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侵占10386元构成侵占罪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习水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黔0330刑初20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侵占罪
裁判日期:2019-08-16
合议庭:何煜
审理程序:1
审理经过
自诉人以被告人周勇、张福明犯侵占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何贵才、何金贵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人张福明的控诉,本院依照相关规定,依法裁定撤销自诉人何贵才、何金贵对被告人张福明的控诉。自诉人何贵才、何金贵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欢,被告人周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自诉人何贵才、何金贵诉称,2017年,贵州省习水县寨坝镇先锋村卫星组集体土地被政府作为弃土场征用,卫星组应得征地款116735元。自诉人何贵才应得4616元,何金贵应得5770元。后该款由被告人周勇保管发放,除二自诉人外,其余款项已全部发放卫星组村民。自诉人多次要求被告人周勇支付该款项,但被告人周勇拒绝支付。故请求以侵占罪追究被告人周勇的刑事责任,同时判令被告人归还10386元。
本院认为
其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周勇在案件立案后已将扣留款项转交给代理人,建议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勇辩称,因自诉人差集体款项,扣留自诉人的款项是卫星村村民决定的。
经审理查明,2017年,贵州省习水县寨坝镇先锋村卫星组集体土地被政府作为弃土场征用,卫星组应得征地款116735元。自诉人何贵才应得4616元,何金贵应得5770元。2017年2月,经卫星组村民委托,由卫星组村民张福明领取了该款项代为保管,后张福明将该款项转给村民刘某1,最后刘某1将该款项交由被告人周勇代为保管发放。2018年1月,该款项除二自诉人外,其余款项已全部发放卫星组村民。后自诉人多次要求被告人周勇支付该款项,但被告人周勇拒绝支付。
另查明,自诉人的款项被告人于2019年7月25日已给付自诉人的代理人。
以上事实,有自诉人控述、自诉人身份证明、委托书、收条、土地补偿花名册、周勇询问笔录、先锋村村主任刘某2询问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构成侵占罪。自诉人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勇在庭审中提出自诉人款项系大部分村民联名要求予以扣留的辩解,因该扣留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周勇在该案立案后退还了全部涉案款项,且对该案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本院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周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周勇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勇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勇犯侵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何煜
人民陪审员蔡廷虎
人民陪审员胡清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