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6)冀02刑终54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非法经营罪
审理程序:二审
二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审理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1、刘某2、田某3、张某4、金某5犯非法采矿罪,原审被告人王某1、赵某6、齐某7、牛某8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玉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1、刘某2、田某3、张某4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唐刑终字第59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冀0229刑初5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1、刘某2、田某3、张某4、金某5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郏茂年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程晓刚、原审被告人刘某2及其辩护人李振鹏、原审被告人田某3及其辩护人刘国祥、原审被告人张某4、金某5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认定:
一、非法采矿事实:
被告人王某1、刘某2与李某1(另案处理)商议在河北钢铁集团司某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山铁矿)做工程谋利。被告人刘某2与李某1利用同研山铁矿总经理王某1的个人关系,借用滦县申明货运联合车队(以下简称申明车队)的资质与研山铁矿签订采场表土运输协议,进入矿区施工。被告人王某1找到被告人田某3,由其在现场组织施工。期间,被告人刘某2在经营中先后投入资金人民币1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为了与研山铁矿结算工程款,2013年1月4日,被告人王某1、刘某2与李某1商议,成立滦县三和盛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被告人田某3任法定代表人。
2012年上半年,研山铁矿二期拆迁施工过程中,滦县响嘡镇西法宝村剩余12户居民未搬出拆迁区域。为了加快拆迁进度,以王某1为总经理的研山铁矿决定将拆迁工作委托给进入研山铁矿的施工队伍,完成拆迁工作的施工队伍进而可以获得在拆迁户范围内的表土剥岩和废石处理运输工程。被告人田某3得知此情况后告知被告人王某1,被告人王某1又找到被告人刘某2和李某1,共同商议承揽拆迁工程,李某1找到研山铁矿总经理王某1,经王某1同意,由被告人王某1、刘某2和李某1经营的施工队进入研山铁矿进行拆迁。
为了在拆迁完成后进行采矿获利,被告人王某1、刘某2和李某1商议后,找到被告人张某4,委托其与拆迁户协商补偿事宜,并表示开采矿石获利后会给予被告人张某4好处。后被告人张某4与拆迁户协商拆迁补偿事宜。2012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1、田某3组织有关人员进入矿区,在拆迁位置进行拆迁和开采矿石,并直接出售矿石获取利润。被告人王某1雇佣被告人金某5等人在采矿现场组织开采矿石和装车、过磅、开票。被告人王某1、刘某2联系多人分别以45-9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矿石。2012年10月和2013年1月,被告人张某4通过多支付补偿费的形式将西法宝村村民李宽、张军的房屋拆迁。在被告人王某1、刘某2等人采矿获利后,支付被告人张某4170万元。
经鉴定,自2012年6月底至2013年6月底,被告人王某1等人在研山铁矿非法动用铁矿资源储蓄量赤铁工业矿190783吨,矿石品位Tfe32.39%;赤铁低品位矿15760吨,矿石品位Tfe23.46%;被非法开采的铁矿石价值23218268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王某1供述笔录证实,他是2005年认识的刘某2,2012年刘某2想进研山铁矿,他有个朋友李某1认识研山铁矿矿长王某1,是李某1引荐刘某2他们认识司某营矿矿长王某1,通过王某1找的李某2签订外排土合同,当时刘某2说算李某1一股。2012年他们就开始在研山铁矿做排土工程。2012年6月份,研山铁矿矿区内有几家拆迁户未拆迁,铁矿规定哪家公司可以做拆迁户工作、签订拆迁协议、赔偿住户拆迁费,就可以开采拆迁户下面的-6米、品位在15以下的废石作为补偿花出去的拆迁费用。开始田某3知道的这件事,告诉他了,他就跟刘某2、李某1分别说的这件事,等过有三、四天,刘某2就叫他找张某4让帮着做拆迁工作。李某1告诉田某3,让田某3去找矿上要地方,田某3就找矿上要的拆迁地方,当时李某1、刘某2找没找矿上领导、有没有联系他不知道,之后他们就开始做拆迁工作。他和张某4进矿里做拆迁工作,期间刘某2去过一次,看拆迁进度,他只负责拆迁工作,剩下的具体跟研山铁矿联系都是田某3做的。他们一共拆迁3户钉子户,还有3户房筒子,其中给张某1320万,给李守义100万,一共花了800多万。在做张某1工作时,张某1家要的钱太多,他和张某4、刘某2有一次在三和公司二楼一起商量过这件事。张某4跟拆迁户谈价钱,谈好后他直接跟刘某2说,刘某2同意后,他们再具体运作给钱的事。
拆迁完成后,他们先排上面的废土,研山铁矿按每方11块钱结账给他们费用。废土清完后,按照研山铁矿给他们出的手续,他们可以开采-6米品位15以下的矿石。他们随做随采,六家的拆迁工作做完了,他们也采完了。当时田某3在现场负责具体事宜,他在现场盯着,并且雇了两台钩机,车主他不认识,钩机在现场施工开采矿石。有一个叫金某5的和一个叫老徐的在施工现场盯着。他们一天24小时黑天、白天施工不停,随开采随装车往外拉。他们开采矿石从2012年9月份至2013年夏天。他们采矿多采了有1、2米深,卖了有2000多万的矿石。平时开采矿石过程中什么事他都和刘某2、李某1说,比如雇挠机结帐、加油啥的花费比较大的情况他都和他俩念叨。这事都不用说,矿上让干的工程,都往外多拉。他们表面上是研山铁矿往外排废土,实际上是借着拆迁往外排废土的名义盗采矿石。他们开采的都是品位在25左右的矿石,一共开采50万吨左右,卖了2200万元。他们一边开采同时就联系往外卖,以每吨45、50、55元卖的。他联系的刘某1,卖过7、8万吨,还卖给刘刚3万多吨。剩下的都是刘某2联系的,大部分都是卖给九百户和安各庄的选场了。所有卖矿石的钱都打到他的账户上,他再告诉田某3拉多少吨,田某3负责具体拉矿石,买家自己找车拉矿石。还有三和盛丰商贸有限公司的人负责过磅、开票、结算,都是田某3安排的。他自己记着每个买家给他打款的数以及多少钱一吨买的数,一共收多少钱、支出情况,记清楚后他给刘某2看完就烧了,当时他就记在一张白纸上了,现在啥也没有。
2013年夏天的一天,他和李某1、刘某2三人在三和公司二楼呆着,他向他俩说采矿快完了一共剩了大概800万,这钱咋弄,刘某2说先把李某1的400万贷款还了,给张某4200万,给他土方钱和分红200万,刘某2当时没分钱,因为刘某2在采矿期间分批从他手支出了有100万块钱。他用分的钱买了一辆阿尔法牌商务车。
刚开始,刘某2和李某1经营土方工程,他借用的王某3的申明车队的手续,后来因为税票的问题,申明车队没法用了,在2013年他们就成立了三和盛丰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是他操持起来的,刘某2是派出所所长不方便出面,他找的田某3注册的公司,田某3是法人代表。公司实际上是刘某2和李某1的,他没有股份。2014年5月初,网上微信有人举报刘某2的事,其中涉及到开采矿石的事。刘某2找到他,意思是让他把事顶过去,说买卖是他开的。刘某2的事在网上炒作后,李某1找他写了一份入股协议,说公司是他俩的,刘某2在派出所上班,以后别给他找麻烦,日期写的是从前的,内容每人投入600万,成立三和公司。其实这协议是假的,是后补的。5月底刘某2还给他买了一部手机,他俩单独联系用的。
2.被告人刘某2供述笔录证实,2010年1月1日任响嘡镇派出所所长至今。王某1以前在他父亲的公司上班,通过王某1认识的李某1。他到响嘡镇派出所之后,王某1找的他说一起进矿里做剥岩工程。那个时候他和王某1、李某1关系好,王某1没什么事。李某1跟矿上王某1认识,通过关系要的土方工程,所以王某1就找到他说他们三人一起做。一开始他们借用申明车队名义进入研山铁矿做排岩排土工程,后来矿上结账为了能将款打到他们账户上,才成立了三和公司。公司有他和王某1、李某1的股,他陆续向公司投入大概100多万现金,具体多少他说不好了,王某1、李某1入多少他不知道。田某3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和王某1一块干活,具体负责什么他也不知道。王某1和李某1负责具体经营,公司的事王某1和他说,他就让他们商量着去办。他没钱花就找王某1要,王某1给他现金,他估计从公司一共支出50万左右,每次几万元这样要的。
2012年几月份他不记得了,王某1、李某1联系的,当时是矿上找的他俩,他俩不知是谁跟他说帮着矿上把拆迁做了,想法拆了,不管花多少钱矿上给补上,矿上没法出这么大的拆迁费,矿上拿岩夹矿顶拆迁费。他说你们整去,找人试试,能做就做。之后他就给张某4打电话,问张某4能不能做拆迁户的工作,要是能做就帮忙做这块工作,张某4说能做。之后就是王某1和张某4具体运作的拆迁事。过段时间,张某4做了几家,他和王某1说人家做工作做下来别让人家白做,等挣钱了分人家点钱。他没参与拆迁,具体怎么运作的不清楚,他知道有一户花了100多万,其余的不知道。他们做完工作,跟矿上结合好了,矿上认可后,指定一块岩夹矿,由王某1他们开采,排岩的钱应该矿上给他们运费,直接从开出来的矿石内扣除排岩的运费了。后来王某1和他说过矿石采完了,他让王某1把账拢拢,除去开支看看剩多少钱,给张某4点,别让人家白忙乎。王某1和他说的一共卖2000万左右,除去拆迁费、剥岩费、工时费、机器设备费用,可能一共剩不到1000万元。他说你好好算算,除去所有开支,一共剩多少钱,大伙一分的。最后分钱时是算他一股那样分的。当时王某1把钱给他,他也没什么用就没要,钱都在王某1那里把着呢,王某1、李某1应该是分了。
滦县安各庄派出所所长霍中兴他爸,他不知道叫什么,找他买矿石,他直接让找的王某1,当时买多少没说,他自己和王某1联系的,他也不知道具体情况。
3.被告人田某3供述笔录证实,王某1他俩是上技校时认识的。2011年初,王某1找到他去矿上,为王某1他们盯着往外拉渣石的活,他负责对外开票收钱。后王某1借用申明车队的资质,给矿上往外拉岩土。后来因为矿上需要增值税票,申明车队不是一般纳税人,根据矿上需要在2013年1月份成立了三和盛丰商贸有限公司。当时王某1和李某1让他当公司的法人,也是经理,平时负责管理公司事务。公司是王某1和李某1的。他听说有刘某2的股份。
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6月份,他和王某1、李某1在滦县司某营研山铁矿拉矿石着。他们一直在矿上做外排土上站的工程,当时司某营的矿长,他说不好是王某1还是艾某找的他们老板李某1,让他们做拆迁工作,把拆迁款出了,然后矿上让他们公司把拆迁户底下的废矿石拉走,作为补偿给他们公司。2012年11月份或12月份,他们先做的拆迁,李某1找的王某1,王某1找的张某4,张某4做的拆迁工作,他们公司拆了6、7户,都是在采场东南角+6米附近,他没参与,听说一个叫张某1的给的最多,300多万。他联系的矿上,矿上张某2伟、艾矿长给他们划定的范围,也没有设标线,就是用手一指的。当时他们一边做工作就一边进场开始排土,露出矿石后,矿上来人取样、化验、打方,确定开采多少矿石,之后写的合同。他们和研山铁矿签订拆迁合同是王某1借用王某4新的申明车队的资质签的,因为没有资质签不了合同,入不了场。他们开采的东南方向+6米和-6米处是拆迁的地方,剩下的几个地点不是。按照矿里手续的规定,不够他们拆迁花的费用,之后矿里又在别处给他们找了几处,让他们开采。实际上他们都多采着呢,只是矿上不知道。拆迁做下来后,王某1让他负责整个采场安排人、安排车,具体采矿地点有个姓金的人负责,开始他找的刘某1、楚兴磊的挠机以及楚兴磊的捶机,都是雇的,包月,每月4、5万元。楚兴磊、刘某1是老板,他不知道具体司机是谁,就是用挠机和捶机往下杵矿石。金子是王某1叫他在现场盯着的,负责看设备、干活,包括矿石开出来,往矿石里掺上泥和土,装车。他负责安排人过磅。王某1负责矿石销售、定价。李某1就负责和研山铁矿协调关系,协调他们拆迁补偿的事情。2013年夏天前,拆迁之后,他分两次给张某4打了170万。
2014年5月他们非法采矿的事在互联网上被炒作以后,刘某2就把他和王某1、李某1召集一起说事。刘某2问他们三人开采矿石是不是正规的买卖,还问他们做买卖手续是不是全,要是不全就把手续做全了。因为和矿山签的合同只是8万多不到9万吨,但是他们采了有50多万吨,再有就是他们采的矿石比矿上要求的品位高,因此王某1让他到矿上补手续。当时他就和王某1说这个手续补不了。
4.被告人张某4供述笔录证实,他与刘某2(二辉)是2012年左右认识的。他通过朋友认识王某1有6、7年了。2011年或者2012年,大概六月份一天上午10点钟左右,王某1给他打电话,招呼他去王某1的商贸公司坐一会儿。当时王某1、刘某2、唐山的一个男子他们三个在公司呢。刘某2说,王某1和唐山的他们哥俩开个公司,有点拆迁的事帮帮忙。矿里有点剥岩的活,里面有矿石,可以拉出来卖。但是矿石在拆迁户的房子边上,已经和矿里的相关负责人说好了,拉矿石没人管,但是得帮着拆迁,才可以把剥岩的活揽过来。他说中。刘某2说挣了钱大伙一块花,王某1说挣钱了算他一份,他就答应了。他想这事肯定挣钱,他才答应的。王某1说拆迁的事让他做,其余的事就不用他管了。矿里由王某1、田某3负责。刘某2负责采矿石的事不被有关部门管理。当时王某1说的唐山那个人跟矿上比较熟,由他跟矿上协调这件事。他们商量好之后,他负责拆迁。6月份以后,他边做拆迁工作,王某1边组织剥岩同时拉剥岩下面的矿石,王某1和他说用钩机抓,抓完后当时用车往外拉,王某1往外联系销路,其他人联系不联系他不清楚。拉多长时间他说不好,矿石多少钱一吨往外卖他不清楚。矿石的品位二十三、四这样,有时还比这好。年底年初,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王某1给他打电话说矿石没了,挣千八百万呢,把卡号给他,给他一份卖矿石挣的钱。他把建行的卡号给王某1了,开户行是滦县建行支行,开户名是他。王某1给他打了两笔钱,一共是170万元。他用分的钱买了一辆牧马人汽车。
具体做拆迁工作时,当时12户没有搬迁的都是西法宝村的,他就找西法宝村的薛某,他负责跟镇里协调签协议,由薛某做各户工作,他们做工作就说多给点钱,快点拆,做了两户,给张某1320万、李某3100万,钱是王某1他们给的,做完后王某1他们找的矿上给他们那块地方的剥岩工程。他们先做的李某3家,之后他们做张某1家工作还没做下来时,王某1他们就在拆迁户边上那施工呢。
5.被告人金某5供述笔录证实,他是2012年8月31日开始,在滦县响嘡镇司某营研山铁矿二期采场东南角开采矿石,那个地方是一个村的搬迁户旧址处。一直干到2012年年底,春节后他又干了一个月就不干了,应该是年后3月份左右。他们开始排土、排岩大概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期间就有剥岩了,到后来就出矿石,他们是一边用钩机开采矿石一边就往外卖矿石。他估计得有几十万吨,但具体多少他不清楚。后来田某3就告诉他们矿里不让干了,就让他们收拾撤下来不干了。他听说这个买卖是王某1、刘某2、李某1、田某3的,他是王某1找去帮着在现场盯着施工的,另外现场还有许俊生也在那里盯着操持施工,现场就他俩操持施工,其他的就是工人了,具体干活的有老陈、纪某,他俩负责给大车开票的,现场还有他们公司找的钩机,都是田某3找的。他刚到王某1那里时,王某1跟他说叫他好好替他们盯着,挣钱肯定不亏他,年底还有奖金,他就在那里现场盯着,具体为什么开采他就不清楚了。许俊生以前干过开采矿石,知道具体怎么开采矿石,所以他在现场指挥钩机怎么干、怎么开采矿石,安排着活怎么干,安排好后他俩就在现场盯着,盯着钩机干活,开采出矿石后,王某1和田某3联系好买矿石的人之后,就给他和许俊生打电话,告诉他俩给装多少矿石,他俩就操持钩机装车、计数,另外他还跟着去买矿石人的厂子过磅。他去过九百户刘刚那里,安各庄的“老霍”。一次他们开采过程中钩机干过了(开采过界),被矿上的人发现,矿上的人就让他们停了,说先停了别干了,找你们领导过来解决,之后田某3就去了。
(二)证人证言
1.刘某1证言笔录证实,他在2012年7月份以45元/吨和55元/吨的价格从王某1处买矿石,品位他说不好,估计七、八吨矿石出一吨铁粉。他共花了350万元购买了8万吨矿石。这些矿石是王某1他们在研山铁矿二期东南角处开采的,是西法宝村旧址,王某1他们一边拆迁一边开采矿石,他是在拆迁户房子边上拉的矿石。王某1卖矿石从2012年7月份到2013年3月份。
附刘某1银行卡交易明细。
2.周东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4月份他从王某1那买过废矿石5千吨,每吨30多元。从刘某1那买过矿石3万吨,花300多万,基本上四、五吨矿石出一吨铁粉。
3.郭学永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9月份他从王某1那买过废矿石4万多吨,每吨32元。从刘某1那买过矿石8千多吨,每吨80元。
4.霍文诚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6、7月份,他听别人说研山铁矿二期拆迁那卖矿石,他和任国海去那看,到二期东南角西法宝村拆迁那有挖掘机正弄矿石。当时他看矿石可以,找那个姓金的拿了点样品回去化验,大约四吨出一吨铁粉,也就是二十多个品位。小金子说50元一吨,矿石是二辉的,想便宜得和二辉商量,他给二辉(刘某2,响嘡镇派出所所长)打电话说价,二辉说得和唐山人商量,后来二辉告诉他说好了45元一吨,让他找王某1。他给王某1打了45万元,之后王某1安排大车给他们送矿石,在他们铁选厂过磅,小金子管过磅。他一共往王某1的卡上打了300多万元,是侄女霍东喜用她的丈夫蒋伯峰的银行卡打款的。
附蒋伯峰银行卡交易明细及记帐凭证。
附霍文诚对购买矿石地点为研山铁矿二期采场东南角的辨认笔录。
5.霍东喜证言笔录证实,用他丈夫蒋伯峰的卡往王某1农行卡上转过款,大概十几次300多万。
6.蒋伯峰证言笔录证实,他的农行卡在妻子霍东喜那。
7.任国海证言笔录证实,霍文诚说司某营矿有矿石卖,他通过他儿子的同学王伟买的矿石,一共买了6万吨,花330万。
附自任国海处调取的现金日记帐。
附任国海对购买矿石地点为研山铁矿二期采场东南角的辨认笔录。
8.秦双利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霍文诚从司某营研山铁矿拉矿石,问他拉不拉,他说拉点,霍文诚就把矿石拉到他的铁选厂,1万多吨,每吨45或50元,花了40万元或50万元,他把钱给霍文诚了。
9.郝海军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3月他给一个叫王某1的卡上打13万元。是他老丈人郭某通过别人在研山铁矿买的2千吨矿石钱。
10.郭某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3月份司某营矿二期有钩机挖矿石,听说是“二辉”(姓刘,响嘡镇派出所所长)的,是郭小军跟“二辉”联系的。后来说好每吨65元,他买了2千吨,让女婿郝海军给王某1打了13万元。
附郭某对购买矿石地点为研山铁矿二期采场东南角的辨认笔录。
11.郭小军证言笔录证实,郭某找到他问和二辉(刘某2)熟不,二辉在司某营矿二期那卖矿石呢,他去响嘡镇派出所找到二辉,说想买点矿石,二辉说直接找王某1就中了,后来他带着郭某找的王某1,说和二辉说好了。他到矿上去着,就是二期东南角的一个小坑那看的矿石。
12.郭学军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11月他通过霍文诚联系从王某1处买了3千吨左右矿石,每吨55元,花了16、17万元,把款打到霍文诚帐户。王某1他们把他打了一顿,朝他要了20万,说是他过磅差磅了。
13.任旭光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底或2013年初,他从王某1处购买了1万吨矿石,每吨65元,共是65万元。生产时大约七八吨矿石出一吨铁粉。是从王某1他们剥岩的矿坑东南角买的,有时就是挖掘机直接从底下挖上来装车。
附任旭光对购买矿石地点为研山铁矿二期东南一处地点的辨认笔录。
14.赵兴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10月份他从王某1处购买1万吨矿石,每吨60元,给王某1打了60万元。是从研山铁矿二期矿坑东南角那拉的,直接把矿石挖下来就装车,当时那里还有房子没拆,正在拆迁呢。
附赵兴对购买矿石地点为研山铁矿二期东南侧一处地点的辨认笔录。
附王某1银行卡交易明细。
15.李某4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农历年后,经他介绍他的朋友“二牛”从王某1那买了1万吨矿石,矿石款是他给王某1转账的,每吨85元。是从研山铁矿二期东南角,西法宝村旧址附近拉的矿石。当时他们正开采矿石,开采后把矿石放到一边,他们是在开采现场拉的。
16.张立平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2、3月份他通过李某4从响嘡镇买了1万吨矿石,他给李某4打了90万元。
附李某4的银行卡交易记录。
附李勇对购买矿石地点为司家营研山铁矿二期东南角、西法宝村旧址处的辨认笔录。
17.刘刚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1至3月份,他从王某1那买了6.2万吨矿石,平均每吨60元,付了310万左右的款,王某1给他的过泵单写的是滦县申明联合货运车队。他是从研山铁矿二期东面、拆迁钉子户的附近拉的矿石。金某5是王某1和田某3安排到他们厂子过磅处看着过磅、开票、记载每车拉的吨数。王某1他们是在2012年6、7月份开始,一直到2013年5、6月份停止开采。他听王某1说:“老板是二辉,卖矿石的价格都是二辉定的,他当不了家。”王某1负责联系矿石的买家和收钱,田某3负责在采矿石的现场工作和开票。2014年5月田某3找到他说有人反映他们偷矿石,让他补签一份协议,内容他从申明货运车队购买3.2万吨矿石,他在协议上签了名字,日期是2013年1月份。
附调取刘刚红色笔永本一个。笔记本上记载的是拉矿石的吨数,是其父亲刘桂来记载的。
附刘刚对购买矿石地点为司某营研山铁矿二期东南角处的辨认笔录。
18.金学英证言笔录证实,刘刚对象陶小英是她的同事,他帮刘刚的厂子整帐着。2013年9月接手,以前的帐是陶小英告诉进多少原料,她自己补开单据入帐的。2013年入帐的是3万多吨原料。
附自金学英处调取记帐凭证。
19.刘桂来(刘刚父亲)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初刘刚买矿石着,主要是红矿石,品位在57-60之间。是后来他们把矿石加工成铁粉后,对铁粉进行化验,才知道矿石的品位。当时他管过磅。
附自刘桂来处调取的铁选厂营业执照买卖合同复印件。
附王某1银行卡与刘刚银行卡交易记录。
20.李文杰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9月份他从王某1处购买5万吨铁矿石,一共花250万。品位在20多点。
附李文杰对购买矿石地点为司家营研山铁矿二期东南角、西法宝村拆迁旧址处的辨认笔录。
21.于海江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9月他在研山铁矿二期东南角买王某1的矿石8千吨,花40万。
附于海江对购买矿石地点为司家营研山铁矿二期东南角、西法宝村拆迁旧址处的辨认笔录。
22.李振亮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3月初他在滦县承包一个选厂,从涛哥那花70万买1万吨矿石,品位在20多。是直接把矿石杵下来他们拉走。
附李振亮对购买矿石地点为司某营研山铁矿东南角处的辨认笔录。
23.梁春辉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10月他购买1万吨铁矿石,花55万。是他和陈希亮购买的。
24.陈希亮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10月份,听说二期卖矿石,他和梁春辉合伙买过矿石1万吨,每吨55元,他和梁春辉往一个农行卡打了55万,听说卖矿石的不是王某1就是田某3。
25.王某1证言笔录证实,他于2009年至2014年5月在研山铁矿任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2011年经李某1联系,申明货运车队进入矿区做岩土外排工程,还参与过矿区废石竞标,当时中了三次标。废石竞标指的是矿区内部分矿岩交界处的矿石品位低,含废石及岩土较高,矿内自己无法使用的统称为废石。公司作业将废石开采拉到废石堆,由外部公司参与竞标,中标的公司将废石拉走,自行处理。当时二期东南角有十二户未拆迁,严重影响生产进度,经矿上和矿业公司请示后进行了促迁,就是哪家公司完成拆迁,就由哪家在拆迁户上面排土排岩。后来李某1的申明车队还有一家把拆迁工作做通了,申明车队就在拆迁户下面做排土排岩工程。发现岩夹矿,经过矿上检验,符合矿上规定,就由他们开采岩夹矿。采矿车间在开采过程中安排人在现场监督,地测人员划定开采范围,保卫人员负责监督往外拉矿石不能越界。李某1他们拉走的是废料,就是含铁品位低的,矿上用不上。他们矿上有处理方案,上面有具体数量。两个方案和一个请示就是上面的时间制定的。
26.艾某证言证实,他是研山铁矿副矿长,曾负责管理技术科、采矿车间和生产科。外来单位在公司进行废石开采由技术科、采矿车间还有保卫部门监督管理。公司关于矿岩交界处管理办法中规定,外委单位作业至矿岩交界处立即停止作业,由采矿车间重新安排作业位置,如需直接外委处理必须先收方,经请示矿业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在采矿车间监督下进行施工。外委单位不允许先开采后定点。他们公司有两个废石处理方案和一个请示,是申明车队承包的。申明车队的田某3他们自己租挖掘机,找工人,在采矿场内施工拉废石。公司的两个人负责监工,监视他们在指定的地点干活,不许开采矿石。田某3他们都在白天干活,公司不让他们晚上干活。
27.张某2伟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1月他任采矿车间主任,2012年12月调到碎矿车间任主任。2012年3月申明车队开始从二期采场内拉石料筑坝,申明车队的主要负责人是刘某2,平时的日常事务由田某3负责。矿上总经理王某1说过谁把钉子户搬迁,就让谁拉钉子户下面的土。申明车队拆迁后就拉拆迁户下面的土。2012年9月份发现申明车队开采岩夹矿。他让下属制止开采,后他找到技术科地质人员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测,经检测无回收价值,他就告诉申明车队继续开采。当时申明车队和矿上没有手续,后来矿上把手续补在采场-6米东南侧矿岩交界处废石处理方案中了。2012年10月中旬,他到申明车队开采现场,发现申明车队开采的深度超过+6米,后他让地质人员测量,发现申明车队已开采到+2米,他让申明车队停止开采。田某3说让他们领导找矿上领导。后他找到王某1,王某1让李某5先取样看看岩夹矿的品位,李某5当天取样后告诉他品位不高,可以让申明车队继续开采,后他告诉申明车队可以继续开采。田某3他们白天和晚上都开采矿夹岩,主要成分是土、红矿和岩石。申明车队在他们采区一共有两个标段,是技术部确定的,一个在矿区东南角,钉子户下面,包括-6米,+6米,-18米处矿夹岩。一个在矿区的北面,就是-42米处矿夹岩。申明车队处理矿夹岩,技术科以他们矿上名义写了二份处理方案和一份请示,每份方案和请示上都有他、李某5、李某2、艾某、王某1的签字。申明货运车队拉矿夹岩时,他们采矿车间有一个外运小组专门负责现场监督,协调车辆管理,统计每个车队每天给他们报上来的拉的剥岩土的方数。有保卫科负责在现场巡逻,监督拉矿夹岩的车辆是否在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拉的。地测科的人员也有巡视的,主要看看是否在指定的地点开采。他对申明车队在采场内开采负责的是每月收方时,负责告诉采矿车间的攻关组把技术组地测部门带到收方地点,让地测部门按指定的地点进行收方。监督申明车队每月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监督申明车队按指定地点进行开采。收方时以技术部门为主,他们负责监督技术部门收方的位置准确。每次收方收的是土、岩石和矿石的总量,不分具体收的都是啥。在申明开采过程中,他发现开采的量特别大,跟处理方案上的量差的很大,他害怕这件事有问题,后来就调走了。
28.李某5证言笔录证实,他于2011年6、7月份担任技术科副科长,负责取样、地质测量、主要是确定岩夹矿的具体位置,岩夹矿的范围、品位、方量的预算及工程结束后负责收方。2013年8月调到采矿车间当副主任。2012年10月份到2013年3月份,申明车队在研山铁矿采场东南部搬迁户的位置处理过矿岩交界处的废石。矿上有请示和处理方案,是技术科的鲁某负责写的,交给他审核后交给李某2,李某2报矿领导审核,最后找相关部门领导签字。
在采场东南角申明车队在+6米处拉土时,露出岩夹矿。当时采矿车间张某2伟招呼他们去测量岩夹矿的品位和数量时,他看见申明车队在+6米处的一边大坑处已经开采岩夹矿了。他们是按照测量时大坑的现状测量的,没有按照大坑的实际情况进行测量。当时请示和处理方案还没审批,申明车队提前开采岩夹矿一事他没有向领导汇报,因为不知道申明车队开采了多少岩夹矿,无法向领导汇报。对申明车队的收方是每月24、25日,收方时技术科主要是马某或安排其他人去,施工队的人也参加,申明车队基本上是田某3参加。主要是按照采矿部的人指定的地点进行收方,把施工方干了多少活用仪器测量出来。每次收方是土、岩石和矿石的总量。数据都准确。取样是在现场不同的地点取矿石的样本送到化验室化验矿石的品位。每次取样的人都不一样,鲁某取样的次数多。申明车队处理废石,矿上采矿车间攻关组安排几个人现场监督,他是负责前期的测量、预估方量、矿石取样检测,处理期间也是不定期的矿石取样检测,最后完工后再去测量收方。申明车队处理废石收方量是大约27000多方,大约是82000多吨。
29.鲁某证言笔录证实,申明车队测量矿石储量需要在矿体的边界定四个点,他当时定的这些点不是按照现场情况定的点,是按李某5告诉在哪里定点他就在哪里定点,实际定的点比申明车队开采的范围小,但具体小多少他不知道。他从现场确定矿岩界限、算出矿石储量,之后就按照李某5告诉的点制作处理方案和现场图,做好后交给李某5。辨认-6m东南侧矿岩交界处废石处理方案。第一、二点是他出的,第三点不是他出的,数据是按李某5告诉他定的点算的数据。辨认+6m、-42m处理方案,第一、二点是他出的,后面现场图和说明也是他出的,处理结果不是他出的。辨认-6m到+6m和-18m这两个点的计算矿石储量报告是他出具的,上面的数据和现场图都是他出的,但处理结果不是他出的,也是他按照李某5告诉他的点为基础算出来的数据。李某5叫他把实际开采的矿石下面的点测量出来后画出图纸,他交给李某5时李某5说矿石的形状不合理,应该比他画的要小,就把他定的矿石下面的点给变了,也变窄了,这样最后算出的开采矿石量比实际开采的要少了。
30.吴斌证言笔录证实,他于2011年7、8月份在采矿车间攻关组负责对外来车辆管理、监督工作,当时攻关组负责人王某2,都归采矿车间主任张某2伟管理。工作是在矿区内巡视。申明车队在研山铁矿二期采区内有排岩、排土工程,平时由田某3处理申明车队的事,在采区内东南角+6米、-6米处田某3开采矿石着,田某3在采区内有多次越界开采的现象,有时是他们制止,有时他们制止不了的,就向王某2、张某3汇报,后期就是王某2、张某3和申明车队协调处理。
31.毛磊证言笔录证实,他于2011年8月份到采矿区攻关组上班,每天在矿区内看管车辆作业,如果超出规定范围及时警告并报告主管领导王某2。2013年年初,在采石场东南面的拆迁村位置,属于+6、-6的采矿区,申明车队作业期间用挖沟机在那里装车施工作业,有时候会挖深些,他在巡视时多次制止过,也跟王某2组长汇报过。听说是二辉和别人一起的买卖,田某3给申明车队在现场负责车队作业情况。
32.马某证言笔录证实,申明车队在采区西北面,采区东南角,拆迁户下面都干过。他负责采区内施工队和采矿车间的采剥工程量的收方和审查及上报。平时每月月底收一次方,收方的数据真实。每次都是采矿车间通知他们收方,之后他们到施工现场,采矿车间的现场负责人,施工队的现场负责人,和与施工队相邻的另一家施工队的现场负责人到齐后,采矿车间的人告诉他们收方的位置,他们根据现场地形找出几个测量点,然后根据测量仪器,绘制成现场图。
33.霍丹丹证言笔录证实,她是技术科的技术员,负责给外委单位办理进场手续,与外委单位签订合同、结算,办理退场手续。申明车队共参与三次公司开采废石招投标,分别是2012年8月29日、2013年4月9日、2013年6月9日。申明车队参与直接从采场拉废石三次,分别是2012年10月15日,2012年10月24日,2012年12月21日。申明车队与铁矿签订研山铁矿露天采场表土运输协议10份,三和公司与公司签订露天采场表土运输合同3份。两个方案一个请示不是后补的方案,应当是当时的日期。田某3找她问过矿上的手续一共多少吨,她根据二个方案一个请示上的记载方数大概是8万吨,就告诉田某3了。
34.李某2证言证实,2012年12月份以前任技术科主任,至2013年10月调到采矿车间任主任。技术科的采样是由李某5负责,采样后交给质检车间化验,技术科根据实际采矿部位的矿石平均品位区分矿石和废石。采场-6、+6、-42的的岩石处理方案和请示是李某5上报给他,他和相关直接领导签字。收方也是李某5上报后他签字上报给公司。
35.张某5证言证实,他是司某营研山铁矿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2011年8月份他接手矿场二期拆迁工作,拆迁是滦县县、镇两级政府做工作拆迁,当时就剩西法宝村12户人家未搬迁,严重影响了矿上采场作业的正常推进,后来就通过施工队参与拆迁做拆迁户工作,最后12户全部拆迁,完成了矿二期的拆迁工作。
36.田万林证言笔录证实,他是采矿车间铲装作业区作业长,当时采矿车间成立了外围攻关小组,负责外来施工队伍的指导、监督、管理,张某2伟是领导。田某3的申明车队负责在矿区东南角+6、-6米处施工进行排岩工程,也就是拆迁户的位置。当时向外排土、排岩的车辆也没有门禁,装车就往外拉。
37.刘辉证言笔录证实,他任研山铁矿任采矿车间见习作业长,收方时他负责联系技术科的测量人员,采矿车间负责监督,现场监督有李某6、吕某等人。田某3他们在铁矿北面和东南角有工程,往外拉剥岩土和石。田某3工程队施工中有爆破情况。听说田某3工程队晚上也施工。
38.王某2证言笔录证实,他在采矿部下属的一个攻关组任组长,负责采场内的巡视工作,监督施工队在指定范围施工,挖出矿石及时上报,制止施工。申明车队2011年后半年到研山铁矿施工,一开始在矿区的北侧挖土和岩石向外排土,后来又在场区的东南角挖土和岩石。申车队在矿区东南角挖到过矿石,按规定上报了,具体怎么处理的他不清楚。
39.姚春祥证言笔录证实,他于2011年任保卫科长助理,保卫科负责维护公司的消防、易制毒化学物品管理、爆炸物品的管理、厂区内的治安、防盗。防盗主要是在采场看护红矿堆、废石堆,厂区里面的看护、出口检查,还有厂区、采场不定时巡逻。采场施工、外运都是由采矿监管。以前有六、七个出口,也没有栏杆,当时抢排岩量,根本查不过来,晚上基本没法查。公司规定发现矿后保卫、生产、采矿、质检四家到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申明有可能盗采矿石,当时车多人少,根本查不过来。
40.王洪志证言笔录证实,2011年7月份采矿车间成立攻关组,负责对外部施工队在矿内施工作业的监管。2012年下半年到2013年1、2月份,申明车队在研山铁矿二期采场东南角处,西法宝村旧址-6米处开采过矿石,24小时开采矿石。应该是-6米那块,这个地方是地质的李某5在现场定的点,他领着测量人员划定了界限。他每过一两天看一回,只要不开采过界就行。
41.王立强证言笔录证实,他是安全环保科长,当时是科长助理姚春祥具体负责保卫工作,进行巡逻,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外委公司主要通过采矿车间进行监管。
42.马超证言笔录证实,他于2012年11月到采矿车间攻关组工作,负责采场内所有工程段钩机作业的监管,就是巡山,白天基本上转二、三回,夜班基本转三、四次。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矿石,他们立刻停止施工,通知质检和外协部门进行检测,如果是矿石,钩机撤离,不是矿石,就可以继续干活。他知道田某3是申明车队的主要负责人,他们有什么需要通知的都找田某3。
43.赵子华证言笔录证实,2011年7月他到攻关组工作,负责巡视外围施工队和外拉土石车辆的管理。攻关组王某2任组长,上面是张某2伟负责。他们在值班巡视时发现过采岩过程中出现铁矿石的情况,因为岩层下面就是矿石,避免不了这种情况,发现后就及时上报领导处理,主要由张某2伟负责调度处理。
44.王树证言笔录证实,他于2014年内5月调到采矿部攻关组,负责给空车开票,装车后就让车走。
45.苏心证言笔录证实,他于2013年10月在采矿车间工作,主要负责采场内外围管理。
46、刘某2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10月以前,他到采矿车间以前就已经和申明公司签订合同了。
47.曹兴阳证言笔录证实,他是地测中心测量工,每月底采矿部的叫着他们给田某3的申明车队施工地点进行收方。他负责用仪器找点进行测量,数据自动存在仪器上。他把数据从电脑中倒出来交给组长吕某。测量数据准确真实。
48.郭君证言笔录证实,他于2010年11月开始负责收方。收方的数据真实准确。给申明车队收方过。
49.吕某证言笔录证实,他于2010年7月开始收方工作,每月25-26号收方,数据真实准确。给申明车队收方过。
50.孙立民证言笔录证实,他给申明车队收方过,收方回来把仪器上的数导出来,交给吕某。都是实地测量,数据真实准确。
51.赵志强证言笔录证实,他于2010年7月负责测量,主要是对外委施工队收方,他给申明车队收方过,数据都是真实的。
52.徐稳证言笔录证实,他在研山铁矿保卫科工作,曾到西法宝村一个岗点看着矿石不被别人偷走,当时西法宝村有几个钉字户没有搬走。他知道有申明车队,但不熟悉。进采区的车辆他们不管,对外委施工队往外拉土、拉岩石的车辆只检查车辆是否超速,是否盖苫布,对车辆拉的物品不检查。
53.尹雅君证言笔录证实,他在研山铁矿保卫科工作,平时在二期采场内的岗点负责看矿石。外委队伍外运有七、八个出口,四通八达,没法监管。采场外委队伍外运,归采矿车间监管。
54.刘磊证言笔录证实,他在保卫科工作,2012年去巡逻队时正是剥岩量最大的时候,有三十多家外委在采场施工。他们施工采矿车间有调度二十四小时监督,也有质检的二十四小时监督。他们对拉什么东西不管,主要是道路交通秩序。
55.董春辉证言笔录证实,他是资产财务科科员,矿石成本计算表和矿石铁精粉统计表的数据是质检科苗淑贤科长提供的。矿石成本计算表中本月原矿品位是本月原矿石的综合品位,不是某一点的具体品位。累计原矿石品位的数据是累计以前每月的原矿石品位综合得出的。铁精粉成本计算表中本月铁精粉是代表本月铁精粉的综合品位。累计铁精粉品位的数据是累计以前每月的铁精粉品位综合得出的。
56、张艳玲证言证实,她在三和公司任会计。法人是田某3。主要经营货物运输。
57、刘某3伟证言笔录证实,他在三和公司负责收票,对票发放工人工资。2013年4月他刚上班,公司在铁矿有排岩工程,他管在司某营铁矿带车。之后他在铁矿二期北门口开票。三和公司竞标成功后,一共拉了二个月矿石,他听说拉了60多万吨。
58、王某3证言笔录证实,他开的申明商贸公司和申明货运车队,法人是王某4新。他把申明车队的手续转借给李某1,是2011年或是2012年,是田某3从他手拿的手续。就是和铁矿签合同用。
59、王某4新证言笔录证实,他是申明车队的法人,公司和车队都是他妹夫王某3的。他没代表公司签过合同,他就负责车的年检、二保、过户。
60、王银秋证言笔录证实,他出资给朱铁民,他和黄某、刘某4三人合伙操持车队,后来刘某2他们的欠朱铁民他们4.2万不给,他出面找刘某2要钱。他去过刘某2开采矿石现场,他看见过他们开采矿石。朱铁民他们从矿二期东面山下拉的矿石。三和公司实际操控是刘某2。
61、陈自义证言笔录证实,他在三和公司上过班,负责给大车开票。就是在司某营铁矿二期采区内,大车拉剥岩土和剥岩石。他们开票记载车号、方数、装价,单价,每天下班将票给姓张的女会计。在拉土和剥岩石现场由田某3和刘某3伟负责。
62、李芳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初到2014年5月他在研山铁矿剥岩区负责开票,他是给田某3干的。他们挖的都是土和少量岩石,在-6米的地方挖到过矿石,当时矿上来人看了一夜,第二天就派车拉走了。
63、陈某军证言笔录证实,他在研山铁矿二期矿坑里负责开票,他们往外运的是剥岩土和矿石。
64、李某7证言笔录证实,他是2012年10月至年底干了二、三个月,他负责开票,就是排土、排岩、上站、拉山坯车,他不知道是否开采过矿石。
65、陈帅证言笔录证实,他负责开票,就是排土、排岩、上站。
66、于新才证言笔录证实,2005年至2010年10月底,他跟王某1搞运输,到2009年底进入司某营矿。李某1认识王某1,以申明车队进入铁矿做工程,开始拉矿上废料对外卖,2010年5月开始在二期做排土排岩工程。王某1是替刘某2盯着,实际是刘某2和李某1的股,这是王某1和李某1亲口对他说的。他是负责协调车队跟矿上采矿车间的关系,现场指挥施工、管理工人,2010年10月他不干了。
67、曹某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2月他在三和公司上班,他负责排岩开票。2012年底田某3安排他在小山村选场负责过磅呆了两个晚上,记拉矿石车的数,当时一共拉了110多车,有5千吨矿石,是公司在矿上竞标的废石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