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京0115刑初142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虚开发票罪
裁判日期:2018-11-07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大检知产刑诉[2018]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1犯虚开发票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祁某1在印象华夏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浩宇鸿坤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虚开以北京浩宇鸿坤科技有限公司为销售方、印象华夏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为购买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十三张,虚开金额共计1355000元。案发后,印象华夏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328334.95元并依法交纳滞纳金。被告人祁某1于2018年8月12日到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红星派出所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指控的证据并在律师见证下向被告人祁某1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权利,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认为被告人祁某1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祁某1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祁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发表了辩护意见,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某1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祁某1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祁某1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国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