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黑0102刑初45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虚开发票罪
裁判日期:2017-06-06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亚生犯虚开发票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旭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亚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李亚生因承包哈尔滨大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锦绣华城二期外墙苯板贴挂人工劳务,需提供劳务费发票结算,在没有真实劳务派遣发生的情况下,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广街66号黑龙江晴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0,000余元的价格购买了3张劳务发票(发票号码:02723968、02723969、02723970),发票金额3,000,000元,税额243,000.00元。被告人李亚生于2016年7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亚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发票及记账凭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人魏某某证言、被告人李亚生供述和辩解、黑龙江中原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亚生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李亚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现已退回非法所得,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亚生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本院。)
二、本案所扣押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4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温秀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吕凌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