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案件
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9-05-24
案件描述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皖180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学华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朱学华的违法所得55154元予以追缴(已退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朱学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于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9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安徽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军、蒯琛鹏出庭履行监督职责,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指派民警浦红霞、李萍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朱学华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朱学华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规定;庭审程序合法;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罪犯朱学华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依法裁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学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1月获表扬奖励四次。2017年3月13日,该犯亲属代其向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学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学华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庆华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程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航