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里刑初字第40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虚开发票罪
裁判日期:2016-06-24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6]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丽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被告人任某某以哈尔滨市昆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接绿化工程项目,因施工雇佣临时工人的工费在与哈尔滨市昆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进行结算时无法出具发票结算工程款,任某某通过广告联系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广街66号的黑龙江晴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工作人员,在没有发生真实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况下,在黑龙江晴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6张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并将上述发票提供给哈尔滨市昆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入账。经司法会计鉴定,以上发票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988980元,税额为人民币161107.38元。被告人任某某于2015年11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复印件,证人王某某证言,黑龙江中原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任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
二、被告人任某某补缴的税款人民币161107.3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志平
人民陪审员刘亭亭
人民陪审员张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晓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