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新01刑辖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7-06-13
案件描述
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乌市检刑二商指(2017)6号商请指定管辖函,以犯罪嫌疑人鲁某1原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仓房沟派出所所长,其工作单位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为由,拟指定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现商请本院指定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犯罪嫌疑人鲁某1曾担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仓房沟派出所所长,其主要犯罪地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为便于案件审查,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拟指定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故由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更为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犯罪嫌疑人鲁某1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一案指定由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兰莉
审判员安晶
代理审判员帕提古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奕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