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黑0103刑初18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虚开发票罪
裁判日期:2016-04-15
审理经过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被告人在承包哈尔滨铁路局工程施工指挥部第一项目部建三江铁路粮食物流基地挖运土方工程期间,因租赁机械设备时未开发票,为结算工程款,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购买销货单位为哈尔滨市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0张,用于结算工程款,发票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经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鉴定,造成应申报而未申报增值税人民币29126.21元。被告人李明于2015年11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明的行为已构成了虚开发票罪,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被告人在承包哈尔滨铁路局工程施工指挥部第一项目部建三江铁路粮食物流基地挖运土方工程期间,因租赁机械设备时未开发票,为结算工程款,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购买销货单位为哈尔滨市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0张,用于结算工程款,发票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经鉴定,造成应申报而未申报增值税人民币29126.21元。被告人李明于2015年11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哈尔滨铁路局工程施工指挥部第一项目部土方包工负责人李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张。2015年111月3日,李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及缴获赃物发票10张。
3、涉案记账发票记账凭证。
4、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李明购买的哈尔滨市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发票10张,金额100万元,已提供给哈尔滨铁路局工程施工指挥部并入账,造成此项业务造成应申报而未申报增值税29126.21元。
5、被告人李明的供述:2014年12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承包建三江铁路粮食物流基地项目挖运土方的活,机械租赁的费用需要发票到哈铁指挥部入账。因为他雇的机械设备是私人的,开不出发票。以前他在路边接到过代开发票的卡片,他就试着打了过去,他跟对方说能不能开机械租赁费的发票,对方说能,而且说发票保真,在网上都能查到。他问怎么付钱,对方说是发票面额的5%,于是他就把发票的名头、金额、开票日期、税号、明细通过电话告诉了对方。过了四五天后对方给他打电话说发票开好了,对方开车给他把发票送过来,他把发票交到第一项目部的财物,验证通过后,他把税金5万元以现金的形式交给了开发票的人。共开了10张发票。
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案发后李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明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李明税款人民币29126.21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艳华
人民陪审员姜淑艳
人民陪审员马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狄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