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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刑初950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3-30   阅读: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6)沪0101刑初95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裁判日期:2016-12-09

本院认为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文洲,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暂住本市宝山区。辩护人陈春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6〕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文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卫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文洲及其辩护人陈春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人俞文洲在明知受票企业和开票企业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介绍沈某某(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485,62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506,457.63元,上述发票已由受票企业全部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具体分述如下:1、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员工康某某(另案处理)要求,俞文洲介绍沈某某为上海联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允恩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73,25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170,472.22元。案发前,上海联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2、应庄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要求,俞文洲介绍沈某某为上海孚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爱拼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捷顺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留海实业有限公司虚开上海允恩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逍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凝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古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孚源公司、爱拼公司、捷顺公司、留海公司、允恩公司、逍亚公司、凝卉公司、古燊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沈某某又介绍朱某甲(另案处理)为孚源公司虚开上海贝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介绍他人为孚源公司虚开上海必硕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共计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312,37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335,985.41元。二、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人俞文洲在其控制的数家企业和受票企业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应王某某(另案处理)要求,为上海皇洁洗衣有限公司虚开上海畅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岚茹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帮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海时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业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伦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40份,伙同孙某乙(另案处理)为上海皇洁洗衣有限公司虚开上海涛冈实业有限公司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共计为上海皇洁洗衣有限公司虚开发票46份;应夏某某(另行处理)要求,为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机修安装分公司、上海市城市排水设备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虚开上海埠栋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3份;应马某(另行处理)要求,为上海泰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虚开上海同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1份;应孙某甲(另行处理)要求,为上海艺绘广告有限公司虚开上海业昕实业有限公司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6份;应张某丙(另案处理)要求,为上海武宁长途汽车站、上海浦东东站长途客运有限公司虚开上海笑巨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16份;应张丁(另行处理)要求,为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虚开上海康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1份,为上海申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虚开上海同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份,共计虚开发票94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6,027,551.60元。上海皇洁洗衣有限公司已将46份发票列支成本入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909,708.63元,案发后该公司已补缴税款。2016年1月11日,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反贪局在查办他案时将被告人俞文洲带至检察院协助调查,发现俞文洲有虚开发票的嫌疑,遂于次日移交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处理,俞文洲于当日被刑事拘留,后陆续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沈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相关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有关照片;有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清单、抵扣证明;涉案的普通发票;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有关工作情况以及被告人俞文洲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俞文洲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又为他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及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部分虚开发票的事实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审判。庭审中,被告人俞文洲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辩护人对起诉指控被告人犯虚开发票罪一节无异议,对起诉指控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节中1份金额为48,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出异议,认为在案的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俞文洲系该张发票的介绍人,提请法院将该金额从指控俞文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总金额中扣除;并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愿意配合退缴违法所得,结合其身体情况,请求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人俞文洲在明知受票企业和开票企业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介绍沈某某(已判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485,62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506,457.63元,上述发票已由受票企业全部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具体分述如下:1、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员工康某某(另案处理)要求,俞文洲介绍沈某某为上海联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虚开上海允恩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73,25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170,472.22元。案发前,上海联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2、应庄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已判刑)要求,俞文洲介绍沈某某为孚源公司、爱拼公司、捷顺公司、留海公司虚开允恩公司、逍亚公司、凝卉公司、古燊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沈某某又介绍朱某甲(另案处理)为孚源公司虚开上海贝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介绍他人为孚源公司虚开上海必硕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共计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312,37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335,985.41元。二、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人俞文洲在其控制的数家企业和受票企业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应王某某(已判刑)要求,为上海皇洁洗衣有限公司虚开上海畅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岚茹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帮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海时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业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伦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40份,伙同孙某乙(已判刑)为上海皇洁洗衣有限公司虚开上海涛冈实业有限公司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共计为上海皇洁洗衣有限公司虚开发票46份;应夏某某(另行处理)要求,为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机修安装分公司、上海市城市排水设备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虚开上海埠栋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3份;应马某(另行处理)要求,为上海泰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虚开上海同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1份;应孙某甲(另行处理)要求,为上海艺绘广告有限公司虚开上海业昕实业有限公司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6份;应张某丙(另案处理)要求,为上海武宁长途汽车站、上海浦东东站长途客运有限公司虚开上海笑巨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16份;应张丁(另行处理)要求,为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虚开上海康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1份,为上海申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虚开上海同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份,共计虚开发票94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6,027,551.60元。上海皇洁洗衣有限公司已将46份发票列支成本入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909,708.63元,案发后该公司已补缴税款。2016年1月11日,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反贪局在查办其他案件时将被告人俞文洲带至检察院协助调查,发现俞文洲有虚开发票的嫌疑,遂于次日移交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处理,俞文洲于当日被刑事拘留,后陆续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俞文洲在其家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上述事实,有证人沈某某、盛某、钱某某、朱某甲、徐某某、康某某、周某甲、庄某某、袁某、戚某某、张甲、张某乙、王某某、陆甲、夏某某、周某乙、马某、叶某某、孙某甲、朱某乙、张某丙、高某某、陆某乙、张丁、李某、车某、孙某乙、张A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相关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有关照片,有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清单、抵扣证明,涉案的普通发票,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俞文洲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俞文洲介绍他人虚开1份金额为48,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节证据存疑的辩护意见。经查,该节事实由证人沈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庄某某、张甲、戚某某的证言共同证实,且由银行交易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司法鉴定意见相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该节事实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锁链,应当予以确认,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俞文洲所犯数罪的犯罪情节及法定刑,辩护人所提对俞文洲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俞文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且主动退赔违法所得等,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文洲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为他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被告人俞文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部分虚开发票的事实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俞文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退赔违法所得,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俞文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俞文洲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池晓烽

审判员刘艳燕

人民陪审员叶祥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苏文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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