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黑0102刑初22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虚开发票罪
裁判日期:2017-03-24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虚开发票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刘某1在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承包了哈尔滨市道里区清河湾工程项目中的瓦工、力工劳务。2014年12月工程结算时,刘某1因无法出具发票无法从三建公司结算工程款,找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广街66号黑龙江晴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晴天劳务公司”)工作人员,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1份劳务发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345000元。经司法审计,刘某1虚开发票金额为人民币2345000元,应缴税额人民币189945元。
被告人刘某1于2016年7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劳务费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人郭某某证言,同案人王某某供述,黑龙江中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刘某1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1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
二、追缴税款人民币189945元,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苗世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吕凌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