话来帮我,我看挺晚了我也害怕,二十多岁的男的还说我不跟他们走就是不给他大哥面子。随后高某和张某乙就出来了,他们一看更要拽我上车带我走,高某和张某乙就劝这俩男的不要带我走,高某说:“既然不愿意去,就别硬带了,她要愿意跟你们走的话我管不了。”二十多岁的男子指着高某骂:“你妈个逼的你是干嘛的,有你啥事?”高某说:“我是这的经理。”张某乙说:“有事说事,你们骂啥人啊。”这俩男的就骂开了,然后他们和高某、张某乙就吵吵起来了,跟三四十岁男的一起来的另外三四个也一起跟着骂高某和张某乙,高某护着我让我先回KTV了,带头的三四十岁的男子和二十多岁的男的先动手了,用手胡拉着打高某的头部,用脚踹高某的肚子,我就跑KTV里面休息室去了。过了几分钟我来到大厅,高某、张某乙和那伙人也到了大厅,还吵吵着。有个服务员劝我先离开,说我走了可能就没事了,我怕那伙男子还强行带我走,我就由一个女服务员陪着从后面坐电梯上到酒店二楼,从大酒店门口回宿舍了。第二天我听说我走以后他们那帮人把高某和张某乙打了,在KTV大厅内打的很墨迹,把对讲机、垃圾桶都打了一地,大厅的花盆也都打碎了,我听了之后害怕就不敢上班了。
6、证人李甲某证言:我在滦州国际KTV当经理,2013年1月13日晚上8、9点钟,大为带着五六个男子来我们这唱歌喝酒,到1月14日0点时,大为等人唱完歌喝完酒要离开的时候,要带着我们KTV的点歌服务员,服务员不愿意跟他们走,高某和张某乙就到KTV大厅门口劝大为等人,大为就拿手里的手机砸了一下高某的脑袋,跟大为一起的男子也一起对高某拳打脚踢,我和张某乙就拉着,高某就往我们大厅里面跑,大为等人就追着继续打高某,我和张某乙还是继续拉着,同时我也被打倒在地了,然后他们还在继续打,我被我们的服务生搀扶到了经理室,后来他们怎么打的我就不知道了。
这次打架对我们KTV影响很大,当时有好多要结账和刚来的客人都被吓跑了,而且之后好几天都没什么人敢来我们这唱歌。
7、证人李某乙证言:我的小名叫小歪。2014年1月份一天晚上八九点钟,我在滦州国际KTV上班,来了五六个男子来我们这唱歌喝酒,他们去的101包间,后来点了两瓶洋酒和24瓶啤酒,还点了心仪去他们包间当点歌员,喝到差不多晚上12点左右,这五六个男的都喝了不少,晃晃悠悠的就走了,到KTV东门口时我看见那名三四十岁的男子拽着心仪往外走,说要带心仪走。我就追了出去,劝他也不听,边上还有一名二十多岁的男的往车上拽心仪,并说你不给我大哥面子咋地?这时候我们经理高某和张某乙就出来了,高某也劝这三四十岁的男的说你们别带她了,她自己要愿意走,我也不管。三四十岁的男的说:“X你妈的,你是干啥的,有你啥事?”高某说:“我是这的经理,这女的是我们这的服务员。”张某乙还说:“有事说事,骂啥人啊?”三四十岁的男的说:“骂你咋地?”说着两边人就吵吵起来了,三四十岁的男的照着高某的头部就打,边上跟三四十岁的男的一起来的有人也跟着动手打高某脑袋,踹高某。我们门口几个服务员就把高某拽回到了大厅里边,三四十岁的男的这边好几个人追到了大厅里面,三说两说又把高某打了,那五六个男的全动手打高某,打到了我们吧台那,把高某打倒了,我们KTV的李经理和张某乙把他们拉开了,三四十岁的男的一脚踹张某乙肚子上了,高某躲在了吧台西面的墙边那,这五六个男的还要过去打高某,李经理和张某乙就拦着,但是没拦住,把高某和张某乙又堵在了吧台西面墙边打了一顿,两个大花盆被打碎了,李经理和拉架的服务生们对讲机打了一地,电池也掉了,打了一会那五六个男的就不打了,我就拽着心仪回宿舍了。
打架没使用工具,就拳打脚踢。当时那五六个男的都动手了。我听说打完架高某和张某乙都去医院了。这次打架对我们KTV影响挺大的,当时打架时有很多唱完歌的要结账的客人,还有刚来我们KTV唱歌的客人,都吓跑了,而且我们KTV之后的几天都没什么客人来唱歌。
8、证人郭某甲证言:2014年1月份一天晚上半夜了,我准备从包房里往KTV大厅前台取打火机,我走到大厅那时,我看见我们经理高某及他媳妇,另外还有3、4个服务生,对方有6、7个是从我们KTV喝酒的人,这几个人在大厅吵吵呢。其中有三四个人,具体几个人我记不好了,在大厅拳打脚踢打我们经理高某呢。高某也没还手,边上还有人拉架。这几个人打了高某一顿后就被拉开走了。高某受伤了。
9、证人刘某甲证言:我是滦州国际KTV的服务生。那天我正上班呢,我从KTV厨房出来往包房走,到大厅那听见有人吵吵,后来在大厅前台看见有5、6个人是在我们KTV喝酒的客人,前台那我们经理高某和他媳妇在那呢。这5、6个人里有一个年轻的小伙子和一个30多岁的男的正和高某吵吵呢。我到跟前后看见这两人就动手打高某着,具体咋打的我没看清,因为我到跟前后看他们打高某,与他们一起的另外一个人也要上去打高某,我就拦着。他们那边的人拦着打高某的那俩人着。被大家劝开后,他们就出大厅往外走,后来又回来了,到大厅前台那就把高某围上开始打高某,当时这帮人几乎都上手了,我们这边拦都拦不住。我看见之前打高某那个年轻的小伙子还想拿KTV大厅里的垃圾桶砸高某着,结果被高某媳妇一把拉住了,垃圾桶倒地上了,这帮人对高某一顿拳打脚踢之后,就不打了。他们走了之后我看见KTV大厅里的花盆也碎了。
10、证人周某甲证言:他们五六个人一起拳打脚踢的把高某和张某乙就打了,从我们KTV东门口一直追着打到大厅里面。当时花盆打碎了,好几部对讲机打地上了,电池都摔出来了。打完架高某和张某乙都上医院了。
这次打架对我们KTV影响很大,当时有很多唱完歌准备结账的客人,还有刚来唱歌的人都吓跑了,结账的也没给钱,损失不小,之后的几天都没什么客人来我们这唱歌。
11、证人宁某证言:2013年或者是2014年年初的一天晚上,我和李某2、陈某4、师某、刘某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个不高的男子,我们去滦州国际KTV唱歌、喝酒。到了当天晚上半夜的时候,我们都喝了不少酒,准备走的时候有个女服务员跟着我们一起出来了,那女的当时在包间陪着我们这边的人唱歌着,KTV的经理高某及他媳妇也跟出来了。当时我出来就直接去KTV南侧停车场取车去了。我当时往南走,看见陈某4他们也没走,听见陈某4他们在KTV门口吵吵着,之后我就又赶紧回去了,到跟前后我看见陈某4他们和高某那边都骂起来了,好像是因为我们这边的人想把陪着唱歌的那女的带出去,高某这边不让,之后我就劝他们,因为我和高某那边也认识。当时我和高某两口子说大家都认识,都互相给个面子。后来我看互相都没事了,我就又准备往我车那走,当时不知道KTV那边谁说了啥话,陈某4他们就又不干了,就都进到KTV里面去了,在吧台那对骂,陈某4、李某2、刘某、师某,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的都参与打高某他们两口子着,我没参与他们吵吵或者动手打架,我就是劝架着。
大厅和前台录像中显示2014年1月14日00时06分18秒待着一名女子往KTV外走的男子是陈某4,被带的女子是心仪,00时12分左右开始从门口外打进KTV,都有谁动手打着看不清,00时13分16秒打高某的两名男子是李某2和师某,00时14分12秒踹高某媳妇的是陈某4,陈某4旁边的男子是我,我没动手,我劝高某媳妇着,00时20分12秒开始相继打高某的三名男子是师某、李某2和刘某。00时21分一帮人上去打高某媳妇,现场很乱,看不清是谁。
1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3、调取证据清单证实滦县公安局调取滦州国际KTV监控录像一份。光盘制作说明证实录像光盘在制作过程中无删减、添加。
14、滦县公安局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高某对陈某4、李某2、师某、刘某、宁某、辨认成功;被害人张某乙对陈某4、李某2、师某、刘某辨认成功;李某乙对李某2、陈某4、宁某辨认成功。
15、滦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书滦公法损鉴临床字(2014)303号证实:被害人高某属轻微伤。
16、价格鉴定报告滦价鉴字(2014)第79号证实:被鉴定的对讲机每部价值336元,6部合计为2016元;每个花盆损失为33元,3个合计为99元;共计价值2115元。
17、被害人高某提供的两份结账收款单(跑单)证实:2014年1月13日,小包970元,豪华大包1794元,合计2764元。
18、滦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因被害人张某乙的医院病历等相关材料丢失,张某乙的伤情鉴定未能做出。
被害人高某称有6部对讲机被损坏,在现场勘查时在KTV大厅地上只发现3部,经与高某核实,其余3部在工作人员勘查现场之前被服务生收起来了。
证人“萌萌”经多方查找,均未找到。
19、滦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治安调解协议书证实:2014年1月17日,陈某4与高某、张某乙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20、滦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1月1日,滦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京哈高速北京段将犯罪嫌疑人陈某4、李某2抓获归案;2014年11月8日,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张某3、赵某1主动到案;2014年12月12日,民警在滦县新城将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嫌疑人冯某某抓获归案。
21、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滦刑初字第18号证实:2009年3月31日,陈某4因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2、被告人赵某1、陈某4、李某2、冯某某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1、陈某4、李某2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未取得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发放借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赵某1、陈某4等人没有取得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金融业务,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告人张某3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赔偿费用由村委会承担,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卖房款占为己有,将被告人冯某某已经由他人赔偿的医药费再次由村委会报销,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陈某4、李某2等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故意毁损公私财物,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1犯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控被告人陈某4犯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指控被告人李某2犯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赵某1、陈某4、李某2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寻衅滋事的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某4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2在寻衅滋事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对赵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赵某1自2014年11月24日之日起之后的提讯均属于非法提讯,获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的辩护意见,因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某1在侦查阶段受到了刑讯逼供,不予采纳;因被告人赵某1没有取得金融机构经营许可,向他人和单位发放借款,数额巨大,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1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赵某1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赵某1向不特定的人吸收了存款,且数额巨大,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陈某4的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4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本案已以治安调解协议由公安机关处理,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陈某4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毁坏财物,造成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此案虽经公安机关调解,但应以犯罪处理,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现场勘查与价格鉴证意见不符,对多出来的3部对讲机没有合理解释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陈某4向克某某的900万元借款属朋友间借款,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陈某4没有取得国家有关机关的批准,擅自经营金融业务,以借款转贷牟利,且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指控陈某4按月息4%向张某甲放贷100万元人民币,没有证据证明,出借给付某某的900万元并未获得利息收益,因转款给张某甲100万元有书面证据证实,非法经营罪不以是否实际取得利益为构成要件,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李某2的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李某2犯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现场勘查笔录与与价格鉴定中的被损坏的对讲机数量不一致,本案已以治安调解协议由公安机关处理,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李某2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毁坏财物,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此案虽经公安机关调解,但应以犯罪处理;提出的被告人李某2犯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因被告人积极参与帮助了他人的非法经营活动,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冯某某并不知道事后张某3由村委会支领了5万元的赔偿款,不是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李某乙的卖房款11000元只有买房人陈某某的证言,不能认定冯某某占有;打架是因村里的事引起的,报销的住院药费数额较小,不应认定为犯罪的辩护意见,因停电的损失是由被告人冯某某造成的,此损失应当由被告人冯某某自己承担,买房人证实卖房款交给了冯某某,此款没有上交到国家财政及村委会,冯某某的住院医药费已经调解由对方赔偿,不应再次由村委会报销,故对被告人冯某某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1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28年11月22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4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0月31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2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被告人冯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11日止)。
五、被告人冯某某退还滦州镇某村委会人民币五万四千七百零二元五角一分,退缴滦州镇财政分局卖房款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连成
审判员李连地
代理审判员李久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宫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