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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刑初321号信用卡诈骗、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01   阅读:

审理法院: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皖0603刑初32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信用卡诈骗罪

裁判日期:2018-08-20

审理经过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17)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1犯信用卡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成喜、代理检察员陶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1及其辩护人徐娟娟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信用卡诈骗罪:

2014年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朱某1帮助他人伪造虚假的资信证明申请办理信用卡,在信用卡办理下来后又帮助其套现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之后又帮其以卡养卡收取费用,在帮助他人以卡养卡时擅自提高信用卡额度用于个人消费,具体如下:

1、2014年3月份,宋某因缺少资金找到被告人朱某1要求帮助办理信用卡以便透支使用。宋某在朱某1办公室填写了一张信用卡申请表,连同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一起交给了朱某1。随后,朱某1向中国银行淮北分行黎苑支行出具虚假的收入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并将此情况告知了宋某。2014年4月24日,宋某尾号为6068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办理成功,额度5万元。2014年5月,宋某同意将该卡由朱某1使用,此后朱某1就一直持有此卡并用于个人消费、套现,将卡内金额全部透支。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4月8日,朱某1在宋某不知情情况下,先后五次临时增加该信用卡额度至7.5万元,并将提高信用额度套现由自己使用,至案发时,该卡累计透支本金滞纳金共计74841.54元。2015年12月30日朱某1家人将透支款归还银行。

2、2013年,被告人朱某1答应给赵某1办一张大额信用卡给赵某1用,双方约定15%的办卡手续费,把卡交给朱某1养。赵某1把自己的身份证、按朱某1的要求填写的信用卡申请表和新买的手机卡交给朱某1,随后朱某1向中国银行淮北分行出具虚假的收入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并于2014年3月份将赵某1的尾号为2216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办下来,额度5万元。在淮北市相山区鼎盛国际朱某1的办公室,朱用自己的POS机套现5万元,扣除7500元的套现手续费,交给赵某14.25万元现金。此后,朱某1帮其养卡时在未告知孟某的情况下,私自增加该信用卡额度至8.5万元,套现由自己使用,该卡先后透支本金84920.62元,至今未归还。

3、2014年4月,李某2答应用自己的身份证为朋友汪某1办一张信用卡用。后二人到淮北市相山区鼎盛国际找朱某1代办,李某2把自己的身份证和按朱某1的要求填写的信用卡申请表交给的朱某1。随后朱某1向中国银行淮北分行出具虚假的收入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成功办理一张户名为李某2的尾号为5658中国银行信用卡,额度5万元。汪某1使用该信用卡在朱某1处套现5万元后便将此卡放在朱某1处养卡,朱某1在未告知李某2和汪某1的情况下,私自增加该信用卡额度至7.5万元,并将提高的2.5万元信用额度套现由自己使用,该卡先后透支本金67547.22元,至今未归还。

4、2014年2月,段某1因生意亏本,需用资金,想办理一张信用卡,找到朱某1代办,双方约定25%的办卡费,卡交给朱某1养,朱每月收取1.2%养卡费。因朱某1嫌段某1年龄小,段就找姐姐段某2帮忙,其姐同意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给段某1用。段某2在鼎盛国际找到朱某1,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按朱某1的授意填写了一张信用卡申请表。随后朱某1向中国银行淮北分行出具虚假的收入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成功办理一张户名为段某2的尾号为8082中国银行信用卡,额度5万元。2014年3月份,朱某1在鼎盛国际办公室当着段某1的面,用自己的POS机套现5万元,扣除办卡手续费1.25万元,三个月的养卡费1800元,先后两次交给段某13.57万元。此后,朱某1在未告知段某1和段某2的情况下,私自增加该信用卡额度至8.5万元,并将提高的3.5万元信用额度套现由自己使用,该卡先后透支本金83993.48元,至今未归还。

5、2014年4月,王凯茹通过朱某1办理一张中国银行信用卡,朱某1向中国银行淮北分行出具虚假的收入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为王凯茹成功办理一张尾号为2935中国银行信用卡,额度5万元。朱某1帮其使用该信用卡套现并收取手续费后又帮其养卡,之后在未告知王某1的情况下,私自增加该信用卡额度至6.5万元,并将提高的1.5万元套现由自己使用,该卡先后透支本金63866.57元,至今未归还。

6、2014年3月,孟某到淮北市相山区鼎盛国际找到朱某1要求办理信用卡。孟某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填写了自己姓名、身份证号的信用卡申请表交给了朱某1。朱某1向中国银行淮北分行出具虚假的收入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并于2014年4月份成功办理尾号为5463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信用额度5万元。朱某1按双方约定收取15%的办卡手续费帮其套现,并帮其养卡。2015年5月份,朱某1在未告知孟某的情况下,私自增加该信用卡额度至7.5万元,并套现2.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后经银行多次催款,孟某偿还了全部欠款,而朱某1套现自用的这笔2.5万元至今未归还银行。

二、非法经营罪:

2014年2月以来,朱某1先后以自己的名义注册第八号加油站、淮北轩辰商务信息咨询公司,以郭某1的名义注册丫吖生活超市、好春景家具商行,以郭某2的名义注册濉溪县城南成英建材批发部,以朱某1的名义注册濉溪县城南信诚电器经营部,朱某1通过以上公司的营业执照在乐富支付有限公司申领6台P**机,2014年2月,朱某1又从汪某2处获得1台商户名称为“淮北庆林通讯器材料厂经营”的POS机。朱某1通过自己或他人名义注册的公司没有实际的经营业务,其通过这7台P**机以虚构交易方式,套现资金给他人或自己使用,金额4092081.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1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且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的方法,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某1对指控罪名有异议,认为宋某因缺少资金找其办卡,既然缺少资金,为什么把信用卡给其使用,信用卡办下来后,钱都给宋某使了。另外宋某欠其的钱,有欠条为证,他们商量好了,以增加额度的方式,抵欠其的帐。起诉书第三起,李某2办的信用卡不是其本人使用,汪某1当其的面给李某2打电话套现,其让她写了字据,另外是汪某1找其要提高信用卡额度的。第四项是段某1本人要求提高信用卡额度的,其给了她4.2万元,其把钱给段某1的时候她当场就给了另外一个人用于偿还欠款。其只是帮他们办信用卡,他们提供的材料真假其无法分辨。起诉书最后一项说其冒用他人信用卡,其有异议。信用卡办理都是经过本人同意的,其只是负责帮他们养卡,除了段某1没有其他人付其养卡的费用,其帮他们养卡损失的金额都记在笔记本上了。

被告人的辩护人意见: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朱某1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朱某1的行为并不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首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在刑法规定的主要表现是“拾得、骗取、窃取信用卡并使用”或与之相类似的情形。结合本案,朱某1所持有的信用卡均系在办卡人以真实身份办理信用卡,并透支信用卡信用额度后,为拖延或逃避还款而明示授权由朱某1还款并养卡,朱某1对办卡人信用卡的占用及使用均系经授权的占有与使用,朱某1的行为不存在刑法所规定的冒用信用卡的情形。其次,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朱某1提高信用卡额度的行为未经办卡人或实际使用人授权。再次,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必须是主观方面具有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朱某1本人没有非法占有信用卡资金的主观故意,并且在银行催收欠款后,朱某1也积极联络过所有的办卡人,而办卡人以没有还款能力推脱或根本就失去了联系。对指控朱某1信用卡诈骗罪相关事实作以下辩护,首先对宋某信用卡内透支金额已经归还银行,且朱某1与宋某之间存在借款纠纷的事实,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其次,李某2用自己的身份证为汪某1办理的信用卡,汪某1在透支该信用卡后,为被告人出具收条并书面承诺,如有事由其本人承担,因此这笔透支资金的还款义务应当由汪某1承担,而不应当转嫁给被告人朱某1。再次,两高在《关于办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和尚未归还的数额。宋某、孟某的信用卡已经全部清偿完毕,不属于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数额。对认定朱某1非法经营罪定性及认定数额的辩护意见,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经营行为条件是该行为必须违反国家规定,如果某种行为并没有为国家规定所明确禁止,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即便认定朱某1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在认定犯罪数额上,也应具体分析,利用pos机养卡消费,而非套现的数额,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数额。本案认定被告人朱某1非法经营数额,不能区分哪些刷卡金额属于向持卡人直接交付的现金,哪些是非套现的养卡行为和正常的消费行为。其次,不具有经营性质的利用信用卡套现的数额,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数额,针对持卡人套现不收取任何费用,或者为自己套现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本身并没有盈利目的,因此不应将其列为非法经营罪,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其套现行为有盈利性质,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朱某1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2015年11月27日,办案人员电话通知朱某1接受调查,朱某1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朱某1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其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主观上没有欠款不还的恶意,客观上没有恶意挥霍资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因为办卡人在套取银行资金后消失无踪或拒不还款导致被告人从最初只是与办卡人约定为其养卡,到最后无力偿还欠款,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其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信用卡诈骗罪

1、2013年,被告人朱某1答应给赵某1办一张大额信用卡给赵某1用,双方约定15%的办卡手续费,把卡交给朱某1养。赵某1把自己的身份证、按朱某1的要求填写的信用卡申请表和新买的手机卡交给朱某1,随后朱某1向中国银行淮北分行出具虚假的收入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并于2014年3月份将赵某1的尾号为2216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办下来,额度5万元。在淮北市相山区鼎盛国际朱某1的办公室,朱用自己的POS机套现5万元,扣除7500元的套现手续费,交给赵某14.25万元现金。此后,朱某1帮其养卡时增加该信用卡额度至8.5万元,在未告知孟某的情况下套现由自己使用,该卡先后透支本金84920.62元,至今未归还。

2、2014年4月,李某2答应用自己的身份证为朋友汪某1办一张信用卡用。后二人到淮北市相山区鼎盛国际找朱某1代办,李某2把自己的身份证和按朱某1的要求填写的信用卡申请表交给的朱某1。随后朱某1向中国银行淮北分行出具虚假的收入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成功办理一张户名为李某2的尾号为5658中国银行信用卡,额度5万元。汪某1使用该信用卡在朱某1处套现5万元后便将此卡放在朱某1处养卡,朱某1后增加该信用卡额度至7.5万元,在未告知李某2和汪某1的情况下,将提高的2.5万元信用额度套现由自己使用,该卡先后透支本金67547.22元,至今未归还。

3、2014年2月,段某1因生意亏本,需用资金,想办理一张信用卡,找到朱某1代办,双方约定25%的办卡费,卡交给朱某1养,朱每月收取1.2%养卡费。因朱某1嫌段某1年龄小,段就找姐姐段某2帮忙,其姐同意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给段某1用。段某2在鼎盛国际找到朱某1,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按朱某1的授意填写了一张信用卡申请表。随后朱某1向中国银行淮北分行出具虚假的收入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成功办理一张户名为段某2的尾号为8082中国银行信用卡,额度5万元。2014年3月份,朱某1在鼎盛国际办公室当着段某1的面,用自己的POS机套现5万元,扣除办卡手续费1.25万元,三个月的养卡费1800元,先后两次交给段某13.57万元。此后,朱某1增加该信用卡额度至8.5万元,在未告知段某1和段某2的情况下,将提高的3.5万元信用额度套现由自己使用,该卡先后透支本金83993.48元,至今未归还。

4、2014年4月,王凯茹通过朱某1办理一张中国银行信用卡,朱某1向中国银行淮北分行出具虚假的收入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为王凯茹成功办理一张尾号为2935中国银行信用卡,额度5万元。朱某1帮其使用该信用卡套现并收取手续费后又帮其养卡,之后增加该信用卡额度至6.5万元,在未告知王某1的情况下,将提高的1.5万元套现由自己使用,该卡先后透支本金63866.57元,至今未归还。

5、2014年3月,孟某到淮北市相山区鼎盛国际找到朱某1要求办理信用卡。孟某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填写了自己姓名、身份证号的信用卡申请表交给了朱某1。朱某1向中国银行淮北分行出具虚假的收入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并于2014年4月份成功办理尾号为5463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信用额度5万元。朱某1按双方约定收取15%的办卡手续费帮其套现,并帮其养卡。2015年5月份,朱某1增加该信用卡额度至7.5万元,在未告知孟某的情况下,套现2.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后经银行多次催款,孟某偿还了全部欠款,而朱某1套现自用的这笔2.5万元至今未归还银行。

综上,被告人朱某1通过信用卡套现自己使用未予偿还的款项金额为125327.89元。

二、非法经营罪:

2014年2月以来,朱某1先后以自己的名义注册第八号加油站、淮北轩辰商务信息咨询公司,以郭某1的名义注册丫吖生活超市、好春景家具商行,以郭某2的名义注册濉溪县城南成英建材批发部,以朱某1的名义注册濉溪县城南信诚电器经营部,朱某1通过以上公司的营业执照在乐富支付有限公司申领6台P**机,2014年2月,朱某1又从汪某2处获得1台商户名称为“淮北庆林通讯器材料厂经营”的POS机。朱某1通过自己或他人名义注册的公司没有实际的经营业务,其通过这7台P**机以虚构交易方式,套现资金给他人或自己使用,金额4092081.6元,扣除朱某1通过信用卡套现自己使用未予偿还的款项125327.89元,非法经营数额为3966753.71元。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1信用卡诈骗一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于2015年11月19日报案至淮北市公安局。该局经审查,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进行侦查。朱某1于2015年11月27日接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公安机关掌握其犯罪线索及证据事实后,经多次讯问,朱某1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相关物证

(1)POS机八台:包括淮北市庆林通讯器材、濉溪县城南成英建材、好春景家具商行、第八号加油站、濉溪县城南电器经营部、淮北轩辰咨询公司;丫吖超市,NEW8110无机主标签等在朱某1办公室内查获的POS机。

(2)在朱某1办公室查获的手机10部、各类银行卡共计54张、笔记本电脑一台

(3)养卡表格:淮北轩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养卡表格四本,表格里包括李某2、段某2、化某、吴某1、黄某1等人信用卡在朱某1处的刷卡套现记录以及养卡记录。

(4)公司印章三枚:包括淮北轩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淮北市轩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淮北市联桥商务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5)营业执照两张:濉溪县城南鑫达通讯器材经营部、濉溪县韩村宏源农资门市部的两张营业执照。

(6)现金日记账总分类账2本;(7)软面抄记账簿三册:朱某1日常生活、办公消费记录;吴某1、黄某1等人的相关身份证号码。

2.书证

(1)借款合同

证明:宋某曾向吴某2借款22000元,朱某1系担保人。宋某于2014年9月11日向朱某1借款2500元。

(2)收条

证明:朱某1于2014年7月30日收到李某2的尾号为5658的信用卡,额度为50000元。

(3)工商户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营业执照

证明:淮北市庆林通讯器材经营部负责人系汪某2;濉溪县城南成英建材批发部负责人系郭某2、淮北轩晨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是朱某1、未查询到联盟超市的登记注册信息;联盟超市的经营者系朱某2。

(4)说明

证明:①尾号2216的中国银行的赵某1的信用卡的开卡时间2014年3月25日,透支额度50000元,临时增加额度到85000元,2015年7月至今未还,共欠本金:84920.62元,利息41862.19.

②尾号5685的中国银行的李某2的信用卡的开卡时间2014年5月28日,透支额度50000元,临时增加额度到75000元,2015年7月至今未还,共欠本金:67547.22元,利息22733.14.

③尾号8082的中国银行的段某2的信用卡的开卡时间2014年3月25日,透支额度50000元,临时增加额度到85000元,2015年7月至今未还,共欠本金:83993.48元,利息36847.19.

④尾号2935的中国银行的王凯茹的信用卡的开卡时间2014年5月28日,透支额度50000元,临时增加额度到65000元,2015年7月至今未还,共欠本金:63866.57元,利息35978.39.

⑤尾号1756的中国银行的黄某1的信用卡的开卡时间2014年4月1日,透支额度50000元,临时增加额度到85000元,2015年6月至今未还,共欠本金84947.73元,利息48568.56.

(5)户籍信息、前科情况证明

证明:朱某1、宋某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朱某1、宋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6)到案经过

证明:朱某1于2015年11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宋某于2015年11月26日接到办案民警电话后主动公安机关投案。

(7)POS机刷卡消费单

证明:朱某1提供的尾号为6068的宋某的中国银行信用卡的在淮北市俏女孩服装店、李敏鞋店、第八号加油站、好春景家具行、姜娟烟酒店、中国人寿财险、庆林通讯器材经营部、思维卫浴商行等POS机上有该卡的消费记录。

(8)中国银行提供的宋某办理信用卡的相关资料(P7-73)

证明:宋某办理尾号为6068信用时申请办理信用卡的申请表、以及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房产证证明、资信调查函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9)尾号为6068的宋某的中国银行信用卡的对账单

证明:该卡从2014年5月2日开始消费使用,其账单日期为每月10日、于2014年10月该卡的账单日期更改为每月23日、到期还款日为次月的12日。该卡于2015年4月10日最后一次消费系在濉溪县城南成英建材批发部刷卡消费29850元。之后再无消费记录和还款记录。

(10)催收记录

证明:中国银行工作人员于2015年6月24日至7月26日期间其6次拨打151××××7657电话通知宋某,均系本人接听,并承诺还款,但从2015年8月16日其电话无人接听或者系无效电话;其中电话联系其联系人徐坤电话也无人接听;且该行工作人员在其宋某申请表上预留的房产证信息上的是水墨丹青小区、翠峰小区住址张贴信用卡催缴单。

(11)情况说明、总行端服务会话列表

证明:尾号为6068的宋某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于2014年4月24日生效,额度为5万元,5月2日激活该卡,该卡自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4月8日五次临时增加信用额度,2015年4月8日最后一次临时增额,增额期限截止至2015年6月6日。的最后一次消费在2015年4月10日,账户余额-74841.54元。

(12)中国银行客户回单

证明:2015年12月30日,尾号为6068的宋某的信用卡在柜台向该卡存款74900元。

(13)办理尾号为2216的中国银行信用卡的相关资料

证明:赵某1办理尾号为2216信用时申请办理信用卡的申请表、以及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房产证证明、资信调查函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中国银行客服系统的相关记录。

(14)办理尾号为2216的中国银行信用卡的对账单

证明:该账号的账单日为每月7日、到期还款日为当月27日;2014年9月30日通过电话客服更改账单日为每月9日,到期还款日为当月29日。最后一次消费于2015年7月9日在城南成英建材批发部消费8050元。

(15)中国银行总行端(400)服务回话列表

证明: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尾号9095的手机多次拨打客服电话申请尾号为2216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临时增加额度五次,前四次增加额度至75000元,最后一次增加额度至85000元。

(16)催收记录

证明:中国银行工作人员于2015年8月10日至10月21日四次通过拨打183××××9095、0561-2332953、133××××6007均无人接听或者无法接通,之后前往濉溪镇濉河路65院2号欠款人住址,未找到该门牌住址。

(17)中国银行提供的王凯茹办理信用卡及相关使用资料

①王凯茹申请尾号为2935中国银行信用卡的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信用卡资信调查函、2套房子房产证复印件等证明资料、中国银行信用卡分行客服系统。

②该卡最后一次消费于2015年5月12日在宏源电器商贸消费7530元,后于当日向该账户存入两笔各10000元共计20000元,该卡的账单日为每月18日,到期还款日机动为次月7-9日。

③2014年10月9日至2015年5月12日期间,通过尾号为8161的手机号拨打中国银行客服电话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四次,前三次增至75000元;最后一次增加信用额度至65000元。

④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李某1于2015年10月10日至2016年2月28日期间共7次拨打预留手机号188××××2111,均无人接听或者无法接通,其中两次拨打欠款人老公的电话称不认该欠款人,并电话联系用卡人,用卡人说也联系不到欠款人。

(18)中国银行提供的段某2办理信用卡及相关使用资料

①段某2申请尾号为8082中国银行信用卡的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信用卡资信调查函、2套房子房产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资料、中国银行信用卡分行客服系统。

②该卡于2014年3月30日开卡,该卡的账单日为每月7日,到期还款日为当月27日。该卡于2016年3月9日最后一次存入还款400元。

③2014年3月30日至2015年10月20日期间,通过尾号为8606的手机号拨打中国银行客服电话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四次,前三次增至75000元;最后一次增加信用额度至85000元。

④中国银行工作人员赵某2、秦某于2015年8月3日至8月28日期间2次拨打预留电话183××××8606、0561-233****欠款人电话无法接通;后于2015年9月15日拨打138××××4663欠款人表示该卡系其弟弟段某1使用,会尽快还款;2015年10月10日拨打电话139××××3225欠款人弟弟段某1的电话,其称是其使用的资金,投资经营,正在转让,转让后就还款;2015年11月13日上门催收,欠款人弟弟段某1来网点商谈信用卡还款情况,并签订还款承诺书。

⑤中国银行淮北分行出具说明证明至2017年截止,段某2共计还款1500元,共计欠款124151.76元。

(19)中国银行提供的李某2办理信用卡及相关使用资料

①李某2申请尾号为5658中国银行信用卡的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信用卡资信调查函、2套房子房产证复印件等证明资料、中国银行信用卡分行客服系统。

②该卡于2014年7月10日第一次消费使用,最后一次于2015年4月7日在第八号加油站消费450元,最后一次还款于2015年13日存入9500元,该卡的账单日为每月10日,到期还款日为当月30日。

③2014年4月22日至2015年5月14日期间,通过132××××2013的手机号拨打中国银行客服电话临时增加信用额度二次,每次均增至75000元。

④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李某1于2015年10月10日至2016年4月20日7次拨打预留手机号150××××8688,欠款人称已报案,和其没有关系,系别人使用,找用卡人还。

(20)中国银行提供的黄某1办理信用卡及相关使用资料

①中国银行信用卡分行客服系统内黄某1信用卡信息。

②尾号为1756的黄某1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于2014年5月7日第一次消费使用,账单日为每月7日,还款日为当月27日,最后一次消费于2015年5月3日。截止2015年11月7日,共计欠款116447.80元。该卡曾于2014年9月2日、2014年11月30日两次临时增额至75000元,时间截止2015年1月28日。该卡曾于2014年9月2日、2014年11月30日两次临时提高额度增至75000元,时间截止到2015年1月28日。

(21)中国银行提供的孟某办理信用卡及相关使用资料

①孟某申请尾号为5463中国银行信用卡的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信用卡资信调查函、2套房子房产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资料、中国银行信用卡分行客服系统。

②该卡于2014年4月7日开卡并消费,系在庆林通讯器材经营部刷POS机消费35000元,最后一次于2015年4月9日在濉溪县城南成英建材批发部消费42510元,最后一次还款于2015年4月9日存入两笔6700元、37800元,该卡的账单日为每月12日,到期还款日机动为次月1日或2日。

③2014年7月7日至2015年6月19日期间,通过187××××8313的手机号拨打中国银行客服电话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四次,每次均增至75000元。

④中国银行工作人员于2015年5月22日至2015年12月4日5次拨打预留手机号159××××8313、0561-2101094无人接听、拨打187××××4000欠款人称人在外地,回来就还款,2015年11月19日欠款人转账还款10000元、2015年12月4日到网点存入卡里65000元。该卡至账单日2015年12月12日共计欠款31796.48元。

(22)中国银行提供的朱某1办理信用卡及相关使用资料

①李某2申请尾号为5140中国银行信用卡的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信用卡资信调查函、2套房子房产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资料、中国银行信用卡分行客服系统。

②该卡于2014年1月27日第一次消费使用,最后一次于2015年11月11日在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消费163元,该卡的账单日为每月14日。该卡账单日至2015年11月10日共计欠款90280.36元。

(23)中国银行提供的朱某3办理信用卡及相关使用资料

①朱某3申请尾号为3485中国银行信用卡的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信用卡资信调查函、3套房子房产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资料、中国银行信用卡分行客服系统。

②该卡于2014年4月7日第一次消费使用,最后一次于2015年11月24日在中石油淮北分公司加油消费450元,该卡的账单日为每月7日,到期还款日为当月27日。该卡不欠款。

(24)中国银行提供的吴某1办理信用卡及相关使用资料

①吴某1申请尾号为0326中国银行信用卡的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信用卡资信调查函、2套房子房产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资料、中国银行信用卡分行客服系统。

②该卡于2014年5月10日开卡使用,2015年11月11日还款四笔共计88501元,该卡的账单日为每月10日,到期还款日为当月30日。2015年1月25日账单日更改为每月25日,到期还款日更改为次月14日。

③2014年4月24日至2015年5月18日期间,通过138××××1117的手机号拨打中国银行客服电话临时增加信用额度三次,每次均增至75000元。该卡至2015年11月25日已还清欠款。

(25)中国银行提供的化某办理信用卡及相关使用资料

①化某申请尾号为3596中国银行信用卡的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信用卡资信调查函、2套房子房产证复印件、个体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明资料、中国银行信用卡分行客服系统。

②该卡于2014年7月7日开卡消费使用,最后一次还款于2015年30日五笔还款共计35000元,该卡的账单日为每月7日,到期还款日为当月27日。该卡账单日至2015年11月7日共计欠款64994.66元。

③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29日期间,通过183××××5557的手机号拨打中国银行客服电话临时增加信用额度七次,前三次每次增加额度至75000元、后三次增加额度至65000元。

(26)徽商银行提供的高某、汪某2、张某1、刘某1、朱某1、佐某等人的办理信用卡时填写的申请表、以及高某、张某1、刘某1、朱某1、佐某、牛某、张某2等人徽商银行信用卡的相关消费流水账单

(27)徽商银行提供的尾号为0588的郭某1名义的信用卡流水账单

证明:2015年9月28日至2016年9月24日期间,该机的相关流水记录。

(28)建行提供的刘某2、尹某、蒋某1、丁某、孙某、朱某4、吴某3、邱某、郝某、张某1、鲍某、朱某5、吴某2、蒋某2、张某3、彭某、罗某、黄某2、吴某4、陈某、张某4、李某3、殷某、李某4的相关信用卡客户资料

(29)朱某1POS绑定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

证明:朱某1经营的诚信电器经营部的中国银行卡号尾号为5672的POS机的2015年3月14日至2015年12月11日期间的相关交易流水;濉溪县城南成英建材批发部使用的中国银行卡尾号为3448的POS机的2014年12月29日至2016年9月29日期间的相关交易流水;户名为朱某1的第八号加油绑定的尾号为9101的中国银行的POS机的2013年11月20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交易流水;以郭某1名义办理的丫吖超市绑定的卡号尾号为1979的中国银行的POS机刷卡的2014年4月2日至2016年9月21日期间的交易流水;淮北市轩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绑定的账号为18×××67的中国银行POS机的2014年6月日至2015年12月20日期间的交易流水明细;卡号尾号为5700的户名为朱某2的POS机的2008年10月19日至2016年10月19日期间的交易流水明细。以上POS机的交易金额共计4092081.60元。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搜查笔录以及扣押物品清单

证明:公安机关对淮北市鼎盛国际19-1903室朱某1的办公室进行搜查,分别从朱某1办公桌右侧电脑桌机左侧抽屉里搜的POS机八台:手机七部、各类银行卡、46张现金日记账簿一册、总分类账一册、软面抄记账簿三册、笔记本电脑一台、养卡表格四册、公司印章三枚、营业执照2付,并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拍照及依法进行扣押。

4.证人证言

(1)证人郑某证言

2015年11月20日淮北市公安局办案中心

证明:皖F×××××福田牌自卸货车是我自己的车,2012年购买的,保险是在中国人寿保险淮北公司买的,今年3月份购买的保险,今年我的车保险快到期了。我的一个朋友梁某给我介绍说人寿的便宜,他姐是该保险公司的,我就同意了,将报费1万1千多元交给梁某的姐姐,是现金支付的,给过之后我也没去保险公司,保单还是梁某给我的,梁某的姐姐叫什么我不知道,是梁某说她姐姐是人寿财险的业务员。我不认识宋某,没听说过这个人。

(2)证人吴某2证言

2015年12月1日淮北市公安局办案中心

证明:朱某1自己做生意,干了一个咨询公司,还有一个商贸公司,公司的具体名字和人员情况我不清楚,公司的地址在鼎盛国际1903室,我之前不认识宋某,在2014年8月我借2万元给宋某,是因为朱某1给说他有一个朋友要用钱,需要2万元,只借2个月,我当时就同意了,我和朱某1一起把2万元送到借款人家里,在写借款合同时才知道借款人是宋某。

借款合同是我写的,朱某1让我在借款合同上写借款22000元,这样写好像是因为朱某1也借他钱了。借款好几个月后,也没还钱,我就找朱某1,后来朱某1把这2万元给我了。这2万元从哪儿弄的我不知道。

我在供销社负一楼租了几个手机柜台,我在那里买手机,手机店里有POS机,机子是我妹夫汪某2办理的,POS机的商户名称我不知道。这台P**机有时放在我店里使用,有时朱某1也把这台P**机拿到他的办公室使用。

2017年8月9日淮北市公安局办案中心

我之前不认识宋某,2014年8月份我和朱某1借2万元钱给朱某1,朱某1给我说他有一个朋友要用钱,但因为和宋某太熟了,他怕借钱给宋某不好要,就找到我,说以我的名义借给宋某2万元,如果宋某不还钱,就让我去起诉他,然后朱某1把钱给了我,他和我一起到宋某的住处,给宋某说钱是我借的,宋某给打了借条,朱某1是担保人。实际上是朱某1的钱,是他给我的。

宋某如何找朱某1借款的,这个我不清楚,朱某1是给我说他朋友做生意需要用钱,他们之前怎么说的我不知道。

宋某尾号为6068的中行信用卡是宋某房子朱某1那里养卡的,宋某在借款的时候,给我说过,让我放心把钱借给他,他说自己的信用卡在朱某1那里养着,到时还能提额,要是还不上,信用卡提额的钱也够还了,我其实当时也没觉得有什么,钱是朱某1借的。只是以我的名义借给宋某的。这笔钱宋某一直没有还。

宋某的信用卡后来提额了,宋某没有还钱,朱某1就把宋某的信用卡额度提高了,然后把钱透支出来。

提额的时候朱某1有没有通知宋某我不知道,但是后来朱某1给宋某说银行催收信用卡还款的事情,具体是什么时间我记不清了,应该是你们朱某1调查之前,他们两个就商量怎么还信用卡的事情了,后来也没有还。

“淮北庆林通讯器材经营”这台P**机是我妹夫汪某2办理的,后来被朱某1拿去使用了,这台P**机刚办理好的时候,我拿到我手机店里使用的,都是顾客买手机刷卡用的,在2014年4月份之后,朱某1就把这台P**机拿到鼎盛国际使用了,朱某1拿这台P**帮别人刷卡套现。

(3)证人郭某1证言

2015年12月2日淮北市公安局办案中心

证明:我认识朱某1,我曾经在其公司工作过,朱某1的公司是2014年过完年成立的,2014年3月份左右我到朱某1的公司工作,就在他的公司干了三四个月,2014年6月左右就不干了,他注册的不止一个公司,我知道有个公司的名字叫联桥商贸,其他的公司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他所有公司的地址都是在鼎盛国际,我在朱某1的公司主要做文员工作。

朱某1的公司主要业务是帮别人办理POS机。还有一些人到朱某1的公司来刷信用卡,这些人拿信用卡过来,朱某1就直接在公司的POS机刷卡,其他的业务我就不清楚了。朱某1也让我拿着别人的信用卡在公司里的POS机刷过,朱某1说刷多少金额我就刷多少金额,朱某1让我给多少人刷信用卡、刷了多少信用卡,我记不清楚了。

我没见过这些人在朱某1POS机刷卡有真实的交易,就是在POS机上直接刷卡,在我离职之前,朱某1的公司里面就我们两个人,我从朱某1公司不干之后,对朱某1的公司情况就不知道了。

朱某1使用过我的身份证办过信用卡,今年9月份,朱某1给我说想用我的身份证办理一张信用卡做生意我就同意了,朱某1就带着我到一马路的徽商银行去申请办理信用卡,信用卡申请表上的工作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资料,是我按照朱某1的要求填写的,他说怎么填我就怎么填,联系电话写的不是我自己的手机号码,是朱某1用我的身份证又办理一张手机卡,办好之后一直在朱某1那里,信用卡申请表上的填的联系方式就是朱某1用身份证新办理的手机号,申请办理信用卡需要提供个人的资信证明,这些材料不是我提供的,朱某1只让我带着身份证去就行了,其他的都是朱某1来办理的,我只是按照朱某1给我说的在信用卡申请表上填写内容,剩下的事情都是朱某1去办理的。

这张信用卡办理成功没有我不知道,朱某1没有给我说,我也没有问他,朱某1用没有使用我的身份证办理POS机我不知道,我刚到朱某1公司工作时,朱某1问我借过身份证,他说要用我的身份证办理网线,我就把身份证借给他了。我在朱某1公司上班时见过2个POS机。商户名称我不知道,他现在有几个POS机我不知道。

我不知道好春景家具商行、淮北市乾坤商贸有限公司、也不认识宋某。

(4)证人秦某证言

2015年11月19日淮北市公安局办案中心

证明:我在中国银行淮北分行黎苑支行主要负责理财业务,包括理财产品、信用卡申请等业务。

宋某在我行办理过信用卡,是由我经办的,卡号是62×××68.这张卡是否是本人办理的,时间太长了我记不清楚了,这张信用卡是2014年2月份左右申请办理的,除了有信用卡申请表,还有宋某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我把这些资料收集好之后,我按照规定将材料提交给分行卡部了,然后由卡部将材料扫描到合肥总行,有总行来确定授信额度。

我行只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核,我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宋某的个人信息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是真的,对宋某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房产证都无法审核。宋某办理的信用卡是2014年4月24日生效。5月2日被激活使用,卡号是62×××68.这张信用卡是由总行寄到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申请人填写的地址是淮北市长山路66号这个地址的,这张卡的授信额度是5万元,在这张卡的使用过程中,我行多次接到申请临时帖的电话,经过审核,总行将这张卡的授信额度临时提高栋了75000元。

这张信用卡是怎么使用的我不知道,这张卡在逾期之后,我行在催收时给申请表上填写的电话151××××7657这个号码打电话,对方说自己是宋某,卡是自己使用的,并承诺还款,但是后来一直没有归还。宋某的这张中行信用卡是从2015年5月开始就没有还款了,他透支的本金是74841.54元。

我行采取了电话催收和上门催收两种方式对宋某进行催收,2015年6月24日,由我行员工赵某2进行电话催收,催收的电话号码是申请办理信用卡时在申请表上填写的手机号,号码是151××××7657,机主接到电话,说自己是宋某,忘记还款了,并承诺近期还款。2015年7月10日由我行员工赵某2再次电话催收,机主接到电话,说自己是宋某,并承诺月底还款,2015年7月26日我行员工赵某2再次进行催收,对方承诺尽快还款,2015年8月10日再次电话催收,但无人接听,2015年9月7日、10月12日再次电话催收,但拨打的电话已经关机,电话打不通之后,我行职工周伟、赵某2于2015年9月上门催收,地址是水墨丹青小区25栋604室,这个地址是宋某办理这种信用卡时提供的,我行员工在该地址贴了催收通知,宋某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提供的另外一个住址是翠峰小区33栋406室,经我行员工核查,没有这个地址。

我行采取电话催收和上门催收之后,宋某没有还款,到现在为止,宋某都没有还款,2015年7月26日我行第三次电话崔收之后,我行就无法联系到宋某本人了,其预留的手机号也停机了。

2015年12月8日淮北市公安局办案中心

我认识朱某1,他原来是生命保险公司的员工,因为业务关系,他经常来到我们网点,而且也找过我办理过信用卡。

朱某1在2014年上半年时经常到银行办理信用卡,他都是拿别人的身份资料申请办理信用卡,他给我说都是朋友,我就帮他办理的,他拿的谁的资料我记不清了。我办理的信用卡中,只有朱某1一个人是拿着他本人身份资料来办理的,其他的办理的信用卡都是本人来银行自己办理。朱某1拿他人的身份资料办理大概十几张,具体多少张信用卡我记不清了。朱某1有无拿宋某的个人资料办理信用卡我也记不清了。

(5)证人李某1证言

2015年12月17日淮北市公安局办案中心

证明:我在中国银行淮北分行梅苑路支行主要负责办理银行业务,主要包括存贷款、个人银行产品推荐、信用卡申请等业务。

我认识朱某1,我原来在黎苑支行时,朱某1还在保险公司工作,在我们银行有业务,他经常在我们行办理业务,就这样认识了,后来,他不在保险公司干了,自己开一家商贸公司,这个商贸公司主要经营什么业务我就不清楚了,但是我知道朱某1替别人养信用卡,就是别人的信用卡透支后,放在朱某1那里,由朱某1帮助他人垫还透支金额

朱某1的公司在鼎盛国际,具体几层记不清了,我到朱某1办公室去,都是他打电话叫我去的。他自己本人的信用卡不是找我办理的,他曾把其他人的身份证资料交给我,让我帮他办理信用卡。

朱某1找我办理过三张信用卡,持卡人的身份分别是李某2、王凯茹、吴某1,这三张卡申请办理的时间都是在2014年3、4月份,当时朱某1给我打电话说用信用卡要办理,让我到他办公室去,我去了以后,看见有人在填写信用卡申请表,是不是申请人本人填写的申请表我没有在意,等表填写好之后,朱某1就把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申请人的信用卡资信调查函、房产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交给我了,然后我就把这些资料拿回去向分行递交,申请办理信用卡,这三种信用卡都是朱某1以这种方式通过我办理的,申请办信用卡的人都没有去银行。

我只能通过银行核查系统审核申请恩的身份证是否真实、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信用卡资信调查函我都没有办法审核去真伪、这些材料都是朱某1交给我的复印件。这三张卡都办理下来的信用额度为5万元,其中李某2和王凯茹的信用卡已经逾期未还,每张卡的透支金额加上利息都在9万元左右,吴某1的信用卡已经归还了,李某2和王凯茹的信用卡应该被临时提高额度了,要不然不会欠那么多钱。

只有向我行的4006695566的这个客服电话打电话,说想提高临时额度,我行就会提高临时额度,一般临时提高的额度不会超过信用卡额度的50%。

因为朱某1也知道我们银行有办理信用卡的任务,他就找我办理,我就帮他办理这三张信用卡就不帮他办理了,朱某1总是要办理大额信用卡,这样的信用卡不好办,所以我就不给他办理了。信用卡有20天至50天的免息期,办理大额信用卡可以无偿使用银行资金,朱某1曾经问过我如何办理大额信用卡,我给他说要提供房产证和行车证,一般都能办理下来大额信用卡。

(5)证人孟某证言

2015年12月8日淮北市公安局办案中心

证明:我办理过中国银行的信用卡,2014年3月申请办理的,卡是4月份下来的,卡号是62×××63.

2014年3月,我朋友李某5找到我,他想让我帮他办理一张信用卡做生意用,我答应他之后,李某5带着我去鼎盛国际找代办信用卡的人,我不认识,我只是把我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那个人,然后在信用卡申请表上填写了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申请表上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我都没有写,我另外交了300元给代办信用卡的人,用于购买手机卡,用新购买的手机号码绑定在办理的银行卡上,后期办理信用卡的事情我和李某5找代办人去办理,我就不知道了。

那个人我和李某5不认识,就知道他的办公室在鼎盛国际,但信用卡办理下来之后,是朱某1通知的我,他给我打的电话,说我的信用卡办理下来了。信用额度是5万元。

2014年4月,朱某1给我打电话,说我的信用卡办理下来,我就去他的办公室找他,在他的办公室里,朱某1说,我的信用卡额度是5万元,他要收取15%的办卡手续费也就是7500元,这个办卡手续费我们之前就谈好了,我也同意了,之后朱某1问我是否把信用卡放在他这里养卡,还给我说我的信用卡是在他那办理的,他收取我的养卡费用比别人低,按照每个月1.2%,也就是一个月收我600元,我也同意在朱某1那里养卡,就把信用卡放在朱某1那里养,让他每个月帮我垫还透支的资金,朱某1用他办公室里的POS机把我信用卡刷了49700元,扣除7500元的办卡手续费,1800元三个月的养卡费用,还有扣除了套现的400元手续费,朱某1给了我4万元的现金,从这之后我的信用卡就一直在朱某1那里,由他每月帮我垫还透支的资金。

我知道信用卡已经透支了,在今年7月份左右,中国银行的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说我的信用卡已经逾期两个月了,让我抓经时间还款,我答复银行说知道了,我就给朱某1打电话问他怎么回事,朱某1说他现在资金紧张,过段时间就好了,我当时就相信他了,今年8月份,银行又给我打电话说我信用现在已经欠费8万多元了,我说我的卡是5万元额度,怎么可能欠费8万多,银行的工作人员说我的信用卡在2015年5月份就被提高信用额度了,信用卡的额度提高大7.5万元,我这时才知道我的信用卡被朱某1给提高额度2.5万元给透支了,没有归还银行,我再给朱某1打电话,他的153××××5380这个号码已经关机了,我到鼎盛国际去找他也没有找到。

我不知道信用卡提高额度了,知道银行的工作人员给我说了之后我才知道。

我把信用卡透支的本金7.5万元全部还给银行了,我的信用卡我自己只用了4万元,有1万元是给朱某1办卡的手续费及养卡的费用,还有2.5万元是朱某1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我信用卡额度提高的,并将提高的2.5万元给使用了,后来银行催我还款,我在今年11月先还了1万元,这个月又还了6.5万元。朱某1背着我将我的信用卡额度提高了,并将提高的2.5万元自己消费使用,我请求公安机关追究朱某1的责任,追回我的资金。

(附中国银行客户回单:孟某向尾号为5463的信用卡内存入65000元)

(5)证人赵某1证言

2015年12月9日淮北市公安局办案中心

证明:2013年,我找朱某1借钱,朱某1给我说他帮我办理一张大额信用卡,让我用卡里的钱,用过之后,他可以帮我养卡,也就是垫还信用卡的资金,还说代办信用卡要收取信用卡额度15%的手续费,我就把身份证给了朱某1,他让我填写了一张中国银行信用卡的申请表,申请表上我填写了自己真实的身份信息,其他需要填的信息都是朱某1让我怎么填我就怎么填写,写好后就交给朱某1了,我也没去过银行,剩下的事情都是她办理了,我就回去等朱某1的通知了,大概过了好几个月,朱某1给打打电话说信用卡办下来了,额度是5万元。

申请表上的联系方式183××××9095这个号码是朱某1让我填写的,朱某1在帮我办理信用卡之前,他就让我去买那张手机卡给他,说是办理信用卡用的,我就到移动公司买了一张手机卡给他,号码我记不住了,也没用过。

申请表上填写的工作单位淮北市骏驰商贸有限公司不是我的工作单位,是朱某1让我这么填写的,还有申请表上的单位电话,都是按照朱某1说的填写的。以及工资收入证明等资信证明资料都是假的,是朱某1帮我弄的。

因为我找朱某1借钱,他给我说他帮我办理大额的信用卡使用,我就找他办卡了,朱某1说信用卡办下来后,让我用里面的钱,我还不上信用卡上的钱就把卡放在他那里了,他帮我垫还。

到还款日期时,朱某1就把透支的资金给还上,然后再用POS机把钱刷出来,等到下一个还款期,再这样操作,一直循环下去。他收取我15%手续费,我的那张信用卡额度是5万元额度,朱某1收我7500元的办卡费用。

大概去年3月份,朱某1给我打电话说信用卡办理下来了,让我到他鼎盛国际办公室去拿钱,朱某1直接刷这张信用卡,5万元的额度在他办公室的POS机就刷完了,他办公室有好几个POS机,我不知道他用哪个POS刷出来的,朱某1扣了7500元的办卡费用,将42500元的现金在他办公室里给的钱,我拿过钱之后,就把信用卡交给朱某1了,由他来帮我垫还透支的资金,从那时开始我的信用卡就一直在朱某1那里了。

朱某1与我没有真实交易,朱某1在POS机上将我信用卡内的额度刷完后,他扣除7500元的办卡费用,将剩下的42500元直接交给我了。

一开始是朱某1都按期垫还,到了今年9月份左右,朱某1给我电话说他没钱,卡还不上了,让我想办法把钱还上,我给他说我现在也没有能力还钱,朱某1说到月底看看能不能还上,等10月初时我就给他打电话,他没有接,从那之后我就没有再联系他,朱某1也没有联系过我。我的信用卡额度是5万元,我没有提高过这张卡的额度,我不知道朱某1有没有提高我的信用卡额度。

2016年12月25日淮北市公安局办案中心

尾号2216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就是朱某1帮我办理的,卡办好之后就放在朱某1那里了,这张卡是朱某1帮我办理,我想做生意,手上没有资金,就找到朱某1,他说帮我办理信用卡,让我透支使用,然后她帮我垫还透支的金额,这张卡办理之后,朱某1就使用自己的POS机把信用卡的5万元透支额度都刷出来了,然后给我42500元现金,剩下的7500元没有给我,说是办理信用卡的手续费,从那之后,我的信用卡就在朱某1那里,由他帮我垫还。

每次到还款期限时,朱某1就把透支的钱还上,过一两天就再把信用卡里的资金通过POS机刷出来,利用信用卡刷卡有一个多月的免息期,循环免费的这样操作。在朱某1POS机上刷卡消费,都是朱某1自己的POS机,他直接在自己的办公室刷的。我的信用卡在朱某1POS机上具体刷了多少金额我不知道,都是朱某1操作的,POS机交易流水中有记录。

尾号2216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在濉溪县城南成英建材批发部、第八号加油站、丫丫生活超市,庆林通讯器材等POS机上的刷卡记录都是真实的,但都是朱某1刷的卡,这些公司名称我都不知道,我与这些公司之间也没有真实的交易。这张卡一直都是放在朱某1那里的,后来朱某1我也联系不上了,朱某1公司的名字我不知道,只知道他帮被人代办信用卡,垫还信用卡,帮别人刷信用卡套现等。

(6)证人李某2证言

2015年12月16日淮北市公安局办案中心

证明内容:2014年4月份,我朋友汪某1找到我,说她想用我的身份证办理一张信用卡用,我就同意了,汪某1带着我到鼎盛国际找能代办信用卡的人,找的那个人我不认识,汪某1认识,我把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那个代办信用卡的人,并按照他的要求填写了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这张申请表除了自己的身份信息是真实的外,其他信息我都是按照代办信用卡的那个人说的填写的,写好这个表后,我就把表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那个代办信用卡的人了。

我不知道这张信用卡有没有办下来,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以及其他资信证明材料都是那个代办信用卡的那个人让我填写的,我按照他说的填写的。这张信用卡资信调查函是我按照代办信用卡的那个人的要求写的,淮北群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我不知道,也不在那儿上班,房产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这些材料我都没提供过,其中那个巴黎印象小区的那个房产是我的,这个房产证复印件汪某1那里也有,两一套国际商城小区11栋502室那套房产不是我的,这张信用卡什么时候下来的,怎么使用的我不清楚,汪某1给我说她也没有用这张信用卡,我没有接到过中国银行的催收还款电话。

(7)证人段某1证言

2015年12月16日淮北市公安局办案中心

证明:我通过我姐姐的身份证通过朱某1办理过信用卡。

2014年,我做生意亏本,需要资金,就想办张信用卡先用用,我从服务指南上看到有代办大额信用卡的,我就打电话过去询问,对方让我找个年龄大点的身份证办卡,我就用我姐姐的身份证办理了,代办信用卡的那个人说办理信用卡的手续费为额度的20%,我同意了,我就使用段某2的身份证,带着段某2到鼎盛国际找他,我就让我姐去找这个代办信用卡的人,我没和我姐姐一起去,后来这张卡怎么办理的我就不知道了。

办理下来后。大概去年3月份左右,那个代办信用卡的人给我打电话,说信用卡办下来了,让我去鼎盛国际去找他,好像是十几层,我找打他之后,才知道他叫朱某1,朱某1说他办卡的手续费是25%,因为我急着用钱就没说什么,朱某1告诉我,我办理的信用卡的额度是50000元,他要收取12500元的手续费,这个手续费朱某1就直接扣除了,他拿着我这张信用卡在他办公室的POS机刷的卡,他当天给了我25700元现金,第二天又给了我10000元,一共35700元。

朱某1扣除了12500元的办信用卡的手续费,又说要把我的信用卡放在他那里养卡,每月的养卡费用是600元,他让我先给他半年的养卡费用,所以扣除了1800元,我拿到手的资金就只有35700元了。因为信用卡是在朱某1那里刷的,刷过之后,朱某1给的我现金,他为了安全,就一定要我把卡放在他那里,我用段某2的身份证办理的信用卡就一直放在朱某1那里了,到现在也没有拿回来。这卡里的50000元都是朱某1拿着这张卡在POS机上刷的,他把卡刷过之后,就给我现金了,我们之间没有真实交易。

信用卡上的联系方式不是我的号码,申请表是我姐姐段某2填写的,他去朱某1办公室填写的,当时我没有去,具体情况不知道,到还款日期,朱某1就把透支的资金给还上,然后再用POS机把钱刷出来,等到下一个还款期,再这样操作下去,一直循环下去。一开始是朱某1按期垫还,到今年7月份,中国银行给我姐段某2打电话说信用卡已经逾期两个月没有还款了,我姐把这个情况给我说让我给银行回个电话,问问怎么回事,银行给我说段某2信用卡已经欠费10万左右,我问银行怎么欠那么多,银行说这张信用卡被临时提高额度给提高,信用额度已经是85000元,我才知道朱某1把这张信用卡的额度给提高,并将提高35000元给透支使用后,没有归还银行。这张信用卡从办理下来之后,就一直在朱某1那里,所以信用额度是其提高的。

(8)证人段某2证言

2015年12月16日淮北市公安局办案中心

证明:我弟弟段某1用我的身份证办理过中国银行信用卡,2014年2月,我弟弟说做生意要用钱,想用我的身份证办一张信用卡先用用,我就同意了,是段某1找人代办的信用卡,我弟弟让我带着身份证到鼎盛国际找一个姓朱的人,我弟弟把代办信用卡的人的手机给我,我联系的,然后我到鼎盛国际一个办公室内交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了一张信用卡申请表,填写好之后,我就走了,剩下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申请表上的电话号码是代办信用卡的那个人让我填写的,谁的我不知道,上面的工作单位、工资收入、汽车、房产证明等资信证明材料,都是假的。之后我听段某1说信用卡办下来了,是我弟弟使用的,今年7月份,中国银行的给我打电话说我的信用卡透支没有归还,我就给弟弟打电话了,剩下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9)证人化超证言

2015年12月9日淮北市公安局办案中心

证明:我办理过中行和交通银行都办理过信用卡,申请办理信用卡都是我自己去办理的,中国银行是我四五年前办理的,信用卡的尾号3954,现在信用卡额度是1.3万元,这张卡现在在我自己这里正常使用,交通银行的信用卡是我去年申请办理,信用卡尾号4882的信用额度为2万元,这张信用卡在今年3月份左右就给注销了。

这两张卡都是我自己使用的,有时透支的钱还不上了,我就找我同学朱某1帮我垫还,也拿这两张卡从朱某1那里套过现,担忧多少次和多少金额我记不清了,现在中国银行那张信用卡我还正常使用过,卡也在我自己这里,交通银行的那张信用卡是银行的人给我打电话说我用卡不规范,让我把钱还清,把卡注销,后来我就把钱还清了,把这张卡给注销了,这张银行的信用卡现在在朱某1那里。交通银行的信用卡是因为我让朱某1帮我把这张信用卡透支的钱还上,我就把卡交给朱某1了,我觉得这张卡注销了,我就没找朱某1要,一直就放在他那里,我和朱某1系同学关系,关系比较好,就没有踢手续费的事情。我都是到朱某1鼎盛国际的办公室找的他,他办公室有POS机,套现就是在在他办公室的POS机刷的卡。

2016年11月4日淮北市公安局办案中心

这两张卡通过朱某1在他的POS机上累计刷卡多少资金我不知道,交易流水应该有,我们之间没有真实的交易,都是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来套现的。刷卡记录都是真实的,但都是朱某1刷的卡,这些公司名称我都不知道,我与这些公司之间也没有真实的交易。

我爱人宋蓓蓓的两张信用卡在朱某1那里套过现,都是中国银行的信用卡,都是我爱人自己办理的,尾号是6424和0553,2015年,我使用过这两张信用卡在朱某1那里套过现,具体多少资金记不清了,交易记录应该有、宋蓓蓓的信用阿卡在朱某1的POS机上刷卡,没有真实的交易,是通过虚构的交易的方式套现的,这两张卡的刷卡交易明细是真实的,这是我拿卡找朱某1,由朱某1来刷的卡,我与这些公司之间没有任何的业务往来,都是虚假的交易,刷过卡之后,朱某1就直接把现金给我了。

(10)证人化某证言

2016年10月24日淮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证明:我在中国银行黎苑支行办理过一张信用卡,是我自己到银行申请办理的,2014年办理的,信用卡的额度是5万元,卡号尾号3596.一开始这张信用卡是我自己正常使用的,后来因为我资金自己出了问题,这张卡我透支的钱不能还上了,就找我同学朱某1,让他帮我垫还。

朱某1先把信用卡透支的钱还了,然后在通过他自己的POS机把钱刷出来使用,一般到下次还款有一两个月的期限,这段时间透支的钱是不需要换银行的,也没有利息,等到还款期限的时候,朱某1就再向透支的信用卡里的钱,存完再通过POS机刷出来,就这样一直循环下去,具体是谁的POS机我不知道,我去过他在鼎盛国际的办公室,他的办公室里就有PoS机,我看到多两条,就没问是谁的,我们之间没有真实的交易,都是虚构交易。具体累计多少数额记不清了,每个月他存钱之后就刷,累计起来大概50万元左右,详细的金额在POS机交易明细里应该有。

该卡的这些记录都是真实的,是朱某1刷的,这些公司名称我都不知道,我与这些公司之间也没有真实的交易。朱某1不收我刷卡的手续费,我和朱某1是同学关系,朱某1的公司名称记不住,我知道他就是做金融业务的,就是帮助他人办理信用卡,垫还信用卡、养卡,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在他的POS机上套现等。这张信用卡现住还正常使用,因为这段时间我找不到朱某1了,就把我尾号3596的中行信用卡挂失了,我把里面透支的钱还了,然后又重新补办了一张,现住补办的信用卡在我身上,我自己在使用,现住还没有逾期。

(11)证人朱某1证言

2016年10月25日淮北市公安局办案中心

证明:濉溪县城南诚信电器经营部我不知道,上面营业执照登记的是朱某1,2015年3月,我和朱某1一起到工商局去办理的营业执照,公司的名字我记不住,办好营业执照我就交给朱某1了,他说用这个营业执照POS机使用。

这个经营部只是在工商局登记注册了,实际上没有真实的店面,我也没有经营过这个公司,濉溪县城南诚信经营部也没有任何经营业务,给经营部的POS机时朱某1办理的,我把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我身份证复印件交给朱某1了,他用这些资料办理的POS机,办理好之后就由朱某1使用了,他自己怎么使用的我就不知道了。

(12)证人朱某2证言(朱某2,男,身份证号,现住淮北市相山区山水文园2栋1301室,无业)

2016年10月24日淮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证明:个体户名称“联盟超市”不是我的,这个营业执照不是我办理的,虽然上面写的经营者姓名是我,但我从来都没有办理过这个营业执照,我也没使用过这个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从乐富支付有限公司申领过POS机。2014年有一个姓朱的来我店里推销POS机,1000块钱就能办一台,我就办理,把身份证复印件给他了,但是工商登记的姓名是李想,后来POS机下拉了,因为经常不能联系刷卡,我就找姓朱的解决,他就给我换了一台,但换过的这台也是联网慢,我就又找姓朱的,但联系不上他了,因为POS机有问题,店里基本没有用过,这个超市今年3月份就转让给他人了。

2016年10月31日淮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出示公安机关调取的联盟超市申领POS机的相关材料)申领使用的营业执照和我超市营业执照不相符,但这台P**机就应该是我店里原来使用的POS机,因为绑定的银行卡就是我自己的银行卡。

(13)证人汪某2证言

2016年11月7日淮北市公安局办案中心

证明:商户名称为淮北市庆林通讯器材经营的这台P**机是我办理的,2014年,因为我要从淮北农商行办理贷款,银行的工作人员给我推销办理一台P**机,好像是联通支付公司的POS机,我就办理了,办理之后我一次都没有使用。办好之后一个月左右,就被我老婆姐姐的老公朱某1拿走使用了,他从这里把这台P**机拿走之后,就一直在那里,这台P**机本来绑定的是我的银行卡,后来绑定的银行卡也被朱某1给要走了,实际上这台P**机都是朱某1使用的。这台P**机的交易明细不是我店里的真实交易记录,这些记录都是朱某1使用的,与我无关。

(14)证人王某2证言

2016年11月4日淮北市公安局办案中心

证明:尾号4452的中国银行信用卡是我妹妹王方从单位办理的银行卡,卡的额度是5万元。平时都是我和妹妹使用的,都是正常使用的,除正常使用,我还使用这张信用卡套过现,2015年,我在朱某1那里先后使用这张信用卡套过三次现。当时因为家里装修,因为要买车,我手里没有现金,通过朱某1在他的POS机上刷卡套现,因为认识朱某1,套现1万元,他收我1%手续费,这张银行卡的几次套现都是在鼎盛国际朱某1的办公室里,用朱某1的POS机刷的。当时是朱某1拿着银行直接在POS机上刷的,刷过之后,朱某1扣除手续费,就把现金直接给我了,我们之间没有真实交易,是通过虚构的交易的方式来套现的,刷出来的资金已经归还了,现住这张卡还正常使用,通过朱某1具体套现多少资金我记不清了,不过交易记录上都有。

(出示乐富支付有限公司的POS机交易明细)这些记录都是真实的,都是朱某1刷的卡,这些公司名称我不知道,我与这些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交易。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朱某1供述和辩解

2015年11月30日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证明:宋某在中国银行尾号为6068的信用卡是宋某2014年5月份交给我的,他给我的时候里面的5万元信用额度已经被宋某透支完了,我是帮他垫还的。我不知道这张信用卡是什么时候开通的。

我把宋某透支的钱还上之后,这张卡就放在我这里了,今年4月份,我把还进去的钱通过我自己的POS机(商户名:濉溪县城南成英建材商行)又给刷出来了,从这之后,这张信用卡所透支的金额就再也没有归还银行了。

我使用多台P**机是为了养信用卡,一是为了我自己的资金周转,也是帮别人养卡,我从中间挣差价,按照垫还的资金我收取1%的手续费,养信用卡是通过不停的刷卡交易,使信用阿卡的交易流水和交易金额增加,可以抵消信用卡的年费,在某些银行提高信用卡额度也是由帮助的,基本上都是通过我的POS机养卡,一张信用卡已经透支,到还款期限我还不上,换过之后我就在通过POS机把钱分多次再刷出来,等到还款期限再还钱,然后再通过PO机分多次把钱刷出来,就这样不停的循环,通过我自己的POS机刷卡都没有真实的交易。每张卡放在我这里的信用卡,我都把持卡人预留银行的手机号码拿来,放在我这里,我能通过银行的短信息提醒知道信用卡的资金的动态。

2015年12月21日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宋某尾号6068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于2014年5月2日在商户名称为“淮北俏女孩服装店”消费280元是我消费的,那个时候宋某的信用卡就在我这里,从这之后消费都是我消费的。

“好春景家具商行”POS机也是我的,我用郭某1的身份证办理的,2014年办理的,放在我办公室里供我刷卡使用的,但这台P**机因为老坏,用了半年左右就不用了,一直放在鼎盛国际的办公室里。这个商行没有经营地址和实际业务,注册这个公司就是为了申领POS机的。

除了把宋某的信用卡提高2.5万元,孟磊、赵勇、李某2、王凯茹、段丽丽五个人的信用卡都是中国银行的,都是在我这里养卡的,信用额度一开始都是5万元,刚在我这里养卡时我都都是正常还款的,后来我手里的资金紧张,就打中国银行的信用卡客服电话,将这几张信用卡的额度给临时提高了,具体是什么时间提高的信用额度我记不清了,提高额度后,我将提高的额度通过POS机给刷出来,其中,孟磊、赵勇、李某2、王凯茹的信用卡额度我均提高了2.5万元,李某2的卡实际上是汪某1使用的,段丽丽的卡是段小静使用的,段丽丽的卡提高了3.5万元。

因为这些人在我这里养卡,是我使用自己的资金来垫还,而且他们也没有继续支付我的养卡费用,我手头资金不足,我就将这些信用阿卡的额度给提高了,这些信用卡都是放在我这里的,他们都不知情,我没有给他们说,这些钱都让我还我自己和我妹妹朱某3的信用卡了,朱某3的信用卡是我使用他的身份证信息办理的,办好之后,信用卡就一直放在我我这里,由我使用,这些人的信用卡额度给提高并透支使用后没有归还银行,因为卡太多了,我提高额度的信用卡都是临时提高额度,提高额度的钱被我还上自己和妹妹的信用卡了,我当时手上没有资金还这些透支的钱,我收到银行的催收电话了,具体什么时间我记不清了。

宋某、孟磊、赵勇、李某2、王凯茹、段丽丽等人在中国银行办理的信用卡都是通过我办理的,他们在我这里填写办理信用卡申请表,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我把这些东西交给一个姓郭的,他没有给我说他的大名,我都喊郭经理,我把这些资料交给郭经理,他来帮我弄办理大额信用卡需要的房产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以及工资收入证明,他搞好之后再交给我,然后我把这些资料交给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

郭经理的联系方式我记不住了,他从去年夏天就不给我办理我信用卡了,我也就再也没有联系过他,他不给我办理信用卡之后,我试着用她的这种方式办理信用卡,结果一张都没有办理下来。郭经理说银行开始核查了,所以不能办理信用卡了,这种方式是指提供给银行假的房产证复印件,假的行驶证复印件,假的银行工资收入证明。在办理的过程中我知道这些材料是假的。

2016年10月25日淮北市公安局办案中心

这些人的信用卡办好之后,通过我的POS机把钱套现出来,我把现金给他们,他们把卡放在我这里,到还款期限时我再把钱还进去,之后我在通过POS机把钱刷出来,就这样循环。

我按照和他们的约定吗,每月一张卡大概收费500元左右,有的给钱了,有的没有给钱,总共收取了2000元左右。帮他人垫还信用卡,第一次是我自己的资金,剩下的就是用这笔资金来回刷卡,利用银行信用卡一个多月的免息期,把信用卡里的钱透出来,再还其他的卡。卡内的资金都是通过我的POS机刷出来的。

宋某、孟磊、赵勇的卡我接到了银行的电话催收通知,什么时候打的我记不清了,李某2、王凯茹、段丽丽的卡,我没有接到银行的催收通知,因为这三张卡绑定的手机号都在我这里。后来手机号欠费了,我就没有再使用这几个手机号,也没有通知银行我的新的联系方式。我接到银行的催收通知后,我没有钱还透支的金额,就没有归还,提高额度并透支使用的信用卡只有宋某知道,因为他之前借了我2.5万元,我给宋某说你没有UAN我的钱,我就把你的信用卡提高额度,刷出来自己使用,后来我就把他的卡提高了额度,并透支使用,其他的人,我给赵勇也说过把他的卡提高了2.5万元,这笔钱也让我们使用了,孟磊、李某2、王凯茹、段丽丽的信用卡我都没有通知他们,就把他们的信用卡提高额度并透支使用了。

宋某知道他的卡逾期了,我给他说了,孟磊是银行工作人员上门找到的他,他才知道自己的卡逾期了,宋某的信用卡我已经把透支的金额还清了,其他的人有没有还款,是否接到银行的催收通知我就不知道了。这些人信用卡提高额度透支的资金都被我使用了。我资金链断了也没有钱还了。

我一共办理七台P**机,商户名为好春景家具商行、淮北市庆林通讯器材、濉溪县城南成英建材、第八号加油站、濉溪县城南电器经营、淮北市轩晨信息咨询公司、丫吖超市。都是2014年办理的,好春景家具商行、丫吖超市是我使用郭某1的名义办理的额,濉溪县城南成英建材是我使用我母亲郭某2的名义办理的,濉溪县城南电器经营使用我使用朱某1的名义办理的,第八号加油站和淮北市轩晨信息咨询公事是我使用自己的名义办理的公司,这几台P**机都是我从乐付支付公司办理的,淮北市庆林通讯器材这台P**机是汪某2办理的,我拿来使用的。这些POS机都放在我办公室里,我把他们信用卡的钱还上之后,就通过这些POS机把还的钱刷出来。钱都流向绑定的POS机上,然后我在把钱取出来继续使用。

他人刷卡的,钱到账后就给他人现金,放在我这里养卡,我刷过之后,钱就到这里,我就继续使用这些钱还信用卡,还有自己消使用。有时我把第八号加油站\丫吖超市的POS机拿到我老婆吴某2的手机店里使用的,这时由真实交易的,但是金额不大,其他的POS机都没有真实交易。

商户名称联盟超市的POS机是谁的朱某2的POS机,这台P**机坏了,他放在我这里修理的,一直没有拿回去,我也一直没有使用过。

2017年5月16日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朱某3的中国银行信用卡是我办理的,是我和朱某3一起到银行办理的,也是在2014年办理使用的,这张卡办理好之后,就一直放在我这里使用,我用这张卡自己消费使用,还有就是用我的POS机套现,把这张卡里的钱套粗来,还其他的信用卡,就是养卡使用,这张卡透支的钱我也没有还清,透支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银行能查出来。

王凯茹的信用卡找我办理的,我帮他办理的,这张卡是5万元额度,办理好之后,我扣除套现手续费用及养卡费用,就把剩下套现的钱给他了,之后这张卡就在我这里使用了,在2014年下半年,2015年我先后将这张信用卡提高额度自己使用,最后将这张5万元的信用卡额度至6.5万元,提高的1.5万元被我使用了。

黄某1的中国银行信用卡是她和她老公一起找我办理的,2014年3、4月份,信用卡办理的是5万元额度,信用卡办理好之后,就直接从我这里套现了,我就按照1.2%的费用,收取黄某13个月的手续费。扣除这个钱之后,我就把套现的钱给黄某1了,然后她的信用卡就放在我这里养卡了,过了有4个月,黄某1没有继续支付我养卡费用,我就给她说,你不支付费用我就不能给你养卡了,我把这张信用卡的额度刷完之后,就把这张信用卡给黄某1了,给她的卡是透支5万元的卡。

宋某、赵勇、李某2、王凯茹、孟磊、段小静、黄某1等人的信用都是在2014年办理的,具体几月份记不清了,办下来之后,从我这里套现,就开始在我这里养卡了,每张卡的交易记录都能显示。

吴某1的卡是我让吴某1办理的,让他办好之后把卡给我使用的,这张信用卡是2014年4月份办理的,办理好之后就由我使用了,除了我自己的消费,在乐富支付上的刷卡都是我套现使用的,套出的自己被我用于养其他的信用卡上了,这张信用卡已经还清了。

高某这个人我没听说过,一点印象都没有、化某是我同学,他的信用卡是自己办理的,他找过我帮他的信用卡套过现,具体多少钱记不清楚了。刘某2是我朋友介绍到我这里套现的,具体金额记不清了。

这些套现的资金有养卡用的,也有被用于做生意用的,还有就是我自己消费使用的,套现的资金到我绑定的银行卡上之后,都说我去取出来使用的。

2017年8月8日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朱某3的信用卡是我让她办理给我使用的,这张卡办理好之后就一直是我在使用,主要就是套现使用,到期在还上,还有就是我有时消费也使用这张卡,消费使用不多。王凯茹、黄某1的信用卡是他自己到我这里,我找中行的人给他办理的,办理好就套现了,我把套现的钱给他,这张卡就一直在我这里养卡了,汪某1自己没有办理信用卡,她是通过李某2办理的信用卡,办好之后也是在我这里套现,我把现金给汪某1,这张卡就放我这里养卡了。

在我办公室里搜出的54张银行卡有储蓄卡、信用卡,信用卡就是放我这里养卡的,储蓄卡是我绑定套现的POS机的卡,信用卡就是通过我的POS机套现,到期再还款,以这种形式养卡。谁到这里套现,我就把套现的资金扣除我抽取的费用后交给套现人,然后卡放我这里养卡,透支到期后,再使用别人的信用卡将钱逃出来还到期的信用卡。

宋某尾号为6068的中行信用卡绑定的手机号码是多少我记不清了,不过在信用卡申请表中有预留的手机号码,在这张信用卡使用期间,这张手机卡就在我这里,我使用这张手机卡开通信用卡并提供信用卡额度。

赵勇、李某2、王凯茹、孟磊、段丽丽等人的信用卡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我记不住,预留的手机号码在每个月信用卡申请表上都有,这些手机号码都放在我那里,我使用这些手机号码开通相应的信用卡,接收银行发来的信用卡刷卡、还款信息,使用这些手机号码将相对应的信用卡提高额度。

2014年8月份,宋某找我借钱,说和女朋友闹分手,要从我这里借5万元钱,我觉得他不一定能还上,就给他说我没有钱,宋某给我说,他的信用卡还在我这里养着我呢,到时候能提高额度的时候让我直接提高额度,用提高额度的钱抵这个借款,我觉得他说的可行,就介绍他从吴某2那里借钱,我当担保人,后来我就带着吴某2一起到宋某桓谭小区的住处,给宋某说是吴某2借钱给他,当时借给他2.2万元,还打了借条,我是借款担保人,其实借给宋某的钱是我自己的钱,我就是怕他还不上,我就让吴某2以她的名义借款给宋某,宋某不还钱,就可以起诉他,我之所以用吴某2的名义借款给宋某,是因为宋某不认识吴某2,他要是不还钱,吴某2就可以把宋某和我一起起诉到法院,逼着他还钱。

这笔钱,宋某没有还,后来我就直接把他的中行信用卡提高额度,刷出来2.5万元。

宋某在找我借钱时就说了,他还不上我的钱,就让我提高他的信用卡额度来冲抵借款,后来我就提高额度了。在2015年5、6月份时,宋某给我打电话,我给他说我提高他的信用卡额度抵他从我这里的借款,宋某说他知道了,还说让我继续帮他养卡,我给他说我资金断裂,不能继续养卡了。他说自己把卡还完,结果后来他也没有归还,你们立案之后,还是我把钱还上的。

(2)犯罪嫌疑人宋某供述和辩解

2015年11月26日淮北市公安局办案中心

证明:尾号6068的中国银行信用卡是我2014年3月左右申请办理的,那时我想做生意,手上没有资金,就想申请一张,我找到我朋友朱某1,他能代办信用卡,中国银行信用卡的申请表是朱某1给我的,我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朱某1,剩下的事情都是朱某1去办理的了。

我自己到银行办理信用卡,银行要求提供的资料我提供不了,比如工资收入证明等,我都没有这些资料,找朱某1办理,我只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就行了,其他银行需要的材料由朱某1帮我弄好就行了。

朱某1办理信用卡,他收取手续费,他收取我办卡的手续费是20%,就是信用卡授信额度的20%,如果朱某1给我办理成功5万额度的信用卡,他就要收取我1万元的手续费。

(出示长城环球白金信用卡申请表)是我填写的,是我在朱某1鼎盛国际的办公室填写的,填好我就就给他了,当时朱某1办公室里还有一个人,我不认识他,就是他教我填写的这张申请表,申请表上的单位名称、以及单位地址、单位电话、手机号码我都是按照这个人说的填写的,手机号码填写的不是我的号码,联系人信息是我自己填的,我随便写一个我不太熟悉的朋友徐坤,并随便编写了一个电话写了上去。这张申请表上的联系电话1515553****是谁的我不清楚。

我不留自己的电话,是因为朱某1办公室的人让我填写的号码,当时在朱某1办公室填写的申请表,我不知道怎么说,他们让怎么填就怎么填写,办这张卡我也没有去过银行。

(出示信用卡资信调查函)情况不属实,这是朱某1为了帮我办理信用卡弄的,我没有工作单位,银行需要这些证明,我提供不了,我才找到朱某1帮我办理信用卡的,这张调查函上写的月收入是1.2万元,年收入16万元都是假的,这样写的目的就是能成功办理信用卡,把我的收入写的高,是为了办理大额度信用卡。

(出示车牌号为皖F×××××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我没有这辆车,是为了办理这张信用卡,朱某1帮我弄的。

(出示房地产权为宋某,房屋坐落分别在淮北市黎苑路水墨丹青25栋604室、淮北市相山区翠峰小区33栋406室的两张房产证复印件),不是真实,我没有这两套房产,这也是为了办理信用卡朱某1帮我弄的。提供给银行的虚假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收入证明等申请材料办理信用卡,这些我都知道,我自己提供不了银行需要的申请材料,就只有找朱某1帮我代办信用卡。我想做生意,手上又没有钱,就想申请信用卡先用着。申请办理时确定不了额度,银行审批多少额度就是多少,后来银行审批的额度是5万元。

这张信用卡办理的具体时间我不知道,大概时间是去年5月份左右,申请办理信用卡之后,我就给朱某1打电话,他说卡已经下来了,我问他是多少的信用额度,朱某1给我说是5万元的额度,朱某1说这张卡他先用用,因为我当时不在淮北就同意他先用了,我说等我回来再还给我。到今年4月份左右时,我给朱某1打电话问他要我的信用卡,他说信用卡已经被他透支完了,现在钱还没有还上,我让他抓紧还钱,信用卡就还放在朱某1那里了,到今年8月份左右时,我又给他打电话,问他透支的钱有没有还上,他说还没有还上。

朱某1帮我办信用卡,约定的20%手续费没有给他,信用卡一直在朱某1那里使用,我就没有给他手续费,信用卡是朱某1办理的,他说要先用用,我就同意了。

这张信用卡我没有使用,从办理下来,就一直是朱某1使用的,我现在找朱某1问他要我的信用卡,他一直不愿意给我。

我一直以为我的信用卡额度是5万元,你们公安局找到我之后,我才知道我的信用卡额度被提升到7.5万元了,这不是我踢的额度。朱某1可能怕我知道这个事情,不把我的卡还我。

我在找朱某1代办信用卡办完手续之后,我从朱某1那儿里借了两万快钱,还给他打了借条,这笔钱我到现在也没有还他。朱某1找我要过借他的两万元钱,但没有跟我说用信用卡上的钱还这两万元。

朱某1说过信用卡被透支了,银行催缴还钱了,他想办法还上。朱某1在今年4月份就给我说把我卡里的钱透支完了,没有归还银行,已经逾期了,到今年8月份,我给朱某1打电话,知道他透支的钱仍然没有还上。

朱某1有个商贸公司,他手里有好几种别人的信用卡,他的电话是1530961****.

2016年11月1日淮北市公安局办公中心

尾号6068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办下来时,我就没有见过,就在朱某1那里,由朱某1使用,这张信用卡办理下来时,我给朱某1打电话,朱某1说卡办下来了,5万的额度,他说他先用这张卡,我当时也同意他使用了。朱某1透支出来的钱被朱某1自己使用了。

朱某1是如何使用我的信用卡的我不知道。

我在2015年4月问过朱某1,他说钱已经被透支使用了,现在没有还上,后来我又陆陆续续给他打过几次电话,他说透支的金额已经逾期了,没有归还银行,我一直以为朱某1只是透支我信用卡内的5万元额度,后来我才知道朱某1把我的信用卡擅自提高额度至7.5万元,并把里面的钱透支使用完了,没有归还银行。朱某1提高我的信用卡额度我不知道,他没有给我说过。

我曾经从朱某1处借款2万元,月息2分,借的这2万元和信用卡没有关系,那时信用卡还没有办理下来。这2万元我还没有还给朱某1。

朱某1没有给我说过用这2万元还信用卡透支的资金,因为这笔借款不是朱某1的,当时借款时是朱某1带着一个女的去的,那个女的我不认识,钱也是这个女的给我的。朱某1使用我信用卡时我人在深圳,信用卡在他那里,我就同意他使用了。信用卡有一个多月的免息期,我手上又没有钱,就找朱某1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办理信用卡除了我的身份证是真实的,其他的房产证、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都是假的,办理5万元额度的信用卡我没有偿还能力,信用卡有免息期,我就想先用着,到时再想办法还,我知道信用卡已经逾期,银行报案后,我没还是因为钱不是我用的,我让朱某1来还,当时我自己也没有偿还能力,也还不上透支的金额。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1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朱某1违法国家规定,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POS机销售点终端机,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否认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犯罪,经查被告人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套现数额巨大,至案发时仍未归还,其辩称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朱某1和宋某之间存在民事纠纷,因案件事实存疑,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该存疑事实不再作为刑事犯罪情节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朱某1信用卡诈骗数额的认定,应在透支本金的基础上扣除持卡人实际使用的款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亦予以采纳。对于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数额,因被告人朱某1个人透支使用款项已作为信用卡诈骗处理,本着从一重处罚的原则,不再记入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数额。朱某1辩称其提高信用卡信用额度系持卡人口头同意,该事实不影响本案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被告人朱某1归案后在公安机关掌握其犯罪线索及证据事实的情况下,经反复多次讯问才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故其自首不能成立,但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1对其所透支的款项依法应予以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1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1退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人民币十二万五千三百二十七元八角九分;

三、被告朱某1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中杰

代理审判员王森

人民陪审员张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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