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
法院案号:(2016)黑0103刑初54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虚开发票罪
裁判日期:2016-06-16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洪志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洪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吴某某(另案处理)承包哈尔滨某某消防智能化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工程人工劳务部分,因其所雇用人员均为临时工,且个人无开具发票资质,无法向哈尔滨某某消防智能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发票进行财务结算,遂于2011年10月找到被告人张洪志为其虚开发票,张洪志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哈尔滨企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为出票单位,为吴某某虚开票号为01261682号发票1份,票面金额人民币745500元,并收取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经黑龙江中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哈尔滨企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为哈尔滨某某消防智能化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劳务发票1份,金额人民币745500元。张洪志于2016年4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记账凭证、发票、收据、劳务派遣协议、情况说明、证明、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工商档案、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洪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张洪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洪志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张洪志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贾群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郭文静
同类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