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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刑初1001号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5-14   阅读:

审理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黑0103刑初100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虚开发票罪

裁判日期:2017-12-26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7]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亢忻平、刘淑芹犯虚开发票罪,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亢忻平及辩护人任卫、刘淑芹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底黑龙江省粮油卫生检测监测站经研究决定设立了黑龙江某某良粮食监测技术服务公司,由被告人刘淑芹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亢忻平为实际控制人,实际公司业务仍由黑龙江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从事。2012年至2014年期间,亢忻平为处理无法核销的费用,指使刘淑芹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前提下,分多笔通过哈尔滨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15家单位取得国家税务局发票87张,地方税务局发票3张,共计90张,发票金额合计1508461元并已全部入账。经黑龙江中达司法鉴定所鉴定,对税金的影响金额合计为67168.81元。被告人亢忻平、刘淑芹于2016年8月22日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亢忻平、刘淑芹犯虚开发票罪的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亢忻平、刘淑芹系本案共同犯罪,二人均为主犯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亢忻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亢忻平主观恶性较小;客观是为了单位职工的利益;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较好,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淑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黑龙江省粮油卫生检测监测站经研究决定设立了黑龙江某某良粮食监测技术服务公司,由被告人刘淑芹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亢忻平为实际控制人,实际公司业务仍由黑龙江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从事。2012年至2014年期间,亢忻平为处理无法核销的费用,指使刘淑芹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前提下,分多笔通过哈尔滨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15家单位取得国家税务局发票87张,地方税务局发票3张,共计90张,发票金额合计1508461元并已全部入账。经鉴定,对税金的影响金额合计为67168.81元。被告人亢忻平、刘淑芹于2016年8月22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税款已全部补缴。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黑龙江公安厅经侦总队督办案件通知单、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移送函:哈尔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六大队接到黑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转给该支队的《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移送函》称黑龙江某某良粮食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该支队遂立案侦查。被告人亢忻平、刘淑芹于2016年8月22日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证据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亢忻平、刘淑芹的身源及无前科劣迹。

证据三、记账凭证、原始单据粘贴单、发票:涉案发票及记账科目明细。

证据四、被告人亢忻平的供述:他系黑龙江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站长。2011年因解决单位对外承租科研所办公楼15万经费、职工加班费和食堂费用,经研究所决定注册了黑龙江某某良粮食检测技术服务公司,由刘淑芹担任公司法人,他是实际负责人,但是没有经过上级审批。他的单位是黑龙江省粮食厅下属的事业单位。因刘淑芹已经在该单位退休,还懂财务,才选刘淑芹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注册资金都是借的,其中25万元是他以个人名义从大连某公司借的,其他25万元是刘淑芹个人垫资,他们负责给刘淑芹支付利息,月息一分。公司经营范围是粮食质量检验,没有检测资质,质检报告是由黑龙江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出的,业务都是他从中储良要来的,公司使用的设备和人员都是检测站的,就是又挂了个牌,有费用就走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的审批签字名字有高峰的名字是多做了四个人的工资,这四个人的工资每年是15万,用来交房屋租金。他不是该公司的人,所以他签高峰的名字。该公司从成立时有小金库223万元,都是通过开发票到公司入账提现串的钱,入账套现的发票都是从通过支付10%的管理费购买的劳务费发票,支付10%的管理费购买的会议培训费发票,一共能有110万元左右。劳务费、会议培训费发票都是经他同意让刘淑芹去购买的,其中会议培训费发票是他联系一个挂靠在金谷大厦的金谷会议服务公司,支付10%的管理费购买的发票,劳务费发票也是从一个劳务公司,但是刘淑芹能说出名字。小金库产生的233万元其中110万元用发票提现的,30万元是年底帐上做的奖金提现的,还有80多万元是提前预付的材料款,公司废业后对方把钱退回来了,没办法记账就记小金库了。这些钱其中132万元给职工发加班费、培训费、食堂花销,有35万元还给刘淑芹的本金和利息,其余56.4万元上缴国库。上述钱款花销有账目,都是刘淑芹、赵某、孙某三个人记的帐,这些事都是他决定这么做的,小金库的帐由刘淑芹保管,钱某在她个人账户里。某某良公司是2015年3月份注销的,因为省纪委调查时说违规设立,必须马上废业,所以注销了。某某公司废业时小金库有将近90万元。他认为自己不懂法,只是想给职工搞点福利,现在他认为这是违法的。

证据五、被告人刘淑芹的供述:她是黑龙江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退休职工。2011年12月份经黑龙江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注册黑龙江某某粮食监测技术服务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其中她个人出资25万元,这25万元是由黑龙江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领导班子跟她借的款,每年一分的利息,其余25万元是黑龙江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领导班子向大连某公司借的款。该公司成立后,她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隶属于黑龙江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管理,直到2015年5月份废业了。该公司成立是为了解决监测站的资金困难,比如科研所房租问题、职工待遇、加班补助、职工食堂等相关问题。财政预算资金不包括这些费用,但是这些费用却是实际发生的。因国家不允许事业单位成立公司,清理公司的时候监测站领导班子同意废业。领导班子成员有亢忻平、刘某、宋某。公司的钱有一部分是以奖金的方式串出来的,其他的是以劳务费、培训费以及从供应商那虚开的发票入账,奖金名义上是发了,实际上是没发。劳务费是某某良公司会计赵某、出纳员孙某到税务局以别人名义做的合同开的发票。培训费是某某大厦培训部给她们开的发票,从供应商开的发票因为熟悉就让多开点发票,她们把税点给对方。按年度来看,2012年的一笔是做工作表串的10万元,但没开发票;2012年10月10日哈尔滨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开具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金额146160元。2013年12月18日,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汽配城某某粮油店开具国税发票三张,金额分别8000元一张、1万元两张。2013年12月19日,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汽配城某某粮油店开具的国税发票一张,金额为1万元。2013年12月18日,哈尔滨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开具的国税发票金额185094元。2013年2月26日,哈尔滨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金额4万元。2013年6月29日,哈尔滨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国税发票,金额84540元。2013年6月30日,哈尔滨道外区某某粮食检验仪器商店开具的国税发票,金额8000元。2013年6月30日,哈尔滨道外区某某粮食检验仪器商店开具的国税发票,金额8000元。2013年6月30日,哈尔滨道外区某某科技仪器商店开具的国税发票,金额8000元、8000元、5000元各一张。2013年8月27日,哈尔滨市道外区某某医疗化玻商店开具的四份国税发票,金额分别是1万元、1万元、1万元、1000元。2013年12月30日,哈尔滨市道外区某某科技仪器商店开具的八份国税发票,金额是9500元七张、8500元一张。2013年12月30日,哈尔滨市道外区某某粮食检验仪器商店开具的三份国税发票,金额8000元两张、9000元一张。2013年11月30日,哈尔滨市道外区某某医科器材商店开具的三张国税发票,金额均为9900元。2013年11月4日,黑龙江某某会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两份国税发票,金额分别是65500元、83775元。2014年3月12日,黑龙江某某会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开具一张国税发票,金额102800元。2014年3月13日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汽配城某某粮油店开具的六份国税发票,金额1万元五张、7600元一张。2014年6月27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某革新市场新金河百货行开具的四份国税发票,金额分别为9200元、9000元两张、4800元。2014年6月25日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汽配城某某粮油店开具的两张国税发票、金额均为1万元。2014年6月26日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汽配城某某粮油店开具的四份国税发票,金额1万元三张、7000元一张。2014年3月29日,哈尔滨市道外区某某化玻仪器商店开具六份国税发票,金额1万元五张、1500元一张。2014年4月29日,哈尔滨市道外区某某化玻仪器商店开具四份国税发票,金额1万元三张、8500元一张。2014年6月27日,哈尔滨市道外区某某医科器材商店开具的六份国税发票,金额1万元五张,6500元一张。2014年6月29日,哈尔滨道外区某某化玻仪器商店开具六份国税发票,金额1万元五张、1500元一张。2014年12月31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某办公用品商行开具的七份国税发票,金额1万元六张、1000元一张。2014年12月24日,某某邮政局开具两张国税发票,金额分别为26400元、24424元。2014年12月22日,黑龙江省邮政公司大庆分公司开具的两份国税发票,金额分别为22328元、17640元。2015年1月24日,哈尔滨市的道外区某某化玻仪器商店开具的七份国税发票,金额1万元六张、8500元一张。还有五笔税务局开的劳务发票,五笔金额一共是603194元。这些票子都是别人联系好了,她去操作,经过站长亢忻平用高峰的名字审批签字,税款都是对方算好税点直接给对方现金,账目都是由她本人记的,串出来的钱都用于支付职工加班费、福利费、食堂餐费等费用、还大连某公司25万元、还她本人本金及利息35万元,上缴国库564000元。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她虽然是某某良的法人,但是实际审批权在亢忻平、决策权在监测站领导班子。

证据五、情况说明:刘淑芹对某某良公司的出资情况及串出来的款项明细。

证据六、黑龙江中达司法鉴定所鉴定书:本案对税金的影响金额合计为67168.8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亢忻平、刘淑芹在没有商品购销或没有提供接受劳务、服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且二被告人均系主犯。二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全部补缴税款,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亢忻平犯虚开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刘淑芹犯虚开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艳华

审判员刘蕾

人民陪审员杨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钟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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