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8)闽0426刑初315号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5-07   阅读:

审理法院:尤溪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8)闽0426刑初31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虚开发票罪

裁判日期:2018-12-13

审理经过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诉刑诉〔2018〕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根发犯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根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0日,福建省大田县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城建筑有限公司)承包建设建宁县公安消防大队综合应急救援训练指挥中心(一期)建宁县公安消防大队中队部、干部宿舍楼。被告人刘根发与谢某1挂靠在宏城建筑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施工。2014年10月,刘根发在没有与发票上的销售方福州福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福州宏融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建广建材有限公司、福州振铭贸易有限公司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宏城建筑有限公司虚开4份票面金额累计1189905元(人民币,下同)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交由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刘某1用于结算工程款,该工程款项已计入宏城建筑有限公司2014、2015年度营业成本。经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鉴定,涉案的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为假票或大头小尾票。经尤溪县华实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刘根发虚开的发票应补缴税费335945.98元。

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刘根发自动到尤溪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刘根发于2017年7月24日向尤溪县公安局缴纳应补缴税费20000元;于2018年11月23日向尤溪县公安局缴纳应补缴税费135945.98元,合计335945.9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根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施工项目承包管理协议书、顺丰快递物流信息、记账凭证、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4刑终123号刑事判决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等;证人刘某3、刘某1、谢某1、吴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根发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鉴定结果的函、尤溪县华实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根发让他人为宏城建筑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票面金额共计118990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根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根发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根发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的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根发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潘其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文娟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