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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11刑初440号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5-14   阅读:

审理法院: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湘0111刑初44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虚开发票罪

裁判日期:2018-05-30

审理经过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检刑诉(2018)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祥能、游新辉犯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小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祥能及辩护人邓日亮,被告人游新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底,长沙城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虚增经营成本,在没有实际经营行为的情况下,找被告人游新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游新辉又找到了被告人熊祥能帮忙开票。同年4月5日,被告人熊祥能从1“李姓男子”(具体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处以9600元的价格购买了由场所云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开具的、票面金额共计2345487元的24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将发票转交给被告人游新辉,被告人游新辉将上述24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长沙城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使用。同年4月7日,被告人熊祥能从陈某(另案处理)处以7000元的价格购买了由益阳九禧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票面金额共计1399986元的14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将发票转交给被告人游新辉,被告人游新辉将上述14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长沙城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使用。长沙城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共计支付给被告人游新辉22400元开票费,被告人游新辉支付给被告熊祥能19000元开票费。

2017年4月11日,浏阳镇头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为虚增经营成本,在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找被告人游新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游新辉又找到被告人熊祥能帮忙开票。同年4月13日,被告人熊祥能又从“李姓男子”处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由长沙云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开具的、票面金额共计969668元的10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将发票转交给被告游新辉,被告人游新辉将上述10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浏阳镇头建筑园林有限公司。浏阳镇头建筑园林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人游新辉2500元开票费,被告人游新辉支付给被告人熊祥能5000元开票费。

案发后,被告人游新辉、熊祥能分别于2017年12月18日和19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游新辉非法所得款3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祥能、游新辉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增值税普通发票48张,微信转账记录,收条,证人曾某、黎某、罗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熊祥能、游新辉的供述和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祥能、游新辉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祥能、游新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2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熊祥能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熊祥能具有自首情节,且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熊祥能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游新辉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已由公安机关扣押的非法所得款34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天喜

人民陪审员章海如

人民陪审员彭爱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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