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6)沪0104刑初444号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01   阅读: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6)沪0104刑初44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非法经营罪

裁判日期:2016-06-06

本院认为

被告人雷某某、芦某、孙某某被控非法经营罪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26日以沪徐检金融刑诉(2016)1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街头篮球》游戏是经新闻出版总署同意引进、由韩国JOYCITY公司授权上海天游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徐汇区桂平路XXX号XXX座XXX层XXX室,简称天游公司)运营的一款网络游戏。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雷某某私自开发制作了一款针对《街头篮球》的名为MC的游戏外挂程序(简称MC外挂),通过QQ出售给被告人芦某等人。经司法审计,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雷某某向芦某出售上述外挂程序的金额为人民币(币种均同)107,650元。被告人芦某从被告人雷某某处购买MC外挂后,通过QQ加价出售给被告人孙某某等人。经司法审计,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芦某销售上述外挂程序的金额为111,426.33元。被告人孙某某从被告人芦某处购买MC外挂后,通过“强哥辅助008”淘宝网店加价出售给他人。经司法审计,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孙某某销售上述外挂程序的金额为83,031.50元。经鉴定,MC外挂实现了《街头篮球》游戏本身不具有的功能,对《街头篮球》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了破坏,属于破坏性程序。2016年1月18日,公安人员经侦查在江西省景德镇市抓获被告人孙某某;同月21日,在广东省肇庆市抓获被告人雷某某。孙某某、雷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同月27日,被告人芦某经公安人员电话联系,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公安人员从三名被告人处分别扣押了电脑、硬盘等作案工具。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雷某某通过家属向天游公司退赔违法所得60,000元并取得谅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芦某通过家属向天游公司退赔违法所得30,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芦某、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函、游戏独家许可协议、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工作情况、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谅解书、收条、证人肖某的证言及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芦某、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互联网出版发行非法出版物,破坏了国家对互联网出版市场的管理制度,扰乱了网络游戏市场的正常秩序,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均已分别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雷某某、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芦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芦某的家属代为退赔涉案违法所得并获得天游公司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芦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戚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程龙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