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冀06刑终150号
案件类型: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20-02-18
案由: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审理经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1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冀0634刑初24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1以获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联系购买银行卡的人。2019年2、3月份,在被告人张某1的组织下,其本人及亲属10人分别办理了中国联通手机卡10张及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银行、沧州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共计30余张,每张银行卡与预留的手机号码为一套卡,承诺每套卡每月分别给办卡人500元至1000元不等好处费。2019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1分两次将30余张银行卡(其中包括被告人4张)、10张中国联通手机卡和办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起邮寄给广西收货人,后被公安机关发现,将其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1供述,确认的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曲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恒州刑警队情况说明,手机卡统计表及通话单,银行卡统计表及银行卡开户信息、交易明细,证人王某1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1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罚。依法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张某1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上诉人上诉情况
上诉人张某1上诉主要提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判认定一致,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1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关于上诉人张某1上诉主要提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综合考量上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在法定幅度范围内量刑,并无不当,故对此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崔曙光
审判员 张彦林
审判员 齐金谦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