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赣0102刑初72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虚开发票罪
裁判日期:2019-09-16
审理经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检刑诉[2019]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文跃犯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建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文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被告人熊文跃为从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建公司”)结算工程费用,经人介绍与江西省星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才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大萍联系,在未发生实际劳务派遣的情况下,以地建公司名义与星才公司签订虚假劳务分包协议。从星才公司先后虚开劳务费普通发票共7张。其中:2017年6月21日,熊文跃从星才公司开具金额40万元的劳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地建公司收到发票后转款**万元给星才公司。同年6月26日,星才公司扣除开票费用后将其余218000元转至熊文跃个人账户。同年7月27日,熊文跃从星才公司开具金额524267.54元的劳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地建公司收到上述发票后,按发票金额转账给星才公司。次日,星才公司扣除开票费用后将其余508539.54元转至熊文跃个人账户。同年9月28日,熊文跃通过地建公司以煌盛项目工程劳务费名义转款441745元给星才公司。次日,星才公司扣除开票费用后将其余428493元转至熊文跃个人账户。同年10月23日,星才公司向地建公司开具金额为479860元的劳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2018年2月8日,熊文跃从星才公司开具金额为468960元的劳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地建公司收到发票后,按发票金额转账至星才公司。次日,星才公司扣除开票费用后将其余454891元转至熊文跃个人账户。2018年2月12日,熊文跃从星才公司开具价税合计金额分别为100万元(票号05029948、05029949)、20万元(票号05029950)的劳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3张。同日,地建公司向星才公司汇入**元,次日,星才公司扣除开票费用后将其余2090959元至熊文跃账户。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熊文跃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从熊文跃农行账户冻结407156.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文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证言、劳某、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熊文跃的供述与辩解、归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文跃在未发生真实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407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文跃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熊文跃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熊文跃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监管的反馈意见,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熊文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七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飞
人民陪审员张莉
人民陪审员阚林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