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粤0402刑初39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虚开发票罪
裁判日期:2016-03-25
审理经过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6)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一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曾某在珠海公交信禾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公交信禾公司)综合部任职期间,为了冲抵其经手的珠海公交信禾公司没有开具发票的接待费及购买礼品等相关费用,采取让他人代开虚假发票的方式对珠海公交信禾公司日常的接待费及购买礼品的费用进行报销。经统计,被告人曾某于2011年12月至2014年3月间,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珠海公交信禾公司购买消防器材、办公用品等项目的名义,让他人虚开广东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共100份,发票金额累计人民币865358元并用于报销。经国税部门鉴定,上述由被告人曾某开具的100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全部为假发票。
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曾某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曾某假发票目录表,中共珠海市纪检委关于移送案件线索的函,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证明,珠海公交信禾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关于请求对曾某从轻处理的申请书,情况说明公交股份专题会议纪要,发票鉴定及审批单,已还清正常类债务明细,对外担保主业务信息,房地产权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曾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香港
审判员乔吉顺
人民陪审员温桂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罗康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