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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件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0-04-27   阅读: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 2020.04.23    

【实施日期】 2020.04.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 扫黑除恶,司法案例发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件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4月23日)

  案例一

  谢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谢某某刑满释放后,纠集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詹某某、陈某某等人,先后拉拢、招募、吸收18名未成年人(其中15名在校学生),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古溪村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谢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詹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陈某某和翁某某(未成年人)、余某某(未成年人),以及16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谢某某利用犯罪组织势力,对古溪赌场进行敲诈勒索、安排组织成员在贷款公司上班获取经济利益,支持组织活动。该组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故意伤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在古溪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福建省市区三级人民检察院分别成立指导组和专案组,依法快捕快诉。审慎认定未成年人涉黑恶势力犯罪,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时间不长、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较少的1名未成年人不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2名未成年人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支持。
  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行“走访摸底、分类帮扶”,积极规劝15名涉案学生及时返校就学。对后续继续升学就读的未成年人,与社工、公益机构共同开展“一对一”精准帮教,通过法治教育、心理咨询、团体辅导、公益志愿活动等形式,多方联动构建有效观护帮教模式。对进入社会的涉案未成年人,依托帮教基地培训职业技能,联系就业单位。
  针对涉案未成年人主要来自单亲家庭、留守家庭以及监护缺失家庭的情况,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与社工组织、社区等合作,组织涉案未成年人父母开展亲职教育。
  针对涉案未成年在校学生较多的情况,积极推进源头治理。联合8个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城区11所重点区域中小学校开展专项督查,从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周边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校园欺凌等方面,采取现场查验、现场纠正、现场交办、限时整改等方式,开展全方位排查、整改。与区教育局签订《检校共建、推进法治校园建设协议》,向辖区9所中小学校派驻法治副校长,指导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工作。
  2018年12月20日,蕉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谢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6名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经帮教后考入中专、中职学校8人,继续在初中部学习2人,就业6人,其中2人在省运会射击项目青少年组竞赛中取得好成绩。
  【典型意义】
  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导致未成年人涉黑恶势力犯罪问题逐渐凸显,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应引起社会高度重视。
  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涉黑恶成年犯罪人。拉拢、招募、吸收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是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典型行为。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是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员从重处罚。
  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保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帮教矫正和警示教育并行、犯罪预防和综合治理并举,对涉黑恶未成年人积极开展帮教矫正和犯罪预防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加强各职能部门协调联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为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二

  黎某甲寻衅滋事、妨害作证、故意伤害、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7年期间,黎某甲为首,毛某某、骆某甲(未成年人)等6人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当地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6年7月,黎某甲因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纠纷,遂纠集毛某某、骆某甲等人到李某某的烧腊店进行报复。黎某甲指使毛某某、骆某甲等人利用其事先准备的铁通等工具撬开烧腊店铁闸门,对店内物品进行打砸,并将烧腊店内的摩托车推到附近小河涌,造成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5881.96元。事后,黎某甲为逃避法律制裁,要求骆某甲电话联络黎某乙和骆某乙,并让三人提供身份证等资料。黎某甲在山庄宴请三人,指使三人到公安机关自首,并作三人实施打砸李某某烧腊店的假口供,以包庇其及其他同案犯。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骆某甲到阳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并作假口供包庇黎某甲及其他同案犯。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阳山县人民检察院经认真审查和引导补证后,认为黎某甲领导的犯罪组织,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同时增加认定黎某甲部分故意伤害犯罪事实。黎某甲为逃避法律责任,利用骆某甲心智不成熟、社会阅历浅、法治意识淡薄的特点,指使未成年人录假口供、作伪证的妨害作证行为,不仅妨害正常司法活动,而且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精准指控,增加认定了首要分子黎某甲的部分故意伤害犯罪事实,同时依法认定该犯罪组织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体现了依法从严打击。
  针对骆某甲实施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一方面通过庭审教育的方式,与援助律师共同开展法治教育。另一方面,通过与其家庭成员联系,深入分析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重要性,强调加强家庭教育和关心关爱,帮助其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2019年12月30日,阳山县人民法院对黎某甲等七人作出判决,依法判处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弱、辨别能力低、易于控制指挥的特点,常常有意拉拢、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加入黑恶势力,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未成年人被利用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的,应当重在切断“毒源”,防止低龄未成年人“积小恶成大患”。
  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利用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意将未成年人作为黑恶势力的发展对象,以此规避刑事处罚。成年犯罪人利用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的特点,伙同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并在犯罪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指使未成年人作伪证、顶罪,包庇其他成年人的犯罪事实,行为恶劣,应当予以严惩。
  案例三

  靳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以来,靳某某在QQ群发布收买银行卡的信息,纠集周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等人,雇佣温某某、刘某某、安某某(三人均为未成年人)形成贩卖银行卡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以盈利为目的,在一些职业院校内非法收购学生银行卡、U盾、手机卡,持有并贩卖给境外赌博、诈骗组织。靳某某为防止倒卖的银行卡不能正常使用、违法所得不能取出,指使团伙成员纠集温某某、刘某某、安某某多次将挂失银行卡的未成年在校学生带至宾馆、学校偏僻处,采取语言威胁、扬言殴打、带至外地交给上家处理等手段进行威胁恐吓,为学生拍摄录像,强迫挂失银行卡的学生补卡并交回卡内被冻结的资金。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4月24日,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居民常某某在博彩平台先后被骗60多万元,到新河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被骗款项通过该犯罪团伙收购、贩卖的银行卡转到其他账户。新河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公安机关发现涉恶、涉未成年人的案情,立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及时面见涉案未成年人,了解情况,适时释法说理,进行教育感化。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新河县人民检察院安排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前往看守所开展亲情会见,共同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温某某、刘某某、安某某等人当场痛哭悔过。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对涉案未成年人分案办理。主动联系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司法局、涧山区司法局,协作开展社会调查,分析未成年人涉罪原因、平时表现,根据调查结果,建议法院对未成年人温某某、刘某某、安某某适用缓刑。对该案主犯靳某某依法从严,向法院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
  2019年12月31日,新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靳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黑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急于赚钱、自我控制能力不强的心理特点,常常以从事兼职的名义雇佣未成年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黑恶势力将黑手伸向未成年人和大中专院校,利用在校学生,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应当予以从重处罚。检察机关坚决遏制黑恶势力拉拢侵蚀未成年人,对黑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依法坚决起诉,从重提出量刑建议。
  对被利用的未成年人,要综合其犯罪性质、罪行轻重等因素,实行分级保护处遇。对行为性质较为恶劣、危害后果较大的涉罪未成年人,要全面了解其生理、心理状态及违法犯罪原因,通过亲情会见,教育、感化未成年人,积极促成和解,引导其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对罪行轻微,属于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要充分发挥不捕、不诉、刑事和解等制度机制作用,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要与公安机关沟通,由其训诫,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同时联合相关帮教主体,开展重点观护和帮教,预防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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