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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1346号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31   阅读: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4)海刑初字第134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非法经营罪

裁判日期:2014-12-19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0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1、黄×1、王×1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89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韩某1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被告人黄×1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三、被告人王×1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向被告人韩某1、黄×1、王×1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韩某1、黄×1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韩某1、黄×1、王×1犯非法经营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4年5月8日裁定撤销本院(2013)海刑初字第896号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玉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1及其辩护人杜永浩、被告人黄×1、王×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大唐无双》、《倩女幽魂》系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清华科技园8号楼启迪科技大厦D座26层,以下简称网之易信息技术公司)出品的两款网络游戏。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间,被告人韩某1未经网之易信息技术公司授权,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花苑19幢1-102室家中,编写以SG等名称命名的外挂程序,用于在《大唐无双》游戏中实现自动打怪、增开游戏窗口等功能。后韩某1将该外挂程序提供给被告人黄×1,由黄×1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进行出售,两人共获利人民币31万余元。

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间,韩某1未经网之易信息技术公司授权,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花苑19幢1-102室家中,编写以QNSG等名称命名的外挂程序,用于在《倩女幽魂》游戏中实现自动打怪、增开游戏窗口等功能。后韩某1将该外挂程序提供给被告人王×1,由王×1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进行出售,两人共获利人民币18万余元。

2012年1月10日,韩某1在江苏省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王×1在江西省赣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16日,黄×1在广西桂林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韩某1、黄×1、王×1等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韩某1、黄×1、王×1等三人分别定罪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韩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编写的程序只是一种辅助性工具,只能起到帮助玩家操作电脑的作用,不能实现超越游戏规则的行为,不具有破坏性和攻击性,不应认定为外挂程序;其个人开发工具软件应该是合法的,没有公开出售,没有破坏游戏规则和修改游戏数据,不会影响游戏秩序,更不会破坏市场秩序,因此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辩护人杜永浩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韩某1编写的程序是否属于恶意作弊的外挂程序是一个专业化程度较高的问题,应该通过科学技术鉴定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存在无法弥补的硬伤;韩某1编写的软件只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网之易信息技术公司的经营收益,没有损害不特定多数市场主体的整体利益,不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认定韩某1等人情节特别严重于法无据;侵犯国家特许经营管理制度是刑法列举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共性,研发销售网络游戏外挂行为并未侵犯国家特许经营管理制度,也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研发销售外挂程序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韩某1犯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人黄×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支付宝交易记录记载的其向韩某1转账的金额过高,其实际获利只有2万余元,且与韩某1事先约定的四六分成基本没有执行,检察机关采用推算的方式认定销售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没有参与编写外挂程序,只负责销售并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较少,在本案中处于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在倩女幽魂外挂程序的开发和销售中,其主动退出,应该算犯罪中止,且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劝说同案犯认罪等情节,应当获得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在销售过程中会有多买多送的销售方案,由于封号严重有些客户也会要求退款,因此起诉书认定的销售金额过高;其销售的程序没有攻击性和破坏性,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的账号和角色均与其有关,网之易信息技术公司夸大了危害后果;涉案程序只是在小范围内使用,能产生的游戏币非常少,不会影响游戏币的价格,也不会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外挂程序从性质上分为辅助类和作弊类,需要由专业机构鉴定一个程序是否属于外挂,是否构成侵权,其不公开销售工具软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和2010年3月,网之易信息技术公司先后开发了《大唐无双》和《倩女幽魂》两款网络游戏,获得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分别于2010年4月和2011年5月上线运营。2010年9月,被告人韩某1未经网之易信息技术公司授权,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花苑19幢1-102室家中,编写以SG等名称命名的外挂程序,用于在《大唐无双》游戏中实现自动寻路、自动交接任务、向服务器提供伪造数据和可开启多个客户端窗口等功能。后韩某1将该外挂程序提供给被告人黄×1,并伙同黄×1通过互联网对外出售,二人约定违法所得的分成比例为韩某1六成、黄×1四成。现查明,2010年9月至2010年11月黄×1通过支付宝转账分给韩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14.7万余元,2011年7月韩某1和黄×1收到客户一次性买断外挂程序支付的人民币6.6万余元。综上,韩某1、黄×1二人销售《大唐无双》网络游戏外挂程序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

2011年6月,韩某1未经网之易信息技术公司授权,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花苑19幢1-102室家中,编写以QNSG等名称命名的外挂程序,用于在《倩女幽魂》游戏中实现自动寻路、自动交接任务、向服务器提供伪造数据和可开启多个客户端窗口等功能。后韩某1将该外挂程序提供给被告人王×1,并伙同王×1通过互联网对外出售,二人约定违法所得的分成比例为韩某1六成、王×1四成。现查明,2011年9月至2011年11月,王×1通过银行转账分给韩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10.9万余元,韩某1、王×1二人销售《倩女幽魂》网络游戏外挂程序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

2012年1月10日,韩某1在江苏省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王×1在江西省赣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16日,黄×1在广西桂林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和调取的下列证据材料:

1.被告人韩某1的供述证明:其先后使用过whitehack、

SmallWhite的网名,为了赚钱于2010年10月开始编写《大唐无双》游戏的外挂程序,名为DTWS,2011年6月又开始编写《倩女幽魂》游戏的外挂程序,名为QNSG。上述外挂程序的原理都是一样的,通过名为OD的调试工具看到客户端游戏的各种功能函数,然后用计算机编程语言把这些功能函数组织起来,翻译成脚本命令,这个过程就是其所说的dll,即动态链接库;动态链接库读取在脚本命令基础上编写的脚本文件内容,脚本文件中的指令就会执行,从而达到自动控制游戏角色运行的目的。简单说,其编写的外挂包括三部分:一是动态链接库,这是外挂程序的核心部分;二是脚本文件;三是执行文件,作用是将脚本文件指令传送至动态链接库。在电脑上运行时,外挂程序会自动将动态链接库载入游戏客户端,库里的游戏命令会调用客户端中的函数进行运行,生成数据传输给服务器,从而使客户端的角色能自动运行。其在执行文件中设置了运行游戏客户端的数量,数量限制在6到10个左右。正常玩游戏需要有人操作电脑,使用其编写的外挂程序后,就不用人再操作电脑了,游戏中的人物可以自动升级、打怪,快速获取游戏币。注入的dll的作用是:一是游戏调用生成计算机硬盘码的Windows函数时,外挂程序会提供给游戏系统一个虚假的结果;二是游戏调用删除文件的Windows函数时,外挂程序会生成虚假结果,让游戏系统以为删除成功;三是游戏调用创建进程的Windows函数时,外挂程序会生成虚假结果,让游戏系统以为创建成功;四是修改游戏系统客户端标题,外挂程序读取游戏进程ID,使用该ID替换原来的游戏标题。外挂程序生成虚假数据的目的是防止网之易信息技术公司封停游戏账号,修改游戏标题是为了多开窗口,也就是在一台电脑上同时运行多个游戏客户端。大概在一两年前,其在网上认识了老×,后经老×介绍认识了王×1。其建立了一个名为打酱油的QQ群,其和老×、王×1用这个群进行联系,王×1的昵称为老大爷。《大唐无双》游戏的外挂程序及后续更新程序,是其通过QQ传给老×的,再由老×向买家出售,价格为一台电脑每月350元,老×与其四六分成,老×占四成、其占六成。老×通过支付宝一共给其转了17到20万元,其再从支付宝中提现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倩女幽魂》游戏的外挂程序,是其通过QQ传给王×1的,后续更新程序放在租用的服务器上。王×1负责出售这款外挂程序,价格为一台电脑每月350元,王×1与其四六分成,王×1占四成、其占六成。王×1通过银行汇款或转账的方式将钱转到其建设银行卡上,其一共获利10到15万元。通过出售外挂程序,其一共获利30多万元,除了生活花销1万元左右,用剩余的钱购买了1辆凯迪拉克轿车,车牌号为苏A9GA88。车款一共58万元,其向其母亲要了7万元,还向同学周青松借了20万元。

2.被告人黄×1的供述证明:其网名叫老×,2010年初在网上认识了少见的人,又通过少见的人认识了韩某1,韩某1网名为SmallWhite,三人经常在名为打酱油的QQ群里聊天。2010年10月韩某1说他针对网络游戏《大唐无双》编写了一款外挂程序想在网上卖,其就提出帮忙,价格是每台电脑每月320元到350元,其给韩某1210元到280元,其赚取差价。其通过名为富产科的QQ群陆续卖了几个月,把获利的钱按照其和韩某1约定的比例通过支付宝转给韩某1。后来,海洋和有个人想买外挂程序,其当时不想卖了,就让他们联系少见的人,最后不知道是海洋还是有个人一次性买了100台,少见的人给了其2万多元,给韩某1多少钱其就不清楚了。韩某1编写的《大唐无双》外挂程序名称为dtsg,他通过QQ把外挂程序和激活序列号传给其,买家在支付宝上给其付款后,其再通过QQ把外挂程序和激活序列号传给买家。由于《大唐无双》游戏不断在更新,外挂程序也得更新,韩某1会通过QQ把更新的外挂程序传给其,其再传给买家。买家用完一个月后要再继续使用就必须再付款。最初,买家在激活外挂程序后要输入账号然后点击《大唐无双》游戏,游戏角色就会自动打怪、升级、完成任务;后来,韩某1改进了外挂程序,只要买家运行外挂程序就会自动进入《大唐无双》游戏,也不用再输入账号了。外挂程序在1台电脑上可以同时开3个窗口,韩某1说还可以多开窗口,突破3个的限制,但其告诉他最好开3个,因为运行太多角色,游戏服务器会受到影响,也会影响到买家出售游戏币的价格。因为用外挂程序可以更快地在游戏中获取游戏币,一些从事游戏打金的工作室或个人就会购买外挂程序,获取大量游戏币用于出售获利。

3.被告人王×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曾用名叫王子强,网名叫少见的人和仲裁之门。2008年左右,其在江西南康开办游戏工作室时认识了老×,通过老×购买过SmallWhite编写的恶意程序,后来其发现SmallWhite的真名叫韩某1,是江苏连云港人。2010年1月韩某1编写了针对《大唐无双》游戏的外挂程序,并让其帮他在外挂程序的基础上完善了脚本执行文件。脚本执行文件的功能是设置游戏角色怎么玩,通过外挂程序提供的命令支持操作游戏角色模拟人的行为,实现自动移动、自动打怪和自动接受完成任务,不需要人再操作,这样一个人可以运行数台电脑玩游戏,还可以自动、更快地获取游戏币,从而出售获利。老×负责在一个名叫富产科的QQ群中出售外挂程序,一台电脑一个月350元、5台起卖。老×把外挂程序放在他个人的网盘中,买家付款后,他把网盘密码和外挂卡号通过QQ发给对方,对方下载后就可以使用了,使用一个月后要继续使用就要再交费,再从老×处获得外挂卡号。因为《大唐无双》游戏每周都会更新,所以韩某1也不断更新外挂程序并传给老×后,老×再发布到网盘上,由买家自行下载更新。老×与韩某1之间是四六分成,老×四成、韩某1六成,老×一共获利多少其不清楚。2011年7月至9月间,其帮老×收过两个客户支付的5万元,老×让对方把钱打到其控制的名为王×的工商银行账户中,其根据老×的指示,通过网银把2万多元打给老×、3万多元打给了韩某1。正常玩游戏时一台电脑只能开3个窗口,但用了外挂程序后就能开6个,这样就增加了大量虚拟玩家,造成游戏币增加。2011年七八月间韩某1编写了《倩女幽魂》游戏外挂程序,其于9月开始负责销售,老×只是给其介绍了买外挂的客户群,但没有参与销售。为了出售《倩女幽魂》外挂程序,其建立了两个QQ群,一个叫美索不达米亚,用来宣传恶意外挂程序,另一个叫格陵兰,用于售后服务。其在这两个群里的网名为仲裁之门。价格也是一台电脑一个月350元、5台起售。买家把钱直接打入其支付宝账号,其通过金山快盘把外挂程序共享给买家,外挂卡号是通过QQ发给买家的。一个月期满后,对方要继续使用的需通过支付宝给其打钱,其通过QQ再传给对方外挂卡号。韩某1每周对外挂程序进行更新,并把更新文件放在美国的一个服务器上,外挂程序运行时会自动连接服务器进行更新。出售《倩女幽魂》外挂程序一共获利十多万元,其分得四成、韩某1分得六成。其转给韩某1的钱里,除有2.5万元是还借款的以外,其他都是出售《倩女幽魂》外挂程序的收入。其先将支付宝里的钱提现到其控制的王×的工商银行账户里,再通过ATM机取款后存到其自己的工商银行账户中,随后通过网银陆续转给韩某1。其曾使用李×1的工商银行卡转过一两次钱,还在2012年1月直接给韩某1的支付宝账户转过3000多元。经辨认,王×1指认黄×1即是老×。

4.证人铁×的证言证明:其是网之易信息技术公司法务部的员工。《倩女幽魂》、《大唐无双》两款网络游戏分别于2009年3月和2010年3月由网之易信息技术公司开发完成,并分别于2009年6月1日和2010年5月25日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大唐无双》游戏于2010年4月由网之易信息技术公司开始运营,《倩女幽魂》游戏于2011年5月由网之易信息技术公司开始运营。截至2011年8月,两款游戏的玩家数量均已达到500万以上,每月活跃用户数超过100万。2010年9月,网之易信息技术公司技术人员在对服务器数据进行分析时,发现《大唐无双》中有几名参与游戏的玩家使用一种恶意程序破坏游戏服务器进程限制和通讯协议,影响了公司服务器的正常进行;2011年6月,这一现象在《倩女幽魂》的运营过程中也开始出现。技术人员经过对两款游戏所收到的修改程序进行分析和追踪,在2011年8月发现出现上述异常现象的原因是网易通行证用户韩某1针对上述两款游戏分别制作了恶意程序,对外销售,供购买的玩家使用,造成网之易信息技术公司巨额损失。韩某1制作的恶意程序可以通过破解《倩女幽魂》、《大唐无双》正常游戏客户端的加密,将非法代码嵌入客户端执行,破坏游戏原程序的设定,非法获取游戏币,而且使用恶意程序在打开游戏画面的情况下,还可以破坏服务器进程限制和通讯协议,同时登录多个账户,在无需人工操作的情况下自动增加游戏币。由于恶意代码的长期干扰,网之易信息技术公司被迫增加专门人员处置,增加防御技术的开发经费;同时造成网之易信息技术公司两款游戏的收入大幅下降,初步评估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左右。

5.证人程×的证言证明:其是网之易信息技术公司的游戏开发技术总监,负责网络游戏《倩女幽魂》的技术开发工作。2011年6月中旬,公司在《倩女幽魂》游戏的运维过程中发现数据异常,干扰了服务器的正常运行,经过分析,在8月发现是一种恶意程序所造成,在服务器后台数据中该程序显示的名称为QNSG,但这种恶意程序也在不断升级,所以名称也不固定。该恶意程序的功能是能让一台电脑登录多个游戏客户端,这种行为增加了服务器的负荷,干扰了真正玩家正常游戏。根据从服务器获取的客户端传回的数据,结合客户端程序运行的方式,其推断出恶意程序的原理。该恶意程序由三部分组成:主控程序、嵌入程序、恶意脚本。主控程序负责启动《倩女幽魂》游戏客户端,并将嵌入程序嵌入到游戏客户端内存中,在此过程中主控程序恶意修改了客户端的相关数据和功能,包括修改了游戏客户端调用Windows系统的相关功能函数代码,以达到欺骗客户端,隐瞒真实身份的目的;修改了游戏客户端内存中的数据和内部功能函数代码,以达到欺骗客户端,隐藏真实身份以及调用恶意脚本操作游戏角色的目的。而嵌入程序和恶意脚本也都修改了游戏内存中的特定数据和代码,这些特定数据和代码在正常情况下都是通过加密的形式保存在用户客户端中的。该恶意程序非法破解了游戏的加密措施,篡改和伪造了游戏部分数据,具体表现为正常运行的游戏客户端会读取电脑的硬件信息(包括电脑的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并将这些数据发送到游戏服务器端对客户端的身份进行验证和检测,恶意程序篡改了客户端的相关数据和代码,给服务器提供虚假的信息;正常运行的游戏会限制同一台电脑最多只能同时登录6个角色,恶意程序篡改了游戏客户端的客户端标识,给服务器提供虚假的信息,以达到同一台电脑登录超过6个游戏账号的目的。网之易信息技术公司的另一款网络游戏《大唐无双》在维护过程中也发现了由于这种恶意程序造成的数据异常,公司通过技术分析,发现使用网易通行证×××的用户有多次测试恶意程序的行为,该用户注册资料所对应的姓名叫韩某1。上述恶意程序对服务器造成的影响有,一是向服务器传输篡改、伪造的数据,突破网游进程限制,屏蔽正常游戏数据,自动化游戏角色,使服务器存储大量虚假数据;二是增加服务器载荷,消耗服务器带宽,这就破坏了正常玩家的游戏环境,缩短了游戏的运营寿命,影响了网之易信息技术公司经济收益。

6.证人黄×2的证言证明:其是网之易信息技术公司网络游戏《倩女幽魂》的运维部主管,专门负责恶意程序QNSG.exe给该游戏造成问题的运维工作,对使用该恶意程序的非法游戏角色进行封停、查处。从2011年6月底以来,封停使用该恶意程序的非法账号6000余个、非法角色2万余个。一个账号可以创建多个游戏角色,在封停账号的同时,游戏角色也被封停了。

7.证人张×1的证言证明:其是网之易信息技术公司在线游戏事业部的工程师,负责《大唐无双》游戏的反恶意程序工作。2010年10月初其发现一种恶意程序在驱动大量的游戏角色,使得客户端向服务器端发送异常数据,破坏《大唐无双》的游戏系统。该恶意程序由主控程序、dll(动态链接库)和脚本三部分组成。主控程序是恶意程序的外壳,是启动动态链接库用的;dll(动态链接库)是恶意程序的核心,脚本是恶意程序应用的一些数据。恶意程序运行时,首先用主控程序启动游戏客户端,把恶意程序的dll(动态链接库)注入到游戏进程里,修改客户端窗口消息处理函数和一些关键代码,通过恶意程序的脚本去驱动游戏角色进行自动操作。同时,还能实现游戏窗口的多开,突破游戏对客户端最大数量的限制。《大唐无双》游戏客户端的数量限制是3个游戏窗口。为应对该恶意程序,网之易信息技术公司进行了相应的技术升级工作,对使用恶意程序的角色进行了封停。这种恶意程序会大量占用服务器端资源,增加服务器的负荷,影响到其他游戏玩家的顺畅使用,也会影响到游戏币交易市场的游戏币价格,因为使用恶意程序能多开窗口自动获取游戏币,与正常玩家相比就能更快地获取游戏币以及升级,这样出售游戏币和帮助升级都能获利。网之易信息技术公司为应对该恶意程序,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

8.证人张×2的证言证明:其是网之易信息技术公司网络游戏《大唐无双》的运维部主管,从2010年9月底开始专门负责恶意程序给该游戏造成的不良影响的相关运维工作。这种恶意程序使用的用户数量很多,影响了游戏的环境,造成游戏服务器负载过大,游戏运行速度缓慢,有很多正常玩家投诉。其需要从所有的玩家角色中挑选出异常数据,对疑似恶意程序控制的角色采取永久隔离或者永久封号的处理措施。到目前为止,共封停恶意程序控制的账号40余万个。其负责运维的70余组服务器都运行不正常,每组服务器上大约有10万注册用户。

9.证人仲×的证言证明:2011年7月王×1让其跟他一起做游戏工作室,其就答应了,在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租了房子作为办公地点。其和王×1利用游戏外挂程序使用大量小号(指低等级游戏账号)做任务打金币,然后汇总到一个特定的游戏账号上,再利用该账号在网站上贩卖游戏金币。2011年9月王×1找到网之易信息技术公司的网络游戏《倩女幽魂》,他认识做该游戏外挂的作者小白,是南京人。之后王×1拿外挂过来,让其把小号挂上,保证这些游戏账号长时间在线、不掉线。《倩女幽魂》的外挂程序装到电脑上以后,其看到图标上有qn等字样,电脑中显示的程序名称为qn_.exe。运行外挂程序后,输入程序账号下的角色就会做任务,自动打怪、自动升级、自动获取游戏币,还自动将一些级别低的角色(俗称小号)里的游戏币自动转入事先设定好的级别较高的角色(俗称大号)里,然后王×1再通过网站将游戏币出售获利。正常的《倩女幽魂》游戏可以开3到5个游戏窗口,使用外挂后能开6到12个,如果电脑配置好的话还能开得更多。王×1有两个QQ号,其中一个叫少见的人,这个号加入了一个叫打酱油的QQ群,与老×和小白联系;他还有一个QQ号叫仲裁之门,这个号主要在美索不达米亚和格陵兰这两个QQ群里使用,这两个群里都是聊外挂的事。王×1有一个支付宝账号,还有一个金山快盘账号,金山快盘里有《倩女幽魂》外挂程序。王×1有两张银行卡,都是工商银行的,一张是他自己名下的,另一张是王×名下的,这两张卡都是王×1在用。王×名下这张卡是2011年六七月份其让同学王×帮王×1办的,用来收钱转账和网上交易的,开通了网银。2010年其和王×1在湖南益阳南县租房子开游戏工作室时,曾用过《大唐无双》的外挂,用了两个月左右,因为封号严重,王×1说收益不好就停用了。《大唐无双》的外挂是王×1从老×(也叫七喜)那儿弄来的,功能与《倩女幽魂》的外挂差不多,都能自动打怪、做任务升级和获取游戏币,使用外挂后也能比正常操作多开几个窗口。多开游戏窗口,就有更多的账号和角色登录游戏,获取更多的游戏币,这样出售游戏币的收益就会更多更快。

10.证人徐×1的证言证明:其QQ昵称叫海洋,使用过外挂程序玩《大唐无双》、《倩女幽魂》这两款网络游戏,前者是从2010年七八月份开始,一直到2011年一二月份,后者是从2011年六七月份开始,一直到2011年12月。《大唐无双》外挂是从QQ好友老×那里买来的,其在富产科这个QQ群里与老×联系;《倩女幽魂》外挂是从QQ好友仲裁之门那里买来的,其在美索不达米亚这个QQ群里与仲裁之门联系,是老×介绍其找仲裁之门买《倩女幽魂》外挂的。一台机器用一个月的外挂就要给老×或者仲裁之门交350元钱,不交钱就用不了,每台机器上的外挂每月需激活一次,每次用外挂都需要登录,如果一个月不激活就不能登录使用了。其通过支付宝把钱打给老×和仲裁之门。老×和仲裁之门给其金山快盘的连接,其登录后把程序下载到自己的电脑上,有时对方也会用QQ把外挂程序传过来。作者会随游戏更新不定期更新外挂程序,其再下载新的外挂程序。其玩游戏的账号都是外挂自动注册生成的,玩《大唐无双》时,使用了20多台电脑,每台电脑都是开5个游戏客户端,玩《倩女幽魂》时,最多使用过45台电脑,白天一台电脑开6个客户端,晚上一般开12个,配置好的电脑最多开到18个。正常情况下,《大唐无双》能开3个客户端,《倩女幽魂》能开6个客户端。外挂能破解游戏客户端多开的限制,原理不清楚。用外挂后游戏角色能自动跑路、自动打怪、自动打出游戏金币,完全不需要人操作,其把打出来的金币在网站上卖掉。2011年六七月份老×说可以把《大唐无双》的外挂包给其一个人使用,但要一次买100台,其和有个人一起购买了150台,其买了85台到100台左右,花了3万多元。其买外挂一共花了10万多元,给了老×五六万元,给了仲裁之门五六万元。玩《大唐无双》时,就其和弟弟徐×2两人,后来玩《倩女幽魂》时,徐×3也加入了。

11.证人徐×2的证言证明:其与徐×1是兄弟关系,二人一起打游戏挣钱。2010年八九月份老×向其推荐了《大唐无双》外挂,其测试一个月后开始使用,一直用到2011年5月。外挂程序的使用费是每台电脑每月350元,其通过支付宝向老×转账,再使用老×告知的密码到网盘上下载外挂程序。其前后给老×转了将近10万元,最后一次转了3.5万元。2011年5月老×不干了,一个叫仲裁之门的开始做外挂代理,他向其推荐了《倩女幽魂》外挂,其测试了几个月后开始使用,费用也是每台电脑每月350元,买这个外挂总共花了将近1.5万元,因为总是封号,这个外挂用了一个月就没法用了。《大唐无双》游戏正常情况下只能开3个窗口,由于外挂买家认为开窗口太少、利润太小,而且老×也承诺过可以无限开窗口,经老×联系外挂作者,2011年春节前后该外挂就能开5个窗口了。《倩女幽魂》游戏正常情况下开6个窗口,使用外挂后可以开到18个,因电脑配置问题其一般只开6到12个。

12.证人徐×4的证言证明:2011年5月份其到徐×1、徐×2家玩,看到他家有好多电脑正在用外挂挂游戏,因为电脑多忙不过来,其便答应帮忙。外挂程序是徐×1和徐×2在网上买的,能够自动让游戏人物打怪、刷金币。他们一开始挂《大唐无双》,后来又挂《倩女幽魂》,使用外挂自动打金币,打完后再到5173平台上卖。《大唐无双》设定的游戏窗口是3个,使用外挂后能开不止3个;《倩女幽魂》设定的游戏窗口是6个,使用外挂后能开12个。

13.证人侯×的证言证明:2010年10月左右其开始玩《大唐无双》游戏,经朋友介绍加入了QQ群富产科,并从老×(真名黄×1)处购买外挂,每台电脑每个月的使用费是350元,有时候黄×1会给点优惠,330元左右也卖。使用外挂后,游戏中的角色会自动做任务获取游戏币,速度比不使用外挂快。其通过支付宝和工商银行账户给黄×1付款,一共付了四五千元。后来黄×1介绍其找仲裁之门购买《倩女幽魂》外挂,2011年九十月份,其买了2个月左右,因为封号封得很厉害,没用几个月就不能用了。其主要通过支付宝给仲裁之门付款,付了大约三四千元。

14.证人李×2的证言证明:其于2010年开始玩《大唐无双》游戏,当时参加了一个游戏工会,经人介绍购买的外挂程序,每个月交350元,用了3个月,共花了1050元。后来其还陆陆续续帮朋友购买了十几个外挂,一共花去约5000元。其主要是通过支付宝和网银转账的方式支付,对方的名字好像叫黄×1。

15.证人龙×的证言证明:2010年底其玩网络游戏《大唐无双》很痴迷,因为没有时间玩,就想找一个外挂程序来帮其在游戏中打钱。其通过朋友介绍加入了一个QQ群,群里有个人卖给其一个外挂,每个月要交300多元,不交钱的话就要被停掉。2010年底至2012年1月其断断续续花了1000元钱,还有2000多元是帮朋友买的。2012年过年前一个月,其《大唐无双》的游戏账号被封掉了,其就换了一款新出的网络游戏《倩女幽魂》,还是在那个群里有一人卖给其外挂,每个月要交350元,只能一个账号使用,其大概用了三个月,花了5000多元,其中有自己买的,也有帮别人买的。《大唐无双》外挂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购买的,其将钱从自己的工商银行卡里打到对方指定的账号里,但卖家的账号和名字其记不住了。《倩女幽魂》外挂是通过支付宝给的钱,卖家的支付宝账号是×××。运行外挂程序后,只需要点击外挂程序里设置的一些条件,就可以不用操作,游戏里的人物就能自动打钱了。其用外挂在游戏里打钱,得了很多游戏币和装备。

16.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11年7月左右同学仲×打电话让其办一张工商银行卡给他用,说是用来网上交易。其担心违法,就问仲×办这卡有没有事,他说没事。因为其与仲×是老同学,关系很好,其碍于情面就去工商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给他用了。

17.证人李×1的证言证明:其在2011年7月经朋友涂灏介绍认识了在江西赣州市大余县开游戏工作室的王×1,当时其看见王×1在做《倩女幽魂》游戏的代练。其曾经把自己名下的一张工商银行卡借给涂灏使用,当时是邮寄过去的。该卡于2011年7月10日、7月20日的两次转账都不是其本人操作的,当时其已经把银行卡借给涂灏使用了,其不清楚转账原因。其没有参与王×1出售外挂的事。

18.公(网安)勘[2011]031号、[2012]034号、[2012]036号、[2012]039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证明:(1)2011年12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对网之易信息技术公司网络游戏《倩女幽魂》网络服务器进行勘验检查,提取服务器运行中接收数据包信息日志,信息中涉及游戏角色ID、账号、IP地址、数据包参数、数据包名称等内容;经分析发现,《倩女幽魂》网络运行正常时,客户端向服务器发送的数据包参数取值范围是1至62,而qnsg产生的数据包参数是1009,超出了正常数据范围;统计日志信息中数据包参数具有1009特征的账户信息,发现此类账户共计6326个。(2)2012年1月10日至1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对被告人王×1的台式电脑进行勘验检查,王×1使用的QQ号为×××(少见的人)和978666926(仲裁之门),QQ群打酱油(66954676)的群成员有少见的人(×××)、SmallWhite(×××)和老×(9010307),少见的人与SmallWhite的聊天记录中有2011年10月31日王×1给韩某1汇款33205元的凭证截图;远端控制软件DameWare的使用情况为,一共34个客户端,其中准备执行挂机任务的客户端为29个(192.168.1.111至192.168.1.139),另外5台为自用,不做挂机使用;金山快盘内有名为qn和QNSG的文件夹,提取QNSG文件夹中的外挂程序并运行,提示最新版本Ver3.5,主要更新内容不装备“不可修复”属性装备、7天后未充值的卡将被冻结;电脑桌面上发现文件网易.txt,金山快盘中发现文件2012.xls。(3)2012年1月10日至1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对被告人韩某1的笔记本电脑(连接1块三星移动硬盘)进行勘验检查,QQ号×××正在登录状态,QQ群打酱油(66954676)有SmallWhite(×××)、老宝宝(×××)和老×(9010307)三人,SmallWhite与少见的人的聊天记录中有2011年10月31日王×1给韩某1汇款33205元的凭证截图;金山快盘中保存有程序qn_.exe和dtws.exe;在计算机目录D:\vc10下发现文件夹qn、qn_server、qnreg中保存有针对《倩女幽魂》网络游戏制作的恶意程序,初步分析主程序保存在文件夹qn中、恶意程序的服务器端程序保存在文件夹qn_server中、文件夹qnreg保存有恶意程序的注册程序;在计算机目录D:\vc10下发现文件夹dtws中保存有针对《大唐无双》的恶意程序;点击远程桌面连接,弹出远程桌面连接显示IP地址184.164.154.230,显示该计算机曾登录该服务器。(4)2012年1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对qn客户端主程序进行分析,发现该程序通过QnReg_.exe进行注册,运行该程序时计算机远程连接服务器(IP地址184.164.154.230)进行认证,该服务器位于美国;远程登录该服务器,发现qnyh.rar、qnyh.sq1、qnyh0810.sq1等文件存储有程序代码;发现文件名称为登录公告.txt文件中记录有程序qnsg.exe使用说明的文字;发现远程连接该服务器的用户信息,涉及连接服务器端口9977,用户端IP地址和端口,分析认为连接该服务器的用户正在使用程序qnsg.exe;提取了服务器中的数据库文件dbdump-20110829.sq1,该文件中记录使用qnsg.exe程序的人员的相关信息;从该服务器上提取涉案计算机程序qnyh.rar、Server.rar、qnyh.sq1等共计330MB。

19.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京通首[2012]声像鉴字第6号声像资料检验报告证明: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接受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总队委托,使用针对《倩女幽魂》和《大唐无双》游戏制作的外挂客户端程序及相关文件进行游戏测试,通过对正常客户端进行游戏和使用外挂干扰客户端进行游戏获取的数据进行对比后,结论:使用外挂程序干扰客户端进行游戏时,服务器端接收到的数据发生异常,外挂程序具有屏蔽真实数据、伪造数据并提交给服务器的功能,导致服务器不能记录正常数据,从而影响游戏客户端的游戏效果。《大唐无双》和《倩女幽魂》两款游戏的外挂程序均具有自动寻路、自动交接任务、向服务器提供伪造数据和可开启多个客户端窗口(大于游戏本身设定的窗口限制并可以正常游戏)等功能。

20.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提供的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11月20日被告人黄×1的支付宝账户向被告人韩某1的支付宝账户转款35笔、金额共计147376元;2011年7月10日李×1的银行账户向被告人黄×1的银行账户转款1笔、金额20455元,2011年7月20日向被告人韩某1的银行账户转款1笔、金额46155元;2011年9月20日至2011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1的银行账户向被告人韩某1的银行账户转款6笔、金额共计130840元;2011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1的的支付宝账户向被告人韩某1的支付宝账户转款1笔、金额3360元。

21.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经对被告人韩某1的住处进行搜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神舟笔记本电脑1台、黑色移动硬盘1块、建设银行卡1张、黑色凯迪拉克SRX型轿车(车牌号苏A9GA88)1辆;经对被告人王×1的暂住地进行搜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组装电脑主机1台、电脑裸机(无显示器、键盘、鼠标和机箱)29台、交换机1台;经对被告人黄×1的暂住地进行搜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黑色ACER笔记本电脑1台、工商银行卡1张。

22.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函证明:2013年3月4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回函,称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其运营的国产网络游戏产品,需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经查,截至2013年3月4日,该处未收到《大唐无双》、《倩女幽魂》外挂程序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向文化部履行备案手续的相关材料。

2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到案经过,证明2011年8月17日网之易信息技术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该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大唐无双》、《倩女幽魂》计算机信息系统先后遭受攻击,服务器运行被干扰、数据被修改,经技术分析发现是一款破坏性程序篡改游戏客户端与服务器发包数据,严重破坏游戏服务器正常运行,造成网之易信息技术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公安机关于2012年1月10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将被告人韩某1抓获、在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将被告人王×1抓获,同年3月1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将被告人黄×1抓获。

24.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韩某1、黄×1、王×1等三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韩某1对证人铁×、程×、黄×2、张×2、张×1的证言提出异议,辩称证人过于强调外挂程序的破坏性,故意夸大了负面作用,与事实不符;网络中存在多种类似程序,游戏玩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窗口多开,证人有可能把其编写的外挂程序与其他程序混淆;证人单凭技术手段不可能得知其外挂程序的具体结构,相关证言内容均为推断。对证人徐×1、徐×2的证言提出异议,辩称其设计的外挂程序不属于恶意程序,也不具有自动注册账号的功能,证人提×的注册账号的软件与其无关。对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函提出异议,辩称其设计的外挂程序不在文化部规定管理的范围之内,该文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被告人韩某1的辩护人对被告人黄×1、王×1供述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公安机关没有在黄×1的电脑中发现外挂程序,黄×1供述的内容无法查证,王×1供述的内容是在侦查人员引诱下作出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证人铁×、程×、黄×2、张×1、张×2的证言提出异议,认为上述证人均为网之易信息技术公司员工,证言内容主要针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本案关联性不大;对证人仲×、徐×1、徐×2、徐×3、侯×、李×2的证言提出异议,认为韩某1等人只在小范围内销售外挂程序,没有公开销售,上述证人证言与本案没有直接联系,不能证明韩某1构成非法经营罪;对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声像资料检验报告提出异议,认为上述证据系针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取的,与非法经营罪没有直接联系,并非所有异常账户都是韩某1等人的外挂程序生成,也无法反映涉案外挂程序给其他玩家造成了什么影响;对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函提出异议,认为外挂程序属于工具软件,不是出版物,不需要向文化部备案。

被告人黄×1对被告人韩某1、王×1的供述提出异议,辩称韩某1所述其通过支付宝给韩某1转账的金额过高,此前约定的四六分成也根本没有实现;王×1所述认识韩某1的过程不实,是王×1介绍其与韩某1认识,王×1对其与韩某1之间的分成也并不了解。对证人铁×、程×、徐×2的证言提出异议,辩称铁×、程×二人的证言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徐×2证实的交易金额过高。对支付宝交易记录提出异议,辩称该证据系电子文件,没有加盖提供单位的印章,证据效力值得怀疑,其中记载的其给韩某1转账的金额过高。对扣押物品清单提出异议,辩称被扣押的笔记本电脑系其个人物品,与本案无关。

被告人王×1对其本人的供述提出异议,辩称其并没有说自己销售的外挂是恶意程序,其使用他人银行卡的原因是不想透露自己的真实信息。对证人铁×、程×、黄×2、张×1、张×2的证言提出异议,辩称证人证实的内容过于牵强,片面夸大了外挂程序的负面影响;运维部是网络游戏公司的常设部门,外挂程序不会直接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被封停的账号并非全部是其销售的外挂程序生成的,外挂程序也不会影响游戏币市场价格的波动。对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出异议,辩称该证据不能证明具有异常特征的账号即是倩女幽魂外挂造成的。对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提出异议,辩称其使用本人银行账户给韩某1的转账系正常交往,与外挂程序无关。对扣押物品清单提出异议,辩称被扣押的物品属于个人物品,与本案无关,应予以发还。

经查,被告人韩某1、黄×1、王×1三人的供述笔录系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制作,并经韩某1、黄×1、王×1三人签字确认,三人对涉案外挂程序功能及制作、销售过程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韩某1的辩护人仅以黄×1所用电脑中没有发现涉案外挂程序为由即全盘否定黄×1供述真实性的意见过于牵强,黄×1就违法所得分配问题对韩某1供述提出的异议及王×1有关受到侦查人员诱供的辩解均缺乏证据支持。证人铁×等人的证言共同证明了涉案外挂程序给《大唐无双》和《倩女幽魂》两款网络游戏的运维工作造成的实际影响,以及网之易信息技术公司为此采取的必要措施;证人徐×1等人的证言则证明了通过互联网向黄×1、王×1购买外挂程序的具体经过和涉案外挂程序在游戏运行中的具体效果,相关证言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韩某1、黄×1及韩某1的辩护人对上述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关联性所提异议没有事实依据。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系公安机关通过网络技术手段提取相关文件、信息的客观记录,反映了涉案外挂程序的存储地址、数据特征及韩某1、王×1个人电脑中存储的聊天记录、转款凭证截图等相关内容;声像资料检验报告系第三方鉴定机构根据公安机关委托,通过实际运行测试的方式对涉案外挂程序的功能和运行方式等进行的全面评估,上述证据均是对在案言辞证据和书证的必要补充,韩某1的辩护人对相关证据关联性所提异议,人为割裂了证据间的相互联系。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账户历史明细和文化部的公函均是有关单位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依法制作提供,附有提供单位的文字说明或经提供单位盖章确认,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要求,证明内容亦具有确定性或权威性,韩某1、黄×1及韩某1的辩护人所提异议不能成立。综上,法庭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韩某1、黄×1、王×1及被告人韩某1的辩护人的上述质证意见,本院均不予采信。

庭审中,被告人韩某1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

1.公安机关破案报告及被告人黄×1、王×1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韩某1到案后立即交代了其伙同被告人王×1编写破坏性外挂程序并从中获利的违法犯罪事实。

2.北京市公安局预审总队2012年12月31日工作说明证明:经联系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出版物鉴定中心,该鉴定中心工作人员答复称,游戏外挂程序是一种工具软件,工具软件不作为电子出版物,无法就游戏外挂程序是否是非法出版物进行鉴定。

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调取法庭审理所需证据函证明:2013年2月检察机关向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发函查询,《大唐无双》、《倩女幽魂》两款网络游戏外挂是否经过备案或审批,贩卖外挂牟利的行为对网络文化市场是否会造成干扰,以及对普遍存在的外挂问题有无明确的政策或倾向意见。

4.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声像资料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黄×1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和被告人王×1使用的29台台式电脑中未发现有关外挂程序的相关文件。

经当庭质证,公诉人及被告人韩某1、黄×1、王×1对被告人韩某1的辩护人出示的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经查,公安机关工作说明中记录的鉴定机构不是非法出版物鉴定的权威机构,转述的答复意见亦非正式的鉴定结论,不符合鉴定结论的基本形式要求,因此,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对辩护人出示的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1伙同被告人黄×1、王×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非法制作销售挂接互联网游戏运行的程序,谋取利益,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1、黄×1、王×1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根据《新闻出版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被告人黄×1、王×1在对外销售外挂程序过程中没有记录,收款方式既有支付宝支付、又有银行直接转账,因此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应综合三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关交易记录等在案书证。经查,韩某1、黄×1、王×1三人对违法所得分成比例的供述内容一直,即韩某1占六成,黄×1、王×1占四成;根据支付宝交易记录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黄×1、王×1向韩某1转款的数额具体、明确,在扣除个人借款等涉及的数额后,即是韩某1应分得的违法所得。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按照三被告人供述的分成比例采用推算方法计算违法所得的方式符合客观事实。上述结果亦与韩某1、王×1供述中提及的违法所得数额相符。被告人黄×1当庭对分成比例及支付宝交易记录所提异议,缺乏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

从网络游戏产业发展和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考虑,外挂等违法行为的出现,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出版机构以及游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游戏出版经营的正常秩序,破坏了网络游戏产业的良性发展,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韩某1等人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未经国家许可,从事外挂软件的出版发行也未经国家审批,其在不具备出版单位资质的情况下出版发行的涉案网络游戏外挂程序,属于非法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被告人韩某1等人的行为既违反了我国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规定,又违反了我国对于出版活动的管理规定,同时还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经营数额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韩某1的辩护人关于韩某1等人的行为尚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在编写销售涉案外挂程序过程中,被告人黄×1与韩某1分工负责、相互配合,韩某1负责编写外挂程序,黄×1负责《大唐无双》外挂程序的对外销售,黄×1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与韩某1相当,不属于从犯;现有证据证实,黄×1销售《大唐无双》外挂程序的行为已经既遂,其后期虽未参与销售《倩女幽魂》外挂程序,但仍为王×1介绍客户、提供帮助,其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被告人黄×1的相关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韩某1、黄×1、王×1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1当庭表示认罪,本院结合三被告人均系初犯等情节,对三被告人均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韩某1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1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1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1月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四、向被告人韩某1、黄×1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一万元,向被告人韩某1、王×1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八万元,予以没收。

五、在案扣押的物品变价后折抵追缴款及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进

人民陪审员

董福利

人民陪审员

张金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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