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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决定不起诉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日期:2020-02-02   阅读:

吴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吴某注册并实际经营管理上海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2017年起,吴某因经营不善开始拖欠郁某某、冯某某等部分员工的劳动报酬91.9万元。2019年5月9日、16日,上海市嘉定区劳动监察部门两次通知吴某前往该部门配合调查,吴某均未配合。2019年7月4日,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四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劳动报酬,吴某在期限内仍未支付。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于同年8月15日将吴某抓获,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9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逮捕,在审查逮捕阶段,嘉定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多次沟通、说理,说服吴某支付了一半欠薪45万元,发现其经营中还有大量应收账款未收回,考虑其需亲自联系收取账款,检察机关对吴某作出不予逮捕决定。10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以吴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吴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取得谅解。11月29日,检察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典型意义】
  1.及时提前介入,加强工作配合。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并与嘉定区公安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该案查办中的争议和难点,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对证据予以补强,明确取证重点。
  2.用好不捕措施,助力追讨欠薪挽回损失。检察机关主动联系吴某家属,阐明主动缴付欠薪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积极促成吴某履行支付欠薪的义务。在审查逮捕阶段,吴某通过亲属向员工支付了45万元即一半欠薪,并向员工承诺支付剩余报酬的期限。为了便于吴某收回应收的欠款,检察机关没有“一捕了之”,而是未予羁押让其能够追回欠款,同时督促吴某落实还款计划,同步告知被害人追讨工作进展。审查起诉阶段,吴某如约支付剩余欠薪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积极履行支付欠薪义务可获从宽处理的政策,促使吴某积极还款。在吴某全部履行支付义务,自愿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结合案件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等情形,依法从宽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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